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作位屏风货物类采购项目
金额
4.04万元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1/11/1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4.04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林毅惠13003813738
公告正文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作位屏风货物类采购项目

交易项目编号:[350100]ZHD[GK]2021002
时间:2021.11.11 来源:福州市
  1. 4
    合同公告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作位屏风货物类采购项目 2021-11-11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乙方: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00]ZHD[GK]2021002的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工作位屏风货物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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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
品目号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采购标的 品牌 数量
(单位)
单价
(元)
金额 产地
类型
规格型号 产品属性
1-1 A060299 其他台、桌类 工作位屏风 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33(个) 1225.0000 40425 国内 详情请看清单 环保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万零肆佰贰拾伍元整(¥40425.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完成设备的分发、调试并验收合格。;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3楼;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后。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含更正公告)要求,如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含更正公告)不符,应以投标文件(含更正公告)为准,如需调整需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标准,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期次 验收期次说明 1 货物验收:货物运抵采购人处安装完毕后由双方对照采购清单及技术 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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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1 100 合同签订完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及相关票据后25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支付100%货款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壹年。

10、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违约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要求退货,并按国家规定标准提供标的货品。。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乙方: 福建吉阳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后浦路6号劳动保障大厦5楼 住所: 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斗顶村67号
单位负责人: 林栩 单位负责人: 林碧英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林毅惠
联系方法: 18159196301
联系方法: 13003813738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福建省分行
账号: 账号: 413062778283

签订地点: 福州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

签订日期:2021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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