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成交公告
金额
31.6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8/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870
预算金额32万元
招标公司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招标联系人毛海滨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代理联系人宋永国
中标公司河南哲曼商贸有限公司31.6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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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870 | |||||||||||||||||||||||||||||||||||||||||||||||||||||||||||||||||||||||||||||||||||||||||||||||||||||
2、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 |||||||||||||||||||||||||||||||||||||||||||||||||||||||||||||||||||||||||||||||||||||||||||||||||||||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 |||||||||||||||||||||||||||||||||||||||||||||||||||||||||||||||||||||||||||||||||||||||||||||||||||||
4、采购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8月10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08月24日 | |||||||||||||||||||||||||||||||||||||||||||||||||||||||||||||||||||||||||||||||||||||||||||||||||||||
二、成交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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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评审专家名单 | |||||||||||||||||||||||||||||||||||||||||||||||||||||||||||||||||||||||||||||||||||||||||||||||||||||
李智刚、王陈重、杜煜 | |||||||||||||||||||||||||||||||||||||||||||||||||||||||||||||||||||||||||||||||||||||||||||||||||||||
四、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 |||||||||||||||||||||||||||||||||||||||||||||||||||||||||||||||||||||||||||||||||||||||||||||||||||||
收费金额:4,740.00元 | |||||||||||||||||||||||||||||||||||||||||||||||||||||||||||||||||||||||||||||||||||||||||||||||||||||
五、成交公告发布的媒介及成交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成交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本项目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各供应商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 |||||||||||||||||||||||||||||||||||||||||||||||||||||||||||||||||||||||||||||||||||||||||||||||||||||
七、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 |||||||||||||||||||||||||||||||||||||||||||||||||||||||||||||||||||||||||||||||||||||||||||||||||||||
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路 | |||||||||||||||||||||||||||||||||||||||||||||||||||||||||||||||||||||||||||||||||||||||||||||||||||||
联系人:毛海滨 | |||||||||||||||||||||||||||||||||||||||||||||||||||||||||||||||||||||||||||||||||||||||||||||||||||||
联系方式:18567776767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地址:安阳高新区弦歌大道与平原路交汇处华强新天地11号楼4层 | |||||||||||||||||||||||||||||||||||||||||||||||||||||||||||||||||||||||||||||||||||||||||||||||||||||
联系人:宋永国 高彦卿 | |||||||||||||||||||||||||||||||||||||||||||||||||||||||||||||||||||||||||||||||||||||||||||||||||||||
联系方式:15103720877 0372-3823404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宋永国 高彦卿 | |||||||||||||||||||||||||||||||||||||||||||||||||||||||||||||||||||||||||||||||||||||||||||||||||||||
联系方式:15103720877 0372-3823404 |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docx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docx
目录代理机构:河南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人: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870磋商文件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1.总则1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标段内容(范围)及基本项目要求31.采购项目、标段划分、响应报价3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3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
7.授予合同216.评审205.《响应文件》的开启194.《响应文件》的提交183.《响应文件》162.《磋商文件》14
1.采购项目编号:一、采购基本情况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10.其他239.付款238.验收22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最高限价:320000元4.预算金额:320000元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2.采购项目名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1 |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视频会议室建设项目 | 320000元 | 320000元 |
