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343.31万元
项目地址
北京市
发布时间
2022/04/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cyx-2022-061
预算金额343.71万元
招标公司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招标联系人张玲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吴波辉62382511
中标公司北京鼎鑫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343.3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采购项目成交公告
一、项目编号:11000022210200008284-XM001
二、项目名称: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采购项目
三、中标(成交)信息
总中标成交金额:343.31713 万元(人民币)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及中标成交金额:
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北京鼎鑫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供应商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9号院6号楼11层1105
中标金额:343.31713万元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统一信用代码 | 中标金额 |
---|---|---|---|
北京鼎鑫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北京市门头沟区新城东街19号院6号楼11层1105 | 91110109MA01FCY76A | 343.31713 万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供应商 | 商品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服务要求 |
---|---|---|---|---|---|---|
北京鼎鑫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 / | 1 | 343.31713万元 | 343.31713万元 | / |
项目用途: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
简要技术需求:工程施工,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90日历天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刘平军、刘远华、牛绍辉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7032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
《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联系方式:张玲,66052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联系方式:吴波辉,623825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波辉
电 话: 62382511
(磋商文件)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docx (磋商文件)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docx项目编号:HCYX-2022-061
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招标人: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招标代理机构: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4月15日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项目概况 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2年4月28日09时4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CYX-2022-061
立项编号:11000022210200008284-XM001
项目名称:中山公园环内坛主路东、西马路修缮工程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资金来源:其他资金
预算金额:3437170.33元
最高限价:3436965.81元
采购需求:
1.数量:1项;2.简要技术需求:工程施工,详见磋商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190日历天。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3.企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4.拟派项目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含)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并在有效期范围内;
5.依据(财库【2016】125 号)文,投标人近三年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 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名;
7.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2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22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3:30至17:00(北京时问,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方式:经办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近三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代理机构递交文件费。
售价:500元/册,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2年4月28日09时4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五、开启
时间:2022年4月28日09时40分(北京时间)
地点: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六、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l.采购人信息
名称: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联系方式:010- 6605252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联系方式:010-62382511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吴波辉
电 话:010-6238251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关于项目的具体资料,是对供应商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 应以本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北京市中山公园管理处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
1.1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10-62382511 联系人:吴波辉 |
项目情况简介 | 1.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达标 2.本项目工期要求为:190日历天,计划开竣工时间 :2022年5月10日至2022年11月15日。 3.招标范围:清单及图纸所示全部内容 4、工程地点:北京市东城区中华路4号 |
11.1 | 磋商保证金:无 |
12.1 | 磋商有效期:自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 90 个日历日 |
13.1 | 响应文件份数:纸质正本 1 份;纸质副本 2 份;电子版文件 1 份(U盘、PDF版) |
15.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2022年4月28日09时40分(北京时间)。 响应文件提交地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
17.1 | 磋商地点:北京华诚永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甲29号院3号楼华龙大厦A座903) |
21.3.1 | 报价次数:二次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报价。 |
21.4 | 评审方法:综合评分法。 |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一说明
1.采购单位及合格的供应商
1.1采购单位:系指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包括集 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
1.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是合格的供应商,可以参加本次磋商,详见“磋商邀请”。
1.3凡受托为本次磋商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公司,及相关联的附属机构,不得参加磋商。
1.4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不得向采购单位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供应商资格将被取消。
1.5采购单位在任何时候发现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有权依法追究供应商的责任:
1.5.1提供虚假的资料;
1.5.2在实质性方面失实。
1.6政府采购当事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报价。
2.资金来源
2.1采购人已经获得足以支付本次磋商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款项(财政性 资金)。
3.磋商费用
3.1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二采购文件
4.采购文件构成
4.1要求提供服务的内容及详细需求、供应商须知和合同条件等在采购文件 中均有说明。
采购文件共七章,内容如下:
第一章 磋商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供应商须知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合同格式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4.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采购文件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 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并可能导致其被拒绝。
5.采购文件的澄清
5.1 任何要求对采购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单位。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对采购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内容将在响应文件首次提交截止时间 5 日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 应商(答复中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采购文件的修改
6.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日前,采购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采购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采购文件的组成部分。
6.2采购文件的修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采购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向采购单位回函确认。
6.3为使供应商准备磋商时有足够的时间对采购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单位可延长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和磋商时间。
6.4采购文件的修改将构成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对采购单位和供应商都具有约束力。
