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睢宁县2023-2025年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测绘服务项目
图根导线测量控制点激光雷达测量系统输电线居民地多测合一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权属性质调查界址点测量商品房外业调绘路灯上坎线雨水箅子高程系统宗地面积计算配电与燃气设施图根高程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相关资料界标设置平面控制网点水闸土地利用类型界线拨地测量图全球卫星导航系统房屋面积测算报告竣工图要素采集房屋幢GNSS接收机土地分类面积表界址边长丈量宗地分割用地用海要素保障文物古迹边长检核军事设施方案设计界址调查土地权属界线城市规划道路测量服务极坐标法水塘坐标转换角度检核其他公共场所地形图测绘统计分析电杆厂矿区总体规划商场超市柱子竣工测量工矿仓储大型商业办公新增界址点点号广告牌界址点坐标直角坐标法拨地定桩房屋位置检修井位置地形图工程总平面布置图农贸市场钢尺量距独立山头拨地测量坐标成果表资料提供用地管理图土地勘测定界材料收集操场土地调查平面测量四等水准测量科教文卫空中悬空设施平面点检核悬崖地籍调查地形要素测量水系角度交会法用地面积计算基本农田界线图配电线常规测绘拨地测量校核限差名称注记项目可行性研究调查情况处理实时动态测量GNSS定位调查测绘划界界址检查绿地宗地层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安置房商业用房拨条件角检查点位地形要素变更测量地下防空设施基础数据调查拟合高程宗地界线地形图图式像片控制点GNSS平面控制初步设计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实地调查权属和地类GNSS静态测量任务附合导线市政绿化用地街坊中心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界桩斜坡指界GNSS高程测量工程测量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河流土地使用权宗地交通及其设施净地发证化粪池测绘服务面积变更水域测量用地桩点应进行坐标校核综合服务系统规划道路红线绿线土地利用现状图围墙水井楼梯植被与土质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运输管道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预设宗地界址调整距离交会法计算机庙宇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地理名称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技术方案图根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地形图测量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控制点测量储气罐水池管线土地权属调查光学经纬仪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数据编辑截距法土地勘测定界图选址测绘测绘材料地形测量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城镇详细规划和管理简化红线相关服务防洪堤拦水坝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外业踏勘调绘不动产单元代码拨地测量报告地貌编绘用地红线图地类调查权籍测量报告编制数据导入烟囱光电测距仪选址地形图图根标石高程注记点权籍图预设宗地划分平面控制点检核碑柱牌坊界址点成果表界址与界址高程控制测量公用设施城市规划设计资料收集整理坐标采集台阶水塔宗地草图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水涯线土地勘测定界表导线联测电子楼盘表水平角观测测量成果界址放样全站仪车辆监控设施GNSS实时动态定位土地位置平面坐标系统土地权属状况核查用地企业信息图根点图根测量GNSSRTK平面控制测量选址红线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现场踏勘解析法厂址选择地类分析正射影像图界址测量等高线支导线文字注记GNSS-RTK卫星定位动态测量电讯发射塔勘测定界面积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宗地实际状况与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用地分期验收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地形要素采集实地放样高程异常模型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保障性住房卫星定位测量地下隧道物业服务用房通信线门厅及地下室出入口总图管理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1/0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采购人
1.名称:睢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地址:徐州市睢宁县商务服务中心
3. 联系方法:13585382773
4. 采购项目联系人:李天佑
二、采购代理机构
1.名称:徐州君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地址:徐州市睢宁县商务服务中心18楼
3.联系方法:18751735663
4. 采购项目联系人:钦昊天
三、项目名称:睢宁县2023-2025年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多测合一测绘服务项目
四、公告期限: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1日17:00
五、意见反馈时限:2023年1月4日至2023年1月11日17:00
详见附件
徐州君全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4日
1、项目名称:2023年至2025年睢宁县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二、项目概况根据《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积极做好用地用海要素保障的通知》(苏自然资发〔2022〕303号)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服务本地实体经济发展,做好睢宁县2023-2025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测绘服务工作,按照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原则,整合优化测绘事项,后续阶段充分共享已经形成的测绘成果,开展本次项目的采购工作。一、项目背景采购需求如有建议或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注明联系人、联系方式,于2023年1月11日17:00之前送至我单位,逾期不受理(如邮寄,2023年1月11日17:00之后到达本单位的邮件将不再受理)。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项目内容:本次招标为徐州市睢宁县辖属范围内2023-2025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作(以实际发生量为准)。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二标段)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二标段)标段名称: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一标段)“多测合一”测绘服务项目
用途:测量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包名称: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一标段)项目包编号:01一标段:标段划分:3个标段。
