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徐东峰
中标联系人朱承龙
公告正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坤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周村区王村镇中央、大尚片区棚户 区改造(二期)电力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周村区王村镇中央、大尚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电力工程。
2.工程地点:周村区王村镇泉王路以北,宝山路以东,西铺村村道以东,102 省道 以南。
3.立项审批编号:周发改审发<2017>35 号、周发改项函字<2018>6 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工程内容:包括配电室安装、箱式变压器安装、一户一表安装、10KV 线路安装 等工程。
6.工程承包范围:设计施工图中范围内配电室部分的变压器、成套高、低压柜安 装、一户一表及外线部分的电缆敷设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12 月 1 日,以发包人批准的开工申请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23 年 4 月 3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1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 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实际开工时间以现场通知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叁仟贰佰壹拾捌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陆角伍分;小写:(¥ 免费注册即可查看.65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人民币(大写):玖拾柒万陆仟肆佰贰拾贰元伍角玖分 1
(¥976422.59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22827875.94 元
人民币(大写):贰仟贰佰捌拾贰万柒仟捌佰柒拾伍元玖角肆分;(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1704566.43 元
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万肆仟伍佰陆拾陆元肆角叁分;2.合同价格形式: 单价合同 。
五、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朱承龙 专业:机电 级别:二级 注册编号:鲁 2372021202234231
项目技术负责人姓名:罗震 六、合同文件构成
职务:技术负责人;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3)通用合同条款;
(4)招标文件、投标函及其附录;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 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 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 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 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1 日签订。本合同于 2022 年 12 月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淄博市周村区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生效。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叁份,承包人执叁份。监督部 门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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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略)
采用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2017-0201)版本“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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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书面确认的对合同内容有实质 性影响的会议纪要、签证、设计变更等资料。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监理人:
名称:淄博建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资质:乙级资质;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在本合同范围内,按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监 理规范(GB/T50319-201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 同》等文件规定的监理工作权限、责任、义务以及发包人的合理要求,对本工程施工 阶段、保修阶段的质量、投资、进度、安全等进行全面的监理及项目内部各方面关系 的协调。
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下达开工令、停工令(局部紧急情况除外)、复工令、工程设计变更、工期延长、造价变动因素以及索赔事项。
未尽事宜详见《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1.1.2.2 设计人:
名称:山东知行仁和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方提 供的施工场地。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通用条款。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5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施工进场前提供图纸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伍套施工图纸;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及相关变更。
1.6.2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开工日期前 7 天;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不少于三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14 天内。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开工前 7 天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陆套图纸。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7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设 计变更除外)。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 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 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
1.11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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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 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 行通用条款。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 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
2.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名:徐东峰;姓
联系电话:
0533-2276189;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施工监督;(2)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进度计划;(3)组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4)审核确认已完工程量报 告,审批进度款支付申请;(5)办理签证,接收会议纪要及工作联系单;(6)组织 验收、办理结算;(7)代表发包人履行合同,所有工程结算依据资料及现场签证均 需发包人代表签字等。(8)督促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协调施工现场合同各方面的 关系,调度各方解决工程质量,进度和安全文明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协调有关设计和 技术签字。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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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3.1.1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完整竣工图纸及竣工 图电子文档。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资料 4 套(含竣工图)。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书面及电子文档。
3.1.2 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 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 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朱承龙
身份证号:37098319880212183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二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鲁 2372021202234231;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鲁建安 B(2021)0900849;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权代表承包人履行合同,并常驻施工现场,直接负责本工程施工中的各项工作。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须常驻现场,每月出勤不少 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发包人将对项目经理进行现场考勤考核,每 缺勤一次罚款 1000 元;缺勤两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 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处 以 3 万元罚款,责令限期提交劳动合同并补缴社会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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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同意 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每发现一次罚款 1000 元;发现两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 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项目经 理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特殊原因确需更换项目经理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可以更 换,但须缴纳罚款 5 万元。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包人限期内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处以 5 万元罚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工程开工前 2 天 。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处以 3 万元罚 款,承包人承担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 括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每月出勤不少于 26 天,如需外出,须经发包人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更换 技术负责人的罚款 10000 元/次、更换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每人罚款 5000 元/次,同时发包人有权更换项目相关人员直至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 担。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包括 技术负责人、安全员等)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发包人对其进行现场 考勤考核,每缺勤一次罚款 1000 元;缺勤二次及以上,发包人即有权解除合同,由此 产生的后果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其他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 分包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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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 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2、由 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建设单位作为监督方监管合同的实施 3、其他约定 。3、其他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见通用条款。已完成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另行约定。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否。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无。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四控”、“两管”、“一协调”。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详见发包人与监理人的合同。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 承担办公场所,生活自理。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 进行确定:(1)执行通用条款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合格。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 5.1 款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为:达不 10