6.5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采购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采购文件规定 的其他实质性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单位代表确认。
对采购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采购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三响应文件的编制
7.报价范围及响应文件中计量单位的使用
7.1供应商应对采购文件“项目需求说明”中所列相关内容进行报价。
7.2响应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采购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8.响应文件构成
8.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采购文件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响应文件,响应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附件 1——投标函(格式)
附件 2——投标函附录(格式)
附件 3——分项报价表(工程量清单格式)
附件 4——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附件 5——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8.2除上述 8.1 条外,响应文件还应包括本须知第 9 条的所有文件。
9.证明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文件
9.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拟提供的合同项下服务的合格性和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该证明文件是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9.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9.2.1主要服务要求和服务方案的详细说明;
9.2.2 对照采购文件技术要求,逐条说明所提供服务已对采购文件的服务要求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服务要求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9.2.3采购文件要求的或者供应商认为必要的其它要求内容。
10.报价要求
10.1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3436965.81元(超过此招标控制价作为无效标处理)。
10.2投标报价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并按照国家和北京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10.3 对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项目,按照工程量清单给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如果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适用的相应计算规则,按照图纸标示的理论净量进行相应的工程量计算。
10.4本次投标应按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方式进行投标报价。
10.5供应商所报的综合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
10.6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选择性报价,每项服务只能有一个报价。
11.磋商保证金与成交服务费
11.1供应商应提供规定数额的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11.2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单位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蒙受损失而要求的。下列任何情况发生,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述情形外;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供应商存在本须知 1.5 条规定情形的;
(4)除因不可抗力或采购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按本须知第 27 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5)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6)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1.3磋商保证金的货币为人民币,并采用下列任何一种形式:支票、汇票、网上银行支付、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11.4凡没有根据本须知 11.1 和第 11.3 条的规定,随附磋商保证金的报价,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联合体报价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1.5成交人的磋商保证金,在成交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未成交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于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5 个工作日内退还。
12.磋商有效期
12.1响应文件应在规定的磋商日后的90天内保持有效,磋商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文件而予以拒绝。
12.2采购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磋商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响应文件的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响应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保证金的要求将在延长了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也可以拒绝采购单位的这种要求,其保证金将不会被没收,但其响应文件失效。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3.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3.1供应商应准备“供应商须知资料表”中规定数量的正本和副本,(另提供电子版响应文件,可与正副本一起封装)每份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若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13.2 响应文件的正本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响应文件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授权代表须持有书面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标准格式附后),并将其附在响应文件中。如对响应文件进行了修改,则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代表在修改的每一页上签字。响应文件的副本可采用正本的复印件。
13.3任何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必须由响应文件签字人签字或供应商加盖公章后才有效。
13.4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负责。
13.5 响应文件的封面应标注:“竞争性磋商文件”、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供应商名称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正本或副本。
四响应文件的提交
14.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4.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进行左侧胶装装订,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密封装在一个或多个信封中。若分别密封的,应信封正面标明“正本”“副本”字样。
14.2 供应商应单独密封一份“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并在信封上标明“投标函”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
14.3 为方便核查保证金,供应商应将“保证金”单独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保证金”字样,在磋商时单独提交。
14.4所有信封上均应:
1)清楚标明提交至采购文件中所要求的地址。
2)注明项目名称、采购项目编号和“在 年 月 日 时之 前不得启封”的字样(填入规定的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磋商时间)。
3)在信封的封装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4.5所有信封上还应写明供应商名称和地址,以便若其响应文件被宣布为“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4.6如果供应商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单位对响应文件的误投或过早启封概不负责。
15.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
15.1供应商应按磋商邀请规定的截止日期、时间和地点,将响应文件提交采购单位。
15.2采购单位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通过修改采购文件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在此情况下,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受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制约的所 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期。
15.3 采购单位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本须知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期后收到的任何响应文件。
16.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6.1 响应文件提交以后,如果供应商提出书面修改或撤回要求,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送达采购单位者,采购单位将予以接受。
16.2 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本须知规定编制、密封、标记和发送。
16.3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响应文件做任何修改。
16.4 从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期至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确定的磋商有效期之间,供应商不得撤回其响应文件,否则其保证金将按照本须知的规定不予退 回,除本须知 11.2(1)款所述情形外。
五磋商
17.磋商
17.1采购单位应当按采购文件的规定,在磋商时间和地点进行磋商。磋商时所有供应商代表、采购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代表人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2磋商小组在供应商第一次报价之后组织磋商。
17.4所有报价须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
18.组建磋商小组(评审委员会)
18.1磋商小组由采购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采购服务的特点进行组建,并负责磋商和综合评分工作。
19.响应文件的初审与澄清
19.1响应文件的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9.1.1资格性检查指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响应文件中的资格证明、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
19.1.2 符合性检查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19.2响应文件的澄清