6.合同履行期限:10日历天。5.4质保期:1年。5.3质量要求:合格;5.3交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5.2交验期:10日历天;5.1采购范围: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需进行视频会议室建设,详细技术要求参数见谈判文件第二章;
无专项资格要求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资格要求: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采购项目。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本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1)供应商应当无不良信用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及“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均未列入)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将按以上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在开启《响应文件》之前对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供应商有上述任一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将被拒绝、为无效投标。查询的网页内容将以截图或者拍照作为证据留存。3.2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3.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供应商基础性资格要求;供应商自行承诺并承担后果,承诺书不实的,按《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领取竞争性磋商文件须携带的资料:2.地点:河南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安阳市文峰区华强新天地11栋4层404)1.时间:2022年8月11日至2022年8月17日,每天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5)所有证照均应在有效期内;文中“近”、“前”指距投标截止时间。(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响应文件提交:4.售价:300元注:以上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3)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领取须携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有效身份证复印件;(1)代理人领取须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公告期限:2.地点:安阳市文峰区华强新天地11栋4层4011.时间:2022年8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2.地点:安阳市文峰区华强新天地11栋4层4011.截止时间:2022年8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根据豫财购〔2017〕10号和安财购〔2017〕7号文要求,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供应商,持中标(成交)通知书可向金融机构申请合同融资,详情请登录安阳市政府采购网(http://anyang.hngp.gov.cn/anyang),进入网站飘窗或业务指南窗口了解金融机构提供的融资服务内容。2.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制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贫困地区产品优先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进口产品政策、信息安全产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等。1.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七、其他补充事宜本次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安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联系方式:0372-3911599联系人:毛先生地址:安阳市殷都区文源路名称: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1.采购人信息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51037208770372-3823404联系人:宋永国高彦卿地址:安阳市文峰区华强新天地11栋4层名称:河南铭正工程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1.2标段划分及其交验期、实施地点:本次采购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1.1采购项目名称: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条1.采购项目、标段划分、响应报价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联系方式:151037208770372-3823404项目联系人:宋永国高彦卿
标段一览表 | ||||
项目名称 | 标段名称 | 标段内容(范围) | 交验期 | 交验地点 |
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一条 | 同项目名称 | 见“第二章第2条:标段内容(范围)及要求” | 合同签订后7日内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2.标段内容(范围)及基本项目要求1.3.4遵循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6.4项规定。1.3.3如响应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见竞争性磋商公告第三条)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该标段做终止处理。1.3.2本次竞争性磋商共二次报价(含《响应文件》中的“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报价共二次价格磋商)。磋商小组未对《磋商文件》作优化变更增加的,磋商中的报价均不应超过前次报价,供应商擅自调高报价的,磋商小组将按二次报价中的最低报价作为有效报价。供应商拒绝接受上述意见的,磋商小组将视为变相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并评定其为无效响应,提交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理。1.3.1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为达到项目要求下的项目总包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交通费、相关税款等与采购项目相关的、必须的款项及费用(包括未列明而完成交验所必须的所有设备、材料、工具、费用)。1.3响应报价(价格构成)
注:以上技术参数不作为废标项。2.2.1技术要求2.2具体技术要求及标段内容(范围)详见下述2.2款2.1总体技术(方案)要求及标段内容(范围):
