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类型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1
CODcr
个
污水厂进水水质
168
115
19320
2
氨氮
100
16800
3
BOD5
224
37632
4
SS
90
15120
5
pH
40
6720
6
色度
70
11760
7
总氮
8
总磷
9
粪大肠菌群数
136
22848
10
动植物油类
130
21840
11
石油类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13
总镉
28
3640
14
总铬
15
六价铬
2800
16
总铅
122
3416
17
总砷
18
烷基汞
135
3780
19
总汞
128
3584
20
污水厂出水水质
1560
179400
21
156000
22
B0D5
349440
23
140400
24
62400
25
26
27
212160
180
23400
29
12600
30
31
18000
32
3900
33
34
3000
35
3660
36
37
4050
38
3840
39
含水率
污水厂污泥含水率
672
26880
污泥分散处理中心
208
8320
41
臭气浓度
污泥分散处理中心有组织废气
335
4020
42
硫化氢
80
960
43
氨
44
甲烷
220
2640
45
污泥分散处理中心无组织废气
380
9120
46
112.5
2700
47
48
290
6960
49
砷
污泥分散处理中心污泥泥质
976
50
铅
1040
51
镉
52
锌
53
镍
54
铜
55
汞
1024
56
铬
57
应急检测+复核检测
5175
58
4500
59
10080
60
61
62
63
6120
64
1800
65
污泥含水率
应急检测1复核检测
1350
66
泵站进水水质
360
41400
67
36000
68
32400
69
动植物油
46800
71
泵站出水水质
72
73
74
75
76
应急检测
1725
77
1500
78
79
1950
合同金额小写:2272716元
大写:贰佰贰拾柒万贰任柒佰壹拾陆元整
2272716
方式:(一)对长沙市主城区14座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污泥含水率和两座污泥分散处理中心的污泥含水率、污泥
泥质、臭气等进行抽检。
(1)对主城区岳麓、湘湖、开福、金霞、长善坑、花桥、新开铺、雨花、暮云、新港、洋湖、梅溪湖、敢胜坑、苏托
垸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的19项监测指标和污泥脱水车间的出泥含水率进行抽检。
(2)对两座污泥分散处理中心污泥车间的出泥含水率进行抽检。
(3)对两座污泥分散处理中心污泥车间的出泥泥质进行抽检。
(4)对两座污泥分散处理中心的有组织和无组织废气进行抽检。
(5)出现突发情况时进行应急检测,检测结果出现异议时进行复核检测。
(二)对湘江沿岸新开铺等15座泵站进出水水质进行定期检测,出现突发情况时对泵站水质进行应急检测。
(1)对湘江沿岸的新开铺、南湖港、灵官渡、小西门、浏正码头、桂花祠、北站路、老糠幽、五合坑、七家湖、岳华
、岳北、徐家湖、交警、赵洲港等15座泵站进、出水水质的5项检测指标进行定期检测。
(2)对于有突发情况的泵站安排应急检测。
以采购人实际派单任务为准,按照实际完成量按时结算。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根据采购人实际安排检测任务按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按实结算。
4.1.2合同签订后,完成采购人下达的检测任务后,投标人每季度提交一次结算申请,采购人根据季度考核结果按实结算,每季度支付一次
4.1.3服务期限:本项目一招三年,合同一年一签。但若因政府规划有变,采购方可即时与中标人协商终止合同。
4.1.4本项目采用单个项目费用包干方式,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1、检测要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检测技术规范等,编制检测方案,规范开展现场采样检测,严格数据质量控制审核,如实出具检测结果,编制检测报告,并及时提供检测报告,及时归档备查。
2、质量控制:
(1)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检测质量。
(2)样品的采集、运输、保存、实验室分析和数据处理均按照国家有关检测技术规范进行。
(3)现场水质采样时,要求配备专人专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采样和保存,采样人员要持证上岗;科学合理设置采样点位,采样时每个采样点要求提供《现场采样记录表》,记录表格包括但不限于采样编号、采样时间、采样地点、采样当时天气情况、采样人,采样完成后,被抽检单位负责人须签字确认。
(4)检测分析方法采用最新国家标准检测方法,检测人员持证上岗。检测分析、采样仪器经计量检定或自校准(无强制要求的方可自行校准),并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
(5)实验所使用的试剂等级须符合对应项目检测标准的要求,使用前进行空白实验。空白值、标准曲线、精确度、准确度等技术要求参照相关规范执行。实验室分析须按照国家标准方法、要求和中标人质量控制制度同时做质控样、标准样、平行样,检测原始记录须保存完整备查。
(6)检测数据严格实行三级审核制度,须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3、检测报告要求:同一日采样的检测项目的结果可汇总在当日检测报告内,需要标明采样当时天气情况;并于采样完成7天内向采购人提供盖有CMA认证章的检测报告原件。中标人需要每月5日前提供上个月检测小结,所有检测完成后提供一份全年检测总结
