招标
泰兴市鼓楼南路冬区10幢202室(另30号平顶车库7.3㎡)公开招租(三次挂牌)
金额
6600.00元
项目地址
江苏省
发布时间
2024/09/19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项目编号 | N0117FCZZ24052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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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泰兴市鼓楼南路冬区10幢202室(另30号平顶车库7.3㎡)公开招租(三次挂牌) |
资产类别 | 房产 |
转让方名称 | 泰兴市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0.66万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4-09-19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出租标的房屋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以现状为准,出租方及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不承担房屋所有权证中所列面积与实测面积差异等的责任,不调整相应的租金价格; 二、意向承租方在申请承租前应自行至出租标的现场仔细查看,并向相关部门了解出租标的实际情况;出租标的可能存在原承租人逾期搬离的情况,实际交付时间以出租人通知为准,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租金缴纳。 三、出租标的整体出租,租赁期以实际签约时间计算; 四、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进行转租、分租,如承租方擅自转租、分租的,承租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出租方有权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承租方须承担违约责任; 五、出租标的权属清晰,承租方竞价成功视为付给出租标的现状认可,成交后,不能以该现状影响其工商、消防、安检等手续办理,致使不能按预想方案使用房屋为由,要求解除、变更《房屋租赁合同》或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六、承租方如对出租标的进行改造,须经出租方书面同意,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且装修改造须与租期相适应; 七、承租方对出租标的使用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规章的规定; 八、房屋租赁用途:不得用于金融集资及民间借贷等行业; 九、如成交方未在江苏省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成交确认书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成交方需向出租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额为成交方首年出价租金。该笔赔偿金从成交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扣除江苏产权交易服务费)中支付,经出租方向江苏产权书面申请后,由江苏产权向出租方划转。成交方所缴纳的保证金(扣除江苏产权交易服务费)不足以支付的,出租方有权向该成交方追偿。 本公告仅为本次出租的简要说明,意向承租方在做出申请承租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出租方提供的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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