序号 | 设备名称 | 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1 | 壁挂扬声器 | ★结构:不低于1x8英寸低频单元不低于1 x 1英寸同轴压缩单元★功率(AES):连续≥120 W,峰值≥450W 支持阻抗:8Ω 支持定压:70V/100V★最大SPL @ 1米,(AES ):≥113dB(≥120dB 峰值) 频率响应:≥65Hz~20kHz(-3dB) ★覆盖角度范围:120±10°x 120±10°灵敏度(@1m/1W):≥92dB具有CE认证; | 只 | 4 |
2 | 功率放大器 | 通道:≥2★功率:8欧 ≥800W;4欧 ≥1200W★输入增益:32dB、35dB、38dB、41dB可选择输入阻抗:30KOHM(平衡/立体声) 15KOHM(不平衡/并联)频率响应:20-20000Hz(±0.3 )转换速率:>12V/us阻尼系数:>300通道隔离:>60dB@1KHz信噪比:>100dB总谐波失真:<0.3%1KHz 8Ω@1W互调失真(IMD):<0.5%, 8Ω@1W | 台 | 2 |
3 | 远程会议音频处理器 | ★频率响应:20Hz-20kHz (+0.3dB/-0.1dB)动态范围:A计权/20Hz-20kHz,>115dB通道隔离(串扰):+4dBu, 1kHz, < -105dB★12路麦克风线路输入,8路麦克风线路输出。★提供12路分布式回声消除(AEC)控制每个 AEC 通道均有可调整的降噪、非线性处理和舒适噪声功能,可提高会议音频的清晰度和可辨识度。★Dante™ 音频网络连接支持 64 x 64 音频通道,可与其它采用 Dante 技术的产品连接 (包括采用 Dante 技术的麦克风)。具有USB音频通道可同时支持 VoIP、 PSTN 和 USB 音视频编解码器。支持USB和GPIO(5/5)控制 | 台 | 1 |
4 | AV控制中心 | ★10路话筒平衡输入,卡侬6.35复合插头,1路到5路话筒分为A区,6路到10路分为B区。10路输入具备自动混音功能和环境噪音消除功能按钮;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每路话筒独立的音量调节,独立的48V供电;★A区话筒5和B区话筒10具有最高优先功能,开启话筒5/10,其它话筒自动静音,关闭话筒5/10,其它话筒自动取消静音;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A、B两区话筒独立可选 环境噪声消除模块,A.B两区可独立的门限调试;★A/B两区话筒和线路输入信号混合型高中低音调调节;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产品面板应有控制反馈抑制按键,可控制直通/反馈模式转换;提供省级及省级以上产品检验报告并加盖公章;双通道频谱显示,可监控输出电平和话筒失真显示,也可显示反馈/直通状态,一目了然;消耗功率:30W;频率响应:20Hz~20KHz; 采样率:32KHz;★总谐波失真:<0.1%(20Hz~20KHz);提供通过CNAS、CMA检测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 ; ★信噪比:≥90dB;提供通过CNAS、CMA检测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 ; 信号延时:11ms; CMRR:>25dB(50Hz~20KHz);★输入阻抗:话筒输入:≤5KΩ ;提供通过CNAS、CMA检测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 ; ★输出源阻抗:线路输出:≤300Ω; 提供通过CNAS、CMA检测机构认证的第三方检测报告并加盖公章 ;为保证检测报告的真实性,需提供检验报告的官网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 | 台 | 1 |
5 | 一拖四无线会议话筒 | 1. 全新概念的抗电磁干扰电路设计,杜绝手机等电子产品的电磁干扰;2. 高清COG显示,中文菜单一目了然,操作简单;3. 采用四通道的接收设计,可连接四支无线会议话筒; 4. 内置20组预设频率模组,PLL锁相环回路设计,纯自动选讯接收方式;5. 一键修改四通道频率组,四通道同时修改频率组,同时亦支持手动修改每个通道的频率,方便调试安装;6. 带灯环飞梭旋钮设计,配合LCD液晶显示屏,显示音量、模组、频率和AF/RF讯号强度以及设置操作;7. 使用电子音量控制,每个通道音量增益通过前置飞梭旋钮可调0dB至20dB;8. 红外数据自动同步功能(SYNC):4个独立的红外对频按键,一键自动对频,省去所有复杂操作;9. 采用UHF530-670MHz频段载波;10. 标配4条BNC天线,并可配备外置延长的抗干扰天线,可绕开金属机柜对无线信号的屏蔽,有效工作距离60米(可视距离);11. 配合天线分配系统可实现会场无线信号全覆盖; | 套 | 1 |
6 | 无线手持话筒 | ★频道组数:四通道★面板显示: OLED液晶显示可同时显示RF/AF信号强度,SQ设置,发射机的电池容量和工作频率震荡模式 :PLL相位锁定频率合成射频稳定度: ±0.005%(10~ 50℃)载波频段: UHF:780.125MHZ-830.000MHZ频带宽度 :50(6.25*2*4)MHz频率间隔:125KHz可切换频率数 :400个操作方式: 手动调整接收方式: 真分集式(True Diversity)灵敏度 :在偏移度等于40KHz,输入6dBµV时,S/N80dB最大偏移度 :±68KHz综合S/N比 :±105dB(1KHz-A)综合失真度: <0 .5%@1KHz综合频率响应: 100Hz-18KHz±3dB具低频衰减滤频电路输出插座: XLR平衡式插座独立输出及Ф6.3不平衡式插座混合输出音量输出调整 :输出电平可随意调整★静音控制模式: 独立“音码及杂讯锁定”双重静音控制★灵敏度调整:可通过调节SQ,可调节接收机灵敏度无阻接收距离 :无障碍阻隔接收距离约80米 | 套 | 1 |
7 | 会议话筒 | 1.顶级金膜高保真麦克风音头,内置不低于1个14毫米直径镀金电容式收音头,超指向性收音效果,音质更佳。2.支持话筒连接到48V话筒前置放大器供电组件。3.有效收音角度100°可以防止邻近话筒干扰和抑制啸叫。4.低阻抗的平衡音频输出。5.话筒可调仰角-50°至45°(水平)。6.采用单杆枪式拾音,设计工艺一体成型,外观无螺丝孔、连接缝等;外形尺寸咪杆长不大于200mm咪杆,发言时不会遮挡发言人脸部,最佳拾音距离不低于80CM,发言姿势自由,使会议轻松便捷。7.应为全金属一体化成型设计,防静电全金属外壳。8.话筒面板应支持自定义企业LOGO丝印工艺,支持不小于10cm*10cm,丝网印刷面积。9.内置不低于1个14毫米直径镀金电容式收音头10.超心型指向角度11.频率响应不低于30Hz-18KHz12.灵敏度不低于-28 dB 13.输出阻抗 <200Ω | 只 | 8 |
8 | 电源时序器 | 2吋彩色液晶智能显示窗,实时显示当前电压、日期时间,通道开关状态;定时开关机功能,内置时钟芯片,可根据日期时间设定,无需人为操作,让设备管理更简单;8路通道输出,每路延时开启和关闭时间可自由设置(范围0~999S);10组设备开关场景数据保存/调用,场景管理应用简单便捷;特设欠压、超压检测及报警功能,为您的设备提供了可靠的保障,总功率6000W,单路最大功率2000W;支持多台设备级联控制,级联状态可自动检测及设置;配置RS232接口,485接口,RJ45网口,多种方式支持外部中央控制设备控制;可实现远程集中控制,每台设备自带设备编码ID检测和设置;支持面板Lock锁定功能,防止人为误操作。开机可设上电自启额定输出电压 AC 220V 50Hz可控制电源 8路每路动作延时时间 0-999s供电电源 AC 220V 50/60Hz 30A单路额定输出电流 13A额定总输出电流 30A | 台 | 1 |
9 | 无线触摸屏 | 64GB WLAN版/A13芯片/1200万像素 | 台 | 1 |
10 | 无线路由器 | 5G双频WiFi | 台 | 1 |
