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浙江省级“五优联动”公开竞价交易公告(国粮浙交2023第809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11/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
代理联系人-
公告正文
浙江省级“五优联动”公开竞价交易公告
(国粮浙交2023第809号)
 
受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定于2023年11月21日在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主平台(www.grainmarket.com.cn)举办2023年“五优联动”优质晚稻订单省级试点(以下简称“省级试点”)加工企业招标交易会,现公告如下:
省级试点是指通过引入竞争机制,在安全可控、公开透明的前提下,由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储备粮公司”)对省级优质订单晚稻购销主体(以下简称“加工企业”)提前进行招标,以优质加价为竞价项目,以单一仓为标的,公开招标确定中标加工企业;由优质晚稻订单收储省级试点参与市县的粮食收储公司(以下简称“收储公司”)按“收购基准价+优质加价(均价)”为收购结算价,择优选定省级优质晚稻订单农户(以下简称“优质订单农户”),实行规模化连片种植;中标销售价按照“收购基准价+升扣价”,省储备粮公司收到货款后办理提货手续。
一、招标内容 
2023年40000吨优质晚稻订单收储省级试点加工企业招标,共分20个标的。
标的号
品种
产地
储存库点
仓号
数量(吨)
优质加价(元/吨)
1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库
0P20
2200

2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库
0P21
2200

3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中心粮库
0P22
2200

4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沈荡粮库
1P3
1000

5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沈荡粮库
1P4
1000

6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沈荡粮库
1P14
1700

7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通六粮库
2P5
2200

8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通六粮库
2P7
2200

9
嘉67
海盐
海盐县粮食收储有限责任公司通六粮库
2P8
2300

10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乍浦中转库
1P-7
2280

11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乍浦中转库
1P-21
2120

12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食储备库
0P-14
2150

13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食储备库
0P-16
2150

14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食储备库
0P-18
2150

15
秀水121
平湖
平湖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食储备库
0P-19
2150