用途:测量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包名称: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二标段)项目包编号:02二标段:项目包内容:对睢宁县睢城街道、双沟镇、王集镇、姚集镇、古邳镇、魏集镇辖属范围内开展2023-2025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作(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用途:测量服务类别:服务项目包名称:2023-2025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服务(三标段)项目包编号:03三标段:项目包内容:对睢宁县睢河街道、梁集镇、邱集镇、凌城镇、沙集镇、高作镇辖属范围内开展2023-2025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作(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GB/T20258.1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要素数据字典GB/T20257.1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12898国家三、四等水准测量规范(以上各类规范及标准,参照但不局限于以上规范及标准,以最新发布的规范及标准为准)三、技术规范(5)项目包内容:对睢宁县金城街道、庆安镇、官山镇、岚山镇、李集镇、桃园镇辖属范围内开展2023-2025年度建设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地籍调查工作(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CJJ/T8城市测量规范GB/T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14912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
1.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四、基本规定TD/T1001权籍调查规程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1016测绘作业人员安全规范
3.1测绘单位对测绘产品成果质量的检查严格执行“二级检查”制度,即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各级检查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省略或代替。3成果质量检查2.2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测量作业采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校准),并使其保持良好状态,满足测量精度要求;使用的软件应通过测试。2.1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测量作业宜采用新技术、先进方法,但必须满足本指南规定的精度要求。2测量精度1.2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建设工程项目“多测合一”各项生产任务实施前需收集相关资料,同一生产项目的多项测量任务实施时,同一资料仅需收集一次。1资料收集五、工作内容3.4生产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产品的作业质量负责;在产品生产实现全过程中,上工序对下工序负责,下工序对上工序检查;各级检查人员应对其所检查的产品质量负责;测绘单位对测绘产品成果质量负责。3.3作业组(人员)对完成的产品必须切实做到全面自查互检,在作业过程中减小错漏发生的概率,在此基础上由生产部门组织检查人员进行过程检查,过程检查采用全数检查(检查比例100%);测绘单位质量管理部门(如总工办)负责组织检查人员进行最终检查,最终检查一般采用全数检查,涉及外业检查项的可采用抽样检查,样本量按照不低于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表4的规定从产品中抽取,样本以外的应实施内业全数检查,最终检查在抽样检查外,还应注重产品的关键环节和指标的全面检查。3.2测量成果应按GB/T24356《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和GB/T18316《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的规定进行检查和质量评定,并应按要求编写检查报告。不合格的测量成果经整改后,应重新进行检查。
b)土地利用现状图;a)辖区内用地管理图;1.2土地勘测定界材料收集b)其他相关资料。a)建设项目位置地形图;1.1选址测绘测绘材料收集
h)比例尺不小于1:2000的建设项目工程总平面布置图g)由专业设计单位承担设计的用地范围图;f)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e)基本农田界线图;d)选址地形图和遥感影像资料c)土地利用权属界线图;
b)地名办批文、公安部门出具的座落证明;a)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CAD电子文件);1.3.1预设宗地划分任务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1.3权籍调查资料收集j)用地界址点拟定坐标或与定界有关的参考资料。i)用地范围附近原有平面控制点坐标成果;
d)其他相关资料。c)土地勘测定界报告;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CAD电子文件);a)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1.3.2初始权籍调查(净地发证)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c)其他相关资料。
1.4拨地测量资料收集d)其他相关资料。c)房屋面积测算报告;b)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和CAD电子文件);a)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不动产权证书等);1.3.3日常变更权籍调查任务实施前应收集下列资料:
2.1.2睢宁县已有控制测量成果资料情况:2.1.1各等级控制网的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分级布网”的原则,城市首级控制网应一次全面布设,加密网可越级布设。2.1一般规定2控制测量b)核查用地企业信息。a)主管部门下发的用地红线;
以上已有控制测量成果资料可合理利用。e)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成果。d)江苏省连续运行卫星定位参考站综合服务系统(JSCORS);c)Ⅰ、Ⅱ、Ⅲ、Ⅳ等水准控制网点;b)一、二、三等平面控制网点;a)B、C、D级控制网点且大部分网点联测了二、三等水准;
表2.1GNSSRTK平面测量技术要求2.2.4采用RTK模式进行平面控制测量作业时,技术指标应满足表2.1的规定。2.2.3平面控制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大于5cm。2.2.2平面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平面控制点的基础上测量加密。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CJJ/T8《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根据地形条件来布设平面控制点,以满足不同测量项目的需要。2.2.1平面控制测量依据地形及作业区条件可采用卫星定位测量(包括GNSS静态、RTK测量等)、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2.2平面控制测量
等级 | 相邻点间距离(m) | 点位中误差(cm) | 边长相对中误差 | 测回数 |
一级 | ≥500 | ±5 | 1/20000 | ≥4 |
二级 | ≥300 | ±5 | 1/10000 | ≥3 |
三级 | ≥200 | ±5 | 1/6000 | ≥3 |
图根 | ≥100 | ±5 | 1/4000 | ≥2 |
注:表中n为测站数。表2.2GNSSRTK平面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b)RTK控制测量应符合下列规定:控制点应布设不少于3个或不少于2对互相通视的点;控制点测量应采用三角支架方式架设天线进行作业;测量过程中仪器圆水准气泡应严格稳定居中;控制点应采用常规方法进行边长、角度或导线联测检核,导线联测应按低一个等级的常规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执行。RTK平面控制点检核测量技术要求应满足表2.2的规定;a)RTK测量时,作业前后,应至少在一个已知点上进行检核,其平面位置较差不应大于5cm;具体工作时,RTK测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等级 | 边长检核 | 角度检核 | 导线联测检核 | |||