11 | 视频会议终端 | 1.支持ITU-T H.323和IETF SIP通信标准,会议速率支持128Kbps-8Mbps。2.支持H.261、H.263、MPEG4、H.264、H.264 High Profile、H.265视频编解码协议,具备较强的兼容性。(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3.支持G.711、G.722、G.728、G.722.1AnnexC、G.719、MPEG4-AAC LC/LD、Opus等音频协议,可达到20KHz以上的宽频效果。4.支持H.239、BFCP双流协议标准。5.采用H.265编解码协议时,支持1080p60、1080p30、720p60、720p30高清图像格式。(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6.采用H.265编解码协议时,在保证主视频1080p60fps前提下,辅视频也可以支持到1080p60fps。7.支持不少于6路高清视频输入接口、6路高清输出接口,接口需包括3G-SDI、DVI-I、HDMI、VGA高清输入输出接口。(投标人需提供所投设备的背板清晰彩色照片证明)8.支持POE接口,可以对会控平板进行供电,会控平板支持通过PoE连接可自动登录终端。9.支持不少于5进5出独立的音频输入输出接口,支持3G-SDI、HDMI伴随音频输入输出功能。10.支持2个10/100/1000M以太网接口,支持网口热备份。(投标人需提供投标产品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1.终端具备USB接口,支持通过USB接口插入U盘实现配置文件及地址簿的导入导出,以及终端U盘本地录像等功能。(投标人需提供具备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2.支持VGA断电环回,在终端断电状态下,VGA接口输入输出环回。(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3.支持多视功能,本地2路视频输入图像可以合成1路视频在本地显示或发送到远端,画面合成风格可设置。(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4.支持云端联系人功能,终端注册入网后,可获取本用户域内的云端共享联系人,并支持将部分联系人作为自己的联系人存储在云端。15.支持云虚拟会议室功能,终端注册入网后,可实时获取当前已创建的虚拟会议室列表及状态(预约或会议中),可以直接选择需要参加的虚拟会议室加入。(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6.系统具有字幕叠加功能,可通过终端控制系统在本地图像上不同位置设置叠加中文会场名、横幅、滚动字幕。17.终端配套的遥控器采用ZigBee控制,可控范围至少20m,控制信号不会被遮挡。(投标人需提供权威机构检测报告证明)18.支持防火墙和NAT穿越。19.支持H.235协议的音视频加密,支持AES256加密算法,SIP协议支持TLS、SRTP加密。20.具备较强的网络抗丢包能力,在IP网络达到25%丢包率情况下声音清晰、图像流畅、无马赛克,70%的丢包率情况下音频不受影响、声音基本清晰流畅,偶有卡顿,但可恢复。21.配套摄像机镜头图像传感器采用不小于1/1.9" 图像传感器,支持1080p60、1080p30、1080p25、720p60、720p50等高清信号输出。.支持不小于30倍光学变焦。视频输出接口具备SDI、DVI、HDBaseT接口。 | 台 | 1 |
12 | 房间装饰 | 1.5厚实木三聚氰胺面吸音板墙面;吊顶轻钢钢架 600x600矿棉吸音板;含600x600LED灯、开关插座线材、背景墙采用壁布;窗套实木复合+成品岗石窗台;成品双层窗帘及窗帘盒;与用户联系根据现场测量用户需求为准。 | 项 | 1 |
13 | 附件 | 项 | 1 |
2.3.3响应文件对技术偏差的描述要求: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7.3项。2.3.2除磋商文件“基本技术要求”有明确说明外,供应商所投标的各项产品均应为该产品的标准配置;如确因市场因素无法按上述规格产品进行投标,应提供优于“基本技术要求”的同类产品进行投标,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资料予以佐证。2.3.1“基本技术要求”列示的参数为基本要求,“基本技术要求”列示的产品、配件的参数为推荐产品;供应商可提供与其价格相近且质量性能相等或优于的其他产品,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供磋商小组评议。2.3技术偏离2.2.3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的安装、调试,并具备正常使用条件。2.2.2应遵循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6.4项规定。
2.5投标产品质量要求2.4.4促进残疾人就业: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第4条。2.4.3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2.4.2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扶持政策:见第四章“评审办法”第4条。2.4.1信息安全产品须通过国家信息安全认证中心认证,计算机产品须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2.4项目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标准条款)
(3)货物超过保修期发生故障,采购单位可自由选择维修单位,如委托给成交供应商,成交供应商不得借故推诿,且维修费优于市场价格;(2)保修期内货物发生故障系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必须无偿更换;(1)磋商文件中未明确列明保修条款的产品,均需提供至少一年的免费保修;国家规定或产品生产厂家规定大于一年的,按国家规定与厂家规定最有利于采购单位原则执行;磋商文件已明确列明大于一年保修的,按该条款及其响应执行,并终身维护;3.1货物的保修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各产品生产厂家规定及项目特殊要求处理外,还应满足下述条款:3.售后服务的基本条款供应商所供产品应为全新产品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部颁标准及行业规范的要求,符合国家各项强制性规范及安全标准,投标产品不应与第三方存在知识产权权属问题;供应商应本着服务客户、为客户着想的宗旨,来完善产品及技术要求未尽事宜,不得以磋商文件未列明事项为由,来降低投标产品的质量。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三章供应商须知3.3供应商需提供详尽的售后服务承诺;产品生产厂家提供相关售后服务的,应提供产品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或其他相关资料(如印刷品产品说明书等)予以佐证,供应商负有连带售后服务责任。3.2在成交供应商未按照合同规定的地点交货、验收之前,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货物毁坏或灭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4)如货物发生故障,接到通知后需尽快做出响应,并在24小时内及时赶到现场,负责故障原因的诊断,尽快排除故障。
章节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第一章 | 1.1 | 采购项目名称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1.2 | 采购编号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1.3 | 采购方式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1.5 | 采购预算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注:供应商的响应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足三家时,该项目(标段)终止。 | |
2 | 供应商资格要求及相关证明材料要求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7 | 采购人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7 | 采购代理机构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相应条款 | |
第二章 | 1.2 | 标段划分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1.2 | 交验期 | 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
1.2 | 质保期 | 见“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
1.2 | 实施地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
