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XJ022101700221)
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厂区综合治理工程和设备工程监理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设备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临时工程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仪表永久工程临时设施计日工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图纸修改补充联络文物保护建筑古迹遗迹化石钱币材料或物品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基础设施交通运输运输超大件超重件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交通设施修建维修养护进出场管理场内临时道路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专有技术试运行调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安全文明施工交通条件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施工条件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供气供热与供冷系统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气象观测地质勘察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工程古树名木市政管网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汇总整理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现场查勘专业工程工程分包登记造册履约担保半成品保护工程照管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施工工艺工程质量检查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其他工作重新检查隐蔽部位质量争议检测治安保卫爆破作业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劳动保护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专项施工方案施工道路施工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样品的报送封存替代品替代材料材料与设备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复核试验试验与检验备品备件安装工具工艺试验施工队伍进场甩项工作缺陷修补工程试车成品保护保管无负荷联动试车单机无负荷试车投料试车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竣工结算审核保修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其他保险新材料新工艺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变更通知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矛盾组织协调工作信息处理水电接驳点处接引煤气自来水电信竣工图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非夜间施工照明地下管网图环卫噪音管理办公生活房屋消防验收手续专项验收工程备案规划验收施工现场管理环保手续夜间施工手续消防检测消防工程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现场协调结构配件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守卫设施地勘设计工程设计三相五线制民工工资仪表可燃气体探测器第三方检测扬尘拆除工程其他土建工程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供冷系统装修工程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温工程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劳务健身娱乐装修住房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设备设施工器具维保物资车辆电气设施电气线路安全带安全帽板凳电焊机切割机中型设备外壳必须接地破皮线缆铜丝保险丝排插花线护套线金属绑扎拖地电器设备分配电箱安全防护设施安全标语架体高层建筑垃圾清运气割氧气瓶乙炔瓶防震圈回火防止器防倾倒装置电工安全隐患整改开关箱碘钨灯开工箱保护零线开关电箱电缆线水泵破损接地线固定电箱加工车间圆盘锯防护罩大型建筑机械电器材料生火烧水明火取暖CI设计标牌安全警示标志灭火器材电焊工焊条焊接电线环境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指标管理方案的过程噪音检测噪声排放钢模板脚手架搬运修理木工机加工棚隔声降噪围档围帘电锯容器吊运水泥白灰砂子化学危险品油品专用仓库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职业健康安全培训临时线生火动焊临时电源线动火动焊工房改造
金额
-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0/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基本信息
发布单位: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最终单位: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参与方式:公开询价
出价方式:一次性出价
付款方式:
保证金:500.0元
联系人:魏周华
联系方式:13201837889
附件1: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清单编制说明.doc 附件1: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清单编制说明.doc 示意图.jpg 示意图.jpg 附件2: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招标清单文件.rar 附件2: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招标清单文件.rar 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询价公告.docx 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询价公告.docx
采购明细
序号
|
商品名称
|
品类
|
采购数量
|
最少响应量
|
---|---|---|---|---|
1 | 道路专项改造提升 | 服务类 | 1.0套 | 1.0套 |
可报价时间
开始时间 2022-10-17 12:00:00
结束时间 2022-10-18 17:00:00
报价地址:
https://newtd.norincogroup-ebuy.com/inquiryweb/index
致:尊敬的供应商:第一章询价采购邀请函二〇二二年九月询价文件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3)询价响应方在近三年内不少于3个工程施工业绩,并在报价文件中提供相关业绩证明;(2)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工程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外省企业在“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可查询(以加盖公章的陕西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网页截图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1)具有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2、对询价响应方的资格要求:1、询价内容: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详见工程量清单)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询价方),就本公司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进行询价采购,邀请有相应资质和具有相应供货能力的供应商根据询价文件要求参加本次采购活动,并对提供满足要求的服务进行报价。
询价邀请方联系方式5、报价地点:本项目采用电子报价方式,纸质报价文件,请于报价截止时间当日送达或邮寄至我司(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镇下耀显村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4、递交询价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以平台发布时间为准。3、备案要求:本项目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上以询价方式公开采购,询价响应方需到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中备案并参与网上报价。(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4)近五年内施工的项目无被住建部门通报的内容;
电子邮箱:联系人:13201837889联系电话:魏周华地址: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雷牙镇下耀显村询价邀请方: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2、响应单位编制响应文件应按照询价文件所规定的内容,逐项填写齐全,并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1、响应文件一律采用A4纸印制,响应文件如有修正错漏处,必须加盖公章。二、响应文件的编制本次询价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主要目的是促进公平竞争,保证该项目质量优良、价格合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一、询价原则第二章询价响应方须知
4、技术及实施服务方案;3、各种资格及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2、法人代表授权书;1、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响应文件应包含下列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响应文件要求
其他询价响应方认为需要说明的事项。评审费用由最终确认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承担,预计费用不超过4000元。项目施工图见附件。厂区综合治理工程施工图仅为项目整体施工图中一部分,请消化吸收施工图后,根据清单报价。本工程设最高限价712,400元,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将被否决。6、工程量清单(请根据附件工程量清单报价。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6.1.4的规定“报价人必须按询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询价工程量清单一致。”);5、质量、工期及保证措施;
各参与单位如不参与踏勘,将被认为充分理解本项目现场情况,不得因现场情况差异提出索赔。联系人:魏周华联系电话:13201837889踏勘时间:询价期间随时到场踏勘踏勘地点:项目建设所在地四、组织踏勘:此次询价项目的组织与实施,以本公司实际情况为准。询价响应方认可本公司对本次项目制定的办法、程序和标准的,才能参加本次活动。响应文件及询价响应方和询价方就报价事宜交换的文件和来往信件,应以中文书写。报价书应字迹清楚、内容齐全、表达准确、真实、不应有涂改增删处,如修改时,修改处须加盖公章。
3、供应商估算错误或漏项的风险由供应商自行承担。2、报价文件的报价(含税价)须包含本项目采购服务的全部费用。1、报价文件的报价应采用人民币报价。报价以“元”为计价单位,小数点后最多保留2位。六、报价要求询价响应方提供的响应文件须装订成册入袋内密封并在封签处贴封条加盖公章。五、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九、报价文件的递交:(https://www.norincogroup-ebuy.com/)上发布。本项目采购公告在中国兵器采购电子商务平台八、公告发布媒体:报价文件应在规定的提交截止日后的60天内保持有效。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而予以拒绝。七、报价文件有效期
1.评标方法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本项目采用电子报价方式,纸质报价文件(归档使用),请于报价截止时间当日送达或邮寄至我司。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参与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图片或盖章图片并加盖单位章。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八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规定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签字或盖章符合报价人须知3.6.3的要求 | |
