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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指企业为了在应对各类事故、自然灾害时,采取紧急措施,避免或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厂界外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根据《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要求,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今天小编整理归纳了关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几个热点知识(部分要求适用江苏地区),一起来看一下吧。

一、什么样的企业或单位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这个问题出镜率很高,不断有人问的原因可能大家觉得毕竟没有一个明确标准规定,比如“像我们这种轻工企业每年就产生几十千克的危险废物是不是也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其实,这个问题现行法律及相关管理办法已经讲的很清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以下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适用本办法:(一)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包括污水、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企业;(二)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四)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式堆存工业废渣库、电厂灰渣库企业;(五)其他应当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除此之外,各设区市主管部门每年都会发布年度环境应急预案应备案企业名录,企业应实时关注,另外,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明确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也要编制预案。

二、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什么时间做?


有人说在验收后,有人说在验收前,还有人说在试生产前?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制定的环境应急预案或者修订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向建设项目所在地受理部门备案。

因此,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应该在环境影响评价之后(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的项目),竣工环保验收之前。如企业存在试生产阶段,企业试生产内容包含调试行为,环境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在试生产前完成。

三、项目实施主体(企业)变更,突发环境应急预案需要重新编制并进行备案吗?


有人直接拿环境影响评价来做类比,认为不用重新(报批)备案,其实两者不具备可类比性,环境影响评价针对的是建设项目,只是主体变更不用进行重新报批。

根据《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第八条: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责任主体,根据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及时修订:(一)面临的环境风险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的;(二)应急管理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发生重大变化的;(三)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及报告机制、应对流程和措施、应急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五)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对环境应急预案作出重大调整的;(六)其他需要修订的情况。

因此,项目主体(企业)变更后,企业应当及时修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重新备案。

四、企业每三年修订一次环境应急预案是否每次都需要组织评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第六章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主要处置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环境应急预案有重大修订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受理部门变更备案。变更备案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办理。环境应急预案个别内容进行调整、需要告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应当在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告知原受理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环办应急〔2018〕8号)明确,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

从以上法律法规等文件可以看出,“重大修订”情形已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进行明确,且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对象为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相关文件,包括环境应急预案及其编制说明、环境风险评估报告、环境应急资源调查报告(表)等文本。如预案有重大修订,须编制四本报告并开专家评审会后备案;如无重大修订,近仅个别内容进行调整,可不开专家评审会,编制四本报告后直接备案。

但,如属地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评审的,需要按照属地主管部门要求进行。

五、关于“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事故应急池问题


一句话,挖池子要花钱,尤其对于一些体量小的企业,这笔费用是个不小的投资,再者,建大建小也涉及投资花费大小。各地专家对事故应急池的建设方式和容积计算存在不同的意见,如有些专家认为污水处理系统的调节池剩余容积可以用作事故应急池使用,但有些专家不认可。另外在事故应急池容积的计算上,有些专家认为可以利用企业内的雨水管网、生产车间(在车间出入口设置漫坡形成收集空间)收集部分事故废水,因而在计算事故应急池容积时作为V3(发生事故时可以转输到其它储存或处理设施的物料量)计算,最终得出不需建设事故应急池或事故应急池建设容积较小的结论。

目前,涉及到事故应急池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169-2018)《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19)《石化企业水体环境风险防控技术要求》(Q/SH 0729-2018)等。实践中,有的企业在事故发生后,利用围堰、防火堤、排水设施等暂存事故废水,可有效控制事故废水不进入外环境。而对于一般企业,没有具体的指导文件。另外,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对事故应急池有要求时,应按相关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

另:小编汇总了事故应急水池容积相关行业要求:

行业

企业/工业

规范

规定

农副食品加工

淀粉

《淀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3-2014

当调节池兼做事故排放池时,其容积计算应考虑事故排放的容量。

制糖

《制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8-2012

按最大日平均时流量的8-12h废水量设计。

冷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食品制造

味精

《味精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规范》HJ2030-2013

应能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的废水总量。

酿造

《酿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冷库

《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2010

冷库氨压缩机配备事故水池。

酒、饮料制造

饮料

《饮料制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8-2015

接纳最大一次事故排放废水总量,调节池兼废水事故池至少保证1-2天的废水容量。

酿造

《酔造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575-2010

应大于事故时最大废水产生量,或大于24h的综合废水排放总量。

纺织

纺织

《纺织工业企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25-2008

生产事故排水时应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大于一次事故排水量或特定排水量。

纺织染整

《纺织染整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71—2020)

