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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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关于对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 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天河分局关于对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进行审查的公示根据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3年10月13日至2023年10月19日(5个工作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联系地址:软件路13号,邮编:联系电话:37690391传真: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及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对我局拟作出的决定提出听证申请。项目名称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广州天河区建设单位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项目概况广州合成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实验室项目位于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街道车陂西路396号。该项目于1980年12月建成投运,1993年3月取得广州市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准建证(穗府环管控字〔1993〕107号)。原项目建设内容为塑料、橡胶、涂料等高分子材料的物理性能和化学性能检测项目以及塑料母粒中试项目,建设单位原有实验项目布设在厂内1号楼、2号楼、9号楼和14号楼,塑料母粒中试项目位于7号楼。现由于1号楼需拆除,项目需要进行改扩建。项目在现有厂区红线范围内进行改扩建,不新增占地。计划将1号楼实验项目搬迁至2号楼3层和7号楼,将原有2号楼1-2层的部分实验项目搬迁至7号楼。在原有实验项目的基础上,取消原有的塑料母粒中试项目和滤芯过滤性能检测项目,拟新增复合材料(包含纤维、树脂、树脂浇铸体、预浸料、高分子及复合材料)的物理性能检测项目以及在8号楼新增一条塑料合成材料(抗老化助剂混配料、塑料母粒塑化加工试验)检测试验线。改扩建项目年检测纤维100份、树脂100份、树脂浇铸体100份、预浸料100份、高分子及复合材料100份,年研发抗老化助剂混配料20吨、塑料母粒塑化加工试验5吨。项目改扩建前,年生产天数约300天,每天1班制,每班8小时。项目劳动定员约165人,均不在厂内住宿。项目改扩建后,年生产天数、班制情况、劳动定员、员工住宿情况均不发生变化。环评机构广东向日葵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一)项目营运期间的主要产生废水为实验室综合废水,挤出机、注塑机、压片机、开炼机冷却水及生活污水。实验室综合废水、挤出机冷却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工艺:中和+絮凝沉淀,处理能力:1.5t/d)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注塑机、压片机、开炼机冷却水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汇入猎德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二)项目营运期间的大气污染物包括2号楼实验检测无机废气、7号楼实验检测有机废气、8号楼混配料废气、8号楼塑化有机废气、厂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和无机废气。2号楼实验检测无机废气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米高排放口(DA001)排放,其中氨、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氯化氢、硫酸雾、氮氧化物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7号楼实验有机废气经“碱液喷淋+除雾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放口(DA002)排放,其中甲醇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苯系物、TVOC、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8号楼混配料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放口(DA003)排放,颗粒物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8号楼塑化有机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放口(DA004)排放。非甲烷总烃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内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应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无组织排放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较严值;颗粒物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甲醇、硫酸雾、氯化氢、氮氧化物和二甲苯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氨和臭气浓度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三)项目设备噪声经隔声、减振、消声等处理后,各边界昼夜噪声值应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四)项目营运期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员工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物(主要为废橡胶样品、废塑料样品和纯水系统更换废滤料等)和危险废物(主要为实验废液、涂料废物、其他实验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荧光灯管、污水预处理污泥、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项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废橡胶样品、废塑料样品、纯水系统更换废滤料、边角料及收集尘定期由物资回收公司回收处理。在13号楼内设置一个占地面积约90平方米、贮存能力约50吨的危险废物贮存间。项目废气处理装置的活性炭应每三个月定期更换一次,实验废液、涂料废物、其它实验废物、废活性炭、废UV灯管、废荧光灯管、污水预处理污泥、废机油、含油废抹布等危险废物按相关要求分类收集后规范贮存,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理。(五)项目须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具体包括:设置有效容积不小于28立方米的事故应急池;配备应急器材,按照有关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应急管理工作;定期对废水、废气处理设施及危险废物贮存间进行检查,加强处理设施维护、保养及日常管理;危险废物贮存间应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公众参与情况公示期未收到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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