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株洲县人民法院室内锻铜浮雕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18/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54.9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株洲县人民法院室内锻铜浮雕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3月13日

发包方:株洲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湖南一美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双方信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株洲县人民法院室内锻铜浮雕

2、工程地点:株洲县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株洲县南洲大道)

3、工程内容:株洲县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大厅锻铜浮雕墙

第二条 工程总价

工程总包干价为人民币549072.00 元,(伍拾肆万玖千零柒拾贰元整)。详见施工效果图及投标响应文件内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期为 30 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 2018 3 9 日。

3、本工程竣工日期 2018 4 9 日。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质保

1、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包验收。

2、甲方对设计图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私自将设计图提供给第三方。

3、质保期为壹年(以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一次:雕塑产品安装完备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7%计人民币532599.00 元(伍拾叁万贰千伍佰玖拾玖元整)。

第二次: 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支付3%的质保金计人民币16472.00元(壹万陆仟肆佰柒拾贰元整)。

第六条 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定

稿之后,甲方在乙方制作成品的过程当中需变更制作标准,前期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建

议,经甲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并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责任

a、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b、逾期未按合同规定的定单交付工程,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赔付违约金。

c、安全文明施工,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d、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令,配合好甲方做好对外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

承担。

2、双方责任

a、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方推迟付款或乙方延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c、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违约责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结算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发包方(公章)株洲县人民法院 承包方:(公章)湖南一美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国平 法定代表人:付立途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岸支行

帐号: 帐号:18061301040005827

税号:11430221006194862Y 税号:91430102MA4LD19475

日期:201838日 日期:201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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