等级 | 测距中误差(mm) | 边长较差相对中误差 | 测角中误差(″) | 角度较差限差(″) | 角度闭合差(″) | 边长相对闭合差 |
一级 | ±15 | 1/14000 | ±5 | ±14 | ±16 | 1/10000 |
二级 | ±15 | 1/7000 | ±8 | ±20 | ±24 | 1/6000 |
三级 | ±15 | 1/4000 | ±12 | ±30 | ±40 | 1/4000 |
图根 | ±15 | 1/2500 | ±20 | ±60 | ±60 | 1/2000 |
表2.3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方法布设平面控制网的主要技术指标2.2.5对于不适宜采用RTK方式测量的作业区域可以采用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方式,具体技术要求按CJJ/T8《城市测量规范》第四章4.4和第章6.3(Ⅰ)的规定执行。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2.3、表2.4的规定。e)测回间的平均坐标分量较差不超过2cm,垂直坐标分量较差不超过3cm,并取各测回间的平均值作为最终观测成果。d)RTK观测前设置的平面收敛阈值不超过2cm,垂直收敛阈值不超过3cm;测回间应对仪器重新初始化,间隔大于60秒;c)RTK一测回观测应符合下列规定:观测前应对仪器进行初始化,观测值应在得到RTK固定解且收敛稳定后开始记录;每测回的自动观测个数不少于10个观测值,并取平均值作为定位结果;
等级 | 闭合环或附合导线长度(km) | 平均边长(m) | 测距中误差(mm) | 测角中误差(″) | 导线全长相对闭合差 | 测回数 |
一级 | ≤3.6 | 300 | ±15 | ±5 | 1/14000 | 2 |
二级 | ≤2.4 | 200 | ±15 | ±8 | 1/10000 | 1 |
三级 | ≤1.5 | 120 | ±15 | ±12 | 1/6000 | 1 |
注4:附合导线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至1.5倍,但其绝对闭合差不应大于±26cm;注3:当导线较短,由全长相对闭合差折算的绝对闭合差限差小于±13cm时,其限差按±13cm计;注2:导线相邻边长之比不宜大于1:3;注1: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导线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规定长度的0.7倍;表2.4图根电磁波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指标
测图比例尺 | 附合导线长度(km) | 平均边长(m) | 导线相对闭合差 | 方位角闭合差(″) | 仪器类别 | 方法与测回数 |
1:500 | ≤0.9 | 80 | 1/4000 | ±40 | II级 | 单程观测1 |
1:1000 | ≤1.8 | 150 | 1/4000 | ±40 | II级 | 单程观测1 |
2.3.2高程控制测量应在城市等级高程控制点的基础上测量加密。控制点密度不足时应按CJJ/T8《城市测量规范》的要求根据地形条件来布设高程控制点,以满足不同测量项目的需要。2.3.1高程控制测量依据地形及作业区条件可采用GNSS高程测量、水准测量、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2.3高程控制测量2.2.6对于有特殊精度要求、需要采用GNSS静态方式进行控制测量的项目应按照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第五章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控制点的布设和测量。注6:在图根导线测量时,原则上不宜布设支导线,确因地形条件限制布设支导线时,支导线总边数不应多于4条边,总长度不应超过表6.4中规定长度的1/2,最大边长不应超过平均边长的2倍。支导线边长采用光电测距仪测距,可单程观测一测回。水平角观测首站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采用DJ6光学经纬仪观测一测回,其他测站的水平角应分别测左、右角各一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与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过±40"。注5:当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时,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a)四等及以下各级基础高程控制的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2cm,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大于5cm;2.3.5当作业区域不适宜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式时,也可采用水准测量和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方法。主要技术指标如下:表2.5GNSS高程测量主要技术要求2.3.4采用GNSS高程测量方法时,主要技术指标应满足表2.5的规定。2.3.3采用GNSS静态或采用连续运行参考站服务系统实时动态作业模式(RTK)结合区域似大地水准面精化模型,进行常规测绘项目高程控制测量,GNSSRTK高程测量一般与GNSSRTK平面控制测量同时进行,具体作业方法和要求见本指南9.4的相关内容;采用GNSS静态高程测量与GNSS平面控制同时进行,在面积较小的区域范围内通过数学拟合的方法获取高程异常模型,求取未知点的拟合高程,具体应按照CJJ/T73《卫星定位城市测量技术标准》第七章的规定和要求进行。
等级 | 模型内符合中误差(cm) | 高程中误差(cm) | 检测较差(cm) | 观测方法 |
四等 | ±2.0 | ±3.0 | ≤5.0 | 静态 |
图根 | ±3.0 | ±5.0 | ≤5.0 | 静态/RTK |
3.1.2工程测量项目的地形测量宜采用全野外采集方式,也可采用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方式或激光雷达测量系统。3.1.1本规程中地形测量是指为工程建设项目选址服务的地形图测绘和为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服务的建(构)筑物竣工测量,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基础性图形资料。3.1一般规定3地形测量c)采用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方法时,线路长度不应大于4km,测距边边长不应大于500m,技术要求应符合CJJ/T8《城市测量规范》第章6.3.13有关图根电磁波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的规定。b)采用水准测量方式时,四等水准测量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第五章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图根水准测量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第章6.3.12有关规定执行;
3.2图根测量c)其他需要的相关成果资料。b)已有平面控制和高程控制成果;a)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审批的有关文件;3.1.4工程建设项目地形测量开展前应收集下列资料:3.1.3工程建设项目地形图的比例尺一般选用1:500或1:1000,带状工程建设项目的地形图可选用1:2000比例尺;竣工测量的比例尺一般选用1:500。
3.2.4图根高程宜采用GNSS-RTK经大地水准面精化处理后的正常高。3.2.3图根点的埋设:应选择在牢固的硬化地面上,且可制作测量标志,便于作业和保存,必要时应埋设图根标石。像片控制的点布设应满足空三加密和精度验证的需要,必要时也可提前布设地面标志点。3.2.2图根点的布设:根据地物密度和通视环境合理布设图根控制点,保证大部分重要地物点能与图根控制点直接通视,并保证与相邻图根控制点的相互通视。当采用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时,像片控制点测量可按图根控制点施测方法进行测设。3.2.1图根控制点宜采用网络RTK方法进行施测,利用已布设的首级或加密控制点进行检校,确保起算数据的可靠性。