4、人员要求:中标人须承诺作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证件。在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人身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服务响应:在合同服务期内,中标人须建立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一般采样任务下达后须在8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采样,紧急采样任务下达后须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完成采样。
1) 、该项目实施季度考核,季度考核结果作为付费依据,每季度初采购方组织专业人员对上季度项目实施季度考核。(详见《季度考核评分表》)
2)、本项目前三次支付以考核结果及任务派单情况为结算依据,在第四次支付时按照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如为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季度考核评分表
分类
分值
评估项目
评估标准
考评方式
综合
标准药品
每发现一种标准药品超过有效期使用的,扣2.5分,扣完为止;未按合同要求采购和使用相应标准药品的,每发现一起,扣1分,扣完为止。
现场查看
试剂
每发现一种试剂超过有效期使用的,扣2.5分,扣完为止;实验室每发现一种与合同项目检测相关的试剂超过有效期的,扣1分,扣完为止。
仪器
每发现一台仪器未在有效期内检定的,扣2.5分,扣完为止;每发现一台仪器未按要求保洁的,扣1分;扣完为止。
质量控制
质控样、平行样每发现一次低于要求的,扣5分,扣完为止。
现场抽检
采样
采样及时性
一般采样任务下达后按要求时间、频次和需检测项目及时到被检单位完成采样,超过响应时间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未按要求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1分,扣完为止(以执法记录仪和带时间的水印照片作为佐证资料)。
现场查看或视频抽检
紧急采样任务下达后,超过响应时间的,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未按任务要求完成的,每少一个项目扣2分,扣完为止(以执法记录仪和带时间的水印照片作为佐证资料)。
采样过程规范性
现场采样方法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采样方式,并保留采样视频,如未按照要求执行,不符合采样方式的,每项每次扣5分,扣完为止;未保留采样视频的,每厂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采样人员
采样人员须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且未取得上岗证即实施采样工作的,每人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检测过程
检测人员
检测人员须培训后持证上岗。未经培训且未取得上岗证即实施检测工作的,每人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检测方法
每发现一次检测方法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扣10分。
检测流程
检测流程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流程,并保留检测视频,如未按照要求执行,每次扣10分;每发现一起不规范的检测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检测报告
检测报告的时效性
采样7日后须出具检测报告,每出现一次超时出具报告的扣2.5分,扣完为止。
查看报告
检测报告的准确性
检测报告中的每项内容均应准确反映该次检测的所有情况。发现数据造假的,一次性扣20分;发现检测报告漏项的,每项扣1分;发现检测报告有数据错误的,每项扣1分;发现检测报告有文字错误,影响结果反馈的,每份扣1分;发现检测报告有文字错误,不影响结果反馈的,每份扣0.2分;扣完为止。
合 计
供应商考核得分90—100分,采购人全额支付当季度检测费用;考核得分85—90分,采购人支付当季度检测费用的90%;85分以下,采购人支付当季度检测费用的80%。采购方约谈供应商法人代表并限期三个月内整改,如果连续两个季度考核得分在85分以下,第二季度支付当季度检测费用的50%,且采购方有权终止采购合同。采购人根据中标人排名顺序派单,并在工作开展后进行考核,优先将检测任务分配给考核得分更高的供应商,承接任务量最低保障项目总需求的20%(连 续2个季度低于85分除外)。
1.乙方保证对其提供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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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7.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无
1.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为2395818.00元,三家中标人结算金额总和不得超过2272716元,在满足甲方采购要求下,按实结算。
2.如因市政府排水一体化改革导致甲方职能职责调整,不再承担污水处理监管检测工作,本合同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规定时间即时终止。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服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