应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排放的废水量。

皮革毛皮羽毛

制革

《制革及皮毛加工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3-2010

建设含铬废水的事故贮池。

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潭制品

人造板

《人造板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T50887-2013

化学品储罐(槽)区火灾消防水应设收集池;废水处理应设事故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家具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造纸和纸制品

制浆

《制浆造纸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1-2012

按《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设置足够容量的事故应急水池。

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石油加工、炼焦业

焦化

《焦化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2-2012

应设置事故池。

液氨储罐、煤气柜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钢铁焦化化产和液氨储罐、煤气柜;建设事故应急池。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化学原料及化

学制品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责任保险指引》JR-2017

事故池是最大储罐容量的两倍。

染料

《染料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36-2013

按一次事故的最大排水量设防,可按大于一个生产周期的废水量或大于4h的废水量。

合成氨

《合成氨企业环境守法导则》环办函[2014]979号

事故水池有足够的收集容量。

磷肥

《磷肥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4-2018

废水处理站应设置事故池;厂区受污染

的消防水应收集到全厂消防事故水池中;有效容积宜按废水处理站设计水量的12h-24h平均时流量计算。

硫酸

《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环发[2011J106号

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烧碱、聚氯乙烯

《烧碱、聚氯乙烯工业废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1-2016

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池;宜按无机废水、有机废水、活性氯废水、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分别设置;无机废水事故池容积宜按8h-12h平均时流量计,有机废水宜按12h-24h平均时流量计;氯乙烯废水、含汞废水、含镣废水宜根据最大一次排放量计。

氟化工

《氟化工行业废水和废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DB35T1626-2016)

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至少能够容纳12h事故排放的废水量。

化学物质

《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环办[2014]34号

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化学物质的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有毒有害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生产、储存或使用有毒有害的场所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医药制造

发酵类药

《发酵类药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4-2014

在生产车间应单独设置染菌倒灌废液事故收集池(罐)。

橡胶和塑料

橡胶

《橡胶工厂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69-2016

突发事故产生的废水应排人事故水池,设有初期雨水收集池的可兼做事故水池。事故水池容积随废水流失物体的体积、消防用水量及可能进入事故水池的水量等因素综合确定。

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钢铁

《钢铁工业废水治理及回用工程技术规范》HJ2019-2012

综合污水处理设施调节池的容积宜考虑事故容量。

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

有色金属

《有色金属工业环境保护工程设计规范》GB50988-2014

贮存和使用含重金属的液体和液氯、酸、碱等有害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事故池。事故池容积应按车间最大液体储存容器的容积及其附属管道内的液体体积,以及消防冲洗水量累加确定。

粗铅冶炼

《粗铅冶炼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环发[2013]39号

各类储罐配有容积充足的事故废水收集池。

铜冶炼

《铜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9-2018

铜冶炼废水处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有效容积按事故区域初期雨水量、消防用水量、物料泄漏量之和计算。

铅冶炼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7-2018

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物料泄漏量、消防水量和降雨量。

金属制品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通用设备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专用设备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汽车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印制电路板电子工程

《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8-2018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GB50814-2013

印制电路板企业应设置应急事故池,应急事故池的容积应综合考虑发生事故时车间当班设备的最大排水、事故时消防水量及可能进入应急事故池的降雨量。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水量;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容积不应小于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仪器仪表制造

电镀

《电镀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02-2010

应能容纳12-24h废水量。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

废铅酸蓄电池

《废铅酸蓄电池处理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519-2009

废铅酸蓄电池的资源再生装置应设置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控制系统外,还应配置报警系统和应急处理装置。

电力、热力生产

火电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查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液氨和油罐区建设事故应急池。

和供应

发电厂和变电

《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5352-2018

当设置总事故储油池,其容量宜按其接入油量最大一台设备的全部油量确定。

水的生产和供应(工业废水处理)

