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II标段)比选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04/2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标段)
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编号:TJBX-2023001)
比选人: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一、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声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比选保证金
五、参选报价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II标段)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1.1 本项目比选人为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诚邀有意向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
1.2 本项目为企业自主比选项目,比选组织形式为自行比选。比选人选择的比选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比选范围:对比选人委托的项目工程提供竣工结算审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审计报告,协助比选人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
2.2 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75天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3 服务地点:成都市。
2.4 标段划分: 2个标段。
I标段: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II标段:
杨溪河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五福大道-经二路示范段)一标段、杨溪河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五福大道-经二路示范段)二标段、淮州新城沱江右岸景观工程(九龙大桥至通航机场段含通航机场大地景观)、成都节能环保智慧园区园外污水主管新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
(1)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
(2)信誉要求:不存在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参选)情形,证明材料为:参选函;
(3)财务要求:近3年(2019年- 2021年或2020年-2022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无亏损,证明材料为: 参选函;
(4)主要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附身份证、最近6个月社保证明;
(5)类似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以来共具有不少于 1 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 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证明材料为:附合同复印件和 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3.3 各比选申请人均可就上述 2 个标段参选,可中选的标段数量为 1 个。(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价单位或竣工结算审核单位不得中选本标段)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 20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 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在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15楼领取比选文件。
4.2 领取比选文件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 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章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留复印件,出示原件);
② 比选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留复印件,出示原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本次比选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 参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平台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080号天府世家一号楼万象南路侧门二楼)。
5.2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四川建设网》(网址:http://www.sccin.com.cn/)、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denvironment.com)发布。
7.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15楼
联 系 人: 马老师
电 话: 18123296465
传 真: /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1、评审方法
1.1 参选截止时间,递交参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时,以流标处理。
1.2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因素及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修正后的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评审价相同时,以服务方案得分的优先,服务方案得分也相同的,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比选人组织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抽签确定中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参选报价初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 分值构成及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 信用扣分评审:依据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履约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2.2.5 最终得分计算: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比选申请人携带原件备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1)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以他人名义参选、串通参选、以行贿手段谋求中选或其它弄虚作假方式参选,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参选报价有细微偏差的,评审委员会按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3.1.4 初步评审后合格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审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3.3 参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审委员会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3.3.2如果评审专家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审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比选申请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审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3.3.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4 如果比选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其澄清或说明或补正不予采纳
3.4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认为需要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审委员会向比选人发出书面《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比选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
3.4.2 比选人未按要求提交《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评审专家可以拒绝评审或按不利于比选人的方式处理,比选人承担相应责任。
3.5 评审结果
3.5.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审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3.5.2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但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5.3评审报告还应对中选候选人存在的问题(细微偏差)和建议授予合同时应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3.5.4 当通过详细评审的比选申请人为1家时,评审委员会可直接推荐该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如评审委员会不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须向比选人提交不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书面报告,报告中须详尽阐述不推荐的理由和依据。
4、签订合同
4.1.1 比选人根据评审报告,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为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4.1.2签订合同前,比选人可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参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考查,若查有虚假,将被取消授予合同并没收其比选保证金。同时,比选人有权对中选候选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中选候选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比选人有权取消授予合同。
4.1.3评审报告指出的细微偏差或在合同谈判期间发现的细微偏差,在合同签订期间中选人应予以修正。
4.1.4 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如有评审过程中未发现的细微偏差,比选人应按本章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且:
(1)若修正后的参选总价高于中选价,以中选价为准,并同时按同比例下浮原则修正相应报价表中单价和合价;
(2)若修正后的参选总价低于中选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为准。
附件1:质疑用表
1.1 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
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
编号:
1.2 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
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
编号: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
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人:【 】
咨询人:【 】
【 】年【 】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
委托方:【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成都市】
鉴于甲方拟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通过公开比选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 】元对本项目的参选报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达成以下约定。
一、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及补充协议;
(2)中选通知书;
(3)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比选文件(另册);
(8)参选文件(另册);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形成文件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审计内容
乙方受托负责对甲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计算、核对,核实工程量、核定综合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变更手续的签认及审批权限、招标、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等,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2.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
4.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6.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8.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9.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0.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11.在建设过程中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情况;
13.工程质保金和预留工程费用的金额、比例及使用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出具本项目正式审计报告。
四、审计费用
1、合同含税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暂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其中,基本审核费含税固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固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审减效益费含税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暂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为咨询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交通、通讯、住宿、保险等全部酬金,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咨询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审减效益费费率(收费比例)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
2、本合同采用暂定总价合同形式。其中,基本审核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审减效益费采用固定费率合同形式。
基本审核费结算方式:总价包干,按照中选人参选函中参选报价进行结算;
审减效益费结算方式:按审减额【 】%计取,审减额=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初审)审定金额(其中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初审审定金额需×50%)-本次审计审定金额(其中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本次审定金额需×50%)。
3、本合同审计费甲方按如下约定支付:
(1)咨询人完成单项审计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并经有关各方确认,将审计报告资料移交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服务费的75%;
2)咨询人完成所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移交全部资料,双方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合同价款结算办理完成后,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80%;
3)余款待所有项目完成审计局备案后及,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
3、尽管有上述付款时间的规定,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审计费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申请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
联系电话: 028-62679597
税务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负责本次审计服务的人员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审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乙方审计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给予协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保证乙方可获得与本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5、甲方对乙方审计人员中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6、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项目拟派人员安排一览表》(附件三)中所列名单安排相应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开展并完成本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及其它审计成果。
2、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全部委托工作,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
3、乙方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与后续审计结果(含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或业主再次委托其它咨询单位的审计结果)的误差不得大于2%。
4、乙方应对在进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及过程资料,并对该审计报告和过程资料负责。
6、乙方应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附件四)。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时安排本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团队开展本项目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
8、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到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要求的合理地点开展审计工作。
9、在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审计备案等工作,若后期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配合的,甲方有权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慎合作企业名单”。
10、乙方的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伤、病、残、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最终解决。若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事故处理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1、如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合格。
12、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
1、审计报告仅供甲方使用以及上报给有关的监管部门。如因甲方使用不当产生的责任与乙方及其审计人员无关。
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
3、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成果所有权属于甲方,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除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以外,在其他人提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要求时,乙方应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让其查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服务费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仍不支付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延期费用违约金。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七日后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但不超过合同暂定总金额的5%。
2、乙方违约责任
(1)未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甲方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乙方实际安排的审计团队人员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要求乙方3日内整改到位,否则视同乙方违约。在审计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得减少项目组成员,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20000元/人/次违约金。
(3)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审计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乙方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还向乙方收取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甲方按10000元/人收取违约金。
(5)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确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更换审计人员的,甲方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