2.1.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资质等级 | 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项目经理 | 符合行业建筑工程行业相关要求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业绩要求 | 近三年内不少于3个工程施工业绩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报价 | 不超过最高限价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内容 |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30天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程质量 | 国家建筑相关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有效期 | 60天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权利义务 | 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强制性条款6.1.4的规定“报价人必须按询价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询价工程量清单一致。”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建筑行业相关标准 | |
2.1.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其他要求 | 不存在法律法规或询价文件规定否决报价的情形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施工组织设计:20分项目管理机构:10分报价: 60分其他: 10分 | ||
2.2.2 |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评标基准价=有效报价人报价之和÷有效报价人数量×97﹪ | ||
2.2.3 | 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 ×(报价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方案及工程重点、难点和项目管理机构人员配备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表或施工网络图)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及环境保护措施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机械配备和材料投入计划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劳动力安排计划情况表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 1.5-2.0分 | |
2.2.4(1)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 1.5-2.0分 |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拟派本项目项目管理人员配置 | 评审委员会综合打分,拟投入本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各专业人员)配置、结构以及相关工作经验等,在3-8分之间综合打分 | |
2.2.4(2) | 项目管理机构 | 项目经理业绩 | 拟派项目经理近五年(竣工日期从2017年1月1日起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负责的类似规模(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业绩,完成1项得1分,最高得分2分评审依据:以申请人加盖公章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为准,不能体现项目经理、项目金额、合同签订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双方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为无效证明材料 | |
2.2.4(3) | 报价评分标准 | 总报价评审 | 报价为基准价时得满分50分评标基准价A =(报价人总报价之和÷报价人数量)×97%偏差率λ=100%×(报价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入评单位报价与报价的评标基准价A相比,为A时,得满分,以此为基础,每增加1%扣2分,每减少1%扣1分,增减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 |
2.2.4(3) | 报价评分标准 | 措施项目费综合报价评审 | 报价为基准价时得满分10分评标基准价B =(措施项目费项目报价人报价之和÷报价人数量)×97%偏差率λ=100%×(报价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以入评单位措施项目费总报价与措施项目费的评标基准价相比,为B时,得10分,以此为基础,每增加1%扣0.5分,每减少1%扣0.2分,增减不足1%时,按插入法计算,扣完为止 | |
2.2.4(4) |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 | 企业业绩 | 企业近三年(合同签订日期从2019年1月1日起至递交申请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类似规模(100万元以上)建筑工程业绩,完成1项得2分,最高得分10分评审依据:以申请人加盖公章的施工合同复印件为准,不能体现项目金额、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双方盖章页等关键信息的为无效证明材料 |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初步评审标准2.评审标准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报价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询价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报价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报价低的优先;报价也相等的,由询价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2.2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4评分标准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3报价的偏差率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报价人提交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报价。3.1初步评审3.评标程序(4)其他评分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1)报价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1.3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报价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报价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报价。(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2)串通报价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1)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3.1.2报价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报价:
(3)按本章第2.2.4(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报价报价计算出得分C;(2)按本章第2.2.4(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第2.2.4(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A;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2详细评审(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报价人对所提交报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报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报价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4评标委员会发现报价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报价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报价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报价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报价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报价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报价。3.2.3报价人得分=A+B+C+D。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4)按本章第2.2.4(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D。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询价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1除第二章“报价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3.4评标结果3.3.3评标委员会对报价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报价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报价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7—0201)
1.工程名称:。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6.工程承包范围:。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4.资金来源:。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期总日历天数:天。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二、合同工期主要包括:。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4)暂列金额:
(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7)其他合同文件。(6)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报价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西安市签订。十、签订地点
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本合同一式拾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柒份,承包人执伍份。十三、合同份数
发包人: (公章) | 承包人: (公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地址: | 地址: |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 (签字) |
电话: | 电话: |
传真: | 传真: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帐号: | 帐号: |
1.1.1.4报价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报价的称为“报价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报价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报价函后的称为“报价函附录”的文件。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1.1.4.6基准日期:询价发包的工程以报价截止日前2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
(3)报价函及其附录(如果有);(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3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
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7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3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3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3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3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
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10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