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人返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 间返工,直到符合质量要求为准,并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 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 省市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建设单位按照省发布费率 的标 准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建设单位分期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必须确保安全文明施工费专款专用。
7.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招标文件约定。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开工前7天内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14天内。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 5 天内。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所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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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合同签订后、开工前。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工期每延误一天,按 工程总造价额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 3%。
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它情况:因设计变更造成的工期顺延,应由承包人提出工期 顺延的书面申请,由监理工程师审核,并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申请顺延工期的,应严 格按照规定进行签证,未签证的,工期不予顺延。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八级及以上的大风;(2)持续降水 72 小时且降雨量为 400mm 以上;(3)39 摄氏度以上并持续 7 天的高温 天气;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按补充条款 3,检验试验费由发 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本地规定到有资质试验单位进行试验。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配备材料取样装置及工具。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1.2 现场工艺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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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 调整: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 工程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 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 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 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 式计算: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 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 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 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 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 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 13
定单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 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 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 目中,也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 及利润补偿。
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按以下原则确定: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 及有关计价要求;工程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本工程量清单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2016 版《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 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 算规则(2022 版)》及相应计算规则、费用定额,《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费用规则的通 知》(鲁建标字〔2022〕7 号)、《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淄博市建设工 程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淄建发<2022>11 号)等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材料参照 2022 年《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中信息价和市场价确定;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工程造价 管理机构现行规定计算。人工工日单价安装工程按单价 95 元/工日计算,市政工日 86 元/工日计算,《淄博工程造价指南》信息价格没有的执行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 共同确认的材料价格。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承包人共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承包人依法组织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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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 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 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审批,
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 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 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 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 天内与承包 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 留存。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1 种方式确定。
第 1 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 收到申请后 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 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 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 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5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 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 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单价+8%以内(含)、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 或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 行期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 变化引起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 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 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 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 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 同价款;③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 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 估价的约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 16
化时,按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 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人工单价超 8%、主要材料单价超±5%,机械台班单价超±10%时,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整表进行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 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 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 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本项目无预付款。
预付款支付期限:/。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 建筑与装 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 单计价规则》(2011)。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补充条款 7。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7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详见补充条款 7。
严格执行《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淄人社发〔2019〕36 号),发包人在项目开工后 15 日内,按合同造价*2%拨付该项目工资性工 程进度款金额为 643638.77 元至总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户。发包人应于每月 25 日前,根据总包单位上月工资发放总额据实向专户进行补足(补足至不少于合同造价的 2%数 额),以此类推至工程施工结束。发包人连续两次 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性工程进度款 的,总包单位有权停工,直至工资性工程进度款拨付到位,停工期间所产生损失由发包 人承担。(该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设立及管理详见发承包双方按规定签订的《建设 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资金托管协议》)。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收到申请 15 天内。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收到后 15 天内审完签发。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签发证书后 30 天内完成支付。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通用条款。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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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3.2.5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 条款 13.2.5。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 13.2.5。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3.3.3。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3.6.1。
14、竣工结算
14.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15 天内向 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14.1。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2。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2。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执行通用条款 14.2。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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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根据发包人要求的份数提交。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1。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执行通用 条款 14.4.2。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14.4.2。
