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fw-06-2023017
预算金额15万元
招标联系人张工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市质安院档案迁移服务委托项目需求方案
 
一、项目背景
本项目计划将红岗院区档案室、洪浪分部档案室质量管理要求永久存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档案及档案室存储架拆装、搬迁至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特检基地。整体搬迁规划约60000卷。
 
二、项目基本信息
1.采购编号: FW-06-2023017
2.项目名称:市质安院档案迁移服务委托项目
3.项目预算金额:150000元
4.最高限价:150000元
5.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6.需求清单:
采购内容
数量
单位
简要服务要求
服务上限
备注
市质安院洪浪档案室搬迁至特建基地
1

详见招标文件
≤60000卷
含标准档案箱人工折叠及搬运
市质安院红岗档案室搬迁至特建基地
1

详见招标文件
含标准档案箱人工折叠及搬运
档案组架拆装
1

详见招标文件
≤200组
含人工腾挪及搬运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档案服务资质证明和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
注:①所必需的档案服务资质证明:按深圳市委办公厅(市档案局)相关规定,在“广东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或i深圳移动端办理许可并取得回执,回执须在有效期内。
注:②专业技术能力的书面声明:按国家档案局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对档案从业人员规定《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投标人按从业规定提供进行从业人员专业技术能力学习的声明并提供法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近三年内专业能力培训证明。
3.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与本项目相关的违法记录,未遭受过档案监管机构违纪通报。
4.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6.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注:“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深圳信用网”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为供应商信用信息的查询渠道,相关信息以开标当日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投标人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意见〉》;《广东省档案条例》”相关规定。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不允许转包、分包。
9.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给予价格扣除10%优惠,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材料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四、评标定标方法
采用最低价中标法。
五、投标截止日期
请投标单位于2023年6月19日前(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交递响应文件。文件送达至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209室 联系人:张工,电话0755-8242881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具体服务要求
1.基本要求
(1)合规性,符合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符合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单位档案管理制度、保证在整体搬迁工作中不出现任何差错;
(2)及时性,搬迁工作周跨度较大,须按计划及时配比相关资质人员到场配合;
(3)准确性,保证日常下架台账与挂接上架台账及实物档案对应的准确性。
3.管理要求
(1)保密要求
被委托人需与我院签订保密协议,同时其派出的工作人员应与被委托人签订保密协议并抄送我院。
(2)人员要求
被委托人必须保证投入本项目的驻点服务的持证人员不少于4人;项目负责人应持有省、市级档案局及人社局档案从业人员岗位证书,项目执行人须经过专业档案机构培训,应持有省、市级档案局培训证书;其他工作人员数量应满足项目需求并对其提供项目相关委托档案服务所需的业务培训及安全培训。
4.服务内容  
(1)整理清点
协助档案管理员清点库存档案实目,被委托人须按档案管理员要求逐一核查每一年份拟搬迁档案数量并按年度形成清单目录,完成档案清单与实物的一一对应。
(2)搬迁区域规划
被委托人在实施搬迁前须提供搬迁方案,应出具书面库房搬迁规划,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各处库房搬迁标记,出具库房平面区域图,划定科学合理的搬迁顺序并按计划开工。
(3)下架装箱
完成计划内所有待搬迁档案的下架、扫描、标签打印,装箱排序等工作(含标准档案用箱的人工折叠)。
(4)安全运输
搬运场地停车库限高2.9米,投标人应提供符合场地及档案装运安全标准的厢式货车。(安全范围参考:厢长2.2-3.7米;载方4.2-10.1方;载重1.0-1.5吨;车高2.3-2.8米,押运人1名,司机1名。)
(5)上架挂接
档案分类上架,核查、整理排序上架,按档案编号档案盒封面及盒脊内容、条目等进行上架档案核查。完成标准档案箱拆折摆放。
(6)组架拆装
档案组架为定制产品,拆装组架时须不得破坏架体、立柱及配件,损坏配件须及时向原厂定制,无法在项目结束前取回配件的,按整体组架赔偿。
七、商务需求
1.服务期限
迁移服务分三个阶段,总服务期47天。其中,搬运前档案清查7天;整理、下架、档案组架拆装(含车辆运输)20天;搬运后档案清查、整理、上架、档案组架安装20天。各阶段具体开工时间以招标人通知为准,招标人每阶段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投标人,投标人须严格执行各阶段期限要求。
2.服务地点
深圳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3.付款方式
(1)首款:签订合同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合同总额的70%。
(2)尾款:项目验收合格并提供符合规定的发票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4.工作配合
(1)中标人服务期间需配合采购人第三方工程监理(如有)开展相关工作,如提交本项目人员入场信息、服务进度计划、场地配合使用计划、车辆停放安排等资料文件。
(2)在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中标单位必须及时打扫干净,并保持配送现场的秩序和卫生。
5.项目验收
整体项目完成服务后,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在验收报告上共同签署确认。
 