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3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3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1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10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30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30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14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7.8.6暂停施工持续30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3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7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7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3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询价工作启动前3天将询价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询价方案后3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询价方案开展询价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询价,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询价方式。10.7.1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询价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询价工作启动前7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询价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7天将询价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询价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询价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3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7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报价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询价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询价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
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
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7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30天或累计超过6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
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0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
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询价文件、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答疑纪要、报价文件、变更通知、双方补充协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等。1.1.1合同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标准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建发[2005]102号《关于实施〈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的意见》、CECA/GC3-2007《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陕西省及渭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1.1.3.9永久占地包括: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符合通用条款规定的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1.1.3工程和设备
1.4.1.4如遇设计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时,原则上以设计单位提交的书面解释为准,同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1.4.1.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本询价文件、设计单位、制造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如有冲突,按上述排序解释。1.4.1.2工程招投标及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本合同价款被视为已包括执行较高标准所需的全部费用。如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1.4.1.1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要求,陕西省和渭南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4标准和规范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同通用条款)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并提供拟采用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并加盖公章方可执行。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1.4.1.5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
(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报价文件、询价文件、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变更通知;(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中标通知书;(1)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一式五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合同签订后7日内;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1.6.4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1.6.5现场图纸准备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3个工作日。监理人审核承包人文件的期限:3个工作日。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形式;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传真:发包人电话:发包人邮政编码: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传真:承包人电话:承包人邮政编码: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建筑红线。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承包人妥善处理好现场及周边乡村出入的协调工作,使之不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如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限本项目使用,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许可,私自将本项目技术性资料用于与本工程无关的其他相关工程,则承包方将负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赔偿。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归发包人所有。1.11知识产权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自行解决。
2.发包人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执行专用条款10.4.1。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
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是发包单位的现场代表,行使本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施工、设计管理、组织协调、认可工程量及信息处理。派驻的工程师无权减除或减轻合同中约定的承包人责任或义务,且涉及工程结算、经济条款或者工程造价的事项须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后方可有效。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无。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承包人自发包人指定水电接驳点处接引,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发包人(包括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点移交给指定承包人,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2.4.2提供施工条件
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的0.5%金额扣罚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为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各叁套(相关施工技术资料,含电子版一套)。(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资料(均为原件)和竣工验收报告。承包人在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叁份。竣工图纸必须将所有的变更标注到图纸上,竣工图纸上的变更和变更资料反映的内容应一致,竣工图纸变更反映不全面或不真实的,发包人不予受理。其它内容不清晰的,按不利于承包人的情况进行结算。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承包方应在进场后3日内将施工总进度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核,经发包人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按发包方要求的格式向发包人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供月、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报表,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事故报告;承包人应于每月20日前,提交下月的月施工形象进度计划;每周工作例会时提交本周计划完成情况及下周的周进度计划。承包人不及时上报各类施工计划或计划执行严重滞后,承包方应承担人民币2000-10000元/次的违约金。(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无(6)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渭南市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发包人竣工验收批准后30天内。
(9)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保证施工现场清洁符合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建筑物无污染,现场无建筑垃圾。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人民币20000-50000元(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失和罚款除外)。(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进场时,发包人应提供施工区域内的地下管网图,承包人进场后应妥善予以保护,因承包人保护不善引起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所发生水、电费由发包人承担;交付发包人之后,由责任方负责保护并承担费用。(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如发包人对合同的管理及付款、结算管理方式进行合理调整,承包人应予以接受。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接受发包人对本工程工期、质量、造价等的合理控制与管理,如派驻现场的项目经理及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不能胜任本工程需要,发包人有权对其更换,承包人无条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协助办理消防验收手续。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各种专项验收、工程备案、规划验收以及发包人指定与本项目相关的工作。(10)其它: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进行的专业工程发包,对发包人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自行考虑在报价费用中。
