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平阳县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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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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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5/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ZJHPCG2024031901
二、项目名称:平阳县鳌江小学室外运动场提升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平阳县鳌江小学,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鳌江小学,平阳县水头镇梓兴路1栋5单元202室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阳县鳌江小学室外运动场提升工程项目(编号:ZJHPCG20240319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发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收到投诉书并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提出质疑,该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时间超过法定回复时间,在投诉人没有收到质疑回复的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法擅自开标。事实依据:投诉人在3月21日、3月25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该项目3月29日开标,3月30日投诉人才收到该代理公司质疑回复,该回复时间已经超过法定7日内回复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3月29日擅自开标无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投诉事项2: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分设置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分设置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3: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4: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3),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5: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项目班子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6: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对项目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已作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作以下规定:9、工程验收(1)工程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及验收:参照新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相关标准执行。(3)验收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由采购人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塑胶跑道、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各项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设置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纯粹是为操作中标非法设定,根据这些评分,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7: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对项目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已作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也作以下规定:9、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及验收:参照新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相关标准执行。(3)验收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由采购人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塑胶跑道、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各项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设置样品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第六十八条(九)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8: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杜绝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及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业绩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平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依法终止招标,追究采购单位、代理公司相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邮件交寄单(收据)、顺丰快递收件截图、短信截图、5月13日钱江晚报、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小学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投诉人在3月21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候,我方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的电话时,当场就回复了会发补充文件,在投诉人3月25日寄出的对更正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的时候,我方在3月26日收到质疑内容,本着严谨、公正、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修改后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在3月28日电话联系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及通知回复函已寄出,并与3月29日早上9点寄出了回复函(见附件)一日后即2024年3月30日,由质疑单位确认签收,时间并未超出7日。我方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已进行了回复并上报财政局备案。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本次投标价格分设置方式正是响应国家关于杜绝低价中标的规定,避免一些资质未达标的企业以低价中标,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贵公司提出的疑问不予认可。参考文献:2023年8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一文。其中指出:国家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就在上个月(7月11日),国家财政部正式对此作出答复。在此次公开的答复文件中,财政部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其中: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除此之外,财政部还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关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强化对低价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体系认证证书是可以写入到招标文件的。而从财政部指导案例4中,也可以看出只要三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满足相关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则三体系认证证书写入到招标文件是可以设置的。另外,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三体系,企业可以降低不良事件和事故的发生概率,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是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种优劣的判定,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将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商务评分条件,也可以帮助业主筛选出优质的供应商,从而保障能够顺利完成合同事宜。参考文献2:《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指导案例4号》关于三体系证书有具体详实判定。
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辩:招标文件设置业绩要求是合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辩: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内容除塑胶地坪以外,还有大量土建垫层施工内容。招标人按照工程招标相关条款设立工程建设人员资质要求合规,此次设置为加分项,而非资格审查项目,更不存在排他性。法律依据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依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施工招投标办法,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经理资格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两个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条中均提及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招标人自行填写,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