1.3 | 响应报价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
2 | 标段内容(范围)及要求 | 见“第二章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1.4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
1.9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 |
2.1 |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2.2.1 | 供应商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2日前 | |
2.3.2 |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告知方式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2.3.3 | 《磋商文件》澄清修改补充时间 | 投标截止时间5个工作日前。 | |
3.2 |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材料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3.4.1 | 响应有效期 | 从《响应文件》开启之日起,响应有效期为90日历天 |
3.7.3 | 偏差描述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3.7.5 | 《响应文件》份数 | 正本壹份,副本肆份,电子版U盘壹份 | |
3.7.6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3.7.7 | 装订要求 | 左侧胶装,牢固装订成册,不宜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响应文件》应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 | |
4.2.5 | 是否退还《响应文件》 | 否 | |
6.1 | 磋商小组的组建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第三章 | 7.1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 是。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 |
7.2 | 成交结果公告 | 本次竞争性磋商的成交结果将在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介公告1个工作日。 | |
7.3 | 质疑 | 参与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有异议,可在各环节法定质疑期内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提出针对该采购程序环节的书面质疑函,书面原件送达至采购文件列示的采购代理机构及采购单位联系人处;依据法规规定,质疑函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如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同级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投诉。(具体程序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执行)。 | |
7.4 | 成交通知书 | 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 |
7.6.1 | 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 无 | |
8 | 验收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相应条款 | |
9 | 付款 | 具体付款方式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进行约定 | |
10.1 | 代理服务费 | 参照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的规定,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若代理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以最低价2000元计取代理服务费。 |
1.2.3本《磋商文件》适用于并执行《政府采购法》和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1.2.2《磋商文件》的修改性文件、补充文件、澄清文件或说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2.1本《磋商文件》所述内容,仅适用于本次项目采购。1.2《磋商文件》的法律适用及法律效力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制定本文件。1.总则
1.3.4供应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1.3.3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1.3.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1.3.1凡符合《磋商文件》规定,承认本《磋商文件》所有内容的供应商为合格的供应商。1.3合格的供应商1.2.4本《磋商文件》的解释权属采购人及代理机构。
(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应符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采购项目(标段)的相应能力、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全权代表一方的条件应符合投标资格要求。(2)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投标,但必须确定其中一个单位为投标的全权代表参加投标活动,并承担投标及履约中应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的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如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遵守以下规定:1.4联合体
1.6保密无论磋商过程中的做法和结果如何,无论何种原因的磋商失败或终止,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磋商有关的全部费用(类比商业采购中的客户洽谈费用),采购代理机构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供应商的任何费用。1.5费用(7)联合体中标(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成交)项目(标段)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5)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联合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联合投标协议连同《响应文件》一并提交采购代理机构。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如果《响应文件》或与投标有关的其它文件、信件及来往函电以其它语言书写,供应商应将其译成中文,并对中文译稿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责任。1.7语言文字1.6.2依据政府采购成交结果及合同公告规定,成交(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成交(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1.6.1参与竞争性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对需保密事项予以书面声明,否则视为非保密事项。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1.10投标预备会1.9.3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不组织踏勘现场的,《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实施地自然环境、气候条件、交验安装条件等情况说明,供应商被视为熟悉前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供应商可自行踏勘现场并自行了解相关情况。1.9.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交验安装条件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1.9.1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踏勘现场