b)房屋建筑不仅要准确采集位置,还要区分功能、层次、建筑材料性质等属性,围墙、楼梯、台阶、柱子、路灯、广告牌等附属设施,烟囱、水塔、储气罐、电讯发射塔、碑柱牌坊等设施,操场、庙宇、文物古迹等人文设施,按《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的要求准确表示。必要时应采集工程建设项目外围保留的高大建筑及其高度。a)水系应详细表示。河流除表示上坎线外还应测量水涯线,要区分岸线的性质,沟渠有排灌功能区分的要尽量区分,水塘、水池、水井、水闸要逐个表示,防洪堤、拦水坝要准确表示。3.3.2地形要素采集要求:3.3.1地形要素采集的内容:包括测量控制点、水系及其水利设施、居民地及工矿设施、交通及其设施、管线、地貌、植被与土质和名称注记等要素。3.3地形要素采集3.2.4当局部地区GNSS-RTK测量不能满足图根点布设密度要求时,可在GNSS-RTK图根点的基础上,发展一次图根导线。图根导线测量按照《城市测量规范》CJJ/T8的规定执行。
3.3.3高程注记点的密度图上每平方分米为8-15个。g)单位院内、村庄内部或屋前房后的小块菜地或旱地宜表示。f)图上长度大于10mm的陡坎等人工地貌应表示,公园、广场、道路两侧人为施工造成的地面起伏形成闭合等高线在3根以下的不表示。e)乡、镇以上境界应准确表示,村、组界线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需要表示。d)管线表示地面上的各种图上长度大于15mm的运输管道及其支柱,表示输电线及其电杆和入地,表示配电线及其电杆和入地,表示有3根电杆的通信线及其电杆和入地。检修井宜采集表示。c)严格区分公路、城市道路和农村道路。宽度在3米以上的农村硬化道路可根据其通达情况按9级公路或机耕路表示,宽度在3米以下的农村硬化道路宽度按乡村路表示,村庄内部构成道路网的通道一般按乡村路表示,小路一般不表示。停车场要准确表示,工程建设项目外围已有高架道路要采集其高度。
3.4.2数据编辑要保持要素完整,主次要素避让交接合理,公共边严格重合、面状地物封闭。3.4.1数据编辑应选用通过测试的成图软件进行作业,成果数据按《江苏省1:5001:10001:2000基础地理信息地形要素数据规范》要求进行编辑。3.4地形图编辑3.3.6地形要素采集如采用无人机低空摄影测量方法时,选址地形测量的影像地面分辨率应控制在0.05m以内,竣工地形测量的影像地面分辨率应控制在0.02m以内,航摄像片重叠度按摄影测量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摄影测量方法采集地形要素需经空三加密、立体数据采集或基于三维模型数据采集、现场调绘和编辑成图、回放检查、编辑修改等环节。3.3.5竣工图应测定建筑物各主要角点坐标和高程、±0地坪高程、结构层数、主体房顶(女儿墙除外)高程等,测定建筑物坐标的角点矩形建筑不应少于3点,车行道入口、各种管线进出口平面位置和高程。3.3.4竣工图要素采集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绿化)、管线、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等要素。
4.1.3选址测绘的测图比例尺,可根据工程的设计阶段、规模大小和运营管理需要及设计单位要求,按表4.1选用。4.1.2选址测绘的工作内容有:地形测量、编绘用地红线图等。选址测绘的工作方法是:利用地形图为底图,叠加用地范围线、规划道路红线、绿线等规划要素,并标明用地面积和界址点坐标形成用地红线图。4.1.1选址测绘是为工程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审批提供现状地形图,用于项目前期用地许可和规划许可等。4.1一般规定4选址测绘3.4.3要素的点、线、面几何特征正确,实体对象进行编辑时,线状要素或面状要素分割要合理,点状要素、线状要素和面状要素的拓扑关系要正确。
4.1.4.3地形图的精度指标应符合本规程4.2的规定。4.1.4.2对于局部施测大于1:500比例尺的地形图,除另有要求外,可按1:500地形图测量的要求执行。4.1.4.1对于精度要求较低的专用地形图,可按小一级比例尺地形图测规定进行测绘。4.1.4精度要求表4.1选址地形图比例尺
比例尺 | 用途 |
1:5000 | 城市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厂矿区总体规划、厂址选择;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等。 |
1:2000 | 城市规划设计、城镇详细规划;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总图管理等。 |
1:1000 | 城镇详细规划和管理;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矿总图管理;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等。 |
4.3控制测量要求图4.1选址测绘作业流程图选址测绘作业流程如图4.1所示:4.2工作流程4.1.4.4水域测量的精度指标应符合本规程4.2的规定。
技术设计
控制测量
数据采集与处理
成果整理与提交
地理名称注记等现实状况,并着重显示与规划、建设有关的要素。工程范围内及周边各类建筑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交通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4.4.2选址测绘应包括下列内容:4.4.1地形图测量范围应以满足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为原则。测图范围内既有建筑必须完整,一般情况下应从所需地块向外施测50m以上;建筑密集区域,应将所需地块周围相邻建筑施测完整。4.4数据采集与处理要求选址测绘的控制测量精度指标和作业方法应符合本规程第6章的规定。
4.4.4地形图测量无特殊说明的按基础地形图测量要求执行,地形要素表示需符合相应比例尺图式、规范要求。d)测区内设计的高压电力线应测注线高、线宽、根数及电压等要素,并应连线完整。c)测区内及周边城市现状主、次干道的基础设施(检修井、沟、监控设施、配电与燃气设施、电杆等)及高程应据实测绘,宣传窗、雨水箅子等可适当取舍。b)测区内及周边电力、通讯等管沟、提示桩应据实测绘。a)测区内的村庄应确保临街与临拟建区的第一排房屋要实测,内部与规划无关的要素可不测绘;村庄内部主要铺装面道路上的高程要实测。4.4.3选址测绘应符合下列要求:
b)选址红线图。a)控制点坐标成果表;4.5.2选址测绘报告的成果图表,包括:4.5.1选址测绘报告的封面、目录、测绘责任人、测绘说明格式可参照附录B。选址测绘结束后须归档提交选址测绘报告。4.5成果提交
5.1.3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方法是:收集已有测绘、规划、用地等成果资料,现场踏勘,编制技术方案,实地调查权属和地类,内业进行坐标转换和简化红线,对红线地类进行统计分析,生成各土地分类面积表,编制勘测定界图,编写勘测定界报告。5.1.2土地勘测定界的工作内容有:外业踏勘调绘、地类分析、用地面积计算、勘测定界成果编制等。5.1.1勘测定界是对工程建设用地范围及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现状进行调查测绘,为主管部门提供科学、准确的基础资料。5.1一般规定5土地勘测定界4.5.3相关电子数据。
d)成果内容及形式。c)调查范围、内容和方法等;b)技术路线;a)数学基础;在审查有关资料及现场踏勘的基础上,制定勘测定界技术方案。对于线形和大型建设项目用地还应调查了解交通和地理条件。技术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5.2现场踏勘、制定技术方案
5.4.2地类调查土地勘测定界权属性质调查主要包括用地范围内的各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和权属状况调查。注明权属单位的用地界线(包括行政界线)与用地范围线交点的位置,并文字说明或丈量相关距离。勘测定界外业调查中的权属调查主要是权属性质和权属来源调查。5.4.1权属调查5.4外业调绘利用前期测绘的地形图,叠加用地红线、已有土地利用现状、权属界线、基本农田等资料,必要时可加载最新的遥感影像资料。5.3编制勘测定界工作底图
地类分析应在主管部门提供的用地红线范围的基础上,叠加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成果,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规定,在用地红线范围内,划定各类用地图斑及面积统计。5.5.1地类分析5.5地类分析和面积计算汇总实地调查核实用地范围内自然保护区、文物保护区等其他界线和地类。5.4.3其他调查地类调查应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的基础上,按照《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技术规程》TD/T1055—2019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的规定执行,以接受勘测定界委托时间为调查时点,通过现场调查及实地判读,将用地范围内及周边涉及的相关权属单位各地类界线测绘或转绘在工作底图上,并标注二级地类编号。在地类调查的同时,实地调绘基本农田界线和农用地转用范围界线。
