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县人民法院室内锻铜浮雕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18年03月13日
发包方:株洲县人民法院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湖南一美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双方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为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双方信誉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株洲县人民法院室内锻铜浮雕
2、工程地点:株洲县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株洲县南洲大道)
3、工程内容:株洲县人民法院新审判法庭大厅锻铜浮雕墙
第二条 工程总价
工程总包干价为人民币549072.00 元,(伍拾肆万玖千零柒拾贰元整)。详见施工效果图及投标响应文件内容
第三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合同期为 30 天。
2、本工程开工日期 2018 年 3 月 9 日。
3、本工程竣工日期 2018 年 4 月 9 日。
第四条 工程质量及质保
1、乙方负责制作、安装、包验收。
2、甲方对设计图拥有所有权,乙方不得私自将设计图提供给第三方。
3、质保期为壹年(以通过验收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一次:雕塑产品安装完备验收合格后付至总价的97%计人民币532599.00 元(伍拾叁万贰千伍佰玖拾玖元整)。
第二次: 质保期一年,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支付3%的质保金计人民币16472.00元(壹万陆仟肆佰柒拾贰元整)。
第六条 工程变更
1、工程施工过程中,甲方如需变更设计或施工方案,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定
稿之后,甲方在乙方制作成品的过程当中需变更制作标准,前期费用由甲方承担。
2、乙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建
议,经甲方同意并签字认可后才能生效并实施。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责任
a、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b、逾期未按合同规定的定单交付工程,每日按合同总价的1%赔付违约金。
c、安全文明施工,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乙方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自身原因造
成的安全事故自行负责。
d、乙方必须服从甲方指令,配合好甲方做好对外工作,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乙方
承担。
2、双方责任
a、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或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
b、甲方推迟付款或乙方延迟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
c、合同法规定的其他违约责。
第八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结算工程款后自然失效。
发包方(公章)株洲县人民法院 承包方:(公章)湖南一美景观雕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邓国平 法定代表人:付立途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岸支行
帐号: 帐号:18061301040005827
税号:11430221006194862Y 税号:91430102MA4LD19475
日期:2018年3月8日 日期:2018年3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