19.2.1在评审期间,磋商小组有权以书面方式要求供应商对其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供应商澄清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方式进行。
19.2.2澄清文件将作为响应文件内容的一部分。
19.2.3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投标函附录”内容与响应文件中“分项报价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附录”为准;若单价计算的结果 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如果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改,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20.报价偏离与非实质性响应
20.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磋商小组要审查每份响应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采购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文件应该是与采购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对关键条款,例如关于磋商保证金、适用法律等内容的偏离、保留和反对,将被认为是 实质上的偏离。磋商小组决定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 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20.2 实质上没有响应采购文件要求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供应商不得通过修正 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文件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文 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磋商将被拒绝:
(1)迟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
(2)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3)磋商有效期不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
(4)响应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号条款为必要条件,若未能提供将按无效标处理);
(5)报价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金额;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6)在同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采购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报价的除外;
(7)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21.比较与评价
21.1经初审合格的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将根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与各供应商就其提供的技术部分和服务部分进行磋商。
磋商顺序为按照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顺序进行,即第一名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先进行磋商。
21.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后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3最后报价
21.3.1 根据供应商的数量、一次报价情况及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响应情况,由磋商小组现场决定最后报价的时间。报价次数详见“供应商须知资料 表”。
21.3.2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1.3.3 没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视为放弃最后报价,以其第一次报价(响应文件报价)为准。
21.4综合评分
21.4.1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报价的供应商后,磋商小组将采用综合 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21.4.2 综合评分法。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 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1)资格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结论 |
1 | 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 | 资质证书 |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
4 | 项目经理证书和安全B本 | |
5 |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
6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 | |
7 | 信用中国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截图 | |
8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2)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 评审内容 | 结论 |
1 | 是否迟于采购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提交投标文件 | |
2 | 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 | |
3 | 磋商有效期是否满足采购文件要求 | |
4 | 报价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金额;报价或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和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 |
5 | 在同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采购内容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但采购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方案报价的除外 | |
6 |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
(3)评分标准
序 号 | 评审因素 | 分值 | 评分标准说明 |
1 | 价格分 | 30 | 价格分统一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 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以下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
2 | 同类项目业绩 | 10 | 供应商磋商截止时间前3年内(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2019年4月至今)3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项目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有一个符合要求的业绩得 2 分,满分10 分。 |
3 | 项目人员组织结构 | 10 | 组织结构合理、专业齐全、执业资格齐全8-10 分;组织结构基本合理、专业基本齐全、执业资格基本齐全4-7分;组织结构不合理、专业不齐全、无执业资格0-3分 |
4 | 施工组织技术方案 | 15 | 技术方案内容全面、方案科学、有针对性,且合 理可行 111-15分;技术方案内容较全面、方案较科学、且合理可行 6-10分;技术方案内容不全、方案欠合理 0-5 分。 |
5 | 安全和绿色施工保障措施 | 10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8-10 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4-7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3 分。 |
6 | 施工总工期、施工质量及保证措施 | 10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且短于计划同期8-10 分; 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4-7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3分。 |
7 | 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的配合措施 | 10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 8-10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4-7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3 分。 |
8 | 疫情防控措施 | 5 | 科学、可行、针对性强4-5分;合理、可行、细节待完善 2-3分; 欠合理,可行性较差,基本满足工程需要 0-1分。 |
合计 | 100 |
21.4.3“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按扣除 3%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本项目不适用)
21.4.3.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应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后附),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1.4.3.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北京市 监狱企业应当提供市监狱管理局、市教育矫治局出具的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4.3.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后附),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2.评审过程及保密原则
22.1 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22.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2.3报价之后,直到授予成交人合同止,凡与本次采购有关人员对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响应文件的有关资料以及成交意向等,均不得向供应 商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4在评审期间,供应商试图影响采购单位和磋商小组的任何活动,将导致其报价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确定成交
23.成交候选人的确定原则及标准
23.1除第 25 条规定外,按 21.3 的要求确定成交候选人。
24.确定成交人
24.1 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情形的,可以推荐 2 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24.2 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 告。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 5 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24.3 采购人将把合同授予依法确定的成交人。如果成交人人放弃被授予合同或不能履行合同的,其成交资格被取消,磋商保证金将被没收。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将按照磋商小组推荐的排序名单,顺序确定排序在先的成 交候选人为成交人授予合同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5.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利
25.1 采购人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受或拒绝任何响应文件,以及宣布采购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响应文件的权力,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25.2 因不可抗力或成交人不能履约等情形,采购人保留与其他候选人签订合同的权利。
