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关于2024-2025年度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目的征集公告[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12/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cszfcg-20231201-kjxy0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汪女士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征集人信息

    征集人名称: 常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公室 

    征集人地址: 浙江省衢州市常山县常山县 

    征集人和联系方式: 汪女士-0570-5010886 

二、采购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  2024-2025年度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项目编号:  CSZFCG-20231201-KJXY09(2) 

    标项信息:  

标项编号和名称 最高限制单价 采购人范围
标项一-公车租赁服务[9 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面议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标项二-公车租赁服务[9 座以上包车,含驾驶服务] 面议 联动区划下所有采购单位
 

三、供应商资格条件及其审查方法和标准: 

序号 供应商要求类型 供应商要求内容
1 基本要求 营业执照(标项一如为联合体响应需上传联合体各方营业执照)
2 基本要求 具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声明函
3 基本要求 联合体申明书(标项一提供)
4 基本要求 标项一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标项二: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
5 基本要求 “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截图(标项一如为联合体响应需上传联合体各方附件)
6 基本要求 “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search/cr/)查询截图(标项一如为联合体响应需上传联合体各方附件)
7 基本要求 车辆及驾驶人员信息(按附件要求填写)
8 基本要求 提供服务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附件证明(每座不得低于150万元)。
(上传相关车辆保险证明扫描件,标一不得少于5辆,标二不得少于5辆。)
9 基本要求 供应商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监控设备,应具有监控平台并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县级监控平台联通。(提供承诺书,格式自拟)
10 基本要求 服务方案(1.完整的项目服务方案2.其他服务内容:供应商提供的其他个性优惠服务。格式自拟)
 

四、框架协议的期限:

2024-01-01-2025-12-31 

五、订立开放式框架协议的邀请:

项目名称:2024-2025年度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目
项目编号:CSZFCG-20231201-KJXY09(2)
适用服务对象范围: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
征集内容
标项一 公车租赁服务[9 座(含)以下租赁,含驾驶服务] 优惠率不低于3%
标项二 公车租赁服务[9 座以上包车,含驾驶服务] 优惠率不低于1%
注:1.提供以上标项公车租赁服务,用于集中出行、会议用车、临时用车等。
2.申请供应商可选择上述一个或全部标项进行申请,同一标项不得拆分。
3.优惠率是指单程、半日租赁、一日租赁、长途租赁费用的优惠率,包含油(电、气)费、税费等费用,不包含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驾驶员食宿费。过路过桥(渡)费、停车费按实结算,驾驶员食宿费由用车单位承担,不得超过县级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差旅费标准。超时、超程费用另计。
4.采购单位可以根据基准价和优惠率,根据服务要求等与供应商进行协商确定采购的最终价格。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一)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渠道信用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投标人。
(三)其他特定资格要求:
1.标项一: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具有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5辆(含)以上,响应车辆具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申请供应商或联合体一方驾驶员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2.标项二:申请供应商具有自有营运车辆规模在5辆(含)以上(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客运)或《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驾驶员需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且在有效期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标项一:必须联合体响应的,联合体数量不得超过2家,即允许具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汽车租赁经营备案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汽车租赁备案信息证明的供应商与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联合体申请(汽车租赁经营者和提供驾驶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具有投资关联)。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均按无效申请处理。标项二:不接受联合体响应;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三、采购需求及最高限制单价
(一)采购需求
1.供应商应符合“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规定条件。
2.供应商必须为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的车辆投保交强险及承运人责任险,每座不得低于150万元。
3.供应商提供租赁服务的车辆应按规定安装并使用GPS监控设备,应具有监控平台并与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的县级监控平 台 联 通。
4.响应方应配备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匹配的组织管理机构、岗位设置和人员。
5.供应商应按采购人需求制定详细的服务方案,并与采购人签订服务合同,内容应包括承运时间、起止地点、线路、承运人员、日程安排、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6.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选派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技术性能良好的车辆和人员提供公务出行租赁服务。如需临时调换(但不允许转包)须征求采购人意见。服务人员应具有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旅客运输)和服务监督卡。
7.供应商应建立采购人投诉和回访制度。在合同期内定期征求采购人意见建议,并形成记录;公布24小时服务监督电话;在受理投诉24小时内,了解核实情况,经核实确属本企业相关当事人员责任的,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于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8.应保持车容整洁,车辆各部件完好有效。如发生机械故障或发生交通事故不能继续履行服务等情况,供应商应妥善解决,及时更换车辆,保障采购人需求。
9.提供24小时叫车服务,公布24小时叫车电话。
10.除按国家规定投保的交强险外,响应方有风险控制措施,如向保险公司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等其他险种、采用安全保障基金等风险管理措施进行自保或内保。同时承诺按法律确定的责任履行赔偿义务。
11.重大活动服务应按照政府相关组织部门任务要求,提供公务出行车辆租赁服务保障。
(二)最高限制单价
详见征集公告及相关附件。
 