(6)乙方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更换人员或甲方认为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有必要更换审计人员,乙方不得降低更换人员的能力、岗位、职别,必须经甲方同意,人员按要求到位核实后方能更换。
(7)乙方委派项目负责人或与项目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相关人员与甲方沟通,若沟通人员对相关业务情况、行业法规和工作进展掌握不清楚且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并收取人民币20000元/次违约金。
(8)若乙方在工作中出现配合不及时,工作质量差,工作态度消极,相互推诿等现象的,甲方可按照3000元/次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9)如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0)乙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2000元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业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强制条件或其他承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违约方应以不超过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守约方经济赔偿。
5、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甲乙双方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的;
(2)合同双方协商中止的;
(3)法院责令停止的。
十、通知和送达(联络)
双方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以及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进行的沟通、协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采用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方。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一方将书面文件送达至另一方下列地址并交由指定联系人或交由该方前台人员,视为已送达。指定联系人或交由该方前台人员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一方应将书面文件发送至另一方下列电子邮箱,邮件成功发出日视为送达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一方应将书面文件寄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及指定联系人,采用特快专递的,寄出第二日视为送达;采用其他方式的,寄出第四日视为送达日。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未接收到变更通知前,直接交由或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原指定联系人、原地址、原邮箱的,视为送达。一方拒绝签收但另一方有资料显示已送达时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微信号:【】甲方邮箱:【】
乙方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微信号:【】乙方邮箱:【】
十一、知识产权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知中应说明受阻碍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预计恢复履行的时间,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行政机关或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1)雷电、干旱、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风雨、洪水、台风、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及以上的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瘟疫;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6)战争、暴乱、骚乱;
(7)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
(8)产品国家、行业标准变化;
(9)非合同当事人原因而导致的政府命令、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等;
(10)其他。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解除
1. 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任何一方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时,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违约、争议解决方式、保密等条款仍然有效。
十四、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递交
(1)履约担保为合同含税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
(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
2. 履约担保的提取与补足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催款之日起3日后,乙方仍未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或向履约担保开立人索赔。履约保证金被提取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3. 履约担保的退还
(1)退还条件: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资料经甲方确认后且无其他违约情况,可向甲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2)退还程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的退还申请、收到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收据(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乙方提交资料不合格,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4. 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凡甲方不予退还或扣除履约担保,指的是:乙方以现金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扣收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有应付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中扣收可索赔金额。
十五、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在乙方按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自动终止。
附件一:廉洁协议书
附件二:保密协议
附件三:本项目拟派人员安排一览表
附件四: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附件一 廉洁协议书
甲方: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乙双方利益受到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经协商一致,在签订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为加强合作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合作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廉洁纪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行为准则
1.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2 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1.3 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1.4 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纠正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2 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2.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2.4 在业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4.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地方名贵土特产及地方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扣返点、好处费或感谢费等;
2.4.2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4.3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接受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
2.4.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亲戚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2.4.5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安排的健身、娱乐、棋牌、桑拿按摩、旅游或超标准的宴请、高消费活动等;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5 在业务活动中难以拒收的钱、卡、物、有价证券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2.6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 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3.2 在与甲方的业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贿赂或损害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地方名贵土特产及地方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扣返点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3.2.2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
3.2.4 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中介、居间、委托代理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业务活动中设置障碍;
3.2.5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棋牌、桑拿按摩、旅游或超标准的宴请、高消费活动等。
3.3 不得为谋取私利,做出其他违反廉洁纪律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双方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各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无赔偿式辞退等纪律、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4.2 乙方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主合同,停止一切合作,并由乙方承担解约的全部损失。
4.3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3.1乙方未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宴请甲方人员及家属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宴请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2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报销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3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违规发放报酬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发放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4乙方以洽谈合作为名,邀请甲方人员外岀旅游或岀入娱乐场所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旅游或娱乐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5乙方为甲方私人用途提供通信、交通工具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涉及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6 乙方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甲方人员变相赠送钱物、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打麻将等博彩性质娱乐活动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打牌、打麻将等涉及总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7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索贿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8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涉及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主合同款项中扣除,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能够返还的,应返还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5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应向乙方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有权拒绝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招投标项目,同时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第三方采取的一定范围内的通报、解除合同、列入审慎合作企业名单、终止合作、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追究其他相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措施。
第五条 其他
5.1举报渠道(向对方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2本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附件二 保密协议
甲方: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合作的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以下简称“本次合作”),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某些信息。
鉴于此,为有效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被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范围
1、“保密信息”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甲方或甲方要求的任何人向乙方或乙方的管理者、雇员和专业顾问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所有信息,而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通过肉眼阅读或机器阅读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这些信息包含了全部的或部分的与本次合作或甲方有关的技术、经营、管理、经济、计划、业务或财务性质的材料、信息和数据,或包含了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以及乙方通过甲方配合所调查、探访、测试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所有副本或复印件,这些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书面的、在任何电脑中的储存和在其他信息存取系统的储存。
2、乙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1、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因乙方原因而获得保密信息的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及其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任何个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均为代表乙方受本协议约束的乙方保密义务人。乙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
2、乙方应与前述保密义务人均签订保密协议,按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之标准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将本协议所约定之保密义务完整、准确地告知相关保密义务人。
3、乙方对保密义务人负有教育、监管、督促、约束及制约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事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被使用、泄露、披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被第三方知晓。
4、乙方承诺:乙方保密义务人如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5、甲方、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甲方聘请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上述秘密的任何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为代表甲方受本协议约束的甲方保密义务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为了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乙方应采取类似于为保护保密信息而作的努力,特别是(但不仅限于)在实施此述义务方面,乙方应:
(1)把文件形式的保密信息与乙方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隔离;
(2)建立和维持足够的保护措施(包括甲方不时提出的任何合理保护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不受到未经授权的接触或使用;
(3)不在公共使用的电脑上使用、复制、转移或储存任何保密信息;
(4)如果任何保密信息发生或怀疑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披露,应立即通知甲方。
2、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披露、泄露或透漏给第三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无论意外或过失。
3、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保密义务人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及甲方之关联企业等),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4、如果乙方及其他保密义务人发现甲方提供的上述保密信息被他人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本次合作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进行,乙方应负责将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保密信息全部各种类型的载体)从保密义务人处全部收回,汇总、整理交还甲方或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全部予以销毁。
6、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次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7、若乙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且披露之前在法律和有关机关不禁止的情况下须通知甲方需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1)所适用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
1、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披露、公开本协议所列之保密信息。
2、甲方已将上述保密信息对外公开、公示、公布或发布的。
3、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双方及双方保密义务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认其知晓任何对本协议的违反都将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和损害。
2、如果由于乙方或乙方保密义务人违反本协议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甲方遭受或发生损失或损害,乙方应给予甲方所有该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或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包括乙方保密义务人如恶意泄露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及其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甲乙双方及双方员工、关联方应对本次合作全部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本次合作的任何内容,如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非权利授予
双方同意,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仅享有为实现本次合作之目的,并在事先告知甲方后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成都市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双方确认:
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签署本协议,双方均已事先获得按各自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批准,不存在越权或使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无需盖章。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特别约定条款(如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
(以下无正文)