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辩:本次招标项目评审因素中所需提供的检测报告是作为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的依据,且检测标准均为国家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持有且并未将此作为投标门槛,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由此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妥。(3)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学生与塑胶跑道的亲密接触自然不可避免,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胶产品检测报告是保障本项目质量的重中之重。(4)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搜索关键词“塑胶”后,同类塑胶跑道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提供检测报告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某个潜在供应商所“特有”或“设置门槛”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辩:招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有权设置样品提供环节,文献无法直观反应投标人提供的塑胶产品质量情况,且对样品制作、递交方式和封装要求都做了具体描述,合乎规范。样品为项目验收重要比对依据,设立相应的评分项目合乎符合招投标程序。经过不少于5家生产厂家的调查,本次样品要求为行业基本要求,无排他性工艺配比。参考文献6: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一条:根据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需设定样品的,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规定递交样品的相关要求:(1)明确投标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等事宜;(2)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规格尺寸、材质、数量等要求;(3)如允许样品参数存在偏差的,招标文件中还须明确允许偏差范围,从而减少投标人的废标数量,增大了项目的竞争力;(4)如由采购人提供实样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还须明确投标人领取实样的方式,并明确采购人提供的实样是仅供参考,还是须按实样制作;(5)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样品作为日后履约验收的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对中标人的样品进行封存。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同时兼顾投标人的样品制作、运输等成本,尽可能人性化考虑,如采购成套产品或品目种类特别多的项目,采购人应尽可能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具有代表性的小件材料、主要零配件样品或模型小样等,其余产品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实物图片即可。
针对投诉事项8的答辩:招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采购人从保障其消费权益的角度作出的,供应商满足不了这个要求,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本地化服务条款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越是精密设备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越是重要,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在本项目中,资格条件未设置售后服务的门槛,未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售后响应时间为加分项,而不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售后响应越快越便捷就多得分,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其与投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密切关系。售后服务得分少的供应商,可以通过降低其报价或提高其技术参数从而多得分,因此,该加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小学提供了投诉事项答复、快递物流单、项目履约情况说明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招标程序合法、合理,有长期稳定的材料供应商,降低成本时保质保量,在浙江地区有多个案例,并提供了本项目履约情况说明、浙江其他地区中标项目采购合同及竣工验收单等相关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HPCG2024031901)。于2024年3月1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评审细则更正公告,于2024年3月29日开评标,并于2024年4月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提出质疑,该代理公司质疑回复时间超过法定回复时间,在投诉人没有收到质疑回复的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违法擅自开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3月29日擅自开标无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投诉人于2024年3月21日、3月25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点寄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时间并未超出7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另,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编号:5402-347259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留言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2/t20200221_3472595.htm)故投诉事项1不属于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评分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4527-367463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本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类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设定报价评分和综合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完成类似塑胶运动场(含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和其他专业活动场地等)的业绩”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用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采购文件明确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评审因素设置“项目管理班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等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组织机构是否完整,由专家打分。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都1.1-2分,部分可行的得0-1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的得2分。”明确了项目管理班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组织机构完整度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投诉人主张此评审条款“用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职称、专业配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6:评审因素“塑胶跑道、硅PU面层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针对透气型跑道成品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透气型跑道固体原材料、非固体原材料、硅PU球场样块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硅PU非固体原材料、人造草坪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明确了检测标准及内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提及的“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塑胶跑道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8: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及质保期后售后服务的项目及费用承诺,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另有其他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由专家综合打分。”为评审因素,本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投诉人主张“用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
平阳县财政局-中驰.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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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名称:平阳县鳌江小学室外运动场提升工程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越城区城东秀水苑桃李阁4幢504室
被投诉人:平阳县鳌江小学,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平阳县鳌江镇吉祥路鳌江小学,平阳县水头镇梓兴路1栋5单元202室
序号 | 相关供应商 | 供应商地址 |
1 | 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上海市闵行区友东路83号401室 |
序号 | 当事人 | 当事人地址 |
1 |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对平阳县鳌江小学室外运动场提升工程项目(编号:ZJHPCG202403190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发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4月1日收到投诉书并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提出质疑,该代理机构质疑回复时间超过法定回复时间,在投诉人没有收到质疑回复的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违法擅自开标。事实依据:投诉人在3月21日、3月25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该项目3月29日开标,3月30日投诉人才收到该代理公司质疑回复,该回复时间已经超过法定7日内回复时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3月29日擅自开标无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投诉事项2: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分设置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事实依据: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分设置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3: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一、商务资信分 | 30分 | ||