《磋商文件》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1.12偏离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标段)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1.11分包1.10.3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2.3.2项方式通告潜在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10.2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及代理机构,以便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3)供应商须知(2)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1)竞争性磋商公告2.1.1《磋商文件》用以阐明采购项目的内容、程序和合同主要条款。《磋商文件》由下述部分组成:2.1《磋商文件》的组成:2.《磋商文件》
2.1.4供应商与任何人的口头协议不影响《磋商文件》的任何条款和内容。2.1.3当《磋商文件》、《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发布)的文件为准。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书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取代《磋商文件》中被澄清、修改处,对所有供应商均有约束力。(6)《响应文件》格式(5)合同主要条款(4)评审办法
2.2.4采购代理机构可视情况在投标截止前答疑。2.2.3《磋商文件》中如有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不符合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的,供应商应在投标阶段或成交实施阶段予以纠正或尽提醒义务。如作为有经验的供应商(成交供应商)应当知道而未尽提醒义务的,执行指令而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由供应商(成交供应商)承担。2.2.2采购代理机构对潜在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的疑问,将视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将不标明查询来源的书面答复,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通告所有潜在供应商。2.2.1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对《磋商文件》如有需澄清的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按竞争性磋商公告中载明的地址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或传真,下同)通知到采购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疑问的,将视为对《磋商文件》的完全认可。2.2《磋商文件》的澄清2.1.5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是否齐全,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等遗漏,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并索取补齐,否则责任及风险自负。
2.3.4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的变动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5款磋商规则。2.3.3如果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的澄清修改补充发出的时间不满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并且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代理机构可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和首次《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并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磋商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的所有澄清、修改(包括时间变更等)、补充事项均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基于代理机构权限因素—-无权限获知或通知潜在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应随时关注媒体(为免各部门网站出现维护等情况,潜在供应商应对“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逐一查阅)相关项目信息,如有遗漏,后果自负。2.3.2《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将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予以公告,代理机构可在必要、可行时,以其他方式通知已合规获取《磋商文件》的所有潜在供应商。2.3.1采购人、代理机构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有权修改、补充已发售的《磋商文件》,并将修改补充书以公告等适当方式通知所有潜在供应商。2.3《磋商文件》的修改、补充
(1)磋商函3.2.2《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3.2.1《响应文件》组成如有缺项,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有权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响应文件》组成内容未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视情况将其作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自负此项风险。3.2《响应文件》的组成3.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响应文件》应对《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不满足实质性要求的为无效文件。3.《响应文件》
(7)承诺函(6)其他偏差表(5)技术偏差表(4)货物清单及具体技术参数(3)第一次报价明细表(2)第一次报价一览表