附件三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附件四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二、“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1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1名比选申请人为该项目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1、建设地点及内容:项目所在地为成都市淮州新城;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本次设计兴中路(一期工程)为新建工程,道路西起现状五福大道,东至拟建经五路,道路全长1251.392米,本次仅实施车行道范围40米,双向6车道,车行道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涵洞工程、给水工程(过街管及消防预埋)、交安工程、照明工程、机非隔离带与机动车隔离带绿化工程及现状管线迁改等。
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实施范围为炭子湾路交叉口至兴中路交叉口并向南约 200 米,实施起止桩号为:K2+400~K3+660,一期工程实施内容包括 40 米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
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对五福大道道路进行提档升级,长约4800米、宽40米,包括路面、人行道、行道树、交安设施及地下缆线微型管廊等工程;新建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成南高速出口沿沱江至白果大桥桥头),长约5000米,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白果大桥桥头左右两侧节点、成南高速出口绿化节点、外江内湖节点景观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包括:绿化景观、绿道、湖泊、喷泉、广场、地下管网、公建配套用房、景观湖护岸工程、停车场等。
二、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1)咨询人严格按照委托人《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履行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2)在收到委托书后 2 个日历天给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工作专项方案(包含
专业造价人员配置情况等);
(3)在收到委托人按《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的全套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后,按委托人的相关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同时出具工程造价分析报告书及项目评估意见报告书;
(4)咨询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书面移交咨询人的全套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不得有遗失、损坏,
且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10 个日历天内将全套资料返还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完成竣工
结算资料的归档工作;
(5)按委托人要求配合复审及政府审计工作。
(6)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整、及时的提供各类造价咨询文件的电子文档(含扫描件)。
(7)需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计算、核对,核实工程量、核定综合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变更手续的签认及审批权限、招标、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等,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2.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
4.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6.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8.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9.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0.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11.在建设过程中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情况;
13.工程质保金和预留工程费用的金额、比例及使用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5个日历天内出具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
2、服务单位应确保审计质量并对审计报告和过程资料负责。
3、工作具有紧急性、准确性,结算审计工作需及时开展。
4、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1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公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参选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参 选 文 件
(第 册,共 册)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比选保证金……………………………………………………………()
五、 参选报价…………………………………………………………………()
六、 资格审查资料……………………………………………………………()
七、 服务方案…………………………………………………………………()
八、 其他资料…………………………………………………………………()
注:1、参选文件格式中的“注”仅为更好的为比选申请人解释参选文件格式,各比选申请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可自行删除“注”的内容。
一、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声明
(一)参选函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比选文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参选总报价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风险。
2.我方承诺在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参选文件。
3.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3)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5.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比选申请人不存在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我方在此声明,本比选申请人近 3 年( 2019 年- 2021 年)财务状况无亏损。
7.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注:参选报价的大小写应对应报价表的总价金额。
1
(二)参选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选而委托代理人参选适用。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选则删除本页。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比选保证金”变为“三、比选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四、比选保证金
以转账形式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应附: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五、参选报价
5.1 参选报价说明
1.参选报价应与比选申请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并应是比选申请人完成给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体现。
2.比选申请人须结合比选申请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人员、配备等自主确定报价。凡参与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均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有实力的单位,其完全有能力根据比选人需求聚集、调动、分配各种资源,保障本项目服务。
3. 本项目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该总价为比选申请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比选申请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增值税调整除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办公用具费、资料打印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差旅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相关服务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4. 增值税税金:比选申请人按比选人在“参选报价表”中暂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金并填报。付款和结算时,增值税金额按国家规定批准的税率及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进行计算。不含税单价、总价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含税单价、总价随实际税率变化而调整。
5.报价表及咨询服务费说明:
① 报价表“总报价”所对应计算出的金额,仅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合同暂定金额及计算方式以第四章所述内容为准。
② 基本审核费按照报价表内要求填写参选价;
③ 审减效益费以报价表中“审减效益费”所对应的计费基数乘以审减审核费报价比例计算。
例:如审减效益费暂定计费基数为1658.87万元,比选申请人所填报的审减审核费报价比例为1.5%,则:
审减效益费报价金额=1658.87×1.5%=24.88万元
最终审减效益费以审减额(本项目竣工结算时审核(初审)审定金额-本次审计审定金额)乘以比选申请人填报的报价比例进行结算。
5. 比选申请人的参选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6. 参选报价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注:1、《参选报价说明》比选申请人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2、增值税税金,如比选申请人未按给出的暂定税率填报,或暂列金未按给定金额填写,不作否决处理,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修正。
5.2 参选报价表
表1.总报价表
注:
1、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工程基本审核费计费基数为55295.70万元。
2、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审减效益费计费基数为:1658.87万元,即:按基本审核费暂定计费基数的3%计。
3、上表中第(一)项由比选申请人综合考虑,自行填报金额,最高限价为85.55万元,超过此金额的报价作否决参选处理。
5、上表中第(二)项:由比选申请人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报价比例,报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审减审核费最高限价为24.88万元,超过此金额的报价作否决参选处理。
6、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风险,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视为已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及因此可能增加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量。无论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增减,报价比例不得调整。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注:1.后附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质、资信证书复印件(如有)。
2.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参选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 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比选人年度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4. 比选申请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参选)行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若比选申请人在参选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二) 2020 年1月1日以来类似业绩一览表
注:1、类似业绩是指: _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复印件和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送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2、类似业绩的合同及对应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审定金额等主要内容,则比选申请人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其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审定金额等主要内容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将此证明材料放入参选文件中。
七、服务方案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项目服务的开展、组织、完成编制详细服务方案,格式不限。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工作大纲;
工作思路或服务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拟投入的人员、设备;
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表格:
7.1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7.2 拟派人员资历表
7.1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注:1.本项目组成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比选人同意不得更换。
2.以上人员若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或比选申请人须知表“1.3.4参选其他要求”有要求的,或服务方案中加“★”号的,比选申请人未在表格中填写并附7.2要求相应资料的,按否决参选处理;若仅在评分项中有要求的,未在表格中填写并附7.2要求相应资料,不得分但不作否决参选处理。
7.2 拟派人员资历表
备注:(1)项目负责人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书、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2)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人员附 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书(如有)、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从比选文件开始领取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比选申请人单位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1
八、其他资料
注:比选申请人认为其他需附的有关资料。
1
比选文件
(比选文件编号:TJBX-2023001)
比选人: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盖单位公章)
2023年4月
目 录
第一章 比选公告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一、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声明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比选保证金
五、参选报价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服务方案
八、其他资料
第一章 比选公告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II标段)比选公告
1.比选条件
1.1 本项目比选人为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已具备比选条件,现进行公开比选,诚邀有意向的潜在比选申请人参加本项目比选活动。
1.2 本项目为企业自主比选项目,比选组织形式为自行比选。比选人选择的比选代理机构是/。
2.项目概况与比选范围
2.1比选范围:对比选人委托的项目工程提供竣工结算审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审计报告,协助比选人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
2.2 服务期:签订合同之日起75天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2.3 服务地点:成都市。
2.4 标段划分: 2个标段。
I标段: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II标段:
杨溪河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五福大道-经二路示范段)一标段、杨溪河生态修复和保护工程(五福大道-经二路示范段)二标段、淮州新城沱江右岸景观工程(九龙大桥至通航机场段含通航机场大地景观)、成都节能环保智慧园区园外污水主管新建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3.比选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比选要求比选申请人:
(1)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
(2)信誉要求:不存在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参选)情形,证明材料为:参选函;
(3)财务要求:近3年(2019年- 2021年或2020年-2022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无亏损,证明材料为: 参选函;
(4)主要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附身份证、最近6个月社保证明;
(5)类似业绩要求: 2020年1月1日以来共具有不少于 1 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 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证明材料为:附合同复印件和 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
3.2 本次比选不接受联合体参选。
3.3 各比选申请人均可就上述 2 个标段参选,可中选的标段数量为 1 个。(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编制单位、全过程造价控制价单位或竣工结算审核单位不得中选本标段)
4.比选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比选者,请于 2023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每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 至17:00(北京时间,下同), 在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15楼领取比选文件。
4.2 领取比选文件时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① 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盖章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留复印件,出示原件);
② 比选申请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留复印件,出示原件);
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比选申请人鲜章。本次比选不提供邮购比选文件服务。
5.参选文件的递交
5.1 参选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参选截止时间,下同)为 年 月 日 时 分,地点为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平台本项目开标室(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080号天府世家一号楼万象南路侧门二楼)。
5.2 逾期送达、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比选公告在 《四川建设网》(网址:http://www.sccin.com.cn/)、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denvironment.com)发布。
7.联系方式
比 选 人: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 址: 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15楼
联 系 人: 马老师
电 话: 18123296465
传 真: /
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1 | 比选人 | 名称: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15楼 联系人:马老师 电话:18123296465 |
1.1.2 | 比选代理机构 | / |
1.1.3 | 项目名称 |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标段) |
1.1.4 | 服务地点 | 成都市 |
1.2.1 | ★比选范围 | 对比选人委托的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提供竣工结算审计相关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具审计报告,协助比选人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内容详见比选文件。 |
1.2.2 | ★服务期 | 签订合同之日起75天内出具正式审计报告 |
1.2.3 | ★服务质量要求 | 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本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的要求。 |
1.3.1 | ★比选申请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I标段: (1)注册登记要求: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 (2)信誉要求:不存在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限制投标(参选)情形,证明材料为:参选函; (3)财务要求:近3年(2019年- 2021年或2020年-2022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无亏损,证明材料为: 参选函; (4)主要人员配备要求: 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并附身份证、最近6个月社保证明; (5)类似业绩要求:2020年1月1日以来共具有不少于 1 个类似业绩。类似业绩是指: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证明材料为:附合同复印件和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 注: 同一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按一个业绩进行计算,类似业绩金额以该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金额之和计算。 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类似业绩的合同及对应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审定金额等主要内容,则比选申请人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其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合同金额等主要内容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将此证明材料放入参选文件中。 |