承包人负责环保手续及夜间施工手续办理。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负责项目的全系统消防检测,并承担相应费用。工程资料需移交政府档案管理机构归档并取得档案管理机构所发回执,以所发回执为资料合格和归档合格的最终标准,如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资料中如使用其它印章(非承包人公章的),承包人必须对所使用的其它印章进行授权,并报备给发包人;如未经授权或未向发包人报备的工程资料,发包人有权不予承认,对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妥善处理好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社会纠纷(包括与工地周边乡村的协调等),使之不影响工程的正常施工,如发生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和工期,且无视监理工程师的警告而不做改进,从而引起工程的质量、进度和材料、设备的准备存在问题时,发包人有权采取相关措施进行补救,相关措施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承包人无条件配合设备及其安装、消防工程开展相关工作。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确保每周在工地工作时间不得低于80%,项目经理要外出一天以上的(含一天)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的许可。3、必须参加监理例会及其他由监理单位或发包人组织的有关工程施工的会议。2、全面管理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问题;1、项目经理必须常驻工地,负责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并处理往来文件;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3.3.2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不管是否取得发包人同意,均承担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5万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需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同施工组织设计提交。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按照专用条款7.5.2的计算方法对逾期不换的行为进行扣罚。3.2.3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不管是否取得发包人同意,均承担违约责任,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10万元违约金,同时承包人还需承担因上述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发现项目经理缺位,视为违约,每发现一次从应支付的进度款中扣该项违约金2000元整,承包人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损失。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每发生一次罚款500-2000元,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方承担。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新任施工管理人员签发的各项文字性材料,发包人均不予确认,且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提前告知监理或发包人代表并经相关方确认方可离开,否则责任由承包方承担。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现任施工管理人员签发的各项文字性材料,发包人均不予确认,且因此造成的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5.4分包合同价款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本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只有消防工程可对外分包。如需分包必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同意,必须由有专业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并报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若未经发包人同意分包的,发包人有权拒绝付款,并解除合同,出现任何问题与发包人无关,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银行保函。3.7履约担保(3)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拖延工期的除外)。(1)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执行通用条款。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1)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控制、合同管理和信息管理,施工中各种矛盾组织协调工作及全程监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工程实施阶段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进度控制、合同管理、现场协调,设计变更、工程签证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其他按照建设单位监理合同授予的权利执行。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中标合同金额的10%。
(7)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结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6)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并取得发包人同意方可,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实现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发包人作出书面报告。(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发包人报告。(4)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及变更,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发包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对造价、工期进行评估,呈报书面材料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涉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发包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实用功能要求,向发包人的建议权。
总监理工程师:(10)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承包人工作内容包含至本项目竣工验收,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自行考虑在报价费中。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①设计变更;②工期延误索赔或签证,工程量及费用增减的索赔或签证;③工程款支付;④分包商的确定;⑤主要材料的确定;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审定;⑦其他重要突发事件处理决定见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权限以及发包人以书面形式通知监理工程师的其他权限;⑧停工、复工通知;⑨发包人认为须取得批准方可实施的其它重要事项。(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工程款。(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公司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总监;姓名:;
(3)/。(2)/;(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5.3隐蔽工程检查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后,必须与发包人安监部门进行联系,按照国家和政府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隐蔽工程验收须经发包人、监理人、施工方共同验收,未经验收或未验收合格前不得覆盖,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此项工程量。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开工前一次性足额支付(与预付款同时支付),此款项由承包人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不到位,可责令其整改直至达到相关规范要求为止。若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则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按每次1万元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通用条款规定及渭南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排除雨水和污水,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公共人员和财产等的危害或干扰。因承包人违反渭南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随施工组织计划提交场地治安管理计划。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施工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及方便,在必要的时间和地点,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以自己的费用提供并维修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若承包人未按安全规定施工,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与发包人无关。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后十四日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异议,承包人应在三日内重新调整计划并提交。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合同签订后七日内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壹式肆份。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资金投入(需求)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包括甲供材料供应需求计划);其中,施工总进度计划应包括年度计划、季度计划及月度分解计划。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3日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施工单位在进场前,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整个单位的施工进度计划表(形象进度)及依该计划进行调整的资金投入(需求)计划、材料采购供应计划(包括甲供材供应需求计划)。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
