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行政处罚决定书(遂财购罚[2024]2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4/03/22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当事人:遂川县民政局
地 址:遂川县工农兵大道31号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4]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单位1、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
1、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1、具有本科或学历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高级数据分析师资格的得1分…”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2、项目拟派的管理团队成员至少有一人持有…学历为本科的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的得2分;另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加1人家1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城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管理平台中“投标人为提高服务效率及便于过程监管…采用自有数据管理系统平台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每取得1个,加1分,本项最高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评标过程中,评标室坐了6位评标人,评标专家登记表上签字为5个专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2号),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地 址:遂川县工农兵大道31号
按照《吉安市财政局 吉安市公安局 吉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吉财购[2024]1号)文件部署,检查组随机抽查了你单位1、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经依法调查,查实你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违法事实
一、遂川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遂政采[2022]G088号)
1、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1、具有本科或学历以上学历的得1分…具有高级数据分析师资格的得1分…” 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2、招标文件技术评标中项目团队人员“2、项目拟派的管理团队成员至少有一人持有…学历为本科的得1分,研究生及以上的得2分;另外持有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每加1人家1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城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3、招标文件商务评分-管理平台中“投标人为提高服务效率及便于过程监管…采用自有数据管理系统平台为本项目提供…相关服务…每取得1个,加1分,本项最高5分…”设定的技术、商务条件以及与之对应的评审因素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评标过程中,评标室坐了6位评标人,评标专家登记表上签字为5个专家,违反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该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合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一并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了《遂川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遂财罚告〔2024〕2号),告违法事实、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事项,并告知享有陈述、申辩权力。你单位未作陈述、申辩。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78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33条、第66条、68条第7项、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78条之规定,我局对你单位作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请你单位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整改情况报遂川县财政局政府采购办。
三、权利告知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遂川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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