26.成交通知书
26.1 在磋商有效期内,成交人确定后,采购单位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
26.2 成交通知书是签署合同的前提条件,未收到成交通知书的供应商与采购人就采购文件中所述的标的所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7.签订合同
27.1 成交人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与采购人按照竞谈性采购文件和成交人的响应文件中确定的事项签订书面合同,不得另行订立 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成交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 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 成交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7.2 采购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及其澄清文件、成交通知书等, 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1.履约保证金
31.1详见付款方式。
七 其他
29.其他
29.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9.1.1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9.1.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29.1.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 家的。
29.2本采购文件的解释权属于采购人及其采购代理机构。
第四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除非设计文件中另有特别说明,本工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国家规范、规程和标准,设计图纸和其他设计文件中的有关文字说明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对于涉及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的工作,相应厂家使用说明或操作说明等的内容,或适用的国外同类标准的内容也是本工程技术规范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任何承包人应予遵照执行的规范、规程和标准都指他们各自的最新版本。如果在任何规范、规程和标准之间出现相互矛盾之外或存有任何疑问之处,承包人应书面请监理工程师予以澄清,除非监理工程师有特别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照其中要求最严格的标准执行。材料、施工工艺和本工程都应依照相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最新版本或把最新版本的要求当作对承包人工作的最起码要求,而执行更高的标准。
第五章 合同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工程名称:
发包人名称:
承包人名称: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三、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人民币)
(小写): 元
其中,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为:
(大写): 元(人民币)
(小写): 元
四、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 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五、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六、合同文件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含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损耗率表);
4.合同条款专用部分;
5.合同条款通用部分;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合同图纸。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中所共同签署或认可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合同实质性约定的指令、洽商、纪要或同类性质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的有效补充。
七、承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不进行转包与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以及保修期内对工程缺陷承担维修责任。
八、发包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九、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双方约定 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之日 起本合同生效。
发包人:(盖章) 承包人:(盖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二、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 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业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程施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部门: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6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工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期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的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 本合同的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书及其附件
(4) 本合同专用条款
(5) 本合同通用条款
(6)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 图纸
(8) 工程报价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 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 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指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 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一般权利和义务
5. 工程师
5.1 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2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互相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5.4 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 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 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转指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的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的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24小时内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以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要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7.4承包人如需要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义务。
7.5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8.1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的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发包人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8.3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9.1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10.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的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确认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施工
12.1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人实施工程师做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受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给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期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14.1承包人必须按照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定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 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有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 检查和返工
16.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共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赶得上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18.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必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依次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 安全防护
21.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电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 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24. 工程预付款
24.1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质量的确认
25.1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算。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6.2本通用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26.3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定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4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2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有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27.4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受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的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 ,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5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6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实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仪定。