1.3.2 | ★是否接受 联合体参选 | 不接受; |
1.3.3 | ★限制投标(参选)的情形 | 比选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列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黑名单的企业(单位); (2)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为同一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3)与本比选项目的其他比选申请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比选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比选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比选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为本比选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比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9)与本比选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与本比选项目的施工承包人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1)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比选)资格;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勘察或设计或监理质量问题; (15)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6)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7)在近三年内比选申请人或其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9)根据国家或四川省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联合惩戒措施规范性文件(联合惩戒措施包括限制参与工程招投标或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 注:(1)本条(14)规定的事项,应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已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依据,“近三年”应以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出具时间起算。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是指:比选申请人(投标人)存在被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暂停或取消一定时期投标资格的已生效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规定的限制投标行政区域无关。 |
1.3.4 | ★参选其他要求 | / |
1.4 | 费用承担 | 比选申请人准备和参加比选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
1.5 | 保密 | 参与比选活动的各方应对比选文件和参选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1.6 | 计量单位 |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
1.7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由比选申请人自行踏勘,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无论比选申请人是否进行了现场踏勘,比选人均不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比选申请人被认为已在本项目参选阶段进行踏勘现场并充分了解了本项目情况,且已在其参选报价时就此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
1.8 | 参选预备会 | 不召开 |
1.9 | 分包 | 不允许 |
1.10 | 响应和偏差 | 不允许 |
2.1 | 比选文件的 组成 | 本比选文件包括: (1)比选公告(或参选邀请书); (2)比选申请人须知; (3)评审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参选文件格式; 对比选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比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
2.2.1 | 比选申请人要求澄清比选文件 | 时间:比选申请人可在 年 月 日 时之前(比选申请人在此时间之后提出的问题,比选人不再进行澄清和答复)提出问题。 |
形式:书面形式(加盖公章)。 | ||
2.2.2 | 参选截止时间 | 年 月 日 时 分 注:若有补遗文件修改的,以补遗文件中确定的时间为准。 逾期送达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
2.2.3 | 比选文件澄清、修改发出 | 比选人将于参选截止时间3日前发出澄清、修改。澄清、修改发出的时间距参选截止时间不足 3日的,并且澄清、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参选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参选截止时间。 |
2.2.4 | 比选申请人确认收到比选文件澄清、修改 | 比选申请人在收到澄清、修改文件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比选人确认收到。 比选申请人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确认的,视为已收到答疑或补遗文件。 |
3.1.1 | 参选文件的组成 | 参选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声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授权委托书 (4)比选保证金; (5)参选报价; (6)资格审查资料; (7)服务方案。 |
3.1.2 | 构成参选文件的其他材料 | 比选申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
3.2 | 参选报价 | 比选申请人应按比选文件要求进行报价并填写相应报价表。 比选申请人在参选截止时间前修改参选函中的参选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报价表(报价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
3.3 | ★参选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注:不能在参选有效期内完成评审和定标的,自动延长所有比选申请人的参选有效期至完成评审和定标工作。 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有权收回比选保证金;没有拒绝延长参选有效期的比选申请人,自动延长其比选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参选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
3.4.1 | ★比选保证金 | 提交,比选保证金的金额:¥20000元。 比选保证金必须以比选申请人自身的名义提交,并与参选报名时单位名称一致,不得以分支机构等其他名义提交。 比选保证金的缴纳方式为:通过基本账户银行转账或银行电汇 比选申请人应从其基本账户将比选保证金转至以下收款账号,比选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为参选截止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前(以到账时间为准),转账或电汇时宜标明参选项目的名称及标段: 开户单位: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开 户 行: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堂支行 账 号:1001300000676967 注:比选申请人应按要求将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装订入参选文件,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未按要求装订入参选文件的,评审委员会应通知比选申请人澄清、补正,比选申请人拒绝或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澄清、补正的,按否决参选处理;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收据未装订入参选文件的,以到账情况为准。 |
3.4.2 | 比选保证金的退还 | 1、中选候选人的保证金在比选人和中选人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余比选申请人的保证金在中选公示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 2、以银行转账支票或银行电汇方式提交的比选保证金,比选人将保证金退还至原拨付账户。 3、退还比选保证金前比选申请人须提供以下资料: (1)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证明文件); (2)比选申请人开具的收到比选人退还比选保证金的收据原件(盖财务专用章); |
3.4.3 | 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 比选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退还比选保证金: (1)在提交参选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终止之前,比选申请人撤回、补充、修改或替代参选文件的; (2)中选通知书发出后,中选人放弃中选项目的,不与比选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 (3)比选申请人在比选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 |
3.5.1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近3年(2019年-2021年或2020-2022年)或成立至今(成立不足3年的) |
3.5.2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3年,从 2020 年1月1日至今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参选方案 | 不允许 |
3.7.1 | ★参选文件格式 | 参选文件应按第六章“参选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 (1)比选申请人不得对参选文件格式中实质性内容进行删减或修改。 (2)比选申请人可以在格式内容之后另行说明和增加相关的内容。另行说明或自行增加的内容、以及按参选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比选申请人填写的内容,不得与比选文件的强制性审查标准和禁止性规定相抵触。 (3)参选文件应当对比选文件有关服务期、参选有效期、服务要求、比选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参选文件在满足比选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比选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比选人的承诺。实质性响应的内容不得互相矛盾。 (4)参选文件应内容完整,字迹清晰可辨。字迹模糊导致无法确认服务方案、服务期、参选价格的,应否决其参选。 (5)参选文件所附证明应内容完整并清晰可辨。 (6)按参选文件格式在空格(下划线)由比选申请人填写的内容,确实没有需要填写的,可以不填写或在空格中用“/”标示,或填写“不适用”。但比选文件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不作否决参选处理。 |
3.7.2 | ★签字、盖章要求 | “参选函”、“授权委托书”、“参选报价表”须按以下要求签字、盖章: (1)要求比选申请人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比选申请人单位(法定名称)公章,不得使用专用印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否则视为无效标书。 (2)要求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参选的,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参选的,由委托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均须签字(法定代表人也可盖法定代表人章)。(注:允许分支机构参选的项目,例如流动资金贷款,本项下划线处应注意修改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3)参选文件若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或加盖公章。 |
3.7.3 | 参选文件份数 | (1)比选申请人应提供参选文件1份正本, 1 份副本,1份电子文档(U盘)。 (2)参选文件副本可由其正本复制(复印)而成(包括证明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但副本和正本内容不一致造成的评审差错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
3.7.4 | 装订要求 | 参选文件应装订,不得采用活页夹等可随时拆换的方式装订,不得有零散页。 |
4.1.1 | 参选文件的包装和密封 | 参选文件的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档均应密封 (包装及密封形式不限)。 未密封的参选文件,比选人不予受理。 |
4.1.2 |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比选申请人名称: (项目名称) 参选文件 |
4.2.1 | 递交参选文件 | 比选申请人应在本参选须知表第2.2.2条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之前递交参选文件(当日)。 |
4.2.2 | 递交参选文件地点 | 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平台(具体开标室详见当天大屏幕显示)。 |
4.2.3 | 是否退还参选文件 | 否 |
4.3 | 参选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 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参选截止时间前,比选申请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参选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比选人。 比选申请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参选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2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比选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比选申请人出具签收凭证。 修改的内容为参选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参选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
5.1 | 参选文件开启 | 所有参选文件由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统一开启,不进行开标、唱标。 |
6.1 | 评审委员会的组建 | 评审委员会由比选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组建,为3人及以上单数。 |
6.2 | 评审办法 | 综合评估法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参选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
7.1 | 是否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选人 | 否,推荐的中选候选人数:1-3名。 如果中选人放弃中选、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
7.2 | 履约担保 | 提交: 提交时间:须在比选人发出中选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注:比选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履约保证金=中选金额的10 % 履约保证金形式:通过中选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 |
8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8.1 | ★比选控制价 | 最高限价为 人民币1104300.00元(含税), 其中:基本审核费最高限价为:人民币855500.00元(含税),审减效益费最高限价为:人民币248800.00元(含税)。 比选申请人参选函中填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应否决其参选。 |
8.2 | 编页码和小签 | 不作统一要求,比选申请人自定。 |
8.3 | 比选代理服务费 | / |
8.4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 参选报价文件(包括参选函)中的任何单价、合价或总价,不论其大写金额或小写金额均只能有一个,任何有选择和保留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
8.5 | 中选价 | 按第三章“评审办法”3.1.3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的,以比选申请人接受的修正价格为中选价。 无论是采用综合评估法还是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都不保证报价最低的比选申请人中选,也不解释原因。 |
8.6 | 确定中选人 | 比选人按照评审委员会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顺序确定中选人。但当比选申请人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的标段数量多于可以中选的标段数量时,比选人按以下原则确定中选人: 中选价金额较高的标段作为其中选标段。 |
8.7 | ★参选文件的真实性要求 | 比选申请人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应真实可信,不存在虚假(包括隐瞒)。 比选申请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参选)行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若比选申请人在参选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如参选文件存在虚假,在评审阶段,评审委员会应将该参选文件作否决参选处理;中选候选人确定后发现的,比选人将取消中选候选人或中选资格。 |
8.8 | 开评标时比选申请人宜携带的资料 | 一、比选申请人代表在递交参选文件时应携带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并进行登记; 二、评标当天,比选申请人宜携带以下资料,以备评审委员会在需要查验时能及时提供。 1、类似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注:比选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携带以上资料造成的后果由比选申请人自行承担。 |
8.9 | 比选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 比选文件中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修改、澄清或补正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 |
8.10 | 评审结果公示或中选候选人公示 | 公示媒介:同比选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3个日历天。 |
8.11 | 合同返回 | 中选人须在收到比选人加盖骑缝章的合同文本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签字盖章并返回比选人,如未在前述要求的时间内返回,比选人可视为中选人放弃中选,取消其中选资格并没收比选保证金。 |
8.12 | 知识产权 | (1)构成本比选文件各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比选人书面同意,比选申请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比选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 (2)比选申请人应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比选申请人承担所有相关责任。比选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 (3)比选申请人如采用己方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参选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 |
8.13 | 异议的解决 | 比选申请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选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公示期满后提出异议,比选人不予受理。 |
8.14 | 比选文件电子文档 | 比选人可提供比选文件电子文档,但不对电子文档的准确性负责,最终以比选申请人领取的纸质文件为准。 |
