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kfcg-2023091400492
预算金额-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GK-20230914004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环卫公共垃圾站除臭、灭蝇设备运维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30914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环卫公共垃圾站除臭、灭蝇设备运维 其他维修和保养服务 对开福区138座环卫公共垃圾站台除臭、灭蝇设备进行运维服务,服务时间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1 2418000
 合计金额小写: 2418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肆拾壹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对开福区138座环卫公共垃圾站台除臭、灭蝇设备进行运维服务,合同金额2418000元/年,7254000元/3年,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9-19 —— 2024-09-1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要求
此服务包含长沙市开福区环境卫生维护中心所属公共垃圾站除臭设备设施,提供除臭、灭蝇药剂及设施运维服务,包括药剂配送、除臭设备维护维修、设备拆装、设备巡检等服务。
1、乙方必须针对采购方建立专门的设备维保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车辆,提供现场巡查和维护保养服务。
2、乙方应根据采购方公共垃圾站点的规模和药剂消耗的规律制定服务方案,确保垃圾站的除臭效果,提供微生物除臭药剂不少于100 吨/年、灭蝇药剂不少于 2.5 吨/年。
3、乙方必须根据采购方的要求随时为设备使用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
4、乙方必须针对采购方各种不同品牌、型号的除臭设备备足相应的零配件,确保维修顺利进行。提供的零配件必须与设备原配件规格、型号、材质一致,并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
5、乙方需对每台设备建立药剂配送记录本、保养、维修记录本,并详细记录送货时间、货物名称和数量、送货人签字、设备的运行状况、故障情况、药剂剩余量、保养时间、维护人员签名和驻站人员签字证明等。
6、接到采购方报修电话后,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4 小时,小故障 6 小时内修复,大故障 48 小时内修复。特殊时期(采购方),乙方必须根据采购方的要求加派人员紧急抢修。设备故障如需超48 小时修复,乙方必须先行提供备用设备,确保垃圾站除臭效果正常。
7、每台设备每月必须进行一次保养,保养内容必须包括清洗擦拭设备外表、清扫调整高压泵和电器控制系统、清理内胆和喷头、疏通管道系统、检查调节各指示仪表与安全防护装置等。
8、现场维修、保养不得干扰和影响垃圾站的正常工作,维护保养前必须先与垃圾站工作人员沟通并征得其同意后方可进行。
9、乙方负责包括所产生的一切材料费、工具费、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吊装及运输不当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服务供应商承担。
10、乙方因提供服务产生的一切安全问题自行负责。
11、设备未到使用年限(理论寿命 8 年),服务供应商不得要求采购方终止维修或作报废处理,经采购人确认达到报废条件或人为损坏无法维修的除外。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支付,以维护维修保养服务考核结果为依据结算支付金额,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支付,以维护维修保养服务考核结果为依据结算支付金额。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支付,以维护维修保养服务考核结果为依据结算支付金额。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604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按季度支付,以维护维修保养服务考核结果为依据结算支付金额。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栖凤路支行(湖南科美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60287457250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相关标准
1、保障公共垃圾站除臭设备正常运行、符合设备保养要求,除臭效果达到国家环境保护局和国家技术监督局
发布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二级及以上标准。
2、生物除臭产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516-2017)
行业相关标准。
3、服务产品要求
(1)质量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CJ/T516-2017)
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2)微生物除臭剂技术指标:
(3)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 CMA 或CNAS 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采用菌种至少应含有乳酸菌、光合菌属和酵母菌(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4)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 CMA 或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碳钢、铸铁腐蚀性检验结论为符合或无腐蚀性的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5)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 CMA 或CNAS 