28.6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期变更
29. 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29.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有关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4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 其他变更
30.1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双方协商解决。
确定变更价款
31.1承包人在工程变更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2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 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9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5发包人受到承包人竣工报告28天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定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
33. 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报告及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 质量保修
3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发包人签定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的争议
35. 违约
3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 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条款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2承包人违约。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 或工程师同意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因承包人原因质量达不到协议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
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8内,向工程师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交送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时间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时间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交送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37. 争议
37.1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在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下以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
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 工种分包
38.1 承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定分包合同。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 以后以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一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 工程分包不能解除承包人任何责任与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4 分包工程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 不可抗力
3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算清理费用和修复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应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保险
40.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0.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40.6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 担保
41.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相互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旅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的相应责任。
41.3 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人、承包人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定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 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权利的,负责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势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负责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的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改方案。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 合同解除
44.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3 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个他人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4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指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指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通用条款第37款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发包人、承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发包人、承包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份数
46.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6.2本合同副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补充条款
47.1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
三、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协议书
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专用条款
本合同通用条款
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图纸
中标预算书
合同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本合同仅使用汉语。
2.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安全生产政策法规》 5、《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统一标准》。
2.3标准和规范
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国家及行业标准。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约定时间: 无。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约定时间: 无。
3.图纸
3.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于开工前提供3套施工图纸。
3.2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无。
使用外国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无。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根据监理合同委托内容行使职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监理合同中约定。
4.2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无
职务: 无
职权: 无
4.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5.项目经理
姓名:
职务:
6.发包人工作
6.1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10天使施工现场具备施工条件。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的开通时间的要求:开工前10天开通至施工现场的道路。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10天提供该工程地质资料而后地下管线资料。
(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10天提供施工所需的证件和批件。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10天将正确的水准点与坐标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开工前7天。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按“通用条款”二、8.1(8)款,如需承包人实施,发包人办理委托手续。
(9)双方约定发包人做的其他工作:无。
7.承包人工作
7.1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个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的时间:当月25日向发包人和监理公司提供统计报表及下月施工计划。
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按“通用条款”二、9.1(3)款办理。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和要求:承包方有义务支持监理的正常工作。
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二、9.1(5)款办理。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按“通用条款”二、9.1(6)款办理。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按发包人委托内容实施保护措施,在实施保护之前上报预算书,以最终经过发包人确认的费用向发包人结算。
(7)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施工现场保持清洁、整齐,保持文明施工。
(8)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严格按照监理工程师审核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
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其他一切事宜,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严禁违章作业施工,搞好防火、防盗、防止环境污染工作,因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对自己施工区域内的公共设施或文物加以妥善保护,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10日内必须退场完毕。
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验收合格一个月内,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具体要求提交结算资料,与发包人进行结算。