8.15 | 不良信用记录 与黑名单处罚 | 比选申请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比选人将按照《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履约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 (一)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 (1)不遵守交易现场开、评标纪律,干扰开标、评标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中标后未按约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3)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业主签订合同的; (4)监理单位在变更、签证审核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5)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不按投标文件的承诺及时到位,经书面催告仍未及时到位,或未履行人员变更手续,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6)对检查发现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问题,施工单位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并整改到位的; (7)材料设备在质保期内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者严重影响运行情况后,供应商未按业主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的; (8)单次履约评价得分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的; (9)一年中在集团范围内投诉3次查无实据的; (10)集团其他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 (二)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1)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资质(资格)证书、营业执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参与交易或承揽工程的; (2)以他人名义参与交易活动或承担工程的; (3)参与交易活动中存在围标或串标情形的; (4)招投标活动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5)捏造、歪曲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投诉的; (6)将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7)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8)因该单位的主要原因造成一般及以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9)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服务机构与投标人串通,严重影响交易结果的; (10)承包商或其分包商采用围堵集团、下属企业办公场所或群体上访等方式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或威胁集团、下属企业员工人身安全的; (1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书面催促或律师函催告后,仍不继续履行合同的; (12)因该单位的主要原因给集团、下属企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财产损失的; (13)因该单位的主要原因导致集团、下属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 (14)集团其他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1)因该单位的主要原因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的; (2)在一般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处罚期内,再次发生不良信用记录的; (3)集团其他制度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列入黑名单的。 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或被“信用中国”等官方信用信息平台列为失信惩戒对象的企业视同已列入集团黑名单。 |
8.16 | 特别注意 | 1、因政府方面原因,比选人取消本项目、解除合同,中选人未开展实质性工作的,比选人不承担违约责任。 2、比选文件中 “★”号条款为比选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未实质性响应比选文件中 “★”号条款,视为重大偏差(报价详细评审的重大偏差另行约定),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应作否决参选处理。 |
第三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估法)
评审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一致,如为联合体,则联合体各方均须满足。 | |
签字盖章 | 符合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3.7.2规定 | |||
参选文件格式 | 符合第二章 “比选申请人须知表”3.7.1规定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即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8.4款要求 | |||
备选参选方案 | 除比选文件明确允许提交备选参选方案外,比选申请人不得提交备选参选方案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形式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参选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且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资质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项目负责人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其他主要人员配备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财务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类似业绩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信誉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1项规定 | |||
联合体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2项规定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资格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参选。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参选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3.4项规定 | |
比选范围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2.1项规定 | |||
服务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1.2.2项规定 | |||
质量要求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 1.2.3 项规定 | |||
参选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3.3项规定 | |||
比选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 3.4.1 项规定 | |||
比选控制价 | 符合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第 8.1项规定 | |||
参选要求 | 不存在本章第3.1.2项任何一种情形之一 | |||
限制条件 | 参选文件未附有比选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或限制了比选人的权利 | |||
以上评审有一条不通过,则视为响应性评审标准不通过,不进入下一步评审,应当否决其参选。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评审标准 | ||
2.2.1 | 参 选 报 价 初 步 评 审 | 评审委员会仅对通过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的参选文件进行参选报价初步评审。 参选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一)参选报价高于比选文件中公布的比选控制价(参选最高总限价、单项(价)最高限价)的; (二)参选文件有两个及以上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下列细微偏差的情况和按比选文件规定提交备选参选方案的除外。 本次比选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参选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比选文件要求的偏差情况。评审专家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比选申请人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在评审时可以对细微偏差作不利于该比选申请人的处理。 参选报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细微偏差: (一)在算术性复核中发现的算术性差错; (二)增值税税率填报错误的; (三)比选申请人的暂列金额未按比选人列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并计取的; (四)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的; (五)报价清单中出现不影响实质内容格式上的错、漏项; (六)除重大偏差以外的其他偏差。 对存在细微偏差的参选报价,按以下规定处理(如有互相矛盾处,以下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 (一)当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应以合价为准,并修正单价; 参选报价为各分项报价金额之和,参选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参选报价; (二)增值税率未按比选文件中列出的税率填写并计取的,依据比选文件列出的税率进行更正并以不含税价对含税价进行相应修正。 (三)暂列金额未按比选文件中列出的金额填写并计取的,依据比选文件中列出的金额进行更正并对其参选报价进行相应修正。 (四)如参选文件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比选申请人须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要求书面承诺按照比选文件报价清单的数量向比选人提供该项货物(服务),不得另行计价。 (五)参选文件报价清单与比选文件清单格式不一致,存在不影响实质内容的错、漏项等,评审委员会根据情况要求比选申请人进行澄清或修正。 评审委员会修正后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或修正后价格高于比选控制价的,评审委员会应否决其参选。 | ||
2.2.2 | 参 选 报 价 低 于 成 本 评 审 | 评审委员会只对通过报价初步评审后的参选报价进行低于成本评审。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的数据为通过参选报价初步评审的全部比选申请人修正后的参选报价数据(以下参选报价均指修正后的参选报价)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使得其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评审委员会应从比选申请人的管理成本等方面综合考虑对比选申请人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审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其不低于成本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比选申请人不能说明或者评审委员会认为说明不合理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参选应作否决处理。 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认为该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的,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争,其参选应作否决处理。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 | ||
2.2.3 | 分值构成 (100分) | (一)其他评分因素: 资信业绩: 6 分 服务方案: 25 分 人员配置: 9 分 (二)参选报价: 60 分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3(1) | 人员配置 (9分) | 1、拟派项目负责人(1人): 项目负责人自2020年1月1日以来每参与过一个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得1分,最高得1分。 注: (1)同一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按一个业绩进行计算,审定金额以该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送审金额之和计算。 (2)项目负责人业绩是指其作为项目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或审核人员的业绩。 项目负责人具有工程类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得1分,最高得1分。 2、项目主要人员的配备: 土建专业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土建专业)注册证书得1.0分,最高得1.0分。 安装专业负责人:具有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安装专业)注册证书得1.0分,最高得1.0分。 项目其他人员:本项目在派造价人员(不含上述项目负责人和专业负责人)不低于7人得3分,其中每具有1名土建或安装专业的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及以上或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资格加1.0分,最高得5分。 注: 1、证明材料为:合同复印件和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审核(审计)金额、本项目负责人姓名等关键内容)。 2、以上人员均应为注册在比选申请人本单位的人员,并提供比选申请人为其缴纳社保(近6个月内)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 ||
2.2.3(2) | 资信业绩 (6分) | 自2020年1月1日以来: 每具有一个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得2分,本项最高得6分。 注: 1、资格业绩可得分。 2、同一工程项目划分为多个标段的按一个业绩进行计算,类似业绩金额以该工程项目的多个标段金额之和计算。 3、项目负责人业绩和企业业绩为同一业绩时可重复得分。 4、证明材料为:合同复印件和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送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 业绩证明时间以提供的合同为准。合同无法反映业绩时间及金额、负责(参与)人员名称的,则比选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项目成果文件盖章签字页(复印件)或项目业主盖章确认且能体现其业绩时间及金额等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将此证明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放入参选文件中。 | ||
2.2.3(3) | 服务方案 (25分) | 服务实施方案 (7分) | 提供的服务方案的可行、合理,服务措施有效、明确、详尽的;优得5-7分,良得3-5分,中差得0-3分。 | |
重难点分析 (6分) | 能准确把握本项目的重点、难点,思路清晰、特色突出、分析透彻;优得5-6分,良得3-5分,中差得0-3分。 | |||
服务进度安排 (6分) | 项目进度安排及周期优化;优得5-6分,良得3-5分,中差得0-3分。 | |||
服务及保证措施(6分) | 服务标准明确,符合要求,保证措施及制度周全、完善;优得5-6分,良得3-5分,中差得0-3分。 | |||
2.2.3(4) | 参选报价 (60分) | 基本审核费 50分 | 评审价=修正后的参选总价 1、采用下列 B 方式计算评审基准价: A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参选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且符合下述“注”中的要求)中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B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参选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且符合下述“注”中的要求)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审基准价)= (a1 +……+an)/n,a为有效的参选报价。 注:若比选申请人在除报价评分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70 %。不得作为A方式有效最低报价,不参与B方式评审基准价的计算,该参选报价不作否决,仍按评审办法标准进行评审。当所有比选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规定比例时,评审基准价默认为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A方式)或算术平均值(B方式)。 2、报价得分计算: 参选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比选申请人报价 -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以评审基准价为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5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1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扣完为止,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审减效益费 10分 | 评审价=修正后的参选总价 1、采用下列 B 方式计算评审基准价: A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参选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且符合下述“注”中的要求)中最低报价为评审基准价。 B方式:采用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经初步评审合格且不低于成本的参选报价;报价有修正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为准,且符合下述“注”中的要求)的算术平均值为评审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S(评审基准价)= (a1 +……+an)/n,a为有效的参选报价。 注:若比选申请人在除报价评分外的其他评分项得分不足其他评分项总分的 70 %。不得作为A方式有效最低报价,不参与B方式评审基准价的计算,该参选报价不作否决,仍按评审办法标准进行评审。当所有比选人在前述评分部分得分均不满足规定比例时,评审基准价默认为所有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A方式)或算术平均值(B方式)。 2、报价得分计算: 参选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 ×︱(比选申请人报价 -评审基准价)︱/评审基准价(注:偏差率百分数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以评审基准价为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等于基准价的得满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低于基准价的,每低1%扣0.25分,经评审的有效报价高于基准价的,每高1%扣0.5分,中间值用插入法进行计算,扣完为止,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 |||
2.2.4 | 信用得分 | (1)未列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100分; 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80分; 列入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信用得分为60分; 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处罚期限内禁止参选。 (2)同时列入一般不良信用记录和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信用得分为60分。 (3)用于评审的信用得分,以评审当日比选申请人的信用得分为准。 (4)联合体参选的,以组成单位信用得分最低值作为联合体的信用得分。 | ||
2.2.5 | 最终得分 | 列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在2.2.3评审分值基础上进行信用扣分(信用扣分分值=100-信用得分),以扣减后得分作为该比选申请人最终得分,进行推荐中选候选人排序(最终得分=其他因素得分+参选报价得分-信用扣分分值)。 | ||
2.3 | 推荐 中选候选人 | 1、只有通过参选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评审,未被认定为低于成本报价竞争的比选申请人方可能被推荐为中选候选人。 2、评审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依次推荐前1~3名为中选候选人,并注明排名顺序。本项目比选人将确定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 3、当参选未被全部否决时,评审委员会可在有效参选中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 4、当两个或两个以上比选申请人的最终得分相同时,以修正后的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评审价相同时,以服务方案得分的优先,服务方案得分也相同的,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比选人组织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抽签确定中选人。 | ||
1、评审方法
1.1 参选截止时间,递交参选文件的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时,以流标处理。
1.2 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审委员会对满足比选文件实质要求的参选文件,根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因素及标准进行评审,并按最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或根据比选人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但参选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修正后的评审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进行排序。若评审价相同时,以服务方案得分的优先,服务方案得分也相同的,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比选人组织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进行抽签确定中选人。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2.2.1 参选报价初步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2 参选报价低于成本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3 分值构成及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2.2.4 信用扣分评审:依据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履约不良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单位(企业)进行信用扣分。
2.2.5 最终得分计算: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3、评审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审委员会可以要求比选申请人提交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比选申请人携带原件备查。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参选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2 比选申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1)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以他人名义参选、串通参选、以行贿手段谋求中选或其它弄虚作假方式参选,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不按评审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参选报价有细微偏差的,评审委员会按评审办法前附表规定的原则对参选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比选申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比选申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3.1.4 初步评审后合格比选申请人不足2家,评审委员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第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评审委员会发现比选申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参选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参选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比选申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审委员会认定该比选申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参选作否决参选处理。
