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15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6/0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公告开始时间: 2024-06-05 08:00:00
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024-06-11 18: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否
竞价开始时间: 2024-06-12 08: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4-06-12 18:00:00
是否设置降价幅度: 否
降价幅度(元):
是否设置延时报价: 否
延时报价时间(分钟):
延时报价次数:
招标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0部队医院
标包信息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标包合同估算价(元)
公告内容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要求,对“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单位:某部医院
二、项目编号:2024-JYAFDA-FC1003
三、项目名称: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四、投标人范围(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五、采购内容
1.投保人:某部医院
医院基本情况
2.被投保人:某部医院机构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疗人员
3.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附件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保险人对其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②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爆炸;
③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印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3)附件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人身伤害,已发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医务人员感染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感染法定传染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也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传染病的疾病。
(5)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险: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外请医务人员是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他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含通过正式文件任命赴我医院的代职专家)
如投保期已到期限时,投保时间内产生问题仍有遗留或未了事宜,则保单持续有效,直至遗留问题或者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4.保险期限
本次采购保险期限: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5.保费优惠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框架协议》(2021版)保费优惠,在同地区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和合理赔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享有当地保险提供的最低保费优惠。
6.保险费的缴纳
甲方将承保资料提供齐全后,乙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保证出具保单,本保单的保期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7、相关服务
乙方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专属投保、理赔通道,做到投保程序简化、理赔服务高效,并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1)疑难纠纷处理。对疑难棘手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与乙方认可的第三方组织专家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乙方赔偿依据,乙方适时安排经验丰富的纠纷处理人员协助进行协商谈判;乙方将充分理解医疗机构处理压力和工作难度,最大限度地方便案件处理。
(2)事故归因分析。乙方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医疗行业存在和潜在的医疗风险信息,通报医疗机构,并从宏观的行业性问题和具体的医疗责任事故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有效提升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3)专人点对点服务。乙方安排专门承保、理赔服务人员实行点对点服务,为医疗机构做好条款解释、指导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咨询,同事接受保险报案、指导填写索赔单证和解答承保理赔问题。
(4)搞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方平台,从医学人文、法律知识、医患沟通、专业技术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进行宣传培训,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
六、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小写:¥150000.00元
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七、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省级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2.投标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等多项保险经营资质,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
3.投标人必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8.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此次招标活动。
9.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10.未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九、公告发布网站
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网、军队采购网
十、报名及投标竞价网站
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
十一、公告及竞价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2024年6月5日8时00分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11日18时00分
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6月12日8时00分
竞价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18时00分
十二、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某部医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8193727599
地址:(具体联系采购人)
十三、纪检监督联系电话
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0937-2461517
公告信息
公告标题: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险采购项目
公告开始时间: 2024-06-05 08:00:00
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024-06-11 18:00:00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否
竞价开始时间: 2024-06-12 08:00:00
竞价结束时间: 2024-06-12 18:00:00
是否设置降价幅度: 否
降价幅度(元):
是否设置延时报价: 否
延时报价时间(分钟):
延时报价次数:
招标人: 中国人民解放军63600部队医院
标包信息
标包名称 标包编号 采购类别 标包合同估算价(元)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 2024-JYAFDA-FC1003 | 货物 | 150000 |
公告内容
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招标公告
根据《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文件要求,对“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以邀请招标方式进行采购。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采购单位:某部医院
