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墨玉县财政局关于《墨玉县各福利机构大宗食材及基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2/17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墨玉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新疆西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XJXBZJ-MYXCG-2024-09号-04(2)        
二、项目名称:墨玉县各福利机构大宗食材及基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包四:副零食及基本生活用品)(三次)  
三、采购日期:2024-10-23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喀什鑫亿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喀什经济开发区深喀大道总部经济区深圳城3号楼2楼2030号            
被投诉人:新疆西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和田市二环路25号幸福花园小区B区 
相关供应商:和田百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布拉克村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4:2024年10月22日开标的《墨玉县各福利机构大宗食材及基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包四:副零食及基本生活用品)(三次)采购项目编号:XXJXBZJ-MYXCG-2024-09号-04(2),投诉人因不满意代理机构与采购单位于2024年11月5日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收到投诉书。本机关于2024年11月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招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投诉事项1-4:2024年10月2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墨玉县各福利机构大宗食材及基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包四:副零食及基本生活用品)(三次)的采购结果公告中,成交供应商和田百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部分产品生产制造商无生产许可证,不能合法生产奶制品,不属于合法的制造商,涉嫌信息造假。代理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只拿出22年前(2002年)的《批复》意见作为回复,并且代理公司提供的“《批复》证据”与我公司质疑事项无任何关联。对此,本公司对代理公司新疆西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答复》表示严正不满。因此可证明,代理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仔细审核中标供应商和田百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标书内容。代理公司罔顾事实依据、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庇中标供应商的非法成果等违法行为,恳请各级监督部门严查。
投诉事项5:2024年10月23日在“新疆政府采购网”公布的墨玉县个福利机构大宗食材基本生活用品采购项目包四:副零食及基本生活用品)(三次)的采购结果公告中,成交供应商和田百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牙刷杯子、牙刷、鞋刷子...”制造商微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该制造商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不存在,且《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从业人数为236人,超出批发业行业规定从业人员数量(200人),以及该制造商无塑料制品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无纺织类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无纸类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无金属制品生产许可证或排污许可证。均无可能合法生产上述产品,不属于合法的制造商,涉嫌信息造假。代理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只拿出22年前(2002年)的《批复》意见作为回复,并且代理公司提供的“《批复》证据”与我公司质疑事项无任何关联。另,代理公司回复微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是投标单位“笔误”态度何其猖狂,严重围背招标代理公司的职责和权限。对此,本公司对代理公司新疆西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质疑答复》表示严正不满。因此可证明,代理公司并没有按照相关要求仔细审核中标供应商和田百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标书内容。代理公司罔顾事实依据、不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包庇中标供应商的非法成果等违法行为,恳请各级监督部门严查。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投诉事项1-4查明的事实:通过调取招投标文件得知,招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系《关于印发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库〔2020〕46号)中提供的制式格式文本,且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主要为了证实投标人具备中小企业身份,并非要求供应商证明所供商品生产的合法性,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结束后,投标供应商视为有效的投标供应商。对于声明函中制造商所生产的产品,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生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商无生产许可证,没有生产制造能力,违法生产和经营,相关人员可向生产制造商当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反应,可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对于代理公司对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存在未针对性答复质疑事项的情况,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和对代理公司核查后的答复情况,投诉人缺少相关事实依据,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核查后无法确定代理机构包庇中标人的情况,故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一百二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生产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      
投诉事项5查明的事实:详见投诉处理决定书。      
根据投诉事项及核查情况,投诉事项1、2、3、4、5部分成立,对于所投诉制造商无生产许可证,不能合法生产相关制品,不属于合法的制造商的问题,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对于代理机构、采购人未正确答复质疑的问题,责令代理机构新疆西北中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人墨玉县民政局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以上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如对我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墨玉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贵公司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投诉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墨玉县财政局            
2024年12月17日            
附件信息:
决定书_20241212.pdf (17.5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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