1 | 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并提供在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网页查询截图(须显示网址),且显示有效,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不得分。 | 3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4: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2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供应商2020年以来完成类似塑胶运动场(含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和其他专业活动场地等)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 业绩证明资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①、②、③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 2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投标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3),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5: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3 |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 | 项目管理班人员、技术人员(包括单不限于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等)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等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组织机构是否完整,由专家打分。 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都1.1-2分,部分可行的得0-1分。 | 3 |
4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的得2分。 须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 | 2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1、用项目班子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6: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5 | 塑胶跑道、硅PU面层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 | 1、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透气型跑道成品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2、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透气型跑道固体原材料、非固体原材料符合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检测合格报告(4分); | 4 | ||
3、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硅PU球场样块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
4、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硅PU非固体原材料符合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检测合格报告(4分); | 4 | ||
5、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造草坪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
注:以上评分项须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加盖公章编入商务技术投标文件中,若检测报告带二维码须保证二维码清晰可扫描,否则不得分。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对项目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已作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作以下规定:9、工程验收(1)工程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2)▲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及验收:参照新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相关标准执行。(3)验收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由采购人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塑胶跑道、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各项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设置上述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加分条件,纯粹是为操作中标非法设定,根据这些评分,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量体裁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7: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6 | 样品 | 评标专家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样品一:13mm厚透气型塑透气胶面层、样品二:8mm硅PU塑胶面层、样品三:30mm厚免填充人造草坪)进行评分: 1.根据样品表面色泽是否鲜艳均匀、无色差、无刺激气味、富有弹性等进行打分; 2根据样品防滑层与底胶粘合是否牢固、均匀等进行打分; 3.根据样品接缝是否平直,无凹凸、裂痕、起鼓、起泡、脱层现象等进行打分。 根据样品的3个方面进行评审:满足整体采购需求的得15分,基本满足需求得的7分,不满足的得0分。 | 15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样品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样品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况且采购文件第二部分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对项目材料的技术参数、质量要求、质量保证已作明确规定,对项目验收也作以下规定:9、工程验收 (1)工程质量要求: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塑胶场地面层施工及验收:参照新国标《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GB36246-2018)相关标准执行。(3)验收前,中标供应商须提供由采购人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塑胶跑道、原材料的合格检测报告,各项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设置样品纯粹是为操作加分非法设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三)、(六)、(八)、第六十八条(九)及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法律依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二)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三)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五)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六)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八)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九)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十)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法律依据3、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
投诉事项8: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
2、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及质保期后售后服务的项目及费用承诺,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另有其他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由专家综合打分。 ①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5-4分; ②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1-2.5分; ③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足的,得0-1.0分。 | 4 |
上述评分内容违法。事实依据:用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的;(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三原则:1)、是否出现限制地域、品牌、型号;2)、是否出现明显的倾向性意见和特定的性能指标;3)、影响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况。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为了杜绝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腐败,为了杜绝人为操作、串标、哄抬投标价格的情况出现,根据政府采购法五十三条(二)规定:“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及五十四条规定:“询问或者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采购人应当暂停签订合同,业绩签订合同的,应当中止履行合同”,要求平阳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依法终止招标,追究采购单位、代理公司相关违法操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投诉人绍兴中驰体育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了质疑函、质疑回复函、邮件交寄单(收据)、顺丰快递收件截图、短信截图、5月13日钱江晚报、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证据。
被投诉人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小学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投诉人在3月21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时候,我方工作人员在接到投诉人的电话时,当场就回复了会发补充文件,在投诉人3月25日寄出的对更正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的时候,我方在3月26日收到质疑内容,本着严谨、公正、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修改后的质疑内容进行了认真的核实在3月28日电话联系投诉人说明情况以及通知回复函已寄出,并与3月29日早上9点寄出了回复函(见附件)一日后即2024年3月30日,由质疑单位确认签收,时间并未超出7日。我方针对投诉人提出的质疑已进行了回复并上报财政局备案。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本次投标价格分设置方式正是响应国家关于杜绝低价中标的规定,避免一些资质未达标的企业以低价中标,扰乱正常的政府采购秩序。贵公司提出的疑问不予认可。参考文献:2023年8月18日,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价法适用范围》一文。其中指出:国家财政部将规范最低评标(审)价法的适用范围,授权评标委员会拒绝不合理低价,遏制恶性低价竞争。据了解,今年两会期间,有代表在建议中反映了“滥用最低价中标”“最低价中标导致产品质量和安全难以保障”等问题。就在上个月(7月11日),国家财政部正式对此作出答复。在此次公开的答复文件中,财政部要求采购单位合理确定采购需求和最高限价,科学选择采购方式和评审方法,避免在需求不清的情况下以最低价成交而导致无序竞争。其中:最低评标(审)价法适用范围限定为具有通用的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对于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大型装备、专业化服务等项目,采购人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围绕产品性价比进行评审,鼓励采购技术创新、质量过硬的产品。简单来说,就是除了技术、服务标准明确、统一的这类“够用就好”的项目,“最低价”评审或将失效。除此之外,财政部还进一步提出与之相关多方面措施,进一步强化对低价投标行为的打击力度!