二、项目编号:2024-JYAFDA-FC1003
三、项目名称:某部医院2024年度医疗责任保险采购项目
四、投标人范围(排名不分先后):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酒泉分公司
五、采购内容
序号 | 采购险种名称 | 赔偿限额 |
1 | 医疗责任险 (主险) |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名患者责任限额:100万元 累计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0万元 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2万元 |
2 | 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附加险) |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2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10万元 |
3 | 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 (附加险) | 累计责任限额:3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100万元 |
4 | 附加医务人员感染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附加险) |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人医疗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人医疗费用限额:10万元 |
5 |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险 (附加险) |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100万元 每人责任限额:100万元 |
备注:不设医疗保险免赔额度 |
1.投保人:某部医院
医院基本情况
序号 | 基本项目 | 单位 | 具体信息 | 备注 |
1 | 医院等级 | \ | 三级乙等 | |
2 | 医院实际展开床位数 | 张 | 160 | |
3 | 医院年门诊量 | 人次 | 174000 | |
4 | 医院年急诊量 | 人次 | 14000 | |
5 | 医院年住院量 | 人次 | 1800 | |
6 | 医院年手术量 | 台 | 400 | |
7 | 医院医生人数 | 人 | 91 | |
8 | 医院护士人数 | 人 | 122 | |
9 | 医院药师人数 | 人 | 13 | |
10 | 医院技师人数 | 人 | 18 | 检验、超声、放射 |
11 | 医院外请代职专家医生人数 | 人 | 10 | 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险 |
2.被投保人:某部医院机构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疗人员
3.保险责任
(1)医疗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和追溯期间,被保险人及其保险单载明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诊疗科目、医务人员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附件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①被保险人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或者被保险人对其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②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爆炸;
③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印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3)附件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在本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产生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造成人身伤害,已发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4)附加医务人员感染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感染法定传染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也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传染病的疾病。
(5)附加外请医务人员医疗责任险: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外请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保险期间内,由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外请医务人员是指因医疗诊治工作需要,被保险人正式批准从其他医疗机构邀请进行会诊的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含通过正式文件任命赴我医院的代职专家)
如投保期已到期限时,投保时间内产生问题仍有遗留或未了事宜,则保单持续有效,直至遗留问题或者事宜最终处理完毕时为止。
4.保险期限
本次采购保险期限:2024年6月21日至2025年6月20日。
5.保费优惠
按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框架协议》(2021版)保费优惠,在同地区同等级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费率标准和合理赔偿限额标准的基础上,享有当地保险提供的最低保费优惠。
6.保险费的缴纳
甲方将承保资料提供齐全后,乙方须在1个工作日内保证出具保单,本保单的保期一年,具体保险期间以保单载明为准。
7、相关服务
乙方应当建立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专属投保、理赔通道,做到投保程序简化、理赔服务高效,并提供以下优质服务:
(1)疑难纠纷处理。对疑难棘手纠纷案件,由医疗机构与乙方认可的第三方组织专家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乙方赔偿依据,乙方适时安排经验丰富的纠纷处理人员协助进行协商谈判;乙方将充分理解医疗机构处理压力和工作难度,最大限度地方便案件处理。
(2)事故归因分析。乙方安排专人定期收集汇总各地医疗行业存在和潜在的医疗风险信息,通报医疗机构,并从宏观的行业性问题和具体的医疗责任事故分析相结合的角度,提出专业意见并出具报告,有效提升风险识别和管控能力。
(3)专人点对点服务。乙方安排专门承保、理赔服务人员实行点对点服务,为医疗机构做好条款解释、指导填写投保单、提供保险咨询,同事接受保险报案、指导填写索赔单证和解答承保理赔问题。
(4)搞好宣传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方平台,从医学人文、法律知识、医患沟通、专业技术和纠纷处理等方面,对医疗机构进行宣传培训,提升医疗风险管理水平。
六、采购项目最高限价
小写:¥150000.00元
大写:壹拾伍万圆整
七、评标方法
最低价中标法
八、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由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批准开展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市、省级公司需提供总公司授权书。
2.投标人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具有从事财产保险等多项保险经营资质,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良好。
3.投标人必须具有《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本次招标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7.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8.被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不得参与此次招标活动。
9.投标人近三年没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或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但已过限制期的。
10.未被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1.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以上)的投标申请人不得同时投标,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投标。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采购活动的处罚。
1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形式投标。
九、公告发布网站
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中国招标投标网、军队采购网
十、报名及投标竞价网站
甘肃省阳光招标采购平台
十一、公告及竞价时间
公告开始时间:2024年6月5日8时00分
上传资质证明文件截止时间:2024年6月11日18时00分
竞价开始时间:2024年6月12日8时00分
竞价截止时间:2024年6月12日18时00分
十二、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电话及地址
采购人:某部医院
联系人:吴先生
联系电话:18193727599
地址:(具体联系采购人)
十三、纪检监督联系电话
联系人:贺先生
联系电话:0937-246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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