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江发改〔2024〕30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倪先生0816-3278136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正达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黄先生0816-3513386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2024/12/26
公告正文

第一章 招标公告(适用于公开招标)

 

江油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监理江油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监理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江油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监理(项目名称)已由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江发改〔2024〕30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江油城投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等(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江油城投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江油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江发改〔2024〕30号)的招标组织形式为公开招标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四川正达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项目名称:江油市新能源充电设施建设项目

2.2工程地点:江油市

2.3建设内容及规模:本项目拟新建充电桩1634个(地下充电桩356个,地上1278个)、建设超快充电站4座、建设换电站2座、充电运营系统搭建、配套服务设施等,实现集智慧停车充(换)电、停车休息购物、智慧缴费等于一体的新型智慧停车功能布局。

2.4计划工期:1080日历天

2.5招标范围:对本项目范围内的所有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监理服务。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监理服务期限、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电力工程监理乙级(或机电安装工程甲级)或以上资质

3.1.2业绩要求:

近年(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监理不少于/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无业绩要求。

3.1.3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要求:具有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专业:市政公用工程)执业证书,(业绩要求),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 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①联合体成员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牵头人须为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②组成联合体的成员不超过2家;③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由联合体各方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④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工程项目中投标;⑤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本项目投标报名、缴纳投标保证金、递交投标文件等相关事宜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12-04开始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网址:http://ggzy.my.gov.cn),通过数字证书免费下载招标资料(招标文件、技术资料等)。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4-12-26 09:30,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

6. 提前发布招标计划

本次招标计划已于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提前发布,已满30日。若招标计划末满30日,理由是:本项目不作要求。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绵阳市) (公告发布的其它媒介名称)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江油城投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江油市中坝镇涪江路中段532号

邮    编:621700

联 系 人:倪先生

手机号码0816-3278136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招标代理机构:四川正达建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江油市联想科技城(白玉路679号2楼)

邮    编:621700

联 系 人:黄先生

手机号码0816-3513386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要求投标人需具备的资质一个项目(标段)为一个,因特殊情况需要两个以上资质的,应当接受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投标,且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