(13)采购项目及技术项目要求所需的其他材料(12)资格要求相关证件材料及证明材料(11)投标承诺函(10)履约承诺书(9)反商业贿赂承诺书(8)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4响应有效期3.3响应报价(价格构成):见第二章1.3款。3.2.3按照本章第4.3款、第四章第3.3款规定,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16)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它材料(15)评审办法所需的其他材料(14)供应商须知所需的其他材料
3.6.2“《响应文件》格式”仅为对《响应文件》部分内容的格式化规范,并非《响应文件》所应具备的全部内容。供应商应按本章“3.2《响应文件》的组成”列示内容编制《响应文件》。3.6.1《响应文件》应按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磋商文件》中未列明格式的,由供应商按一般通用格式自行设计编写。3.6《响应文件》的编制3.5投标资格文件:要求见竞争性磋商公告3.4.2在响应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3.4.1响应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在响应有效期内保持不变(包括价格等《响应文件》各项条款)。
3.6.7《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6.6《响应文件》应按《磋商文件》相关要求(含格式上标注的要求)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3.6.5《响应文件》正本壹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正本必须用永久性字迹填写或打印,副本可为正本完整的复印件;副本应与正本内容一致,正本和副本若有差异,以正本为准。3.6.4供应商可对本《磋商文件》“标段一览表”中所列的所有标段进行分别响应,也可选择其中一个标段或几个标段响应,但不得将《磋商文件》规定的同一标段的内容拆开响应,否则将按无效响应处理。《响应文件》的所有条款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任何不同之处,应按《偏差表》格式逐一填列。《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所有要求存在偏差而未填列的,磋商小组有权按照实质性判断原则(实质性要求和实质性响应两因素)评定其为无效响应。供应商应认真编制《响应文件》并自负此项风险。3.6.3《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标段内容(范围)、项目要求、交验期、响应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4.《响应文件》的提交3.6.12未按上述要求提交的《响应文件》将视为无效响应。3.6.11电报、电话、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提交《响应文件》的概不接受。3.6.10《响应文件》因字迹或表述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负责。3.6.9除供应商对错处作必要修改外,《响应文件》中不许有加行、涂抹或改写;任何修改处(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等)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在旁边签字、或加盖供应商印章。3.6.8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
4.2.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供应商须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派专人送交至采购代理机构。4.2《响应文件》的递交4.1.2为保证《响应文件》在《响应文件》开启前无启封泄密情况及《响应文件》开启工作的正常有序进行,没有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密封和标记、并有可能导致误投或提前启封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权视情况拒收其《响应文件》,供应商应自负该项风险,采购代理机构对误投或提前启封概不负责。4.1.1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的正本、副本、电子版分别密封包装,将《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用非透明文件袋<箱>密封,在密封文件袋<箱>上标明“供应商名称”、“响应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密封文件<箱>袋上的封口处应加贴封条并注明“(《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年月日)前不准启封”的字样,并在封签处加盖公章。4.1《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3.1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响应文件》,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4.3《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2.6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投标概不接受。4.2.5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4.2.4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代理机构对《响应文件》的遗失和损坏不负任何责任。4.2.3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响应文件》。
5.1.2供应商须派代表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响应文件》开启会;每个供应商参加《响应文件》开启会的人数不应超过2人。供应商未派代表参加的,该投标将被视为无效响应。5.1.1采购代理机构按竞争性磋商公告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响应文件》开启。5.1《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和地点5.《响应文件》的开启4.3.3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不得修改或撤回其投标。4.3.2供应商修改、补充的文件须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份数及密封要求同《响应文件》。
6.1磋商小组6.评审5.2.3在《响应文件》开启或评审过程中,有效投标应在三家以上(包括三家);有效投标不足三家的应予终止。5.2.2供应商对《响应文件》开启有异议的,应当在《响应文件》开启现场提出,否则,视为对《响应文件》开启无异议。5.2.1《响应文件》开启前由采购人代表及各供应商代表检查《响应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是否启封、有无泄密情况,并由主持人现场征询各供应商意见。无误后拆封唱标,唱标“第一次报价一览表”有关内容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并记录。5.2《响应文件》开启程序
