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社会租赁服务项目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金额
60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3/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306004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机关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玖玖华安租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公务用车管理平台车辆社会租赁服务项目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306004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合同金额小写:600000元(按实结算),甲方参考价格折扣为90%;合计金额大写:陆拾万元整(按实结算),甲方参考价格折扣为90%。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甲方参考价格折扣90%。 3、合同服务内容及要求见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服务清单及要求) 租车方式一:
租车方式二:
备注:1、租车方式1,包含驾驶员、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费; 2、租车方式2,不包含驾驶员、燃油费、路桥费、停车费、违章费,除租车费用外所发生的其它费用由采购人自行承担; 3、租车方式由采购人自行选择。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01 —— 2024-03-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采用专车服务和车辆纯租赁两种方式,如遇特殊须以采购方需求为导向,乙方予以积极配合。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凭乙方开具的正规发票每月按实际发生的租车费用进行结算付款。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水风井支行(湖南玖玖华安租车服务有限公司:810000104665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采购人使用租车方式一的,汽车租赁服务配备全职驾驶员,上下班时间不限、用车地点不限、公里数不限。认真负责,在服务期间,须服从采购人调配,随叫随到。并根据采购人工作需要,提前上班或推迟下班,能随时加班。 2、采购人按实际需要向中标人派遣出车任务单,每次每车使用完毕后,出车人需填写服务单(注明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工作时间、次数等内容),由用车使用人签字确认。出车任务单、派车服务单在发生后3--5个工作日内提交给采购人进行审核,出车任务单、派车服务单将作为采购人和中标人的结算依据之一。 3、根据每次活动的大小,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安排不同座次的车辆,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满足。 4、合同期间,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成交标的租赁车辆及全职驾驶人员,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采购人使用租车方式一的,行驶过程中造成任何事故或违章,导致采购人乘坐人员或第三人伤亡的,采购方概不负责,由中标人按保单所示险种及保额负责赔偿事宜,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担负相应法律责任,采购人不负责任何赔偿及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6、采购人使用租车方式二的,采购人造成的违章由采购人自行承担;采购人造成的交通事 故产生的经济赔偿(保险赔付不足部分)及法律责任由采购人承担。 7、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 8、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车辆要求: 1、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较好,车容美观,性能可靠,年检合格,配置冷暖空调。 2、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其他商业保险(座位险、三责险、不计责免赔)配备合理;(要求投标文件中所提供车辆的保险手续齐全,除交强险外,还须购买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座位险的个数应与车辆登记座位数一致),不计免赔险等,其中座位险不低于50万元,第三责任险100在万元,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车容车貌整洁,未经采购方许可,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颜色严禁、整齐,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车辆所有人需为投标人所有,要求车辆手续齐全,正规合法,车况较好,性能可靠,年检合格,配置冷暖空调,车容车貌整洁,不得粘贴、标注宣传广告,车辆外观无破损,不得出现外观改装等情况。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车辆的详细情况,包括生产厂家、型号、购车时间、已行驶公里数、空调性能情况等。) 4、车辆标准:
其他要求: 1.驾驶员具备与车型相适用的驾照,并有3年或3年以上专职驾龄,驾驶行为习惯良好,熟悉长沙所属区域及周边道路及路况; 2.体貌端正,无明显纹身,无怪异造型及打扮,生活习惯良好,无其他不良嗜好; 3.男25~55岁,女25~50周岁,身体健康,无传染病或其他疾病史; 4.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史、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无重大事故,无暴力违法记录或犯罪记录,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5.严格按采购单位要求执行工作纪律,服从相关合理化工作安排; 6.服务要求:按预约用车时间10分钟内必须到达指定地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指派联系人谢展望,电话18570087990, 全面负责本协议的事宜。(2)乙方接到甲方用车需求后,应按照甲方要求的车辆标准及车辆交付时间提供车辆。除甲方对车辆的车型等要求外,乙方交付车辆前应做好车辆性能检查,保障交付车辆的安全驾驶性能,并保持车辆干净整洁。(3)如乙方未按照甲方的要求的时间提供车辆的,乙方迟到(本协议“迟到”为:超过甲方要求的交车时间未交付车辆的), 迟到一次,超过15分钟,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超过30分钟,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 乙方累计迟到3次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对此无异议。 (4)如乙方交付的车辆不符合甲方用车需求的,乙方每次应向甲方支付_ 500元违约金。 乙方累计3次交付的车辆不符合甲方用车需求的,除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外,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对此无异议。(5)乙方工作人员应当使用文明语自为甲方提供优质服务。乙方服务质量未达到甲方要求,甲方可向乙方负责人(乙方投诉负责人杨波(董事长)。电话13017296911)投诉,甲方累计投诉3次的,乙方应变更乙方指派的本协议联系人,乙方每次向甲方支付500元违约金因甲方投诉,乙方累计3次更换协议联系人的,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对此无异议。(6)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要求支付租赁用。(7)乙方需为甲方乘车人员购买保险,甲方及时向乙方提供乘车人员信息。(8)在用车期间产生的由乙方原因导致的行李遗失、人身财产伤害,以及其他第三方侵害等事件,乙方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无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