3.3 参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认为需要比选申请人澄清、说明或补正的事项,应由评审委员会向比选申请人发出书面《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详附件1.1)进行询问。比选申请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有效。
3.3.2如果评审专家对比选申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依然存在疑问,评审专家可以进一步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比选申请人应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评审专家认为全部疑问得到澄清和说明。
3.3.3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比选申请人对所提交的参选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审委员会不接受比选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4 如果比选申请人未按要求及时提交《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其澄清或说明或补正不予采纳
3.4 比选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4.1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委员会对认为需要比选人对比选文件进行解释、说明的事项,应由评审委员会向比选人发出书面《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详附件1.2)进行询问。比选人的解释、说明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签字。
3.4.2 比选人未按要求提交《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评审专家可以拒绝评审或按不利于比选人的方式处理,比选人承担相应责任。
3.5 评审结果
3.5.1 除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表”授权直接确定中选人外,评审委员会按最终得分由高至低的顺序推荐中选候选人。
3.5.2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应当向比选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审委员会成员可以用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但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3.5.3评审报告还应对中选候选人存在的问题(细微偏差)和建议授予合同时应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3.5.4 当通过详细评审的比选申请人为1家时,评审委员会可直接推荐该比选申请人为中选候选人。如评审委员会不推荐中选候选人的,须向比选人提交不推荐中选候选人的书面报告,报告中须详尽阐述不推荐的理由和依据。
4、签订合同
4.1.1 比选人根据评审报告,在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排名为第一的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比选人提出附加条件或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不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选结果的违法行为,比选人有权取消其中选资格,其比选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比选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比选保证金数额的,中选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被取消中选资格的,比选人可以按照评审委员会提出的中选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选候选人为中选人,也可以重新比选。
4.1.2签订合同前,比选人可对排名第一的中选候选人参选文件内容的真实性进行考查,若查有虚假,将被取消授予合同并没收其比选保证金。同时,比选人有权对中选候选人履约能力进行审查。如中选候选人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比选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比选人有权取消授予合同。
4.1.3评审报告指出的细微偏差或在合同谈判期间发现的细微偏差,在合同签订期间中选人应予以修正。
4.1.4 在评审结束后合同签订前,如有评审过程中未发现的细微偏差,比选人应按本章细微偏差的修正原则进行修正,且:
(1)若修正后的参选总价高于中选价,以中选价为准,并同时按同比例下浮原则修正相应报价表中单价和合价;
(2)若修正后的参选总价低于中选价,则以修正后的各项价格为准。
附件1:质疑用表
1.1 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
评审专家向比选申请人质疑函
编号:
项目名称 | | |
比选申请人名称 | | |
质 疑 问 题 | (项目名称) 标段比选评审委员会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澄 清 内 容 | 比选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递交方式和时间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至成 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平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080号天府世家一号楼万象 南路侧门二楼)(详细地址)。 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要求比选申请人澄清或说明的,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递 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比选申请人收到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审委员会认为比选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比选申请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 澄清或说明,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申请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比选申请人收到评审 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 |
结论 | 评审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1.2 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
评审专家向比选人质疑函
编号:
项目名称 | | |
比选人名称 | | |
质 疑 问 题 | (项目名称) 标段比选评审委员会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澄 清 内 容 | 比选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递交方式和时间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前递交至成 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招投标交易平台(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1080号天府世家一号楼万象 南路侧门二楼)(详细地址)。 注: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如要求比选人澄清或说明的,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人递交书面 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比选人收到评审委员会书面通知的时间不得少于60分钟。 评审委员会认为比选人的澄清或说明不够明确,应再次要求比选人对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 说明,评审委员会要求比选人再次递交书面澄清或说明的时间距比选人收到评审委员会书面通 知的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 |
结论 | 评审委员会: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北京时间) |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
项目
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
委托人:【 】
咨询人:【 】
【 】年【 】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
委托方:【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成都市】
鉴于甲方拟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并通过公开比选接受了乙方以人民币【 】元对本项目的参选报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达成以下约定。
一、合同文件的构成及解释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及补充协议;
(2)中选通知书;
(3)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比选文件(另册);
(8)参选文件(另册);
(9)双方约定的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双方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合同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如有模棱两可或互相矛盾之处,以上面所列顺序在前的为准,同一顺序的则以形成文件时间在后的为准。
二、审计内容
乙方受托负责对甲方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进行竣工结算审计,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计算、核对,核实工程量、核定综合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变更手续的签认及审批权限、招标、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等,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2.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
4.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6.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8.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9.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0.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11.在建设过程中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情况;
13.工程质保金和预留工程费用的金额、比例及使用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审计报告出具时间
乙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出具本项目正式审计报告。
四、审计费用
1、合同含税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暂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其中,基本审核费含税固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固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审减效益费含税暂定总价:¥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不含税暂定总价:¥ 元 (人民币大写: ),增值税税率6%。
本合同咨询服务费为咨询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人员、交通、通讯、住宿、保险等全部酬金,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咨询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
在合同履行期间审减效益费费率(收费比例)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
2、本合同采用暂定总价合同形式。其中,基本审核费采用固定总价模式;审减效益费采用固定费率合同形式。
基本审核费结算方式:总价包干,按照中选人参选函中参选报价进行结算;
审减效益费结算方式:按审减额【 】%计取,审减额=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初审)审定金额(其中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初审审定金额需×50%)-本次审计审定金额(其中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本次审定金额需×50%)。
3、本合同审计费甲方按如下约定支付:
(1)咨询人完成单项审计工作,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并经有关各方确认,将审计报告资料移交委托人。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该项服务费的75%;
2)咨询人完成所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并移交全部资料,双方办理合同价款结算。合同价款结算办理完成后,委托人在收到咨询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本合同结算价款的80%;
3)余款待所有项目完成审计局备案后及,咨询人向委托人提交合格的支付申请资料20个工作日内支付。
3、尽管有上述付款时间的规定,乙方应在本合同项下审计费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申请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4、乙方应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 成都市锦江区毕昇路256号中加国际
联系电话: 028-62679597
税务代码: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保证及时向乙方负责本次审计服务的人员提供其所要求的全部审计资料和其他有关资料,并对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2、乙方审计人员在现场工作期间,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并给予协助,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应指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使审计工作顺利进行;
4、甲方保证乙方可获得与本项目审计工作有关的记录、文件和所需的其他信息;
5、甲方对乙方审计人员中涉及与甲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有权提出回避;
6、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下,甲方保证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审计费用。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须按《本项目拟派人员安排一览表》(附件三)中所列名单安排相应人员,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开展并完成本项目审计工作,并出具审计报告及其它审计成果。
2、乙方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甲方全部委托工作,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并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
3、乙方的竣工结算审计结果与后续审计结果(含政府有关部门的审计或业主再次委托其它咨询单位的审计结果)的误差不得大于2%。
4、乙方应对在进行审计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提供的资料对外泄露。
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的格式出具审计报告及过程资料,并对该审计报告和过程资料负责。
6、乙方应严格遵守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附件四)。
7、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时间及时安排本合同中约定的审计团队开展本项目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工作顺利。
8、乙方应该按照甲方的要求到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要求的合理地点开展审计工作。
9、在出具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后,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审计备案等工作,若后期审计机关对该项目进行审计,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若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配合的,甲方有权按照内部管理制度将其纳入“成都环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审慎合作企业名单”。
10、乙方的人员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发生的伤、病、残、亡或其他事故,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负责最终解决。若因乙方管理不善或安全措施不当造成安全事故,所产生的一切事故处理费用和安全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1、如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合格。
12、非因乙方违约而终止本合同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审计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审计费用,金额由双方另行协商。
七、审计报告的使用
1、审计报告仅供甲方使用以及上报给有关的监管部门。如因甲方使用不当产生的责任与乙方及其审计人员无关。
2、乙方向甲方出具审计报告一式六份,电子版一份。
3、审计报告及其他审计成果所有权属于甲方,审计工作底稿的所有权属于乙方,除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要求,或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查阅以外,在其他人提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要求时,乙方应在获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让其查阅。
八、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
乙方正常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没有按合同的规定支付服务费的,经乙方书面催告后七日内甲方无正当理由仍不支付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延期费用违约金。每延迟一天,乙方有权向甲方收取应付未付金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自甲方收到乙方书面催告七日后开始计算,至本金实际支付时止,但不超过合同暂定总金额的5%。
2、乙方违约责任
(1)未征得甲方的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与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成果、有关资料、数据及甲方所提供的资料等用于任何商业目的、泄露给与本项目、本工程、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单位和人员,否则甲方将追究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2)乙方实际安排的审计团队人员与本合同约定不符的,甲方要求乙方3日内整改到位,否则视同乙方违约。在审计服务过程中,乙方不得减少项目组成员,经甲方发现,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20000元/人/次违约金。
(3)乙方不得擅自变更审计团队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乙方确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同时还向乙方收取3000元/人次的违约金;若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则甲方按10000元/人收取违约金。
(5)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审计人员,确需要更换的,必须经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而更换审计人员的,甲方按5000元/人次收取违约金。
(6)乙方在审计过程中需要更换人员或甲方认为工作质量不符合要求、有必要更换审计人员,乙方不得降低更换人员的能力、岗位、职别,必须经甲方同意,人员按要求到位核实后方能更换。
(7)乙方委派项目负责人或与项目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相关人员与甲方沟通,若沟通人员对相关业务情况、行业法规和工作进展掌握不清楚且不能满足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人员并收取人民币20000元/次违约金。
(8)若乙方在工作中出现配合不及时,工作质量差,工作态度消极,相互推诿等现象的,甲方可按照3000元/次的标准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9)如乙方出具的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成果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乙方应在甲方指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合格,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并没收乙方全部履约保证金。
(10)乙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提交审计报告的,每逾期一日,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2000元违约金;逾期15日以上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3、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发现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执业失误给甲方造成损失的或相关文件所规定的强制条件或其他承诺,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相应损失。
4、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违约方应以不超过合同含税总金额的30%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给予守约方经济赔偿。
5、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约,守约方为维护权益向违约方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差旅费等,由违约方承担。