资质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蛔虫卵死亡率、铅及其化合物、砷及其化合物、铬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含量检测合格的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6)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 CMA 或CNAS 资质的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闪点指标检验报告,检验报告指标必须满足《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7)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疾控部门出具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受试物雌、雄小鼠各 10 只,小鼠急性经口 LD50>5.0g/kg体重,检测结论属实际无毒;急性吸入毒性试验受试物(雌、雄)小鼠各 10 只,小鼠 LC502h>10g/m3,检测结论属实际无毒的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8)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 CMA 或CNAS 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治理效果的检测报告,要求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中的二级或以上标准(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9)所投微生物除臭剂具有省级微生物研究机构出具的嘧霉胺、烯酰吗啉、咪鲜胺、吡唑醚菌酯、嘧菌脂未检出的检测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10)所投灭蝇产品需提供经疾控部门出具的急性经口毒性试验为实际无毒、急性吸入毒性试验为实际无毒、皮肤刺激试验为无或轻刺激性且最高刺激指数≤1、急性眼刺激试验为无刺激性的检验报告(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提供查询网页截图或查询电话)。
(11)采用纯生物原理,有益微生物菌群能通过中和、分解恶臭气体并抑制腐败细菌的生长繁殖,减少中转站中 H2S、NH3以及含有有机硫、有机氮等挥发性臭气的生成;能在生活垃圾中持续繁殖并不断分解腐败物质,从源头上抑制恶臭气体生成;通过改变蚊蝇生长环境达到抑制蚊蝇繁殖。
(12)依据《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产品必须无毒、无害、无残留、无二次污染,对人体和设备不能有任何伤害。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验收时间:采购人指定时间
3、验收地点:采购方指定地点。
4、验收标准: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没有强制性规定的,按最终合同约定执行。
5、验收资料:
(1)乙方提供的每批次除臭药剂合格证明材料(如合格证、合格检测报告等);
(2)乙方每个合同第一次支付前需采样送具备资质的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检测报告;
(3)证明材料或检验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按验收不合格处理。
6、服务考核:
6.1、考核主体:甲方
6.2、考核对象:乙方
6.3、考核办法:
由甲方对乙方进行考核,如发现乙方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按规定的考核标准对乙方进行扣罚,并经乙方签字确认。
6.4.考核标准:
(1)接到报修电话后,到达现场时间不得超过 4 小时,小故障 6 小时内修复,大故障 48 小时内修复,未达到要求每次扣款 500 元。
(2)未按要求进行保养,保养记录每缺一次扣款 100 元。
(3)未按要求配送药剂导致设备停运,每次扣款 500 元。
(4)未按要求及时为设备使用人员提供技术咨询和培训指导,每次扣款 200 元。
(5)如遇采购人重大活动及临时性突击活动期间,未作出应急处理,每次扣款 500 元。
(6)因乙方自身管理失职、疏忽,导致市考评办在日常检查考核中提出问题或接到市民投诉、数字化采集或点名批评等,每次扣款 500 元,同时段、同地点、同利益相关群体重复投诉的不重复计算;如国家级专家或省专家在创卫生检查考核中提出问题,每次扣款 1000 元,经双方签字确认,由甲方从服务费扣减。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药剂配送、运维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服务内容及质量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建议乙方予以调换或开除。
3.甲方有义务按验收程序,及时组织并完成验收。
4.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结算,支付本合同费用。
6.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根据甲方区域内各站点实际情况,合理安排药剂配送、设备维护、维修保养进度。
2.乙方应及时准备,提交验收资料给甲方,并配合甲方完成验收工作。
3.合同结算、付款前,乙方应提交等额发票及付款资料给甲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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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9月19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履行结束前,乙方应对除臭设备设施进行检修,确保全部设备正常使用、状态良好、功能使用正常、运行良好,并通过甲方验收,办理移交手续。
2、本项目费用包干,乙方所报价格为含税全包价,包括与维保维修服务、药剂提供等相关的人工、设备、保险、税费、利润、检测、验收、知识产权等合同明示或暗示的一切费用。如成交签订合同,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中青路111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晴岚路68号北辰凤凰天阶苑E5栋23楼

法定代理人: 何世林 法定代理人: 李荣

委托代理人: 刘保国 委托代理人: 王辉

电话: 0731-82528568 电话: 0731-82033668

传真: 0731-82528561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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