6.3评审6.2.3反对不正当竞争。6.2.2按照同一评审程序及方法审查所有供应商的《响应文件》。6.2.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供应商。6.2评审原则评审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2/3,评审专家是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若排名第一的成交候选人放弃中标(成交),或者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以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采购。7.1确定成交供应商方式7.授予合同6.4磋商:见第四章评审办法3.4磋商规则。6.3.2在《响应文件》开启、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6.3.1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四章“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7.4成交通知: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2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已经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7.3.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3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竞争性磋商公告所述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7.2成交结果公告
7.5.5评审会后,成交供应商、采购人之间擅自私下谈判、变更中标(成交)标的、价格及招《响应文件》实质性内容的,有关部门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7.5.4《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澄清、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及其修改补充澄清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定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7.5.3合同生效: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双方签字后盖章生效,并在7个工作日内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7.5.2如成交供应商不按时签订合同、拒签合同的,取消其成交资格;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予以相同数额的赔偿。7.5.1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成交标的、技术和服务等事项与采购人签订书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合同时需提交的其他材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7.5签订合同
8.验收采购项目在中标(成交)后经有关行政机关批准变更的,批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抄送同级监察机关备案。7.6.2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的货物和服务金额达到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且超过中标(成交)价3%的,采购人应当自确定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及事由报送同级监察机关。7.6.1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或减少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和服务的(即追加或减少原合同标的数量),在不改变合同条款(包括原合同单价)的前提下,双方可以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总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不得调增原合同单价,不得超出项目预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应重新组织采购活动。7.6合同补充变更7.5.6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合同履行中产生的纠纷、争议,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按合同条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9.付款8.5验收时需要进行破坏性试验的,供应商应进行充分的配合并提供备品备件。8.4验收中发现成交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或方式履约,提供的货物或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功能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或者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等违反合同约定的,验收人员应在验收报告中注明违约情形和事项,并应及时通知财政部门。属假冒伪劣产品的,同时向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执法部门举报。8.3验收报告:验收后,由采购人及专家等出具检测验收报告,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应附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验收报告。8.2验收工作组:合同履约验收工作应成立验收工作组专门负责,直接参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作为验收工作的主要负责人,验收工作组应不少于三人。验收工作应当邀请采购项目评审专家参加验收;验收工作由采购人组织,成员应由采购人代表、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代表必须含采购人纪检人员。大型、复杂或者技术性很强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国家规定强制性检测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国家认可专业检测机构进行验收。8.1验收时间:项目具备验收条件时,由采购人成立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
10.4《磋商文件》第一章至第四章各章中,用序号标示条、款、项、目,例如:1为第1条,1.1为第1条第1款(简称1.1款),1.1.1为第1条第1款第1项(简称1.1.1项)。“条”包含款、项、目;“款”包含项、目;“项”包含目。10.3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非法人单位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含表示证照标示的负责人;供应商资格条件中包含自然人的,《磋商文件》中法定代表人一词相应包含表示自然人,自然人应由其本人签署《响应文件》、参加投标,不应再授权他人。10.2近义解释。《磋商文件》中:“投标”同义“递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同义“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同义“《投标文件》”,“中标”同义“成交”,“中标供应商”同义“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开启”同义“《响应文件》的开启”。10.1中标服务费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其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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