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或监理批准的书面开工令为准。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3日。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3日。7.3.1开工准备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施工合同签订后5日内,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收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同时进行有效保护。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保护,造成破坏的,分清责任,由责任方承担。7.4测量放线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如非发包方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总计划不予调整。承包人须按发包方的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赶工,因赶工造成的各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设处罚上限。15日内计算方法:工程结算价的2‰/日;15日(含)-30日计算方法:工程结算价的5‰/日。但工期延误不可超30日,如工程不能在30日内移交,则发包人可单方面终止合同且剩余工程款项将不予支付,另每天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工程结算办法依据专用条款(14.2)执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48小时连续降雨或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2)9级以上大风持续24小时(以气象台提供的资料为准);(1)七级及以上地震;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8.5.1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的材料、设备,并不等同于最终的质量合格。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如有现场交接确认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2本工程除发包人约定供应的材料设备外的全部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询价文件中未约定的材料、设备,承包人在采购前,须向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申报,经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确认后方可购买,否则按不合格品处理,并拒绝支付该项费用。8.材料与设备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有关规范要求和发包人需求确定。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2若发现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设备,每发现一次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减1万元;且整改工作每推迟一天,承包人还应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三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承包人按照行业规范自行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承包人按照行业规范自行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承包人通过现场工艺试验选定的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施工和质量控制标准等,均应编制现场工艺试验报告,报送发包人审批,并经发包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施工,凡涉及施工质量、安全时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承包人应按有关本技术规范条款中的规定和发包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并应在每项现场工艺试验开始前3天,将现场工艺试验的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该项工艺设计和试验计划后5天内批复承包人。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承包人按照行业规范自行配置,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0.4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发包人决定的变更及签证,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执行,如果出现拒绝执行,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单位执行,其价款依据审定的最终预(结)算,从合同中加倍扣除。变更、签证所涉及的价款在工程结算审核确认后予以支付,否则超过部分发包人有权不予认可。10.3.1确认程序:发、承包双方应对工程施工合同以外的增加项目,如实做好记录,并履行书面手续。由监理单位、发包人、承包人现场实际核对,对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作内容进行签认。变更、签证必须有发包人指定的现场负责人的签字盖章,监理单位负责人的签字盖章,承包人的项目经理签字并盖公司章(其它印章须有相应授权)后方可生效。10.3变更程序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工程)变更、洽商文件、现场签证;三方(发包人、承包人及监理单位)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漏项或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漏项;工程量清单中规定的暂估价和暂列金额。任何变更都必须取得发包人和监理的确认。
(4)询价时给定暂定价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在报价综合单价的基础上按发包人的认质认价进行调整,调增(减)额仅计取规费和税金。(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询价时编制上限价的原则编制其综合单价并优惠%,{优惠比例=[(询价控制价上限-中标价)/询价控制价上限]×100%}。(2)合同中只有类似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参照类似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综合单价或价格,按合同已有的综合单价或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10.4.1变更估价原则: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7)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合同中有相同清单项但报价不同时,变更签证价款调增时以“最低综合单价或价格”计算,变更签证价款调减时以“最高综合单价或价格”计算。(5)承包人报价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方案及项目的措施费包干使用,不做调整;
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本项目中标预算“其它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是发包人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一笔款项,是因应建设过程中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等这类不可避免的价格调整而设立,即便是总价包干合同,也不因列入合同价格而视为中标人所有。各报价人报价时按发包人给定的金额计入报价,工程结算时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暂列金额不计入工程款付款的基数。10.8暂列金额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合理化建议,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节约成本可适当奖励。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3)材料价格调整方法:无(1-2个月内完工,无价格变动)(2)基准价:当期政府指导价(以下简称“信息价”)。《陕西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06月》(1)调价材料:钢材、水泥、商品砼。11.1.1土建专业: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合同执行期间报价文件除“11.价格调整”以外自主报价内容的市场价格变化。(1)本协议书中规定承包范围的所有工作内容。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单价合同。本合同价款采用1方式确定12.1合同价格形式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2、总价合同。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政策性调价文件、询价工程量清单中的暂定项、清单漏项、经发包人确认的变更、签证、工程量偏差,属于风险范围外合同价款。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同价款中,风险费用未单独计列的,应认为已经包含在合同价款中。报价人所报清单中的相同清单项综合单价应保持一致,若出现不同综合单价时,结算时按不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进行结算。(4)询价工程量清单包含的由于承包人漏报、未报的项目,询价人视同报价人优惠,不予调整,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综合单价和合价中。(3)本合同第17条规定以外发生的自然灾害、雨季施工的防御措施费、停水、停电及停窝工在连续48小时以内的费用及金融汇率变化、银行存贷款利率调整、承包人在报价前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除“11.价格调整”以外的其余风险、责任和义务等。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施工单位签订合同,进场后预付合同总价10%(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3、其他价格方式:/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项目第二次付款一次性抵扣,扣完为止。预付款支付期限:在进场后10天内。
(5)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的通知(陕建发【2017】270号),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陕建发【2018】2019号文),陕建发【2018】2019号文;(4)执行陕建发【2016】100号文《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3)《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及其他相关文件;(2)《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市政园林绿化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年)、《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补充定额》(2004)及其他相关文件;(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12.3.1计量原则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计量,承包人每周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工程量进度报表;每月20日前随本月工程进度款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报工程量进度报表。12.3.2计量周期(6)实际已完的合格工程,并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三方共同确认;
12.4.1本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时间及比例12.4工程进度款支付: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关于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参照通用条款以及行业规范编制。12.4.2付款申请单的编制(3)承包人在领取工程款的同时应将符合发包人要求的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在税务部门完税的凭证原件(核查后返还)及复印件一并交予发包人,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后应提供含质量保证金在内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2)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经审批的工程变更、签证单在工程竣工结算完成后一起支付,施工过程中不予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在工程完工通过内部验收后支付。工程质量验收达到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工程资料整理符合归档要求,支付工程款至合同额的80%;工程决算经监理单位及发包人审核后,报审计部门审计,以审定金额为准,承包人需按审定确认金额开齐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后,余款一次付清。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由承包人按照现行相关行业规范编制,上报监理单位,经监理单位审批确认后上报发包人审核,给出意见后实施。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执行通用条款小时。监理人逾期不验,需及时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未验收合格前不得进行可能影响到本分部分项工程的下一步工作。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执行通用条款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执行通用条款。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工程接收告知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的0.5%金额扣罚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为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包人应充分考虑到承包人的实际困难,应对承包人的已完工工程进行验收,但如果遇到如下不确定市场因素,如不可抗力、建审手续的延误、政府的强制性文件或规定等原因导致无法对该项目进行验收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协商解决。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具备验收条件后,承包人需负责联系工程建设主管单位、地勘设计、工程设计、监理单位等相关部门人员共同对已完工工程进行竣工质量验收。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在未移交工程前,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
