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包头黄河高新塑材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占总股本2.5%)国有股转让交易公告(国资监测编号G32018NM1000034)
金额
-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18/12/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标的名称 | 包头黄河高新塑材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占总股本2.5%)国有股转让 | 项目编号 | 09GQ20180014 |
挂牌起始日期 | 2018/12/28 | 挂牌截止日期 | 2019/1/25 |
挂牌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 |
标的 概况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包头黄河高新塑材股份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新建区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周丽 | ||||||||||||||||||||||||||||||||||||||||||||||||||||||||||||
成立时间 | 1998/05/06 | 注册资本(万元) | 2000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 91150204720161646p | 所属行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
经营范围 | 高性能塑材系列产品的生产销售。 | ||||||||||||||||||||||||||||||||||||||||||||||||||||||||||||||
职工人数 | 2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
内部决议 | 股东会决议 | ||||||||||||||||||||||||||||||||||||||||||||||||||||||||||||||
主要财务数据指标 |
|
||||||||||||||||||||||||||||||||||||||||||||||||||||||||||||||
基准日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内蒙古国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评估报告书号 | 内国信评报字(2018)第291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17/12/31 | 核准(备案)号 | 备NGC20180090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
标的企业评估值 单位:万元 | |||||||||||||||||||||||||||||||||||||||||||||||||||||||||||||||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20.52675 | ||||||||||||||||||||||||||||||||||||||||||||||||||||||||||||||
|
|||||||||||||||||||||||||||||||||||||||||||||||||||||||||||||||
转让方承诺 |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特别 |
是否涉及重大债权债务处置事项 | 否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是否涉及管理层参与受让 | 否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否 | |
是否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间接转让 | 否 | |
是否涉及外资收购限制或禁止 | 否 | |
其他披露内容 | 1、标的公司已停产数年,据评估报告显示:(1)标的公司所属土地使用权一宗位于高新区第三功能小区,面积20470㎡,七通一平,有土地证,性质为出让地,用途为工业,使用终止期限为2047年11月11日;(2)评估申报的房屋建(构)筑物共12项,有房产证的5项,分别为综合楼、锅炉房、水泵房、PE车间工程、仓库,其余房屋建(构)筑物尚未办理房产证;(3)由于无法取得银行借款对账单,进而不能准确确定外币借款余额;(4)目前标的公司只有留守人员看护保管资产,人员流动性强,无法对部分流动资产进行核实。 本次股权转让系参股权转让。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及《法律意见书》等资料置于中心备查。 2、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标的实际情况,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并判断项目风险及评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内蒙古产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3、标的企业股东不放弃优先购买权。不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企业股东原则上应在产权转让公告期间,向中心提出产权受让申请,提交受让申请资料,并按照公告要求交纳保证金;如产生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将采取网络竞价确定受让方,股东场内行权方式如下:(1)原股东与其他意向受让方同时参与网络竞价;(2)原股东在网络竞价的自由竞价期间和限时竞价期间均可行权;(3)在网络竞价过程中,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报出当前最高有效报价时,原股东可以优先权追加相同报价,如其他意向受让方无更高报价时,原股东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意向受让方继续报价,而原股东在竞价期内未应价的,则该最高报价的意向受让方为最终受让方。 4、受让方未按照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及时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经过中心催告仍未履行的,转让方有权单方解除交易、终结该项目,并另行处置标的。 |
交易 条件 |
转让底价(万元) | 2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标的交割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视为其依据该内容以其独立判断自愿全部接受股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转让标的和标的企业存在的一切相关交易风险,被确定受让资格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标的有瑕疵等为由而拒绝履行相关受让义务,否则视为违约,转让方将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 2、期间损益:股权变更日之前与产权交易标的相关的盈利由转让方享有、亏损由受让方承担。3、本次股权转让的税费按照法律法规由转受双方各自承担。 4、受让方需自行了解工商变更相关政策、流程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转让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5、转受双方须在最终受让方确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最终受让方须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且收到交易中心发送的交款账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中心指定账户。 6、中心在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出具交易凭证,并在凭证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已收到的交易价款划转付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7、受让方声明:我方非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如因此原因给交易相关各方造成损失,其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由我方承担。 |
交易 指南 |
竞价须知 | 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 《e交易平台竞价交易规则》、 《e交易平台产权交易操作指南》等要求, 了解标的情况、竞买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买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将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买。 | |||
现场展示 | |||||
交易方式 | 如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由中心组织交易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竞价报名 | 报名时间 | 2018/12/28 至 2019/1/25 | |||
报名手续 | 受让资料.zip | ||||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 2万元。 (1)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予以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时,在中心扣除转受双方应交纳的交易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转让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①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后续受让义务的;②意向受让方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③被确认受让资格的意向受让方均未参与网络竞价的;④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以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付清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⑤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或伪造情形的;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心交易规则中规定的其他情况。(2) 无上述任何情形的其他意向受让方,其保证金将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由中心无息原渠道退还;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 ||||
竞价安排 | 竞价方式 | 增价幅度 | |||
自由竞价时间 | 延时竞价周期 | ||||
服务费 | 0.3万元 | ||||
附件下载 |
联系 方式 |
标的咨询 | 李先生18586095911 |
技术支持 | 李女士18586095927 | |
咨询时间 | 公告期内工作时间 | |
单位地址 | 呼和浩特市阿吉泰路3号 | |
其 他 |
更多信息咨询及报价地址:
http://www.ejy365.com/infodetail?infoid=7aa018e2-b70d-4107-ae06-c5c5bc944c60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