九、争议的解决
甲方和乙方如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
如通过上述办法不能解决争议,双方同意采用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在争议解决的过程中,除受争议影响的部分外,甲乙双方须继续履行其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除非出现下列情况:
(1)合同确已无法履行的;
(2)合同双方协商中止的;
(3)法院责令停止的。
十、通知和送达(联络)
双方任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以及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进行的沟通、协商、变更、补充均应以书面形式发出,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无约定,应在合理期限内)采用直接送达或电子送达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对方。采用直接送达方式的,一方将书面文件送达至另一方下列地址并交由指定联系人或交由该方前台人员,视为已送达。指定联系人或交由该方前台人员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字确认。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一方应将书面文件发送至另一方下列电子邮箱,邮件成功发出日视为送达日。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一方应将书面文件寄送至另一方下列地址及指定联系人,采用特快专递的,寄出第二日视为送达;采用其他方式的,寄出第四日视为送达日。任何一方变更上述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电子邮箱的,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在另一方未接收到变更通知前,直接交由或寄送或发送电子邮件至原指定联系人、原地址、原邮箱的,视为送达。一方拒绝签收但另一方有资料显示已送达时视为送达。
联系方式如下:
甲方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微信号:【】甲方邮箱:【】
乙方地址:【】指定联系人:【】电话:【】微信号:【】乙方邮箱:【】
十一、知识产权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果甲方收到任何第三方有关知识产权的主张、索赔或诉讼,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负责处理与第三方的索赔或诉讼,并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公证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申请执行费等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十二、不可抗力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受到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的影响,而无法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则受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的3日内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通知中应说明受阻碍履行的各项义务以及预计恢复履行的时间,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行政机关或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包括:
(1)雷电、干旱、火山爆发、滑坡、火灾、暴风雨、洪水、台风、龙卷风、地震等其它自然灾害;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及以上的大规模传染性疾病、瘟疫;
(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4)全国性、地区性或行业性罢工;
(5)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
(6)战争、暴乱、骚乱;
(7)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变更;
(8)产品国家、行业标准变化;
(9)非合同当事人原因而导致的政府命令、行政强制措施或司法强制措施等;
(10)其他。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使不可抗力对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减至最小。另一方全力协助并采取措施,需暂停实施的工作,立即停止。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任何合同义务的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双方当事人应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立即继续履行其合同义务,合同期限也应相应顺延。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如果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超过140日,则任何一方当事人均有权以书面通知解除合同。
十三、合同变更、解除
1. 变更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形式进行变更。
2. 解除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合同任何一方行使合同约定的单方解除权时,合同自解除的通知到达合同相对方之日起解除。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违约、争议解决方式、保密等条款仍然有效。
十四、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递交
(1)履约担保为合同含税金额的10%(即人民币【 】元)。
(2)履约担保形式:现金。
2. 履约担保的提取与补足
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发生违约,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经甲方书面通知催款之日起3日后,乙方仍未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提取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或向履约担保开立人索赔。履约保证金被提取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3日内向甲方补足履约保证金。
3. 履约担保的退还
(1)退还条件:乙方按要求向甲方提交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成果资料经甲方确认后且无其他违约情况,可向甲方提交退还履约保证金申请;
(2)退还程序: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合格的退还申请、收到甲方退还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收据(加盖乙方财务专用章)、履约保证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资料后2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若乙方提交资料不合格,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4. 履约担保不予退还的约定
本合同项下,凡甲方不予退还或扣除履约担保,指的是:乙方以现金提供担保时,甲方有权扣收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有应付乙方款项的,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款中扣收可索赔金额。
十五、合同生效及份数
1、本合同一式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贰份,乙方执贰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本合同在乙方按要求缴纳履约担保后,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印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项下全部义务履行完毕、价款全部支付完毕后自动终止。
附件一:廉洁协议书
附件二:保密协议
附件三:本项目拟派人员安排一览表
附件四: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委托方: | 受托方: |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
合同主办人: | 联系人: |
电话: | 电话: |
地 址: | 地址: |
| |
附件一 廉洁协议书
甲方: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为保证甲、乙双方合作的公平和公正,预防甲、乙双方利益受到各种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经协商一致,在签订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基础上,为加强合作中的廉洁建设,规范合作中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乱纪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参照廉洁纪律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特订立本廉洁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行为准则
1.1 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1.2 严格执行甲乙双方签订的 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合同、协议及承诺等,按合同办事。
1.3 甲乙双方的业务活动应坚持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任何一方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对方合法权益。
1.4 甲乙双方在业务活动中发现对方有违反廉洁规定的行为,应及时提醒纠正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义务
2.1 甲方有义务向乙方介绍本单位有关廉洁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2.2 甲方有义务对本单位相关人员进行廉洁教育。
2.3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与乙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2.4 在业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有任何涉及贿赂或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2.4.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索要或接受:回扣、红包礼金、地方名贵土特产及地方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扣返点、好处费或感谢费等;
2.4.2 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
2.4.3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或接受乙方或其工作人员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
2.4.4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要求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配偶、亲戚朋友及其他特定关系人介绍经营业务等活动;
2.4.5不得以任何理由参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安排的健身、娱乐、棋牌、桑拿按摩、旅游或超标准的宴请、高消费活动等;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2.5 在业务活动中难以拒收的钱、卡、物、有价证券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登记上交。
2.6 不得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工程项目合同有关的施工 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义务
3.1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
3.2 在与甲方的业务活动中应当依法办事、廉洁自律,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任何涉及贿赂或损害甲方企业利益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3.2.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赠送回扣、红包礼金、地方名贵土特产及地方名贵特产类特殊资源、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折扣返点或好处费、感谢费等;
3.2.2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支付的费用;
3.2.3不得以任何理由为甲方或其工作人员装修住房、安排婚丧嫁娶活动;
3.2.4 不利用职务之便从事有偿中介、居间、委托代理等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业务活动中设置障碍;
3.2.5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单位或其工作人员参与其组织的健身、娱乐、棋牌、桑拿按摩、旅游或超标准的宴请、高消费活动等。
3.3 不得为谋取私利,做出其他违反廉洁纪律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 违约责任
4.1 双方人员有违反本协议书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由各自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警告、降职、降薪直至无赔偿式辞退等纪律、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相对方应予以赔偿损失。
4.2 乙方向甲方人员及家属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物品等,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立即解除主合同,停止一切合作,并由乙方承担解约的全部损失。
4.3 乙方有下列行为的,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4.3.1乙方未征得甲方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宴请甲方人员及家属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宴请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2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开支费用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报销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3乙方为甲方工作人员或其家属违规发放报酬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发放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4乙方以洽谈合作为名,邀请甲方人员外岀旅游或岀入娱乐场所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旅游或娱乐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5乙方为甲方私人用途提供通信、交通工具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涉及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6 乙方以打“业务牌”的形式向甲方人员变相赠送钱物、或邀请甲方人员参加打麻将等博彩性质娱乐活动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打牌、打麻将等涉及总费用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7甲方人员索贿,乙方不向甲方举报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索贿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3.8乙方有其他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应按主合同总价款的6%(最低不少于涉及金额的5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4.4 乙方应支付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主合同款项中扣除,乙方获取的不正当利益能够返还的,应返还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除支付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甲方损失,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且甲方有权解除主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5 乙方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的,甲方或其工作人员应向乙方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按合同约定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有权拒绝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招投标项目,同时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第三方采取的一定范围内的通报、解除合同、列入审慎合作企业名单、终止合作、要求赔偿损失以及追究其他相关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等措施。
第五条 其他
5.1举报渠道(向对方纪检监察组织或相应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5.2本协议书作为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立即生效。有效期为双方盖章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
甲方: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盖章)
附件二 保密协议
甲方: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鉴于:
1、双方合作的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以下简称“本次合作”),甲方需要向乙方提供某些信息。
鉴于此,为有效保护甲方的保密信息,防止保密信息被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 保密信息范围
1、“保密信息”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前或之后、甲方或甲方要求的任何人向乙方或乙方的管理者、雇员和专业顾问提供的任何形式的所有信息,而不论是否采用书面形式、通过肉眼阅读或机器阅读的形式、或任何其他形式,这些信息包含了全部的或部分的与本次合作或甲方有关的技术、经营、管理、经济、计划、业务或财务性质的材料、信息和数据,或包含了任何性质的知识产权,以及乙方通过甲方配合所调查、探访、测试所获得的信息和数据;保密信息也包括上述信息的所有副本或复印件,这些副本或复印件包括书面的、在任何电脑中的储存和在其他信息存取系统的储存。
2、乙方承诺对上述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二条 保密义务人
1、乙方、乙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因乙方原因而获得保密信息的其他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关联方及其工作人员、为乙方提供相关服务的任何个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等),均为代表乙方受本协议约束的乙方保密义务人。乙方应当将保密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需知范围内。
2、乙方应与前述保密义务人均签订保密协议,按不低于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和责任之标准要求其承担保密责任和义务,并将本协议所约定之保密义务完整、准确地告知相关保密义务人。
3、乙方对保密义务人负有教育、监管、督促、约束及制约的责任和义务,以确保本协议所约定的保密事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被使用、泄露、披露、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被第三方知晓。
4、乙方承诺:乙方保密义务人如违反保密义务的约定,对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甲方可以直接向乙方主张违约责任及损害赔偿责任。
5、甲方、甲方的工作人员以及甲方聘请为其提供相关服务而知悉上述秘密的任何第三方及其工作人员,均为代表甲方受本协议约束的甲方保密义务人。
第三条 保密义务
1、为了确保保密信息的保密,乙方应采取类似于为保护保密信息而作的努力,特别是(但不仅限于)在实施此述义务方面,乙方应:
(1)把文件形式的保密信息与乙方的所有文件和其他信息隔离;
(2)建立和维持足够的保护措施(包括甲方不时提出的任何合理保护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不受到未经授权的接触或使用;
(3)不在公共使用的电脑上使用、复制、转移或储存任何保密信息;
(4)如果任何保密信息发生或怀疑发生任何未经授权的使用、复制或披露,应立即通知甲方。
2、保密义务人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上述保密信息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披露、泄露或透漏给第三方、未经甲方的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以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使用,无论意外或过失。
3、在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内,保密义务人未经甲方的书面授权,不得以任何理由和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甲方及甲方之关联企业等),擅自披露、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上述保密信息。
4、如果乙方及其他保密义务人发现甲方提供的上述保密信息被他人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5、本次合作无论因何种原因终止进行,乙方应负责将上述保密信息(包括保密信息全部各种类型的载体)从保密义务人处全部收回,汇总、整理交还甲方或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全部予以销毁。
6、保密信息仅用于与本次合作有关的用途或目的。
7、若乙方能够证明存在下列事项,则其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仅限于下列事项的范围内、且披露之前在法律和有关机关不禁止的情况下须通知甲方需披露的具体内容及理由:
(1)所适用法律、法规及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
(2)任何有管辖权的政府机关、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第四条 保密义务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终止:
1、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使用、披露、公开本协议所列之保密信息。
2、甲方已将上述保密信息对外公开、公示、公布或发布的。
3、本协议约定的保密期限届满。
4、双方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本协议的。
第五条 保密期限
