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长沙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DY-20230403004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移动警务通终端租赁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30403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长沙市公安局移动警务通终端租赁服务项目 其他租赁服务 详见附件 1 284
 合计金额小写: 285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捌拾伍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内容:
1、终端服务
根据单一来源采购磋商结果,乙方应提供符合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的三款警务通终端(即荣耀magic4 pro5G(8G+256G)、中兴A41 ultra至尊5G版(12G+512G)、华为Mate50 (8G+256G)),供民警任意自选一款。在所有租赁终端开通指定服务、到达指定地点后,由甲方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初步核验,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终端可立即要求退换。
服务期内,如遇终端产品迭代升级,供应商可提供同品牌新款终端产品。新款终端产品应符合GAT_1466.1-2018《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_第1部分:技术要求》的技术标准,具有公安部检验报告,能接入用户单位现有警务通终端管控平台。同时须保证满足终端产品在处理器性能、运行内存、电池等三大关键参数有所提升,并适配通过用户单位现有业务平台。
2、接入服务
乙方所提供的警务通终端应接入长沙市公安局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确保平台各APP正常使用。如省公安厅提出要求,乙方应免费将甲方警务通终端、证书与省公安厅新一代移动警务平台无缝对接。
3、移动警务虚拟专网服务(VPDN)
移动警务网络是指公共移动通信运营商提供的移动警务数据承载网络,为了保障公安移动信息的安全传输,应符合以下要求:
3.1提供移动警务网络专线接入,专线带宽不低于 1000M,保证稳定、可靠、安全的传输服务。
3.2 建立防止对部署在移动警务网络环境内平台及应用发动任何形式攻击的防范措施。
3.3积极做好对移动警务网络安全问题的排查和解决。
3.4 与公网逻辑隔离,整个链路建立过程都在通信运营商网络服务器上通过虚拟隧道与公网隔离。
3.5 VPDN 要求一次拨号直接建立安全隧道,区别于“公网+VPN”方式的两次拨号过程(一次建立公网连接,一次建立安全隧道) 。
3.6 VPDN 区别于公网方式是客户端直接进入虚拟隧道,获得虚拟私网地址,整个链路建立过程不存在公网地址或经过 NAT 转换的公网地址。
4、加密卡服务
服务期内,民警因更换终端或SIM卡、SIM贴膜加密卡损坏等原因需重新发证,乙方应在甲方指定地为每个民警提供免费发证服务。
5、警务通终端管控服务
乙方提供的警务通终端应包含终端管控服务:即对终端进行安全管控,符合公安部的《GAT_1466.2-2018_智能手机型移动警务终端_第2部分:安全监控组件技术规范》的技术要求,本服务包括移动设备管理、用户及设备管理、配置管理、安全管理等,可查看设备状态,下发策略,应用推送部署,对设备进行远程控制等,实现对终端的全面管理。
6、通讯服务
拨打国内电话通话时长不低于 2000 分钟;国内上网流量不低于 80G;短信发送条数不低于 1000 条;提供内部短号码, 集团内通话免费;来电显示、国内接听、国内漫游等基础业务免费;支持主卡开通免费副卡至少两张,副卡共享主卡拨打国内电话全部时长、全部国内流量、短信等通讯服务,副卡提供内部短号码,副卡短码集团通话免费,副卡的来电显示、国内接听、国内漫游等基础业务免费。
在租赁服务期内,因国家政策、乙方业务调整等原因导致通话时长、上网流量、短信等通信套餐服务发生变动的, 执行有利于甲方的服务内容,即就高不就低(例如, 当前通讯套餐包含 2000 分钟国内通话、 80G 国内流量, 调整后, 如若调整后套餐包含 1500 分钟国内通话、100G 国内流量,乙方最终为甲方提供的套餐则应包含 2000 分钟国内通话、 100G 国内流量) 。
7、技术培训服务
乙方要提供不少于两场的免费培训,对三款终端性能、基本操作、故障排除等进行讲解,并制作相应视频和课件。
8、运维服务
租赁服务期内, 乙方要安排足够人员负责终端维护、统计分析、人员异动等工作, 每月对市局各二级机构上门服务 1 次。所派维护人员应熟悉终端产品, 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如甲方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 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并在 7 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在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根据甲方要求提供技术人员驻市局值守服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6-01 —— 2025-11-30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合同签订后开始推广应用第一个月,乙方至少安排3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第一个月以后至少安排1名终端维护人员负责终端维护工作。要求维护人员熟悉终端产品,能够熟练操作终端和处理常见故障,随时响应采购人的需求。如采购人认为安排的维护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的,供应商应无条件更换,并在7天内重新安排人员上岗到位。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国家税务部门监制的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甲方应当在服务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相应合同款,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账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书面审查同意。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结算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
(2)付款方式: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付款结算:
①乙方按照本合同服务单价、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分别与长沙市公安局本级及下属16个财务独立核算单位(警校、刑侦支队、治安支队、特巡警支队、交警支队、监管支队、经侦支队、禁毒支队、网技支队、公交分局、芙蓉分局、天心分局、岳麓分局、开福分局、雨花分局、高新分局)签订合同,自配发的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正常使用的当月开始,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租赁数量按月据实结算支付终端租赁服务费用(即根据各单位实际租赁终端数量按月结算,未满整月的按整月计算租赁服务费)。
②每年度12月份,长沙市公安局及所属各财务独立核算单位存在人员异动的,向长沙市公安局业务主管部门申报异动情况,再统一将异动情况反馈给乙方,乙方据此调整各单位下一年度每月租赁终端数量,各单位从下一年度一月份开始按照调整后的实际租赁数量进行费用计算。因退休、病故、调离、辞退、辞职、开除等原因离开公安机关的,则由离开公安机关时所在单位负责支付剩余协议期内的租赁服务费。
4.2 收款账户: 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888801440000385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应符合项目所述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保证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项目整体服务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保证7×24小时随时响应。
(4)在服务期内,如果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14.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验收程序。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3、应在服务终端开通指定服务、到达指定地点7日内,由采购人对服务的数量和质量初步验收后,对不符合要求的服务或终端可立即要求退换。