5.6.2勘测定界图的主要内容包括:用地界址点和界址线、用地总面积;用地范围内各权属单位名称及土地利用类型代号;用地范围内各地块编号及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用地范围内的行政界线、各权属单位的界址线、基本农田界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范围线、土地利用类型界线;地上物、文字注记、数学要素等。5.6.1勘测定界图是集各项权籍要素、土地利用现状要素和地形、地物要素为一体的区域性专业图件。勘测定界图需利用实测界址点坐标和实地调查测量的权属、土地利用类型等要素在权籍图或地形图上编绘或直接测绘。5.6编制勘测定界图在量算不同权属、不同土地利用类型面积的基础上,分别以市(县)、乡(镇)、村(组)为单位按不同的土地利用类型进行面积汇总,项目用地若占用基本农田,则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内的土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外的土地分别统计汇总。最后检查项目区界线总面积和相应每个地类总面积之和是否一致。勘测定界面积量算内容包括项目用地面积、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面积、用地范围内不同权属单位及不同土地利用类型(详细分类至二级地类)面积。5.5.2面积计算
9.7.1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报告的封面、目录、测绘责任人、测绘说明。土地勘测定界测量结束后须归档提交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报告。5.7成果提交5.6.5将用地范围展绘在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制作勘测定界用地范围图。5.6.4勘测定界图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1:2000,大型工程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5.6.3连接界址点时,最大界址距离不大于150m,不能出现重合界址点。要保证界址线闭合。
9.7.3相关电子数据。d)土地勘测定界图;c)界址点成果表;b)土地分类面积表;a)土地勘测定界表;9.7.2土地勘测定界测量报告的成果图表,包括:
6.1.2.2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或划拨决定书明确约定地下空间范围的,权籍调查时可对地下空间单独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明确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但未明确地下空间范围的,权籍调查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设宗,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后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6.1.2.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地下分别设立。用地单位通过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出让合同、用地批复或划拨决定书明确地下空间范围等情形外,初始权籍调查时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设宗。6.1.2国有建设用地(净地)宗地设定6.1.1宗地设定与编码的方法按照GB/T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执行。6.1一般规定6权籍调查
6.1.3.2针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法建造的商品房,以及用于出售的商业用房,在预告登记前,应依据经审查批准的规划定位图等标定房屋位置与国有建设用地(净地)登记环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进行叠加,按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设定预设宗地,实现房屋落幢落宗,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建立预测绘电子楼盘表。6.1.3.1沿续我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宗地划分方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是在建设项目用地验收合格后,对房屋幢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幢、按层或者按户进行分割,主要针对保障性住房、安置房、房地产开发或建设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上依法建造的商品房,以及用于出售的商业用房等用地。房屋幢占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以房屋幢前后2米、左右1.5米为原则设立,若有化粪池、门厅及地下室出入口等单独服务本房屋幢的部分应包含在设立宗地范围内。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土地按全体业主共有进行登记。6.1.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登记宗地划分6.1.2.5由建设单位代征或者预留的城市规划道路、市政绿化用地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其土地使用权不确认给建设单位。已经成为城市道路、绿化用地以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再确认给原征用、划拨单位。出让土地内含有规划道路及绿化用地的,应在宗地草图及宗地图内进行标注。6.1.2.4同一权利人取得的混合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除被自然道路、河流、绿化用地等分隔的应单独设宗外,其他情形的地块在权籍调查时依出让合同、土地批复或划拨决定书设立混合宗地。6.1.2.3同一权利人、土地性质及使用权类型相同、且用途和使用权终止日期一致的相邻宗地,可以合并设立宗地。
b)出具预设分宗划分示意图,经审查后进行预设宗地及楼盘信息的入库工作。a)根据经审查核准的规划定位图等标定房屋位置,依据本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预设宗地,纳入预设宗地层管理,实现房屋落幢落宗,按照GB/T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预设宗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6.2预设宗地划分6.1.5大型商业办公、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街坊中心等集中连片的综合体项目,宗地可不进行分割。工矿仓储、科教文卫、公用设施、军事设施等一般不予分割,有其他规定或约定的除外。6.1.4建设项目用地分期验收返证范围,应依据土地出让合同或规划设计的分期范围进行确定。无规划设计分期范围线的要结合现场实际情况通过指界予以确定。已纳入分期验收的建(构)筑物,其所占土地不再纳入返证范围。
d)县级行政区界线变化引起宗地代码变化的,在确定新移交宗地的权籍区和权籍子区后,重编宗地代码,并在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复印件的宗地编码位置上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在权籍调查变更记事栏注明新的宗地编码。c)对界址线有争议、界标发生变化和新设界标等情况,应现场记录并拍摄照片;b)核实指界人的身份;a)对照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和档案资料、数据,现场核实土地权属状况;6.3.1一般规定6.3权属调查
c)土地位置。对土地使用权宗地,调查核实土地坐落、宗地四至、所在相应比例尺的图幅等;b)土地权属性质及来源。调查核实土地的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土地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使用期限等;a)土地权利人。调查核实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土地权利人的名称、单位性质、行业代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代理人姓名及其身份证明等;应按照下列内容和方法开展土地权属状况调查:6.3.2.1调查内容和方法6.3.2土地权属状况调查
