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清县禁毒宣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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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公告
闽清县禁毒宣教室设备采购项目 | 2021-12-01 |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闽清县公安局
乙方: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4]FJKT[XJ]2021006-3的闽清县禁毒宣教室设备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若有联合协议或分包意向协议)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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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目号 | 品目编号及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品牌 | 数量 (单位) |
单价 (元) |
金额 | 产地 类型 |
规格型号 | 产品属性 |
1-1 | A020299 其他办公设备 | 其他办公设备 | 江成、AOC、创维 | 1(套) | 391539.0000 | 391539 | 国内 | AOC 50U6086等详见响应文件 | 无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叁拾玖万壹仟伍佰叁拾玖元整(¥391539.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0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请联系收货人;
4.3交付条件: 验收合格 。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1、验收与最终验收 成交供 应商自检后,成交供 应商与采购人按询价通知书以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一同对货物进行验收,验收结果应符合采购人使用要求。若发现未符合询价通知书及合同相关条款要求,需立即进行整改,并通过最终验收。 2、技术资料要求 2.1成交供 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以下目录的产品资料一套并装订成册,其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价格中。 (1) 产品验收标准 (2) 产品技术说明书 (3) 使用说明书 (4) 零部件目录(如果有的话) (5) 备品备件、损件清单(如果有的话) (6) 安装、维修及操作手册(如果有的话) (7) 合同中要求的其它文件资料 2.2成交供 应商需向采购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壹套并装订成册。各项指标和参数应符合验收标准。 3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3.1成交供 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安装和维修所需特殊专用的工具、备件及清单和中文说明书,其费用包括在投标价格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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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95 | 验收合格后支付 |
2 | 5 |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期满后,7天内拨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贰年。
10、违约责任
10.1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中标人违约,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定采购合同之后,中标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中标人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中标人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因中标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除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将按有关质量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中标人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中标人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 利权、商 标权或工业设 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中标人应赔偿该损失。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闽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安装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 陆 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无 。
甲方: | 闽清县公安局 | 乙方: | 福建江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闽清县梅城镇南山路16号 | 住所: | 福建省闽清县坂东镇坂中路96号 |
单位负责人: | 严子宜 | 单位负责人: | 刘江莉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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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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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22372948 |
联系方法: | 15659999295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银行闽清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411774383109 |
签订地点: 闽清
签订日期:2021年12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