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约定:提供竣工图五套。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施工完成后分别进行验收、结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4 个月。(不得超过 24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淄博市建 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 号文)的规定,淄博市行政区域内的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2)3%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 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量保证金不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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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执行 通用条款。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 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 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违约责任:执行通用条款。
(7)其他:/。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双方另行协商。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执行通用条款 16.2。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16.2.3。
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 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合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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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①风力 8 级及以上的大风;②24 小时内连续雨量达 50mm 以上的大雨;③6 级及以上的地震;④战争、动乱、洪水、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他非发 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⑤疫情影响。以上约定以政府部门发布的公告为准。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8. 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 。
20. 争议解决
20.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
20.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20.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20.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1)向 淄博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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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条款
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 材料暂估价的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 费+税金。
2、工期约定:
工期确定以《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为基准,压缩工期天数在定额工期 的 35%(含)以内为合理工期,超过者,为任意压缩工期,任意压缩工期,影响工程质 量和安全,导致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压缩的工期 天数在 20%(不含)以上时,超过部分计取赶工补偿费用,赶工补偿费按税前工程造价 的 3 %计算(不超过工程造价的 3%)。
3、材料设备保管费用的补充约定:
(1)保管费计费标准:材料的采购及保管费率为 2.5%。根据采购与保管分工或方 式的不同,按下列比例分配:
(i)发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承包人随用随领,采购 及保管费全部归发包人。
(ii)发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交由承包人保管,发包人计取采购及 保管费的 60%,承包人计取 40%。发包人采购并付款,交提货单由承包人提运时承包人 计取 60%,发包人计取 40%。
(iii)承包人采购、付款、供应至施工现场,并自行保管,采购及保管费全部归 承包人。
(2)承包人按规定计取的材料正、负差价,不另计取采保费。
(3)承包人按规定退供料款时,不计退税金。
4、人工工日 95 元∕工日,市政工日 86 元∕工日。当施工期内公布的综合工日市 场指导单价比招标时公布的综合工日市场指导价波动幅度在±8%(含 8%)以内的,不 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过±8%,其超过部分由发包方承担。
5、承包方供材的结算方式:材料价格执行投标报价,当施工期内公布《淄博工程 造价指南》或淄博造价信息网公布的同期价格(对于没有发布信息价格的材料,其价格 按照双方共同考察的市场价格或按甲乙双方按合同约定确定的价格)与招标控制价相比 23
波动幅度在±5%(含 5%)以内,材料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波动幅度超过±5%,其超过部分进行找差。
6、发包方供应材料超欠供计算:承包方按规定用量进行领取材料,超领部分按照 施工合同期的市场最高价格或《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的价格计价。欠领部分按报价价格 计价或按照双方约定的计价方法计价。
7、本工程按形象进度控制点实行分段结算,分段计价文件应按合同约定的计价依 据、计价规则、费用标准、变更签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进行编制,定案结算文件 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8、具体施工段划分为:工程完成总工程量的 50%后,承包人依据甲方确认的施工图 纸图纸会审、设计变更、签证等相关资料,提报分段结算书,经发包人或工程造价咨询 单位审核后,付至分段工程结算的 6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施工工程结算的 60%,竣工结算审计后,发包人向承包人付至工程结算审计值的 97%(根据工程质量保证 金预留比例确定),预留 3%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淄博 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 号文的规定),且待缺陷责任期(实 际竣工验收满二年)满后 80 天内,将质保金返还承包人(不计利息)。承包方负责协 调工程施工过程中所需要办理的相关手续,包送电及验收手续办理。
9、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 台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 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工现 场应用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 施工现场实名制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 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10、疫情防控相关费用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工程建设疫情防控 相关费用的通知》(鲁建标字【2022】5 号)执行。
11、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房屋建筑与市政 公用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指南(试行)》执行。
24
附件(附件内容略)
协议书附件:
附件 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略)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 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略)
附件 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 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略)
附件 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略)附件 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略)
附件 8:履约担保格式(略)
附件 9:预付款担保格式(略)
附件 10:支付担保格式(略)
附件 11:暂估价一览表(略)
附件 12:廉政守法责任书
附件 13:安全生产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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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淄博周村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坤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 协商一致就周村区王村镇中央、大尚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电力工程(工程全称)签 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施工图范围内的道路、铺装、配套给水、排水、采暖管道、景观 绿化、配电室、小区照明、院墙大门等所有分部分项工程。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 约定如下:承包人承包范围内所有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五 年;3.装修工程为二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二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除本同上述保修项目及保修期限外,在本合同所 涉承包人施工范围以外的,由承包人实际施工的项目,保修期限均为 二 年。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 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 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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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 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 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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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3: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周村区王村镇中央、大尚片区棚户区改造(二期)电力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中 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业主淄博周村城 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承包人山东坤升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乙方”)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 甲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 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 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放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
二、 乙方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有关安全 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 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 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 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熟悉和遵守本条款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 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 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 置的安全机构,应按施工人员的 1%—3%配备安全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安全和治安保 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 施防止事故发生。
4、乙方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
28
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乙方必须具有省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工的 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 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驾驶、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 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 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由专人负责保管,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 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乙方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或转让给 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 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乙方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求援预 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 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三、 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或乙方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
四、 其他
本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监督部门壹份,代理机构执壹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全部工 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失效。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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