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ep-yqqt202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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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元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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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正文

宿州市埇桥区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CT 项目澄清公告
 
各潜在投标人:
宿州市埇桥区非乙类医用设备集中采购 CT 项目(项目编号:EP-YQQT2023004)有关答疑澄清如下:
质疑事项1:2.4 焦点至扫描野中心距离 ≤560mm 2.5 焦点至探测器距离 ≤985mm
事实依据:该参数为安科独家参数,不满足三家,严重违背公平公正竞争原则,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2:2.2 机架物理倾角 ≥±30 度
事实依据:数字倾角±30°同样能够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3:5.2 扫描床最大载重量 ≥160kg(±0.25mm 移床精度)
事实依据:该参数故意设置排除其他优秀厂商,目前经济型CT承重力均在150kg,且根据国人身体形态的情况,150kg能够满足临床使用需求。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4:3.9 高压发生器物理功率 ≥42kW
事实依据:该参数只有联影、安科能够满足,同时功率越大,剂量越大,辐射越大,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5:★4.3 .1每排探测器单元数量: ≥840(提供技术白皮书证明)
事实依据:在设备Z轴覆盖范围相同,扫描视野也相同的情况下,人为地加大探测器单元总数并无临床意义,并且过细的探测器切分反而带来更大的电子噪声。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6:★4.3 .2探测器采样率: >4600 view/rotation(提供证明:标注技术白 皮书相关条款具体页码数)
事实依据:该参数只有联影、安科能够满足,目前各厂家均在2300左右,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7:8.2 密度分辨率 ≤3mm@3%(≤14mGy)
事实依据:密度分辨率是鉴别细小病灶的能力,该参数过低,并不能够使医院采购到高性能的CT设备,建议修改。
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8:招标要求具有明显倾向性
事实依据:
( 一) 基本要求:所投产品为厂家 2019 年以后新上市机型。
解释说明:此项目条款具备明显倾向性,人为设置有效期时间,属于无视NMPA注册证有期管理相关法律政策。限制上市时间会造成近期上市的产品获得特殊竞争优势,并且这类产品没有经过长期临床验证,不能保证设备稳定可靠和满足临床需求。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9:参数设置有问题,目前市面上没有此参数的设备3.6 球管大焦点尺寸 ≥1.7mm2
解释说明:焦点越小图像质量越好是业内共识,参数要求竟然要求≥1.7mm2有违常理,参数设置明显错误,该参数目前市面上不管进口还是国产设备没有任何设备有符合此条参数的,不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0:★8.1 空间分辨率 0%MTF ≥19LP/CM (提供技术白皮书证明)参数设置明显带有偏向型,且不具备先进性
解释说明:该参数要求只有某公司的产品能够满足,且标记为“★”,设置为了重要参数,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也会导致满足此参数的厂家不足三家,不符合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1:★2.1 机架孔径 ≥70cm,(提供证明:标注技术白皮书相关条 款具体页码数)
1.事实依据:65cm能够满足临床使用需求,建议修改。
2.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2:2.3 三维激光定位系统 具备激光定位系统精确度:≤1mm
1.事实依据:该参数为独家参数,建议修改。
2.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3:9.6头部扫描自动 FOV 定位:具备,9.7肺部扫描自动 FOV 定位:具备
1.事实依据:该参数为独家参数描述,建议修改。
2.法律依据:根据商务部令2014年第1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 第二十一条规定: “招标文件的技术、商务等条款应当清晰、明确、无歧义,不得设立歧视性条款或不合理的要求排斥潜在投标人。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4:2.6扫描架控制面板一套:可移动
1.事实依据:具备可移动扫描架控制面板的设备仅有两家,不满足三家的开标要求存在严重排他性,违背了招标投标法中公平公正的原则。建议修改为2.6扫描架控制面板一套:具备
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5:3.4球管最小电压≤80KV
1.事实依据:球管最小电压≤80KV不具备设备先进性,几乎所有厂家的最小管电流都具备70KV,以解决搞电离辐射问题,80KV已经不能满足临床低剂量检查的需求,此此参数设置的目的为设置排他性。建议修改参数为3.4球管最小电压≤70KV。
2.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一章总则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回复:经调查满足此参数的供应商满足三家及以上。不存在唯一性、排斥性;综上所述:按原招标文件执行。
质疑事项16: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履约能力6分,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供应商每提供一个业绩得1分,满分6分。
注:每份业绩须同时提供供货合同、交货(或随货同行)清单、合同采购方履约完成相关证明资料。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必须含有本次采购的产品,且业绩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品牌、型号须与本次所投品牌、型号一致。未提供的不得分。”
请问:提供厂家的业绩是否得分。
回复:供应商业绩及厂家业绩均可得分。每份业绩须同时提供供货合同、交货(或随货同行)清单、合同采购方履约完成相关证明资料。所提供的业绩证明必须含有本次采购的产品,且业绩证明文件中的设备品牌、型号须与本次所投品牌、型号一致。未提供的不得分。
 
本答疑澄清公告是招标文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澄清未列出的事项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如招标文件与本澄清公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澄清公告为准。
 
采购人:宿州市埇桥区道东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代理机构:安徽元良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15日
 
附件
答疑回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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