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宁乡市司法局: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公开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4/08/0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宁乡市司法局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一、功能及要求:
办理宁乡市2024-2025年行政复议应诉法律服务项目
二、相关标准:
按国家及行业标准
三、技术规格:
详见附件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期限:一年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一、服务内容:
1.根据相关授权委托,代理行政诉讼、应复议、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各类案件(包括但不限于起草答辩状、上诉状、决定书、答复书,收集证据材料,撰写证据目录,起草辩论意见,出庭应诉等);向相关单位申请行政强制执行,协助执行事项。
2.应采购人要求,针对行政复议、应诉工作中重大、疑难、复杂事项,组织团队开展专题研究,形成理论实务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宁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不得擅自公布。
3.应采购人要求,针对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案件和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
4.应采购人要求,配合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的经验成绩总结,针对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提出建议、对策。
 5.应采购人要求,配合编写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典型案例,并提供相应的素材。    
6.应采购人要求,对采购人指定的培训对象进行法律方面的业务培训;对采购人出台的制度、举措,重大或有影响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解读和宣传;协助采购人开展法制宣传工作。
7.协助采购人办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查意见,草拟行政复议文书、汇报材料等,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复议案件会商会审,并提出法律意见。
8.如遇突发、紧急事件,应采购人的要求,法律服务团队应立即派出服务团队律师到场出席,提供相关法律服务。
 9.参与行政争议实质化解。
10.应采购人要求,完成采购人其他法律咨询、服务项目。
二、服务标准及要求
(一)服务方式
1、采购人就专门问题要求出具意见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2日内出具书面意见和建议。如遇紧急情况,需加急处理的,法律服务团队应按照采购人要求的时限保质保量完成。
 2、采购人要求法律服务团队代为起草相关法律文书的,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及时办理,从收到采购人提供的资料之日起3日内完成代为起草文书。
3、组建符合采购人要求的固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服务工作,确保团队成员结构合理,满足采购人工作需要。同时根据专业领域明确团队分工。能根据采购人需要及时调整法律服务团队结构。非经采购人同意,团队律师不得变更。团队成员须为专职律师,团队成员认真细致、吃苦耐劳,能严格遵守采购人各项工作规定,服从采购人的工作安排。法律服务团队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参加行政诉讼等案件,应按时出庭,且团队主要负责人出庭率不得低于50%。
 4、法律服务团队出具的每一份书面法律意见,必须有团队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法律服务团队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
2、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采购人利益。
3、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采购人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4、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5、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
6、与采购人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7、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
8、在服务期内,不为与宁乡市人民政府、宁乡市司法局及案件所涉行政机关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对方提供法律服务;保证提供服务不存在双方代理等违反法律、律师执业纪律、执业道德等情形。
9、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三)法律服务团队享有以下权利
1、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
2、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获取报酬的权利。
(四)法律服务团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解除与成交人的合同关系
1、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采购人蒙受损失的。
3、团队律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的。
4、团队律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5、团队律师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6、团队律师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7、团队律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团队律师未在采购人规定的时效内提交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逾期次数累计达3次的。
9、团队律师拟定的法律文书或法律意见质量较低,需采购人作重大修改调整的,修改件数超过3件的。
10、其他依法不能提供法律服务需要解除合同关系的。
六、验收标准:
1.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进行验收。对于此类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认定,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关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七、其他要求:
详见附件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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