界址调查包括指界、界标设置、界址边长丈量等工作。6.3.3界址调查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一致的,按照土地权属状况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或土地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以及土地权属状况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按照实际调查情况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说明栏目中填写情况说明,必要时应附由权利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6.3.2.2调查情况处理e)其他。包括土地的共有共用、土地权利限制等情况。d)土地用途。对土地使用权宗地,根据土地权属来源材料或用地批准文件确定批准用途,并现场调查确定实际用途;
6.3.3.1.2通知指界c)无土地权属来源资料,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核实为合法拥有或使用的土地,可根据双方协商、实际利用状况及地方习惯现场指界。b)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的界址不明确的宗地,以及界址与实地不一致的宗地,需要现场指界,并将实际用地界线和批准用地界线标绘到工作底图上,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予以说明;a)对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合法,界址明确,经实地核实界址无变化的宗地,可直接利用已有资料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原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复印件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附件;6.3.3.1.1一般规定6.3.3.1指界
——权利人是个人的,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代理人;——权利人是单位的,指界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也可以是代理人;a)指界人6.3.3.1.3现场指界b)土地权利人下落不明的,可采取公告方式,告知其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地点出席指界。a)根据调查计划,将指界通知书送达调查宗地和相邻宗地权利人并留存回执;
e)与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相邻的宗地,可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单方指界;d)调查员对指界人指定的界址点,应现场设置界标,确认界址线类型、位置,并标注在调查底图上;c)指界时,调查员应查验指界人身份证明;b)调查员、本宗地指界人及相邻宗地指界人应同时到场进行指界,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确认;——共有或共用宗地,由共有人或共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见本指南附录C-3)和本人身份证明;权利人本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本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出席指界的,应出具代理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
——现场指界无争议的,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指界人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界址线有争议的土地,填写土地权属争议原由书并签字盖章;g)指界结果处理——将现场调查结果及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送达违约缺席者。违约缺席者对调查结果如有异议,须在收到调查结果之日起15日内,重新提出划界申请,并负责重新划界的全部费用。如逾期不申请,经公告15日后,则上述两条确定的界线自动生效。——如双方缺席,其宗地界线由调查人员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实际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如一方缺席,其宗地界线根据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及另一方所指界线确定;f)违约缺席指界
——土地权属界线依附于沟、渠、路、河流、田坎等线状地物的交叉点应设置界址点;——相邻宗地的界址线交叉处应设置界址点;——界址点的设置应能准确表达界址线的走向;a)界址点设置6.3.3.2界址点和界标设置——指界人在指界后,不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违约缺席指界规定执行。
a)应实地丈量界址边长,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标注在宗地草图上,并填写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6.3.3.3界址边长丈量——损坏的界标,可根据已有解析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现场放样、勘丈等方法恢复界址点。——在界址点上应按规定设置界标,界标类型由界址线双方的土地权利人确定。设置界标有困难时(如界址点在水中),应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采用标注界址点位和说明权属界线走向等方式描述界址点具体位置;b)界标设置——在一条界址线上存在多种界址线类别时,变化处应设置界址点。
a)经实地核查,宗地实际状况与原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宗地草图一致的,无需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否则,须重新绘制宗地草图;6.3.4.1一般规定6.3.4宗地草图绘制d)采用钢尺(尺段规格为30m或50m)丈量界址边长时,应控制在2个尺段以内。超过2个尺段时,宜采用解析法测量界址点,反算界址边长。c)确实无法丈量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时(如界址点在水中等特殊情况),可采用解析法测量反算界址边长,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的权属调查记事栏中说明原因;b)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一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未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每个界址点至少丈量二条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
a)本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6.3.4.2宗地草图的内容e)面积较大、界线复杂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可不绘制宗地草图,宜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权籍图等绘制土地权属界线附图。d)可以利用正射影像图、地形图、土地利用现状图、权籍图等,依据实地丈量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或条件距离绘制宗地草图;c)宗地草图应现场绘制;b)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没有不动产权籍调查表或没有宗地草图,应绘制宗地草图;
6.3.4.3绘制宗地草图的技术要求f)丈量者、丈量日期、检查者、检查日期、概略比例尺、指北针等。e)确定宗地界址点位置、界址边方位所必需的建筑物或构筑物;d)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距离;c)相邻宗地号、坐落地址、权利人或相邻地物;b)宗地界址点、界址点号及界址线,宗地内的主要地物;