16
嘉67
桐乡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0P3
2000

17
嘉67
桐乡
桐乡市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0P4
2000

18
秀水121
海宁
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食储备库
1P09
2800

19
秀水121
海宁
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粮食储备库
1P12
2800

20
秀水121
海宁
海宁市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中心粮库
015
400


备注:1.上述报价为国标三等质量标准;
2.收购基准价一般为当年浙江省出台的晚粳稻谷最低收购价,若当地政府出台新的收购价,则收购基准价按当地政府出台的收购价计算;
3.收购价分品种按当地“收购基准价+优质加价的均价”计算,中标销售价按当地“收购基准价+升扣价”计算。
二、试点要求
1.省级试点粮食粮权属省政府,各项常规质量要求符合国家标准(GB1350-2009)三等及以上,达到食品安全标准,且储藏品质为宜存,其中:水分<15%。
2.加工企业负责粮食包干轮换销售、品种鉴定及品质把关,协助收储公司做好优质订单收购等工作。
3.收储公司负责优质订单收购合同签订落实、组织收购、货款结算、质量检测、数据统计、受托代储、预购定金发放等工作,并对储存粮食数量、质量及储存安全负责,同时要积极开展低温或准低温储存。
4.优质订单粮食的收购,预计为2023年11月至2024年1月,其收购价(国标三等)为“收购基准价+优质加价(均价)+升扣价”,由收储公司统一与订单农户结算。
收购基准价部分收购资金,由收储公司按省级订单委托收购指导性计划文件向当地农发行贷款,若收购期间当地政府出台新的收购基准价,高于最低收购价的部分暂时由收储公司筹措。
优质加价资金,由中标企业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汇至省储备粮公司,公司在收到该笔货款后,一次性支付给相关收储公司,收储公司按时支付给相关优质订单农户。
中标加工企业协助收储公司按粮食收购政策开展收购工作,粮食等级、水、杂等增扣量(价)部分收购资金,与常规订单一致,由各地在收购完成后向公司申报,省储备粮公司与质检结果比对后报省粮食物资局确认后向收储公司拨付,出库时由省储备粮公司向中标单位收取。
5.轮换实行一年一轮,合同期限1年。在收储、财政补贴等政策没有重大调整的前提下,经各方参与主体同意,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具体条款不变,合同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
6.轮换销售实行包干,销售价即为“收购基准价+升扣价”。加工企业根据《优质晚稻省级订单委托收购、代储、包干轮换销售合同》向省储备粮公司提出用粮计划,货款支付原则上以500吨为一次支付单位,省储备粮公司据此办理出库提货手续,加工企业凭单提货。出库时间由加工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企业实际自行决定,原则上为次年3-7月,每个标的提货起止时间不超过2个月,期间免收储存费,具体由加工企业提前上报用粮计划。在提货截止时间为9月底不变的前提下,加工企业付款截止时间为2024年8月20日,款到安排发货; 8月21日-8月31日(含)支付逾期货款的,按逾期金额、实际逾期天数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滞纳金;9月1日前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的,合同终止,加工企业承担未履约部分的相应违约责任。
7.代储单位对受托保管粮食数量损溢实行包干,并严格按规定处置,如既定仓库发货数量少于合同数量的,由丙方负责向乙方补足数量或者按收购基准价退还不足部分的货款。
8.特殊情况。
订单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减产、质量降等、食品安全指标不合格的,以及达不到省级储备粮质量要求的,按照省级储备粮订单奖励政策、省级储备粮晚稻委托收购指导性计划及补库文件等有关文件执行,同时《省级优质晚稻订单委托收购、代储、包干轮换销售合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省储备粮公司及时将相关保证金退还中标加工企业(无息)。
9.特殊情况下,省政府需紧急调用该批粮食,中标加工企业须无条件执行,收储公司应积极予以配合出库。同时《省级优质晚稻订单委托收购、代储、包干轮换销售合同》终止,三方互不承担法律责任,省储备粮公司及时将相关保证金退还中标加工企业(无息)。
10.各收储公司收购开仓次序原则上收购满一个仓再开另一个仓进行收购。招标约定同一代储库点标的,中标价高者优先选择标的开仓收粮位次,依次类推。若中标价相同的标的则由当地收储公司与中标加工企业协商解决。
三、投标人资格条件
1.企业注册地在浙江省内,具备大米生产加工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加工能力达到日处理稻谷100吨以上(含)。
3.企业拥有自主产品品牌。
4.具有专业的粮食检验管理技术人员及相应的粮食质量检测仪器设备和场所。
5.纳入省粮食流通统计系统的加工企业。
6.企业经营管理状况良好,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近三年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7.参加竞价交易的单位必须是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的会员单位,未取得会员资格的单位,可以在竞价交易前申请加入会员,申请会员的具体事项详见浙江粮油交易网-交易中心-网上交易指南(咨询电话:0571-89015168、89015011)。
8.请参加竞价交易的单位如实填报“客户信息登记表”(见附件第四部分),电子版发送到邮箱xxzx591@126.com,纸质版加盖公章后传真至0571-85773120(所有企业一定要填写,否则会影响后面的交易进程)。
四、投标时间
本次网上竞价招标交易会的报名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11月20日15:00前,本次网上竞价11月21日10:00开始交易。请参加单位务必注意交易起止时间,以免错过。
网上报名在国家粮食交易平台(www.grainmarket.com.cn)进行,登录后点击右侧“用户中心”-“交易报名”-“浙江省级20231121五优联动”。
交易入口:国家粮食交易平台(www.grainmarket.com.cn)最上方登陆后点击-“交易”-“浙江市场”-“浙江省级20231121五优联动”。
五、投标要求
投标人资格条件第1-6、8项资料必须在2023年11月 20日15:00前邮寄或传真至杭州市延安路591号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传真电话:0571-85773120);也可将资料打包好发送到邮箱xxzx591@126.com。不能提供相关材料或逾期提供均不得参与竞价交易。
有意投标者请于2023年 11月20日15:00前,向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按预投数量每吨160元标准缴纳交易保证金和交易手续费(其中交易保证金150元,交易手续费10元)。中标加工企业在中标后3个工作日内,按200元/吨支付履约保证金给浙江省储备粮管理有限公司,其交易保证金在收到履约保证金后3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
收费单位: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
账号:3310011110120100073780
开户行:浙商银行杭州钱江支行
六、竞价办法
以单一仓为标的,以优质加价为竞价项目,优质加价以40元/吨为起拍价,价高者得,上不封顶。
中标销售价则为“收购基准价+升扣价”。
交易服务费收取标准:甲乙双方按5元/吨向鉴证方缴纳手续费。
七、票据约定:
1、货物发票,一般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电票),若有特殊需求请联系0571-85773089。
2、手续费发票,一般开具普通发票,如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成交单位及时联系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财务科。
八、联系电话:
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业务:0571-85770009;财务:0571-85776001;传真:0571-85773120;合同:0571-85773048。
省储备粮公司业务:0571-85773119、85773182;财务:85776007;传真:85776002。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交易发展部:0571-89015168 ;技术信息部:0571-89015011
 
 
            浙江省粮油交易信息中心
国家粮食浙江交易中心
2023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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