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
邮政业
住宿业
餐饮业
信息传输业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房地产开发经营
物业管理
金额
68.74万元
项目地址
上海市
发布时间
2024/06/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cmjzcg(f)2024073
预算金额
68.74万元
招标公司
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招标联系人
顾菲菲
招标代理机构
上海建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丁波
标书截止时间
2024/07/03
投标截止时间
2024/07/09
公告正文
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招标编号:CMJZCG(F)2024073) 项目所在地区:上海市,市辖区 一、招标条件 本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 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国有资金68.74万元,招标人为上海市崇 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其它方式。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2024年民生村等5村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护管理项目)的投标人资 格能力要求:一、合格的供应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其他资格要求: 5.1、具备相应经营范围(水环境治理); 5.2、本项目只面向中小微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5.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 加同一个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股东组成基本情况; 5.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27日09时00分到2024年07月03日16时00分 获取方式:获取时间:从2024年06月27日09时00分到2024年07月03日 16时00分获取方式:合格的投标人可于2024-06-27至2024-07-03上午9:00- 11:00,下午13:00- 16:00携带如下材料至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616号205室验证及报名及领取招标文 件。1、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原件及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被授权人的授 权书原件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股东组成基本情况原件;4、投标人财务 状况、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情况的书面声明原件(详见附件);5、中小企 业申明函原件(详见附件)。现场验证时须携带公告要求的报名资料原件及复 印件(原件验看,复印件须加盖公章留存)。逾期提交资料者或提交资料不符 合要求者视作自动放弃投标资格,投标文件不予以受理。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07月09日13时30分 递交方式: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616号2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4年07月09日13时30分 开标地点: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616号2楼会议室 七、其他 1、服务日期:1年。具体运维养护时间为合同签订之日起后的一年。 2、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 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3、最高限价:68.74万元 4、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4.1、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被授权人 投标)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适用于法定代表 人投标); 4.2、纸质投标文件。 5、各报名单位于上述要求的时间内,携带资料,至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616号2 05 室核对,验证通过后缴纳工本费,工本费500元/本。逾期则不予办理,由此引
起的不良后果和风险,报名单位自行承担,招标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 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 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 九、联系方式 招标人: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人民政府 地 址: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 联系人:顾菲菲 电 话:13501960928 电子邮件:/ 招标代理机构:上海建正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崇明区城桥镇玉环路616号 联系人:丁波 电 话: 69615041-14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 展 管 理 办 法 》 ( 财 库 ( 2020 )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 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 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 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上)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 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 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 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本项目标的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投标单位应根据工信部联【2011】300 号中的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确定本企业划型。 (1)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 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本声明函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 组织形式的 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等非企业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不属 于中小企业 划型标准确定的中小企业,不得按《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 定的通知》规定声明为中小微企业,也不适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3)如投标人为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需分别出具上述《中小企 业声明函》。 注:各行业划型标准: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 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 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入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 额 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 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 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财务状况及税收、社会保障资金 缴纳情况声明函 (样张) 我方(供应商名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 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条件 具体包括: 9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特此声明。 我方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 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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