水污染

治理

《水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15-2012

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设置事故应急池。

污水处理

《升流式厌氧污泥床反应器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13-2012


根据生产情况和废水排放周期等综合因素设置事故池。

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要求》HJ73-2015

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高风险区应设置应急事故水池。

环境治理

危险废物填埋

《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发(2004)75号

应建渗滤液渗漏应急池。

卫生

医院

《医院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9-2013

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100%,非传染病医院应急事故水池容积不小于日排放量的30%。

煤炭开釆和洗选

选煤

《煤炭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821-2012

选煤厂应设置事故水池,并宜用浓缩机代替事故水池。

石油和天

然气开采

采油

《采油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41-2014

采油废水处理厂内应设置事故池。

黑色金属矿采选

钢铁

《钢铁工业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06-2017

选矿厂应设置事故池收集事故排放的矿浆。

有色金属矿采选

铜镍钴采选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56-2018

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应设置事故应急防范设施;事故池有效容积应考虑事故状态下最大液体泄漏量、消防水量和

降雨量。

交通运输、管道运输和仓储

公路

《公路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GB04-2010

公路桥梁跨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时,桥面排水宜排至桥梁两端并设置沉淀池处理。处理析面初期雨水或蓄集危险品泄漏物。

水运

《水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2018

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必须设置独立的应急处置池,容积不应小于40m3。

港口码头、危险品集装箱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现场检査及审査要点的通知》环办[2015]113号

港口码头罐区、危险品集装箱堆场等应建设事故应急池。

石油库

《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

一级石油库1000m3,二级石油库750m3,三级石油库500m3,四级石油库300m3。

港口

《港口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JTS149-1-2007

液体散货码头储存区的事故消防污水应收集处置。

石油库、石油储备库

《事故状态下水体污染的预防和控制规范》(QSY08190-2019)

石油库和石油储备库末端事故缓冲设施按一个罐组计。


六、什么是“五图一表”


相应有相当一部分人对这个“五图一表”感到陌生,这个是江苏省《关于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苏环办[2015]224号)的要求,为提高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备案时必须同时提供以下图件:(1)企业环境风险源平面分布图,须标注种类和数量;(2)企业周边水系及敏感保护目标分布图,须标注污染物可能扩散途径及控制措施;(3)企业事故污染物内部控制图,须标注雨、清、污水收集、排放管网分布及走向,应急池容量、控制阀节点等应急设施(备)详细情况;(4)风险监控预警及应急监测图,须标注风险监控点位及监测因子和点位;(5)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图及联络表,须注明应急职责和联系方式。各类图件应清晰规范、要素齐全,比例恰当。


虽然文件比较老,但依然有效。


七、关于环境风险物质的判定的问题


这个问题是部长信箱之前回复过的一个问题,原问题是“《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经判定也不属于第八部分),是否可认定其不属于环境风险物质。例如金属钠属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但不在《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叔丁醇为易燃物,也不在《企业 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附录A中 ”


回复是“有毒有害化学品种类多、数量大,《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环境风险物质清单依据我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美国环保局《化学品事故防范法规》、我国历史环境事件中出现的污染物名录、欧盟《塞维索指令》等提出,第八部分按照健康危险急性毒性物质、危害水环境物质等分类给出了环境风险物质临界量,对于不在附录A中的化学品,可不识别为环境风险物质。需要说明的是,随着研究和认识的深入,物质清单应不断补充、完善和动态更新。企业可根据自身涉及的化学品及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形,补充和确定突发环境事件环境风险物质。”


但实践中,附录A中未列出的物质往往通过类比来确定其“临界量”,这种自行加码的行为要求原因较复杂。


另外需提醒,风险物质的识别范围除了原辅料外,包含企业产品,危险废物、废气、废水等。


八、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问题,是否一定需要高级职称?是否一定需要省厅、设区市应急专家库中专家?


关于应急预案评审专家资格规定最明确的为《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中:


“4.3评审人员


评审人员及其数量由企业自行确定。


评审人员,一般包括具有相关领域专业知识、实践经验的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其中,评审专家可以选自监管部门专家库、企业内部专家库、相关行业协会、同行业或周边企业具有环境保护、应急管理知识经验的人员,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一般应当回避。


评审人员数量,原则上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风险企业不少于5人,一般环境风险企业不少于3人;其中,较大以上环境风险企业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可能受影响的居民代表、单位代表不少于2人。”


关于评审人员职称,目前生态环境部,省厅并无明确要求。但同时,属地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应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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