4、因供应商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则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的服务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 服务的不足,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服务质量有异议的应在服务履行开始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3 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 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完成服务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 甲方对服务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 大型或者复杂的服务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合同履约和验收工作中,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和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合同履约验收工作中合同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将追究相关违法、违纪责任:
(1)甲方无正当理由推迟项目验收时间的。
(2)甲乙双方相互串通通过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标准或虚开发票等手段,套取财政资金的。
(3)发现问题未向财政部门反映,私自与对方协商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4)行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所供服务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和内容,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项目整体服务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保证7×24小时随时响应。
(4)在服务期内,如果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第7.1条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随同服务一同提交。
(7)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服务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款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服务的价格。
③乙方应自接到甲方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服务,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服务期限基础上相应延长服务期限。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款项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履约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违约金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案,违约金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迟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索。
(3)如果乙方迟延提交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服务类似的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且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6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公安局新一代警务通终端租赁服务参照本合同执行,相关费用由所在区县市财政经费承担。
11.2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乙方为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均包含在合同价款中。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在服务实施中培训、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实现 “甲方基于乙方提供的租赁服务能够正常开展移动警务工作”的总体目标, 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3 乙方组织不少于10人的团队协助甲方做好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的换发工作。
11.4 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人员、设备意外以及由此带来的影响,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相关费用乙方负责。
11.5 甲方用户个人账户套餐通信费余额不足10元时,乙方应以短信形式告知甲方用户及时充值。甲方用户因使用套餐外内容而欠费的,乙方应及时提醒欠费用户缴费并作停机处理,但不能销号。因乙方原因未及时停机导致产生进一步欠费的,甲方主管部门不负责协助乙方进行欠费清理。
11.6乙方应按照甲方提供的名单提供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租赁服务,提交包括但不限于用户姓名、终端型号、终端识别码、套餐类别、套餐开户时间等甲方要求提供的信息报表。乙方擅自向甲方所辖单位提供新一代移动警务终端租赁服务的,甲方不负责支付租赁费用。
11.7 为防范警务工作敏感信息在因终端软硬件维护而泄露,乙方应对提供终端售后服务相关的机构和人员进行保密培训,并签订保密协议书。根据甲方保密规定实施项目,对项目所参与的人员、使用的设备以及服务期间形成的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因乙方原因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乙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责任,并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直至消除不利影响。
11.8服务期内,乙方提供所有机型软硬件和加密卡的免费保修。终端硬件出现故障,经终端制造商鉴定为非人为原因造成的,新机配发之日起15日内无条件更换新机;新机配发之日起15日后免费维修;送修之日起超过90日未修好的无条件更换新机;新机配发之日起1年内因性能故障维修超过两次,第三次无条件更换新机。终端操作系统软件出现故障,由乙方免费维修。如因软件问题导致硬件故障,按硬件维修规定处理。
11.9乙方在自身网络维修、系统升级、业务调整过程中,如有可能影响正常提供服务的,乙方应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甲方。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出现终端故障或网络中断等问题,影响甲方正常工作开展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有权扣除当月全部租赁服务费并追究法律责任。
11.10租赁期满,乙方基于租赁服务所提供的终端设备归甲方所有。
11.11 乙方应负责其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和意外伤害险的购买及手续办理,如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造成自身或他人伤亡等意外、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相关责任和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提出索赔要求;乙方应当依法为所有服务员工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五项社会保险。
11.12 如因乙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等原因造成火灾、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泄露国家秘密、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或售后服务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弥补损失,应付款不足以扣除的,乙方应当予以补足。
11.13 因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纠纷的,由具有资质的相关质检机构进行检测,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1.14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另行协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芙蓉区解放西路14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中路三段446号

法定代理人: 刘新良 法定代理人: 李波

委托代理人: 刘俊武 委托代理人: 邵林

电话: 0731-82587725 电话: 0731-85229074

传真: 0731-8258772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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