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发包人接收后7日内退场。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13.3.3投料试车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项目通过正式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已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已通过验收并经相关部门确认;且全部竣工技术资料已按要求办理了相关备案,移交手续后28天内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及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叁套。14.1竣工结算申请
②结算金额按《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计价,其中的劳保统筹基金执行《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①结算审计原则:承包人报送结算价款不得高估冒报,如经审核后,确定的核减率超过3%(审减额/结算审定造价*100%),则审计成果费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费用由发包人从承包人结算尾款中代扣,代付给结算审核单位,由结算审核单位向承包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审计原则:14.2竣工结算审核(5)是否全部完成合同内容,如有甩项(或增加范围)请如实说明。(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3甩项竣工协议:依据通用条款执行。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若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结算审核结果有异议,可在提出异议后10日内自行选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与发包人进行核对。承包人在规定时间内未选聘出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与甲方核对,即视为认可发包人作出的审核结果。双方按规定时间进行造价核对的,最终结算价款以双方核对结果为依据,由发包方出具审核报告。承包人必须对审核结果予以认可,不得拖延结算时间,否则应当自双方审核结果做出之日起每日按照合同价款的1%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竣工结算经审核确认且完成工程资料移交后,在60日内一次付清(除预留3%的质量保证金外)的全部工程款,但付款前乙方应按审计结果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付款。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承包人同意由发包人委托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发包人和承包人确认后价款作为结算结果。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结算审核执行发包人与审查单位签定的工程结算审查合同约定的审查时间。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审核结果后10天内未提出异议,即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核结果,双方同意以审核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④计日工的计量及结算原则:现场认定工日数,价格以发生当期的信息价进行计价,结算时按计价结果仅计取税金后列入工程总价。③在同一报价书中,相同分部分项的综合单价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以最低价进行结算。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受理后7日内。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依据通用条款执行。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根据实际需要由发包方确定。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依据专用条款14.2第二段办法执行。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15.4保修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6.1发包人违约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接到报修通知后,应当在24小时内到现场核查情况,并予以现场抢修。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按工程质量保证书执行。15.4.1保修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7)其他:双方协商解决。(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工期相应顺延。(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双方协商解决。
(2)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商的合同款,逐月发放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供相关由承包人公司核实的支付凭证。未按时支付的款项每延迟一个月,同时承包人按延迟付款金额的2%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意可从应付工程款中直接扣减),即视为同意发包人委托支付相关单位或民工工资款项。(1)本工程如一次验收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其返修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工期不顺延,并按返修部分工程结算价款的2%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6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后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照承包人报价的综合单价计算。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如由于承包人违约导致本合同解除,对于本合同条款中已有约束的,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合同中未约束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第三方权威机构对本工程定损,制定违约金数量,且违约金金额不设上限,承包人应据实交纳,且委托定损费用也应由承包人承担。其中工程提前结算审核,则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4.2执行。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①执行通用条款;②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但未作专门约定的违约情形的违约金额按专用条款部分执行,专用条款中未阐明处理办法的按照实际造成的损失加倍赔偿。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3)在施工期间如因承包人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全部或部分解除合同,并据实向承包人索赔损失。
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执行通用条款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执行相关法规和政策关于不可抗力的认定。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
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承包人自行确定。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由承包人按现行政府规定执行。18.1工程保险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执行通用条款。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执行通用条款。20.3争议评审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20.4仲裁或诉讼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其他事项的约定:。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21.2承包人负责办理承包人在施工现场人员的生命财产,现场各种施工用设施、设备、材料的保险,并支付相应费用,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因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和消防条例等原因导致发生的任何事故(包含第三者人员在内)依法应该支付的损失,赔偿费、补偿费用等责任由承包方承担。承包人必须使用具有资质的施工人员,并且负责安全培训。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负责检查现场和施工人员安全情况,如监理和发包人管理人员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存在,经指出后仍不改正的,每次罚款1000元人民币。21.1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发包人接收,承包人退场前提交竣工资料,发包人核实无误后应办理工程结算,同时要求承包人应将建筑物和施工单位生活区范围内施工现场清除干净;无建筑材料、无建筑设备、无临时垃圾、无坑池渠沟、无掩埋的硬化道路和垃圾,场地整洁。否则发包人不予支付工程款。21、补充条款(2)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渭南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21.8工程结算完成前,承包人必须结清相关费用,否则不予支付工程款。21.7工程竣工验收程序:承包人向监理单位(或发包人)上报工程验收申请,监理单位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五日内组织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对工程进行初步验收,如果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负责无条件整改,整改完成后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再组织验收,直至最终验收合格。21.6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遵守发包人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在支付工程价款前,承包人必须开具相应款项全额发票,否则发包人可拒绝办理支付手续。工程结算审计完成30日内,承包人需按审定确认金额开齐全部发票后,发包人再支付剩余工程款。21.5承包人必须有保障施工安全及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措施,对于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扰乱施工进行的事件,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21.4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发包人在询价时认定的本工程施工负责人(项目经理)及施工队伍,否则对承包人进行50000元罚款,同时发包人有权追究承包人的违约责任,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承包人不得转包或变相转包工程;施工中不得出现拖欠民工工资现象。如出现上述现象发包人可随时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1.3现场用电必须按照有关安全用电规范要求执行,采用三相五线制,一机一闸必须带漏电保护,不许用电炉等带明火的用电设备。如因承包人原因现场出现漏电或短路跳闸,造成周围办公或生活、生产区停电,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并罚款1000元。