做好院内交通保障工作。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8. 进度计划
8.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收到相关施工图纸、技术资料及设计交底后10天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时间:接到承包人报送资料后7天内确定。
8.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无。
9.工期延误
9.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按“通用条款”三、13.1款办理。
(四)、质量与验收
10.工程质量
10.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应当在发包人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整改工作并承担因此增加的费用,并承担质量及工期违约责任。
10.2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共同指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1.检查和返工
11.1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共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1.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1.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1.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2.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2.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2.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2.3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3.重新检验
13.1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4.工程试车
14.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一致。
14.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内容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4.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必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4.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4.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的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4.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15. 安全施工与检查
15.1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依次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2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6. 安全防护
16.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电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有发包人承担。
16.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17.事故处理
17.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17.2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8.合同价款及调整
18.1本合同价款采用 固定综合单价 价格方式确定。
(1)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 砖、木材等风险幅度为±5%以内。
(2)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范围:
a)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
b)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变更。
c)投标时采用暂估价的子目。
d)超出风险范围以外的钢管价格。
(3)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钢管市场价格变化幅度确定原则执行京定造【2008】4号文相关规定,超出风险幅度范围以外的,按施工期间北京工程造价信息的算术平均值计取价差,此价差经采购人、监理及审计部门审核确认后计取税金,列入结算总价款。
2)设计变更和工程洽商经现场签证后按照以下原则调整: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量规范(2013-北京)。
投标报价中已有适用的中标单价,按投标报价中已有中标单价计算金额;
投标报价中只有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中标单价,可以参考投标报价中已有中标单价计算变更金额;
投标报价中没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中标单价,由承包人提出新的单价,报送采购人审核,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确认;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费率执行中标费率,如涉及其他定额,则由采购人与施工单位协商合理确定;
3)后续法律、行政法规的政策性调整及不可抗力引起的工程变更涉及价款变更的调整方法同第1)条。
4)承包人应当在上述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监理将在收到承包人的报告后14天内进行审核并将报告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监理报告后14天内应予以答复,逾期不予答复,承包人即可视为其报告已被确认。若承包人逾期不上报的,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减少的合同价款以发包人确定的金额为准。
18.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无 。
18.3工程结算价款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对工程结算审计审定的结果为准。
19.工程质量确认
19.1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每月25日前。
19.2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保修书中约定。
19.3 工程质量保修期限: 12个月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9.4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根据各项目具体情况在保修书中约定。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保修义务的,发包人有权通过自有途径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0.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
20.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经甲方委托的审计公司对工程结算审计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提交工程款支付申请表,经由监理单位审核通过,向甲方提交工程款支付证书。14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价款的100%;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金额为结算价款的3%;质量保修期满后(12个月)14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
20.2实际付款进度以财政拨付进度为准,政府拨款进度能够满足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情况按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执行;政府拨款进度不能满足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的情况下待政府拨款到位后按已发生的工程价款(质量保证金除外)全额支付。
20.3支付方式:如下表
支付次数 | 支付时间 | 支付比例 |
第一次付款 | 合同签订且承包人施工进场后,且上级资金到位7日内 | 合同价款的40% |
第二次付款 | 承包人完成工程全部施工内容,且上级资金到位7日内 | 合同价款的40% |
第三次付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完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纸(包括电子版竣工图纸)以及交付工程后,且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完成工程结算审计,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工程质量保修书,工程质量保修书金额为结算价款的3%,上级资金到位后7日内。 | 以发包人委托的审计公司对工程结算审计结果为依据,支付剩余款项 |
20.4承包人应当于发包人支付每期款项之前,向发包人开具与当期应付工程款等额的普通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当期款项。
(七)、材料设备供应
21.发包人的工程材料设备
21.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
(3)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1.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2.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无 。
(八)、工程变更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竣工验收后,承包人提供3套竣工图。
23.2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4.违约
24.1本合同中关于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无 。
(3)双方约定的发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
24.2本合同关于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4.2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天,按合同价的千分之一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但累计不超过合同价的3%。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承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格3%的违约金。
(3)双方约定的承包人其他违约责任: 无
25.争议
25.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
(1)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26.工程分包
26.1 无。
26.2分包施工单位为: 无
27.不可抗力
27.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按“通用条款”十一、39.1款执行。
28.保险
28.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 /
承包人投保内容: /
28.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 /
29.担保
29.1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 无 。
(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无
30.合同份数
30.1双方约定合同正副本份数: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副本发包方执四份,承包方执一份,监理一份。
31.补充条款
无
附件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八份。
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承包人:
发包人、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经协商一致,对 签订保修书。