针对投诉事项3的答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三体系认证证书是可以写入到招标文件的。而从财政部指导案例4中,也可以看出只要三体系认证证书的设置满足相关条件,不构成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情形,则三体系认证证书写入到招标文件是可以设置的。另外,三体系认证所针对的是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通过建立和实施三体系,企业可以降低不良事件和事故的发生概率,减少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是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一种优劣的判定,是企业市场竞争力的体现。将三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商务评分条件,也可以帮助业主筛选出优质的供应商,从而保障能够顺利完成合同事宜。参考文献2:《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指导案例4号》关于三体系证书有具体详实判定。
针对投诉事项4的答辩:招标文件设置业绩要求是合法的。《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针对投诉事项5的答辩:本次招标项目施工内容除塑胶地坪以外,还有大量土建垫层施工内容。招标人按照工程招标相关条款设立工程建设人员资质要求合规,此次设置为加分项,而非资格审查项目,更不存在排他性。法律依据4:《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资格审查应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二)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依据招投标法、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施工招投标办法,招标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项目经理资格的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两个文件的“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1.4.1条中均提及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由招标人自行填写,在使用说明中明确“以空格标示的由招标人填写的内容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具体化”。
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辩:本次招标项目评审因素中所需提供的检测报告是作为符合本项目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的依据,且检测标准均为国家标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没有要求投标单位持有且并未将此作为投标门槛,没有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由此检测报告可以作为质量的判断依据,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产品的检测报告是有依据的,并无不妥。(3)由于近年来毒跑道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社会反响强烈。学生与塑胶跑道的亲密接触自然不可避免,杜绝毒跑道事件发生,保障全体师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塑胶产品检测报告是保障本项目质量的重中之重。(4)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搜索关键词“塑胶”后,同类塑胶跑道项目采购文件中诸多项目在评分项中,均设置检测报告作为评分项,提供检测报告是该行业招标采购中普遍要求并与采购需求息息相关,并不存在某个潜在供应商所“特有”或“设置门槛”来限制其他潜在供应商的情况。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辩:招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有权设置样品提供环节,文献无法直观反应投标人提供的塑胶产品质量情况,且对样品制作、递交方式和封装要求都做了具体描述,合乎规范。样品为项目验收重要比对依据,设立相应的评分项目合乎符合招投标程序。经过不少于5家生产厂家的调查,本次样品要求为行业基本要求,无排他性工艺配比。参考文献6: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第一条:根据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加强政府采购源头管理的重要内容,是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发挥采购政策功能、落实公平竞争交易规则的重要抓手,在采购活动整体流程中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七条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遵循预算、资产和财务等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项目需设定样品的,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规定递交样品的相关要求:(1)明确投标样品提交和退还时间、地点等事宜;(2)详细列明投标样品的规格尺寸、材质、数量等要求;(3)如允许样品参数存在偏差的,招标文件中还须明确允许偏差范围,从而减少投标人的废标数量,增大了项目的竞争力;(4)如由采购人提供实样的项目,招标文件中还须明确投标人领取实样的方式,并明确采购人提供的实样是仅供参考,还是须按实样制作;(5)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样品作为日后履约验收的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须明确对中标人的样品进行封存。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同时兼顾投标人的样品制作、运输等成本,尽可能人性化考虑,如采购成套产品或品目种类特别多的项目,采购人应尽可能降低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可要求投标人提供便于运输和携带具有代表性的小件材料、主要零配件样品或模型小样等,其余产品可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实物图片即可。
针对投诉事项8的答辩:招标人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要求供应商提供售后服务,是采购人从保障其消费权益的角度作出的,供应商满足不了这个要求,采购人的正当权益就无法得到保障。本地化服务条款是很重要的条款,特别是对于采购人而言,越是精密设备或是社会影响力大的项目,中标人的售后服务能力越是重要,本地化服务的要求也越严格。在本项目中,资格条件未设置售后服务的门槛,未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售后响应时间为加分项,而不是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售后响应越快越便捷就多得分,符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其与投标人的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有密切关系。售后服务得分少的供应商,可以通过降低其报价或提高其技术参数从而多得分,因此,该加分项不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或限制外地供应商。被投诉人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平阳县鳌江小学提供了投诉事项答复、快递物流单、项目履约情况说明等证据。