6.3.6界址未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权籍调查应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内容见本指南附录。6.3.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填写c)数字注记字头向北、向西书写,注记过密的地方可移位放大表示。b)宗地草图上标注的界址边长、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的相关距离和条件距离等应为实地调查丈量的结果;a)应选用适宜长期保存、使用的纸张绘制,也可直接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上绘制,较大宗地可分幅绘制;
6.3.6.4土地权属类型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GB/T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规定编制。b)发现丈量错误,须在宗地草图的复制件上用红线划去错误数据,注记检测数据,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a)发现土地权属状况与相关资料完全一致的,按本指南规定办理;6.3.6.3经实地调查:6.3.6.2如不需要到实地进行调查的,在复印后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内变更部分加盖“变更”字样印章,并填写新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重新绘制宗地草图。6.3.6.1根据土地登记申请书或权籍调查任务书,查询档案资料、数据,经分析后,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实地调查。
a)新设宗地,按照本指南的规定绘制宗地草图;6.3.7.2宗地草图变更b)新增界址点点号,在权籍子区内的最大界址点号后续编。a)新设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代码按照GB/T3734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规定编制;6.3.7.1宗地代码和界址点号的变更6.3.7新设界址与界址变化的土地权属调查
6.4权籍测量——变化和新增部分使用红色标记。——新增的界址点用界址点符号表示,新增的界址线用单实线表示,注明相应的丈量距离;——废弃的界址点、界址线打上“×”,变化的数据用单红线划去,废弃的界址线用“×”标记;c)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宗地草图的方法如下:b)界址发生变化的宗地,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绘制宗地草图,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一并归档;也可在原宗地草图复印件上修改制作成变更后的宗地草图;
6.4.2.1界址放样与界址测量应符合以下要求:6.4.2界址放样与界址测量b)如界标丢失、损坏或移位,应恢复原界址点位置,并说明原因。有解析坐标且精度满足表4.3规定要求的,应按照原解析界址点精度的要求进行界址放样,并重新设立界标;只有图解坐标的,不得通过界址放样恢复界址点位置,应根据宗地草图等资料,采用放样、勘丈等方法放样复位,重新设立界标。a)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如检查值与原值的差数在表4.3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则不修改原来数据,并做检查说明;如检查值与原值的误差超过表4.3规定的允许误差,经分析确系原有技术原因造成的,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应按照本指南的规定,重新进行界址测量,并说明原因;6.4.1界址检查权籍测量包括界址检查、界址放样与测量、地形要素测量、宗地面积计算和权籍测量报告编制等工作。
6.4.2.2.1一般规定界址点测量方法主要采用解析法。解析法是指采用全站仪、GNSS接收机、钢尺等测量工具,通过全野外测量技术获取界址点坐标和界址点间距的方法。界址点精度应符合表4.3的要求。6.4.2.2界址点测量c)宗地分割或界址调整的,可根据给定的分割或调整几何参数,计算界址点放样元素,实地放样测设新界址点的位置并埋设界标;也可在权利人的同意下,预先设置界标,然后测量界标的坐标。b)界址发生变化的,经现场指界后,按照本指南的规定进行界址测量;a)新设界址点按照本指南规定进行界址测量;
c)经土地权属调查确认的已有界址点,现场核实界标未损坏、移动,并进行检测,如检测结果在表4.3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应使用原界址点坐标成果;如检测结果超过表4.3规定的允许误差,经相关土地权利人同意后,采用检测的界址点坐标,并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中的权籍测量记事中说明;b)如果测量员没有参与现场指界,施测界址点之前应根据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宗地草图和工作底图到现场细致勘查界址点的位置及其周围的环境,为测量控制点的选取、界址点和权籍图施测方法的选择做好充分的准备;——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测量界址点,都应进行有效检核。有两种检核界址点测量误差的方法,一是界址点坐标点位检核,二是界址点间距检核。检核结果应符合表4.3的规定。——当采用钢尺量距时,宜丈量两次并进行尺长改正,两次较差的绝对值应小于5cm;——当采用全站仪测量时,观测时应做测站检查,检查点可以是定向点、邻近控制点和已测设的界址点;a)利用全站仪、GNSS接收机和钢尺等测量工具野外实测界址点坐标。主要方法有极坐标法、直角坐标法(正交法)、截距法(内外分点法)、距离交会法、角度交会法、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测量方法等。可根据界址点的观测环境选用不同的方法;
b)角度交会法:对于角度观测方便而距离测量有困难或放置棱镜特别耗时的界址点,可采用角度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a)极坐标法:极坐标法主要用于城镇村庄区域和农村区域建设用地的界址点测量。观测时应采取距离(纵向)和角度(横向)偏心等技术消除或减弱棱镜中心到界址点的偏差(棱镜对准误差)的影响;6.4.2.2.2解析法的适用范围f)界址点坐标取位至0.01m。e)测量界址点所使用的测量工具应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才能用于作业。观测角度的仪器级别不低于J6级。全站仪的对中、整平、观测等技术要求按照CJJ/T8《城市测量规范》执行。GNSS接收机的架设、观测和计算按照CH/T2009《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执行;d)如果土地权属来源资料中给定了满足表4.3精度要求的新增界址点几何条件或解析坐标等参数,可根据给定的参数计算放样参数,在实地放样埋设界桩。界址点放样的精度应符合表4.3的规定;
对地貌、地物的变化部分进行变更测量时应符合以下要求:6.4.3地形要素变更测量f)全球卫星导航系统(GNSS)测量方法:能满足表4.3精度要求的GNSS定位方法主要有GNSS实时动态定位方法(RTK)、网络GNSS(RTK和CORS)定位方法。观测时,界址点周围的环境条件应符合GNSS接收机的观测条件。e)截距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截距法施测,但外分点到邻近起算点的距离应小于两个起算点之间的距离;d)直角坐标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直角坐标法施测,但界址点到控制线的水平距离与控制线的水平长度之比不应超过1/2;c)距离交会法:其他方法施测困难或不能施测的界址点,可采用距离交会法施测,但交会角应控制在30°~150°的范围内;
b)面积变更采取高精度代替低精度的原则,即用高精度的面积值取代低精度的面积值;原面积计算有误的,在确认重新量算的面积值正确后,须以新面积值取代原面积值;a)根据实际情况可采用坐标法或几何要素法计算宗地面积;6.4.4宗地面积计算与变更c)可根据需要表示地貌,如等高线、高程注记、悬崖、斜坡、独立山头等。b)1:500、1:1000、1:2000比例尺权籍图上主要的地形要素包括建筑物、道路、水系、地理名称等。注记表示方法按照《睢宁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执行;a)界址线依附的地形要素(地物、地貌)应表示,不可省略;