6.违约责任
(1)因中标单位服务过程中出现人员、进度、调配、服务标准等违反合同相关条款规定,严重影响招标人工作计划及工作进度的,招标人有权暂停中标单位的服务资格。暂停期间,招标人有权向其他供应商临时采购中标单位在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内容,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全由中标人承担,直至中标单位能按合同要求整改合格,并经招标人确认后,方可恢复服务资格。合同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两次,出现第三次时将取消中标单位服务资格,合同自动终止,三年内中标单位不得参与我院同类项目招投标。
(2)服务过程中中标单位自行解决运输工具及费用。卸货及搬运工具、人员所产生的费用均由中标单位自行解决。如有场地、设备发生损害,由中标人照价赔偿。中标单位工作人员在服务过程中,非招标人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中标单位按相应法律法规给予相应赔偿,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未及时赔偿或提供维修等服务时,采购人有权自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全由中标人承担。
(3)中标单位需对项目服务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与招标单位工作人员或招标单位其他项目供应商工作人员产生争吵、斗殴,由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投标人负全部责任,涉事人员一并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支付中标金额20%的违约金。
(4)中标单位如果在服务质量、服务态度、配合度等方面被招标人档案管理人员投诉的,经招标人查证属实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要求返还已支付的款项并要求支付中标金额20%的违约金。
7.安全管理责任
(1)中标单位在服务过程中必须遵守招标单位相关管理规定,服务人员在服范围内其工作期间全程禁止吸烟,违者终止合同并按政府规定报监管部门处罚,运输车辆需严格遵守招标单位物业管理规定,服务范围内超速行驶、乱停乱放的车辆,禁止车辆再次进入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损坏设施设备需按原价的赔偿。
(2)中标人负责与本项目相关的一切安全责任,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同时须签订《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书》。
 
实质性条款响应情况表
序号
采购人要求内容
投标人响应情况
1
 
 
2
 
 
……
 
 

 
商务要求偏离表
序号
招标文件商务要求
投标文件商务响应
偏离情况
说明
1
 
 
 
如需附证明文件,应在“说明”栏填写证明文件对应名称和页码。
2
 
 
 
 
... ...
 
 
 
 

详细分项报价清单
序号
项目内容
费用(单位:人民币元)
备注
1
 
 
 
2
 
 
 
3
 
 
 
合   计(即投标总价)
 

注:
1.本表格仅为指导性范本,供应商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各分项内容进行调整。
2.投标总价应为以上各分项价格之和。
3.开标一览表的投标总价必须与以上分项报价清单的投标总价一致。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
致:深圳市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研究院
本单位(公司)承诺如下:
1.我单位本招标项目所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未侵犯知识产权。
2.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投标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记录。
3.我单位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不存在被有关部门禁止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况。
4.我单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条件。
5.符合财政部和深圳市财政局关于诚信管理的要求,至投标截止时间,我单位未有在“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网(www.zfcg.sz.gov.cn)、深圳市政府采购网(cgzx.sz.gov.cn)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等5个官网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本单位(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7.本单位(公司)承诺如与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形,同意按投标无效处理。
8.本单位(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严格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恶意串通,不妨碍其他投标人的竞争行为,不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本单位(公司)已清楚,如违反上述要求,将作投标无效处理。
9.本单位(公司)如果中标,做到守信,不偷工减料,依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内容、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一切承诺履约。
10.本单位(公司)承诺本项目的报价不低于本单位(公司)的成本价,否则,本单位(公司)清楚将面临投标无效的风险;本单位(公司)承诺不恶意低价谋取中标;本单位(公司)对本项目的报价负责,中标后将严格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需求、签署的采购合同及本单位(公司)在投标中所作的全部承诺履行。本单位(公司)清楚,若本单位(公司)以“报价太低而无法履约”为理由放弃本项目中标资格时,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若本单位(公司)中标本项目,本单位(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的报价时,本单位(公司)清楚,本项目将成为重点监管、重点验收项目,本单位(公司)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并全力配合有关监管、验收工作;若本单位(公司)未按上述要求履约,本单位(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11.本单位(公司)已认真核实了投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所有资料均为真实资料。本单位(公司)对投标文件中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被证实本单位(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则视为本单位(公司)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本单位(公司)愿意接受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12.本单位(公司)承诺不非法转包、分包。
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愿依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并承担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损失。
 
 
投 标 人 公 章:
投标人代表签字:
日          期:          
 
 
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
本公司在投标前已充分知悉以下情形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时的重大风险事项,并承诺已对下述风险提示事项重点排查,做到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一、本公司已充分知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通过转让或者租借等方式从其他单位获取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的。
(二)由其他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负责人在投标供应商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者签字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四)投标保证金不是从投标供应商基本账户转出的。
(五)其他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二、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法定情形,相关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标供应商之间相互约定给予未中标的供应商利益补偿。
(二)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三)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
(四)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或部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五)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六)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八)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九)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公司已充分知悉下列情形所对应的法律风险,并在投标前已对相关风险事项进行排查。
(一)对于从其他主体获取的投标资料,供应商应审慎核查,确保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主管部门查实投标文件中存在虚假资料的,无论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或本公司员工提供,均不影响主管部门对供应商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对于涉及国家机关出具的公文、证件、证明材料等文件,一旦涉嫌虚假,经查实,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并移送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主管部门将一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对于涉及安全生产、特种作业、抢险救灾、防疫等政府采购项目,供应商实施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从严处理。
(四)供应商应严格规范项目授权代表、员工参与招标投标的行为,加强对投标文件的审核。项目授权代表、员工编制、上传投标文件等行为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供应商对投标电子密钥负有妥善保管、及时变更和续期等主体责任。供应商使用电子密钥在深圳政府采购网站进行的活动,均具有法律效力,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供应商擅自将投标密钥出借他人使用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六)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情形如查实,依法作投标无效处理;涉嫌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主管部门将依法调查处理。
四、本公司已充分知悉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查实,若投标供应商存在政府采购违法、违规行为,主管部门将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以一至三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资格,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以上千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并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以下文字请投标供应商抄写并确认:“本公司已仔细阅读《政府采购违法行为风险知悉确认书》,充分知悉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并承诺将严谨、诚信、依法依规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负责人/投标授权代表签名:
知  悉  人(公章):
日       期: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