六、供应商提交加入框架协议申请的方式、地点,以及对申请文件的要求:

1.申请文件提交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
2.申请文件提交地点(网址):政采云平台(https://agreement.zcygov.cn/trading-agreement-index/signup/online?utm=luban.luban-PC-4934.ct001.18.33dfc280715311edb4022959f1807ba5,搜索对应项目,点击“立即参与”)在线申请,不接受除此以外的其他渠道的申请。
注:申请前先在浙江政府采购网(http://zfcg.czt.zj.gov.cn/)注册入库成为正式供应商,若已入库供应商有企业相关信息变化的,应当更新信息。(具体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用户入驻/登录——用户注册——供应商登记”)。
3.供应商在线申请时按系统提示进行操作,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并提交申请资料。若对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https://www.zcygov.cn/),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95763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4.供应商登录政采云系统,提交项目联系人、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报价承诺等信息,经征集人审核后以上信息将在政采云平台框架协议模块中展示。
 

七、适用框架协议的采购人范围

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出行车辆社会化租赁服务。 

八、协议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框架协议采购的两阶段,供应商均可依法提出质疑和投诉。框架协议订立阶段,供应商如认为征集相关的文件、过程和入围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征集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征集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合同授予阶段,供应商如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按照合同约定和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九、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

(一)入围供应商清退情形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
1.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4.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采购人请求履行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5.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6.框架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现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根据协议的要求,按规定程序对违规供应商予以清退(解除框架协议);并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禁止其参与下一次框架协议的签订同时也不得作为非入围供应商承接本区域内相关项目。
1.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响应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响应承诺提供服务的;
3.没有按照承诺的价格或折扣提供服务的;
4.价格降低时,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人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5.超过协议规定价格收费的;
6.供应商服务态度差,被采购人有效投诉二次以上(含二次并经查实);
7.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人正常采购活动的;
8.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9.使用无汽车租赁及客运业务资质的车辆提供政府采购服务的;
10.实际租赁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
11.不积极配合采购代理机构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12.未经采购人同意,供应商擅自将服务事项转包给其他单位的;
13.因供应商没有按照工作程序和要求开展工作,导致工作结果产生负面影响,或重大违纪违规问题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
14.对工作时发现的问题隐瞒不报或未如实报告的,提交虚假审核结论材料或相关文书、资料的;
15.违反廉政规定的,或泄露委托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
16.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发现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17.中标人的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各项资格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协审条件的;
18.供应商供货数量、费用结算等方面弄虚作假的;
19.征集人或监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当予以清退的情形。
(三)入围供应商补充规则
框架协议期内,因供应商退出或被征集人清退造成除剩余入围供应商不足入围供应商总数70%且影响框架协议执行的情形时,将启动补充征集程序,补充征集的条件、程序、评审方法、淘汰比例按照本次要求执行。
 

十、采购合同文本:

   公车租赁服务结算单
 

十一、付费标准、费用结算方式:

入围供应商按照承诺的价格,按要求在结算时向采购人提供发票、结算单等。入围供应商通过政采云平台起草租车合同(结算单)后报采购人审核,双方确认完成在系统电子备案后按照财政部门规定进行结算。 

十二、入围产品升级换代规则:

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 

十三、用户反馈和评价机制:

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简化供应商信息登记和试行供应商诚信管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在网上采购系统中设置相应考核指标,接受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对入围供应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的反馈与评价,并将用户反馈和评价情况向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公开,作为第二阶段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的参考。 

十四、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协议期内,入围供应商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或调整的,应主动进行信息变更和维护,及时告知征集人并报送相关材料,经征集人审核后生效。 


  附件:

2024-2025年度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征集公告.doc
附件一:2024-2025年度常山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车租赁服务框架协议项目协议书.doc
关于重新核定常山县出租汽车试运行价格的通知.pdf
 


  提交申请地址:开放式框架协议报名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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