ΔP——面积中误差(单位:㎡)式中:(10.4.4-1)e)变更前后均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两次面积量算差值满足如下规定限差要求的,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d)变更前为图解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变更后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用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取代原宗地面积;c)变更前后均为解析法量算的宗地面积,如原界址点坐标或界址点间距满足精度要求,则保持原宗地面积不变;
a)权籍测量报告6.5成果提交f)对宗地进行分割,分割后宗地面积之和与原宗地面积的差值满足规定限差要求的,将差值按分割宗地面积比例配赋到变更后的宗地面积,如差值超限,则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两次面积差值超限的,应查明原因,取正确值;P——量算面积(单位:㎡)M——权籍图的比例尺分母
7.1.3主要的工作内容有:资料收集整理、平面控制测量、实地放样和校核等。7.1.2拨地测量宜采用解析法作业,测定的中线点、轴线点、拨地定桩点与相邻控制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应大于50mm,测量成果宜展绘注记在1:500或1:1000比例尺地形图上。7.1.1拨地测量是把规划用地红线图上的规划条件点标示至实地,并设置用地桩点,在实地放样出建设用地的边界线,使建设用地边界线与规划红线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根据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红线,在实地放样出建设用地的边界线,为用地单位现场施工给出用地红线范围7.1一般规定7拨地测量b)不动产权籍登记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测设的用地桩点应进行坐标校核,具备条件时应进行图形校核。校核限差应符合表7.3拨地测量校核b)使用GNSS-RTK卫星定位动态测量方法。a)使用全站仪放样,采用极坐标法。距离不应超过200m,且不得超过后视边长的1.5倍;7.2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7.1.4主要的工作方法是:在前期准备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坐标采集、数据导入,现场实地放样定桩,经校核后提供拨地测量记录表及附图。
7.3.1拨地测量报告的封面、目录、测绘责任人、测绘说明。拨地测量结束后需归档提交拨地测量报告。7.3成果提交表7拨地测量校核限差7.3.3的规定;拨地边长小于30m时,拨条件角检查点位不应大于10mm;对于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边长小于50m的应在±20mm之内;三点验直的偏差,可按表7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的限差执行。
检测角与条件角较差(″) | 实测边长与条件边长较差的相对误差 | 校核坐标与条件坐标计算的点位较差(mm) |
60 | 1/2500 | 50 |
7.3.3相关电子数据。d)设计、实测坐标检核统计表c)设计、实测边长检核统计表b)拨地测量图。a)拨地测量坐标成果表;7.3.2拨地测量报告的成果图表,包括:
七、人员投入要求4、中标方须提供不低于1名人员的驻场服务,并根据本项目招标要求提供完整的服务,并有针对性地进行详细描述,此外,还包括保障服务和配合采购人接受验收服务等。3、中标方对所承担任务承诺24小时电话和网络服务,重大事件或电话、网络方式无法解决的问题,中标方必须在3小时之内派人到现场;中标方必须在24小时内对招标方提出的合理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提供应急策略。2、项目若因有关方未提供相关数据、项目界线发生调整或者村社、村民配合原因致使基础数据调查工作推迟或者延误,则实施方完成时间顺延。1、对甲方委托的“多测合一”测绘服务项目,单宗地块1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成果资料;面积较大、情况复杂的,在2个工作日内提供提供完整成果资料;对于政府重点工程或紧急任务,在0.5个工作日内提供完整成果资料。对项目涉及的选址测绘、拨地定桩、权籍调查等服务,己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立即组织开展。六、工期及服务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项目全面质量检查检验的要求配备必要的仪器、计算机、车辆等,并投入到调查区范围内使用,采购人、作业监理单位有权进行检查和监督。八、仪器设备投入要求4、在项目执行期间,中标人应严格按照投标文件承诺进行考勤管理,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总项目负责人、各专项管理负责人未经采购人同意,若非不可抗拒因素不得更换;且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常驻技术人员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更改须征得采购人的同意,并且在项目执行期间变动数量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20%。3、拟投入的作业人员结构应合理,具有较强的作业能力,拟投入人数不得低于项目实际所需作业人数的要求。2、项目除有总项目负责人外,也需设专项管理负责人。1、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名单落实作业与管理人员。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采购方发现中标人存在人员不到位、管理混乱、技术力量不足等可能导致项目无法按时完成的问题,有权要求中标人进行整改。1、中标人必须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进度内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及相关服务。中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招标要求,制订具体详细的、可操作性强的项目管理方案,详细列明承诺派驻的专业人员和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项目实施阶段将对承诺投入的人员、设备状况工期等进行检查,如达不到承诺的要求,将进行处罚或终止合同。九、项目管理要求3、在测区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检测并合格,不得使用未经年检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用于作业,否则将扣除合同款5%。2、应按实际需要在投标文件明确仪器设备,无关的仪器设备不得列入投标文件,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不得将仪器设备调出作业区域。
中标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档案保密制度及国家其它相关保密法规,必须采取措施对本项目整理中的档案实体和数据的保密,并保证安全。确保档案信息的安全保密,如有违反,依法追究责任。十二、保密要求为配合实施本项目的各阶段工作,中标人应列明需采购人配合的工作内容(包括资料提供、相关服务、验收等)和具体要求。十一、采购人配合的内容中标人必须针对本项目招标要求,提供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调查成果达到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对质量保证的措施进行详细描述。十、质量保证要求
承诺:本项目由投标人本企业独自提供服务,不转包或分包。项目实际转征收、供地时因红线调整等因素造成项目界址发生变化需重新勘测的,如面积增加的,按增加后的宗地面积结算;如面积减少变化在10%之内的,按中标价上浮10%结算;如系分割供地的,则按分割后的宗地面积按宗结算;如红线未变化,中标须提供无偿服务。中标人向采购人申请付款前十个工作日需提供合法等额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延期付款。因采购人使用财政资金,采购人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支付手续即视为履约,因财政核拨时间超出支付期限,不视为采购人违约。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已完成实际工程量进行最终结算。根据项目实际完成进度,采购人每半年(6个月)分期支付给中标人。十三、支付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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