一、工程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保修责任。
保修责任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1 年;
外窗工程为年,外窗防渗漏为 1 年;
装修工程为 1 年;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1 年;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三、保修责任
1、属于责任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 他
本工程保修书,由施工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
工程
响应文件
供应商: (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1、投标函
致:
1、根据你方采购项目编号为的 (项目名称) 竞争性磋商 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及其 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元(RMB¥元)的报价作为磋商报价并按上述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说明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 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质量标准: 。
4.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等级: 。
5、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施工总工期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
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 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 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8、我方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我方拟派到本招标项目的项目经理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更换,且不在其它的工程项目中担任项目经理 或其它职务,保证及时到位,采购人有权对此进行检查。若我方的项目经理等主要人员在中标后或施工期间不能到位,或未经采购人批准我方更换项目经理,我 方愿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同意采购人可据此情况取消成交资格或解除施工合 同。
9、我方承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 破产状态,在最近 3 年内没有出现骗取中标、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等 问题。
响 应 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投 标 函 附 录
工程名称 | ||
工程规模 | ||
总工期 | 日历天 | |
质量标准 | ||
报价金额 | (大写): | (小写): |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 确认和意见 | ||
报价中未包含内容 及要求采购单的 配合条件 | ||
对报价需要 说明的问题 | 投标价中含 安全文明施工费(含税)RMB¥: 元 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MB¥: 元 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部分)(含税)合计金额RMB¥: 元 专业工程暂估价(含税)合计金额RMB¥: | |
备 注 |
供应商:(盖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2、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国家或地区的名称)的(供应商名称)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代表本公司授权的在下面签字的(被 授权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 就 项目(采购项 目编号:)的竞争性磋商采购,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 与之有关的事务。我公司对被授权人的签名负全部法律责任。
本授权书于年月日盖章生效,特此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被授权人签字
被授权人联系方式
供应商名称(公章)
附: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被授权人近三个月内开具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七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 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第七章“工程量清单”有关工程量清 单、磋商报价以及其他说明的内容。
4、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一、目录
★4.1 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2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并须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情况截图);
4.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4.4业绩情况表;
4.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4.6施工机械设备表;
4.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4.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4.9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二、填写须知
1) 以上所列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格式的,由供应商提供。
2) 所附格式中要求填写的全部问题和信息都必须填写。
3) 本资格声明的签字人应保证全部声明和填写的内容是真实的和正确的。
4) 采购方将应用供应商提交的资料根据自己的判断和考虑决定供应商履行合同 的合格性及能力。
5) 供应商提交的材料将被保密,但不退还。
6) 全部文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份数提交。
★号条款为必要条件,若未能提供所列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资料为虚假或伪造的 将导致按无效标处理。
★4.1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的资质证书、合格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项目经理具备建筑工程二级(含)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 安全生产 考核合格证书(B 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说明: 1、需提交“多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
★4.2 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明(并须附供应商参加 本次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的信用记录情况截图)
我公司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注: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2、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同磋商截止时间(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3、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的具体方式:网站查询截图打印稿形式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将拒绝其投标;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 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时间按处罚结果执 行,但不受区域限制(根据财库〔2015〕150 号《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 关问题的通知》,相关行政处罚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4.3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企业注册名称 | 设立日期 | |||||||||||||||
企业法人代表 | 职称 | 企业性质 | ||||||||||||||
企业技术负责人 | 职称 | 经营方式 | ||||||||||||||
企业资质等级 | 注册资金 | |||||||||||||||
上级主管部门 批准成立机构 | 注册地点 | |||||||||||||||
资质情况 | 是否通过ISO质量认证 | |||||||||||||||
企业在岗人数 | 专业技术人员数量 | |||||||||||||||
高级职称人数 | 中级职称人数 | 初级职称人数 | ||||||||||||||
高级工人数 | 中级工人数 | 初级工人数 | ||||||||||||||
主要施工设备情况 | 名称 | 型号 | 数量 | 总功率 | 产地 | 制造年份 | ||||||||||
企 业 简 历 |
4.4 业绩情况表
业绩情况表(格式)
序 号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备注 |
备注:供应商应按照以下规定提交业绩证明材料 业绩证明材料要求:
近 3年是指 2019年4月至今。须提供合同主要章节复印件加盖公章。
被授权人签字:
供应商名称(公章):
4.5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人员
序号 | 姓名 | 年龄 | 专业 | 职称 | 在本项目中拟担任工作 |
1 | |||||
2 | |||||
3 | |||||
注:提供相关证书复印件。
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工程质量 | 担任职务 | |||||||
注:1、提供职称等证书复印件,项目经理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公 章。
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专业技术年限 | |||||||||||
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工、竣工程日期 | 工程质量 | 担任职务 | |||||||
注:1、提供职称等证书复印件,技术负责人业绩要求提供合同关键页的复印件,且加盖单位 公章。
4.6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名称 | ||||||||
公司名称 | ||||||||
拟投入施工机械设备表 | ||||||||
序 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 规格 | 数 量 | 国别 产地 | 出厂 日期 | 生产 能力 | 备注 | |
4.7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建筑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4.8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注:1、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 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2、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将 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4.9监狱企业证明材料((格式,不符合条件无须提交)
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采购[2014]2506号)的规定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5、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自拟)
6、采购文件要求的其它文件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文件
(请供应商仔细阅读采购文件,并提供相关文件)。
第七章 工程量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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