相关供应商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本公司招标程序合法、合理,有长期稳定的材料供应商,降低成本时保质保量,在浙江地区有多个案例,并提供了本项目履约情况说明、浙江其他地区中标项目采购合同及竣工验收单等相关证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项目编号:ZJHPCG2024031901)。于2024年3月19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3月22日发布评审细则更正公告,于2024年3月29日开评标,并于2024年4月1日发布成交结果公告,上海舜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二、投诉事项中涉及的采购文件评分细则情况:
序号 | 评审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一、商务资信分 | 30分 | ||
1 | 供应商管理体系认证 | 供应商具有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每个得1分,最多得3分。 注:须提供有效的证书扫描件,并提供在官网“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网页查询截图(须显示网址),且显示有效,加盖供应商电子签章,否则不得分。 | 3 |
2 | 类似项目业绩 | 投标供应商2020年以来完成类似塑胶运动场(含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和其他专业活动场地等)的业绩,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最高得2分。 业绩证明资料:①中标通知书;②合同;③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证明材料;①、②、③证明材料缺一不可。 | 2 |
3 | 项目班子人员配备 | 项目管理班人员、技术人员(包括单不限于质量员、材料员、施工员、资料员等)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等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组织机构是否完整,由专家打分。 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都1.1-2分,部分可行的得0-1分。 | 3 |
4 | 项目负责人 | 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的得2分。 须提供相关注册证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电子公章,否则不得分。 | 2 |
5 | 塑胶跑道、硅PU面层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 | 1、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透气型跑道成品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2、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透气型跑道固体原材料、非固体原材料符合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检测合格报告(4分); | 4 | ||
3、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硅PU球场样块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
4、投标供应商提供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硅PU非固体原材料符合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的检测合格报告(4分); | 4 | ||
5、投标供应商提供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人造草坪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满足GB36246-2018《中小学合成材料面层运动场地》合格的检测报告(4分); | 4 | ||
注:以上评分项须提供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查询截图和网址链接加盖公章编入商务技术投标文件中,若检测报告带二维码须保证二维码清晰可扫描,否则不得分。 | |||
技术分 | 49分 | ||
6 | 样品 | 评标专家对投标供应商提供的样品(样品一:13mm厚透气型塑透气胶面层、样品二:8mm硅PU塑胶面层、样品三:30mm厚免填充人造草坪)进行评分: 1.根据样品表面色泽是否鲜艳均匀、无色差、无刺激气味、富有弹性等进行打分; 2根据样品防滑层与底胶粘合是否牢固、均匀等进行打分; 3.根据样品接缝是否平直,无凹凸、裂痕、起鼓、起泡、脱层现象等进行打分。 根据样品的3个方面进行评审:满足整体采购需求的得15分,基本满足需求得的7分,不满足的得0分。 | 15 |
7 | 施工组织方案 | 施工材料设备选型情况(4分);根据选用的施工材料对项目需求的满足程度,及其配置的科学性、合理性,对项目实施的有利程度进行评审。科学合理的得2.5-4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2.5分,一般的得0-1分。 | 4 |
针对本项目的工程概况、施工组织以及现场施工的总体设想和方案(4分):根据方案的全面性、合理性以及对本项目的针对性进行评审。科学合理的得2.5-4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2.5分,一般的得0-1分。 | 4 | ||
针对本项目的重要节点、施工难点部位的制作及施工特点需采取的专门施工技术(3分): 要求方案有完善程度、合理性、可行性、先进性、可靠性,相应的质量控制手段针对本项目有独到的见解,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1.9分,一般的得0-1分。 | 3 | ||
施工总工期承诺以及针对本项目的施工阶段划分与各阶段进度计划的满足程度及保证措施(3分):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1.9分,一般的得0-1分。 | 3 | ||
根据投标人对塑胶跑道、硅PU球场、人造草球场的维护保养措施的合理性、完善程度进行打分(3分)。方案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2分,一般的得0-1分。 | 3 | ||
针对本项目的安全文明生产施工的目标及保证体系措施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3分):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1.9分,一般的得0-1分。 | 3 | ||
8 | 效果图 | 根据投标人施工方案的效果图、展示图的完整性、创意性及内涵(5分)。效果图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等因素综合评分。完全满足的得3.1-5分,基本合理可行的得1.1-3分,一般的得0-1分。 | 5 |
9 | 售后服务 | 1、供应商承诺的塑胶跑道、硅PU球场和人造草坪球场的质保期在免费质保期2年的基础上,质保每增加一年得2分,最高得6分。 须提供承诺函,并加盖供应商电子盖章,否则不得分。 | 6 |
2、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及质保期后售后服务的项目及费用承诺,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另有其他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由专家综合打分。 ①科学合理、完全满足项目需要的,得2.5-4分; ②基本满足项目需要的,得1.1-2.5分; ③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足的,得0-1.0分。 | 4 |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对该项目采购文件及更正文件提出质疑,该代理公司质疑回复时间超过法定回复时间,在投诉人没有收到质疑回复的情况下,采购人及代理公司违法擅自开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3月29日擅自开标无效!”根据在案证据显示,投诉人于2024年3月21日、3月25日对该项目采购文件评审细则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4年3月29日上午9点寄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于2024年3月30日签收,时间并未超出7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另,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编号:5402-3472595)“《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十七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因此,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是供应商提起投诉的理由,而非投诉事项。”(留言网址:http://www.mof.gov.cn/gongzhongcanyu/zixunfankui1/gks/202002/t20200221_3472595.htm)故投诉事项1不属于投诉事项。