双方及双方保密义务人承担保密义务的期限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保密信息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乙方承认其知晓任何对本协议的违反都将导致甲方遭受损失和损害。
2、如果由于乙方或乙方保密义务人违反本协议而直接或间接地导致甲方遭受或发生损失或损害,乙方应给予甲方所有该损失或损害的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因违约而致使甲方调查乙方的违约行为或寻求救济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费、取证费、鉴定费等)由乙方全部承担。
4、乙方包括乙方保密义务人如恶意泄露甲方提供的商业秘密并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乙方及其直接责任人的侵权责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5、甲乙双方及双方员工、关联方应对本次合作全部内容进行保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泄露本次合作的任何内容,如违反协议约定的保密义务,违约方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非权利授予
双方同意,任何保密信息的获得并不意味着授予乙方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乙方仅享有为实现本次合作之目的,并在事先告知甲方后而合理使用保密信息的权利。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在本合同中约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依法向成都市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双方确认:
1、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2、签署本协议,双方均已事先获得按各自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权机关的批准,不存在越权或使协议无效的情形。
第十条 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但乙方为自然人的,乙方无需盖章。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其它特别约定条款(如此条款与以上其它条款有冲突时,以此条款为准)
(以下无正文)
甲方: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盖章) | 乙方: (盖章) |
附件三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本项目 | 姓名 | 所在单位职务 | 职称 | 专业 | 执(职)业资格证书 | 联系电话 | ||
证书名称 | 等级 | 证书编号 | ||||||
项目 负责人 | | | | | | | | |
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 | ||||||||
姓名 | 参与审计本项目的公司 | 在本项目中职务 | 职称 | 专业 | 执业资格证书 | 联系电话 | ||
证书名称 | 等级 | 证书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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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审计“四严禁”工作要求和“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四严禁”工作要求
(一)严禁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二)严禁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三)严禁泄露审计工作秘密。
(四)严禁工作时间饮酒和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违反上述工作要求的,严格按照规定追究责任。
二、“八不准”工作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1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拟通过公开比选方式确定1名比选申请人为该项目提供竣工结算审计服务。
1、建设地点及内容:项目所在地为成都市淮州新城;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本次设计兴中路(一期工程)为新建工程,道路西起现状五福大道,东至拟建经五路,道路全长1251.392米,本次仅实施车行道范围40米,双向6车道,车行道为沥青混凝土路面。设计内容主要包括:道路工程、涵洞工程、给水工程(过街管及消防预埋)、交安工程、照明工程、机非隔离带与机动车隔离带绿化工程及现状管线迁改等。
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实施范围为炭子湾路交叉口至兴中路交叉口并向南约 200 米,实施起止桩号为:K2+400~K3+660,一期工程实施内容包括 40 米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工程、涵洞工程、交通工程、雨水工程、照明工程。
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对五福大道道路进行提档升级,长约4800米、宽40米,包括路面、人行道、行道树、交安设施及地下缆线微型管廊等工程;新建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成南高速出口沿沱江至白果大桥桥头),长约5000米,面积约100万平方米,包括白果大桥桥头左右两侧节点、成南高速出口绿化节点、外江内湖节点景观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包括:绿化景观、绿道、湖泊、喷泉、广场、地下管网、公建配套用房、景观湖护岸工程、停车场等。
二、技术、服务内容及要求:
(1)咨询人严格按照委托人《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要求履行造价咨询服务工作;
(2)在收到委托书后 2 个日历天给委托人提交本项目结算审核咨询服务工作专项方案(包含
专业造价人员配置情况等);
(3)在收到委托人按《竣工结(决)算审计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的全套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后,按委托人的相关要求完成工程项目结算审核工作同时出具工程造价分析报告书及项目评估意见报告书;
(4)咨询人应妥善保管委托人书面移交咨询人的全套工程竣工结(决)算资料,不得有遗失、损坏,
且应在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 10 个日历天内将全套资料返还委托人,并配合委托人完成竣工
结算资料的归档工作;
(5)按委托人要求配合复审及政府审计工作。
(6)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整、及时的提供各类造价咨询文件的电子文档(含扫描件)。
(7)需对与工程项目有关的技术、经济资料进行计算、核对,核实工程量、核定综合单价套用是否正确,审核变更手续的签认及审批权限、招标、设计变更是否符合规定等,最终出具审计报告并对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具体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基本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
2.建设项目规模以及总投资控制情况,概预算审批、执行、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
3.建设资金到位情况和资金管理,资金支付的合规性、合法性;
4.工程价款结算是否准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5.建设项目成本的真实性、合法性,待摊费用支出及其分摊是否合理、正确;
6.项目形成资产是否全面反映,计价是否准确,资产接受单位是否落实;
7.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情况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8.竣工结算的编制内容及格式是否符合制度的规定;
9.建设管理制度制定及执行情况;
10.工程质量管理和验收情况;
11.在建设过程中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12.待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情况;
13.工程质保金和预留工程费用的金额、比例及使用情况;
14.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三、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应在合同签订后75个日历天内出具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经五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一标段、五福大道道路提档升级、沱江沿江绿化景观工程(含白果大桥桥头节点及成南高速出口节点)二标段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报告,并协助甲方将审计结果报市审计局备案通过。
2、服务单位应确保审计质量并对审计报告和过程资料负责。
3、工作具有紧急性、准确性,结算审计工作需及时开展。
4、其他未尽事宜,以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为准。
1
第六章 参选文件格式
注:“_______(盖单位公章)”的,下划线上填写单位全称(法定名称),在单位全称上加盖单位公章,单位全称应与单位公章一致。
参选文件封面格式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参 选 文 件
(第 册,共 册)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日期: 年 月 日
目 录
一、 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
二、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 授权委托书………………………………………………………………()
四、 比选保证金……………………………………………………………()
五、 参选报价…………………………………………………………………()
六、 资格审查资料……………………………………………………………()
七、 服务方案…………………………………………………………………()
八、 其他资料…………………………………………………………………()
注:1、参选文件格式中的“注”仅为更好的为比选申请人解释参选文件格式,各比选申请人在编制参选文件时,可自行删除“注”的内容。
一、参选函及参选函附录、声明
(一)参选函
成都沱江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 (项目名称)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比选文件、技术标准及要求、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参选总报价按比选文件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承担相关的责任及风险。
2.我方承诺在参选有效期内不修改、不撤销参选文件。
3.如我方中选,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选通知书后,在中选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按照比选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如有);
(3)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参选文件(包括有关资料、澄清)真实可信,不存在弄虚作假或隐瞒。
5. 经我方认真核查,本比选申请人不存在比选文件第二章“比选申请人须知”第1.3.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我方在此声明,本比选申请人近 3 年( 2019 年- 2021 年)财务状况无亏损。
7. (其他补充说明)。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注:参选报价的大小写应对应报价表的总价金额。
1
(二)参选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负责人 | 姓名: | |
2 | 服务期 | | |
3 | 质量要求 | 达到合格标准,并满足本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与要求》的要求 | |
4 | 是否接受比选文件中的合同条款 | 是 | |
5 | 参选有效期 | 90个日历天(从提交参选文件的截止之日算起) | |
6 | 是否响应比选文件中的技术标准及要求 | 是 | |
7 | 是否响应比选文件中的比选范围 | 是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参选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比选文件规定的“参选有效期”结束为止。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比选申请 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注:1、法定代表人不亲自参选而委托代理人参选适用。如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亲自参选则删除本页。以下章节的序号依次递补。如“四、比选保证金”变为“三、比选保证金”,其他的依次类推。
四、比选保证金
以转账形式提交比选保证金的,比选申请人应附:
1、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或银行出具并盖章的基本存款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2、银行转账回单复印件。
五、参选报价
5.1 参选报价说明
1.参选报价应与比选申请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等内容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并应是比选申请人完成给本项目所需全部费用的体现。
2.比选申请人须结合比选申请人自身技术和管理水平、经营状况、人员、配备等自主确定报价。凡参与比选的比选申请人均被认为是有经验的、有实力的单位,其完全有能力根据比选人需求聚集、调动、分配各种资源,保障本项目服务。
3. 本项目合同为暂定总价合同。该总价为比选申请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内容所需的全部费用,以及合同中明示或暗示的应由比选申请人承担的所有义务、责任和风险等。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变化和政策性变化作调整(增值税调整除外)。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费用:办公用具费、资料打印费、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差旅费、管理费、保险费、利润、税金、相关服务可能发生的其它费用。
4. 增值税税金:比选申请人按比选人在“参选报价表”中暂定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增值税税金并填报。付款和结算时,增值税金额按国家规定批准的税率及实际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税率进行计算。不含税单价、总价不受税率调整的影响,含税单价、总价随实际税率变化而调整。
5.报价表及咨询服务费说明:
① 报价表“总报价”所对应计算出的金额,仅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的依据,合同暂定金额及计算方式以第四章所述内容为准。
② 基本审核费按照报价表内要求填写参选价;
③ 审减效益费以报价表中“审减效益费”所对应的计费基数乘以审减审核费报价比例计算。
例:如审减效益费暂定计费基数为1658.87万元,比选申请人所填报的审减审核费报价比例为1.5%,则:
审减效益费报价金额=1658.87×1.5%=24.88万元
最终审减效益费以审减额(本项目竣工结算时审核(初审)审定金额-本次审计审定金额)乘以比选申请人填报的报价比例进行结算。
5. 比选申请人的参选报价应以人民币进行报价。
6. 参选报价单位:元,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注:1、《参选报价说明》比选申请人应不加修改地引用。
2、增值税税金,如比选申请人未按给出的暂定税率填报,或暂列金未按给定金额填写,不作否决处理,评审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进行修正。
5.2 参选报价表
表1.总报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咨询服务收费 项目名称 | 计费基数 (万元) | 报价比例 | 报价(含税) (元) | 备注 |
一 |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服务(I标段) | 基本审核费 | 55295.70 | / | | 6 % |
二 | 审减效益费 | 1658.87 | | | ||
参选总报价(含税) (元) | | |
注:
1、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工程基本审核费计费基数为55295.70万元。
2、 兴中路地下管廊铺设及道路同步建设一期工程等项目审减效益费计费基数为:1658.87万元,即:按基本审核费暂定计费基数的3%计。
3、上表中第(一)项由比选申请人综合考虑,自行填报金额,最高限价为85.55万元,超过此金额的报价作否决参选处理。
5、上表中第(二)项:由比选申请人结合自身情况,综合考虑报价比例,报价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5%,审减审核费最高限价为24.88万元,超过此金额的报价作否决参选处理。
6、比选申请人应充分考虑本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完成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困难和风险,比选申请人的报价视为已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及因此可能增加的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量。无论造价咨询服务工作量的增减,报价比例不得调整。
比选申请人: (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法定代表人章)
年 月 日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基本情况表
比选申请人名称 | | |||
注册资金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地址 | | |||
邮政编码 | | 员工总数 |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 电话 | |
网址 | | 传真 | | |
法定代表人 (单位负责人) | 姓名 | | 电话 | |
基本账户开户银行 | | |||
基本账户银行账号 | | |||
企业资质等级 | | |||
与比选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为 同一人的单位 | | |||
与比选申请人存在 控股关系的单位 | | |||
与比选申请人存在 管理关系的单位 | | |||
是否被列入成都环境 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不良信用记录或黑名单 | | |||
备注 | |
注:1.后附资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资质、资信证书复印件(如有)。
2.比选申请人须知规定接受联合体参选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 新成立企业不满足比选人年度要求的,比选申请人只提供成立后相应年度的资料。
4. 比选申请人声明不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但被发现存在限制投标(参选)情形的,构成隐瞒,属于虚假投标(参选)行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在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比选项目参选,若比选申请人在参选文件中已填报上述信息的,不属于隐瞒情形)。
(二) 2020 年1月1日以来类似业绩一览表
序号 | 合同名称 | 项目业主 | 业主 电话 | 合同总价 | 合同签订日期 | 服务期 | 项目负责人 | 备注 |
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
6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
注:1、类似业绩是指: _单个项目审定金额为2亿元(含)及以上的市政公用工程类项目竣工结算审核(审计)业绩,证明材料为:合同复印件和对应项目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复印件(审核(审计)报告应包含项目名称、送审核(审计)金额等关键内容)。类似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
2、类似业绩的合同及对应的竣工结算审核(审计)报告无法体现出所要求的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审定金额等主要内容,则比选申请人还需提供业主单位盖章确认的其服务范围、业绩时间、审定金额等主要内容的证明材料,比选申请人须将此证明材料放入参选文件中。
七、服务方案
比选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比选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对本项目服务的开展、组织、完成编制详细服务方案,格式不限。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工作大纲;
工作思路或服务说明、具体实施方式;
拟投入的人员、设备;
服务质量、进度、保密等保证措施;
工作重点、难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表格:
7.1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7.2 拟派人员资历表
7.1 本项目拟派人员一览表
本项目 | 姓名 | 所在单位职务 | 联系电话 |
项目负责人 | | | |
本项目其他主要人员 | |||
姓名 | 所在单位部门 | 在该项目中职务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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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项目组成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比选人同意不得更换。
2.以上人员若比选申请人资格审查或比选申请人须知表“1.3.4参选其他要求”有要求的,或服务方案中加“★”号的,比选申请人未在表格中填写并附7.2要求相应资料的,按否决参选处理;若仅在评分项中有要求的,未在表格中填写并附7.2要求相应资料,不得分但不作否决参选处理。
7.2 拟派人员资历表
1.一般情况 |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身份证号码 | | ||||
职称 | | 在本项目中拟任职 | | 为比选申请人服务时间(年) | | ||||||
2.经历 | |||||||||||
时间 | 负责过的主要项目 (类型和金额) | 该项目中任职 | 备注 | ||||||||
| | | | ||||||||
3.目前承担的任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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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项目负责人附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书、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2)拟投入本项目的其他主要人员附 身份证、职称证(如有)、注册证书(如有)、近6个月的社保证明资料等复印件;
社保证明是指:由社保部门出具的主要人员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最近6个月连续社保缴费证明,从比选文件开始领取时间的上一个月或上上个月起算,往前推6个月的连续、不间断的缴费证明,比选申请人单位设立不足6个月的可少于6个月;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新聘人员在该比选申请人单位的社保缴费证明不足6个月的,还应提供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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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其他资料
注:比选申请人认为其他需附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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