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深圳市宏丰光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2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4897 |
项目名称 | 深圳市宏丰光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宏安路8号 |
建设单位 | 深圳市宏丰光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东莞市蓝源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深圳市宏丰光城电子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第二次改扩建)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3148471834)拟在东莞市长安镇乌沙社区宏安路8号(中心点地理位置为:东经 113°47’16.74”,北纬 22°47’52.19”)进行建设,项目改扩建后占地面积 5000m2,建筑面积13000m2;改扩建增加投资200万元,改扩建后全厂总投资600万元;主要从事变压器、功率电感、新能源变压器的生产,生产变压器30万个/年、功率电感年产100万个/年、新能源变压器300万个/年。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环境空气影响评价结论 (1)激光喷码工序 项目激光喷码工序需要对工件金属部分进行激光加热熔融打码,该过程产生少量烟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激光喷码工序颗粒物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2)焊锡工序 项目焊锡工序使用无铅锡条进行焊锡,该过程由于无铅锡条熔融会产生少量焊锡废气,主要成分为锡及其化合物。焊锡工序废气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无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3)砂轮工序 项目砂轮工序对刀具打磨过程中会产生少量粉尘,主要成分为颗粒物,通过加强车间机械通风后,颗粒物排放浓度<1 mg/m3,无组织排放可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要求。 (4)激光脱皮、点胶、烘干、含浸、烘烤、喷码、电焊工序 有组织排放:项目激光脱皮、点胶、烘干、含浸、烘烤、喷码、电焊工序废气通过密闭车间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两者中的较严值;总VOCs有组织排放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2 “凹版印刷、凸版印刷、丝网印刷、平版印刷(以金属、陶瓷、玻璃为承印物的平版印刷)”第Ⅱ时段排气筒 VOCs 排放限值;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锡及其化合物有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恶臭有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锡及其化合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总VOCs无组织排放达到《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表 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 NMHC 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中新扩改建二级标准。 (5)厨房油烟 建设单位在厨房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对油烟进行处理,处理后厨房油烟排放可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小型标准限值要求,处理后油烟由管道引至厨房所在建筑物的楼顶经排气筒DA002排放 2、水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1)冷却用水 项目冷却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新鲜水。 (2)生活污水 生活污水经隔油隔渣池、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两者中较严值排入市政管网,经市政管网引至东莞市长安和长安新区合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一级标准、《淡水河、石马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0-2017)第二时段限值三者中的较严值中的较严值后排放。 (3)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 3、声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经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生产设备、隔声、减振等有效降噪措施,再经距离的衰减,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贡献值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对周围声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4、固体废弃物影响评价结论 一般工业固废暂存于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定期交由专业公司回收利用;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收集后交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无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在项目运营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 |
公示时间 | 2023-07-21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长安分局 |
联系电话 | 0769-81152312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长安镇书香街一号 |
初步审查意见 | 经审查,该报告表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一、项目未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 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 号)等文件的要求; 二、工程分析不全; 三、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不完善; 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分析不完善; 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不完善。 鉴于上述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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