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该采购文件第七部分四、评审细则中技术、服务、资信业绩综合评分设置80分,报价评分20分,并采用明标形式,是操作单位为了谋取中标,特定设置上去的,有明显的倾向性,会导致高价中标,造成国家财政资金损失,是腐败行为,违反政府采购三原则,应取消。”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答复(留言编号:4527-367463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并未对工程项目的价格分值权重进行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工程项目的价格分权重。”本项目属于建设工程类项目,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设定报价评分和综合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该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设置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为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八)及政府采购三原则”,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被投诉人在投诉事项答复材料中对上述评审因素设置合理性分别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证书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业绩情况,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完成类似塑胶运动场(含田径场地、球类场地和其他专业活动场地等)的业绩”为评审因素,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投诉人主张“用供应商特定的项目业绩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采购文件明确标的对应行业为建筑业,评审因素设置“项目管理班人员、技术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等情况是否满足工程需要,组织机构是否完整,由专家打分。人员配置科学合理的得2.1-3分,基本合理可行的都1.1-2分,部分可行的得0-1分。”“项目负责人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建造师的得2分。”明确了项目管理班人员和技术人员的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组织机构完整度要求,项目负责人建造师注册证书要求,投诉人主张此评审条款“用项目管理班子人员是否配备齐全、专业经验、学历职称社保、建造师注册证书等情况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投标人,限制小微企业”,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被投诉人在投诉答复材料中对设置合理性作了解释说明。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本机关亦未发现前述职称、专业配置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6:评审因素“塑胶跑道、硅PU面层产品质量及技术参数”针对透气型跑道成品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透气型跑道固体原材料、非固体原材料、硅PU球场样块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硅PU非固体原材料、人造草坪物理机械性能和有害物质含量及有害物质释放量明确了检测标准及内容,与项目的实际需要相适应,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个别操作单位特有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条件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另投诉人提及的“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实质系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事项,与采购活动评审环节中判断响应产品是否满足采购需求之间,分属不同阶段,彼此不可替代,故对其主张“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不予支持。另投诉人主张“该项目在未开标之前就确定中标单位”,但未能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或者明确线索指向,本机关在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亦未发现存在前述不当情形,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可以要求供应商在响应环节提供样品。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塑胶跑道样品,并明确规定了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并无不当,投诉人主张“用样品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这些检测报告不能代表该项目实地取样的透气型(渗水型)塑胶面层、硅PU面层、人造草材料的检测数据,与采购文件质量要求实际检测无关,与竣工验收实际检测无关”,但未提供具体有效证据材料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8:本项目采购标的为塑胶跑道改造,设置“根据供应商所提供的售后服务承诺、售后响应时间、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及质保期后售后服务的项目及费用承诺,或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售后服务要求外另有其他更优、更合理的售后服务承诺,由专家综合打分。”为评审因素,本机关调查处理过程中,未发现“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投诉人主张“用售后服务点的便捷性来加分设置门槛,限制潜在的投标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2、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等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5月09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平阳县财政局
2、联 系 人:周女士
3、联系电话:0577-63889763
附件信息:
平阳县财政局-中驰.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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