21.14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需与周边农村的村委会及村民处理好关系,协调处理周边村民建筑用料供应、参与施工等问题保证能够正常施工。21.13承包人在治污减霾期间应采取相应措施合理组织安排施工,不影响场地内各建(构)筑物的正常施工,工期不进行顺延。21.12承包人应与所有参加现场施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自行负责处理施工人员所提起的劳动争议或纠纷,并承担一切责任。21.11民工工资:发包人有权监督承包人按期支付聘用的农民工工资情况;若因承包人不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影响时,发包人有权在支付当期进度款中代扣代发。由于农民工工资问题导致工程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且工期不得顺延。21.10承包人必须执行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的指令,否则发包人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直至解除合同,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负责。21.9各种工作联系单、变更单、签证单及施工方案,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同时签字盖章后方能生效。
(1)废气经收集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21.19生态环境管理:21.18承包人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规范、不合法或涉嫌虚开,承包人不仅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不能免除承包人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21.17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造价的3%。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之日起无工程质量问题时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可由同时间段的银行保函替代。21.16承包人进场须与发包人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及保密协议书。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21.15保修期按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执行,保修期两年;保修起止日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保修期内,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水、电、暖在24小时内,其他在三日内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修理,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返修费用,发包人在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支付;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经济支出,由发包人承担。到期后,如果质保期发生质保服务不到位现象,发包人有权扣罚,并推迟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时间。
21.20承包方承担相关材料、设备、仪表(如可燃气体探测器)等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工作及费用。(6)配备生态环境管理人员及制度,明确生态环境保护职责。(5)采取措施防治施工期间扬尘、噪声污染,施工噪声应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施工扬尘应符合《施工场界扬尘排放限值》(DB61/1078-2017)要求。(4)严格按相关法律法规管理和处理危险物和其他固体废物。(3)加强环境风险防范,落实风险防范要满足相关规范,要制定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2)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做好设备基础的隔振、减振,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要求,敏感点噪声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要求。
21.23本合同项下的通知自送达之日发生效力21.22拆除工程实施前需经发包人、监理现场确认后方可实施。(3)以挂号方式发出的,发往本市的,邮寄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七日视为送达。(2)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本市市内的,发出后第二日视为送达。发往内地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四日视为送达。发往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六日视为送达。(1)以专人递送的,接收人签收之日视为送达。21.21双方将按如下规定确定通知被视为正式送达的日期:
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推荐品牌材料品牌表、甲供设备一览表附件2: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表附件1:暂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表附件
附件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10:环境管理协议书附件9:质量管理协议书附件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附件7:安全管理协议书附件6:保密协议书
附件1:暂定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表附件15: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1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1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1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序号 | 单项工程名称 | 清单编号 | 清单名称 | 单位 | 工程数量 | 暂定综合单价(元) | 备注 |
发包人(全称):__附件4: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推荐材料品牌表、甲供设备一览表附件2:暂列金额及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计量单位 | 工程数量 | 合价(元) | 备注 |
合计 |
序号 | 项目 | 材料名称 | 推荐品牌 | 备注 |
1 | 土建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2 | 土建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3 | 土建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4 | 土建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5 | 土建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1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2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3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4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5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6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7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
8 | 安装工程 | 如有的材料或设备,报价人按推荐的品牌或相当于推荐品牌品质及以上档次的设备、材料进行报价,本表中未列入的材料设备须达到同类产品档次中档或以上 |
质量保修期自本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入质量保修期起计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双方约定的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具体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1、承包人承包范围内工程所有质量缺陷与隐患,影响正常使用安全的,承包人予以保修;2、发包人分包工程及项目除外。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为保证__(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各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承包人(全称):__
(5)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3)装修工程为3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保温工程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7)其他遵循《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6)室外工程的给排水、暖气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维修电话/传真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承包人自接到发包人通知时起,48小时内开始维修。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第一条承发包双方的责任为了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附件5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年月日年月日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发包人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承包人的责任(五)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承包人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第四条违约责任(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安装工程施工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甲方:乙方: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五条本责任书作为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的组成部分,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一)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第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乙方自然状况表乙方:甲方:附件6协作配套单位保密协议书签约时间:年月日
企业名称和代号 | 企业性质 | ||
注册登记地址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
注册登记号 | 保密资格等级 | ||
承担甲方的项目或产品名称 | 项目或产品密级 |
4、其他甲方临时提出的保密事项。3、甲方尚未公开的事项;2、计算机内输入、输出的所涉及到甲方涉密产品的各种数据、资料、文件、图纸等;1、甲方涉密项目或产品的生产技术图纸、主要产品名称、代号、工艺技术参数、客户名单、产品成本、产品的用途、背景以及乙方承担项目等涉密信息;第一条:乙方保密范围:为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乙方在承担甲方涉密协作配套任务时,必须履行保守甲方秘密的责任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现对相关保密事项协议如下:
第四条甲方将对乙方执行保密协议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乙方要为甲方检查提供便利。第三条本协议第一、二条同样适用于乙方员工,乙方员工违反保密规定给甲方造成的危害或损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3、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各种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本和电子文档,项目结束后,必须将所持有甲方的所有涉密资料、图纸等信息归还甲方。2、保守所掌握的甲方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将甲方的涉密信息进行复制、公开、公布、转让、展示或以其他方式给第三者知悉。1、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实施办法》及《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各项条款。第二条:乙方必须履行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甲方(公章):第八条本协议有效期三年。第七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单位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上级及甲方保密制度规定执行。第五条乙方如违反本协议条款,出现失泄密事件,乙方应当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对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责任人,甲方将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7相关方安全管理协议书(外来施工)签订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
2、项目作业区域:。1、项目工作内容:。一、项目情况甲方将公司工程项目发包给乙方,乙方在甲方区域内从事服务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兵器集团规章制度的要求,为明确双方安全、消防、职业卫生、环保(以下简称“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责任,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经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管理协议。乙方:甲方:(以下简称公司)
3、技安环保部、武装保卫处对相关方作业区域内的安全、消防和保卫等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2、相关方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业务管理和协调,对乙方项目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告知公司相关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制度和要求,并对乙方实施监督检查。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二、甲方权利、责任和义务4、项目预计起止日期:年月日起,年月日止。3、主要供货商或分包商:
3、根据项目工作内容和要求,制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存在高风险作业则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并在甲方的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保卫管理部门备案。2、主要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依法对在甲方区域内组织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负总责,应指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该项目安全、消防和保卫管理。1、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要求,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同时遵守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三、乙方权利、责任和义务5、甲方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4、当发现乙方存在安全隐患或违章作业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并根据本协议对乙方实施处罚,乙方整改完毕得到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可恢复作业。
9、根据国家法规要求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检测,确保特种设备、仪器仪表完好有效,在有效期内使用。8、进入甲方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应安全可靠,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检查、维保,发现隐患应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整改,消除隐患。7、进入甲方的设备、工具、物资和车辆等应提供清单,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及门卫查验登记后方可进入。物资出门必须持出门证,并接受门卫查验。6、在甲方区域进行动火、登高、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危险作业时,必须先办理许可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甲方许可,不得擅自将电气设施接入甲方电气线路。5、对作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害因素即时告知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商或临时作业人员),并在作业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督促作业人员遵章守纪,严防事故发生。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员工遵守安全法规、操作规程以及甲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管理要求。从事安全管理、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等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按照国家规定给从业人员配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
15、在甲方区域内发生各类事故和治安刑事案件的,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4、严格落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经常组织安全生产自查自纠,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消防和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对甲方指出的隐患和问题应立即整改。13、进入甲方区域作业人员应爱护甲方的公共财物、绿化及设备设施,不论是否故意损害,都应照价赔偿。12、进入甲方区域或其他特定区域作业的人员应穿戴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合格的安全用具,严禁违章作业。11、作业人员进、出甲方时,应主动出示甲方发放的卡证,卡证应随身携带,以备查验;不得将卡证外借,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区域。10、在甲方区域作业时不得擅自变更或改变甲方所提供厂房、办公场所、电力线路以及设备设施的建筑结构、用途和使用性质等。若需搭建临时设施,必须向甲方项目主管部门办理审批许可手续。
1、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五、其他条款3、甲方检查发现乙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如危险作业未办理审批手续,特种设备不符合安全条件,特种作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作业等)以及现场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时,甲方对乙方处罚200~1000元,直至终止合同。2、当发生触电、火灾、爆炸、中毒、物体伤害等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甲方应尽力配合乙方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并按规定及时报告。1、甲方对乙方服务(施工)方案和各类申请的批准、各类文件的审阅以及现场监督检查等不涉及任何安全责任上的承担,乙方依法承担的安全责任不因此而转移至甲方。四、约束条款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甲方:乙方:4、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有效,作为合同正本的附件,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3、本协议条款如与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相悖,则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2、如双方对本协议的执行发生异议,且协商无法解决,由本协议项目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现场施工人员必须符合国家劳动法规定的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并且经过该项目安全进场教育及安全技术交底的方能进场作业,违者将对分包单位或班组按100元/人罚款,发现一人处罚一人,并将罚款进行公示。现场安全违章处罚: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切实搞好安全生产,使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规范化,标准化轨道,做到安全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据可查,特制定本工地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承包人(乙方):发包人(甲方):附件8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处罚条例
特种作业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上岗作业,违者罚款100元。在施工现场打闹,卧睡,赌博等行为,违者罚款100元。施工现场,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膊,赤脚等行为,违者每人次罚款100元。2米以上高空(2米以下孔内作业)及临边危险作业不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带,发现一次罚款100元。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安全帽,工人每人一次罚款50元,对于多次提醒(或罚款)无效的工人,加倍处罚并责令分包单位必须把该工人清理出场;将安全帽代替板凳使用的发现一次罚款20元。严禁带小孩进入施工现场,违者将对分包单位或班组给予100元/人罚款,发现一人处罚一人。
电焊机、切割机等中型设备外壳必须接地,严禁使用破皮线缆,电焊机焊把线符合要求,否则给予没收,并罚款100-300元。施工现场严禁乱搭接电线或用铜丝或其它金属丝代替保险丝,严禁使用排插、花线、护套线,违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的,给予罚款50~100元。特种作业人员违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罚款100元。现场施工人员违反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有关规范要求,违章作业,违章指挥,罚款1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其刑事责任。非机械操作人员及电工操作人员,不得玩弄,修理机(电)械设备,违者罚款100元。施工人员工作应思想集中,坚守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违者罚款100元/次。
凡是发现电线和金属绑扎,拖地(含拖地碾压),泡在水里的对用电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20~50元。凡是电器设备未按规定接零,接地的,对操作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20元。电箱必须加锁管理,保险丝符合规范规定,配电箱内不得存放工具和其它杂物,凡是发现不符合的配电箱(包括保险丝)对操作人员和操作电工各罚款20元。在未经项目安全部门同意,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设施,标语,标志等每处罚款100元。架体连墙件每拆除一个罚款20元。高处作业时,不得随意往下抛掷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物品,违者罚款100元。如有必要使用气割的,气瓶必须远离明火十米以上,氧气瓶和乙炔瓶距离不小于五米,气瓶必须设置防震圈,回火防止器,防倾倒装置,气瓶仪表盘完好无损指针须能反映出气瓶的真实压力,否则发现一处不合格的罚款100元,并停工勒令限期整改。
电工应按用电规范进行作业,非电工不得擅自进行作业,违者罚款100元。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正常的安全检查,各分包单位(含班组)必须认真配合检查和整改,不得阻挠,打击报复或辱骂检查人员,违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项目部安全生产检查中所下发的安全隐患整改单,各分包单位必须认真严格按照“三定”(定人,定时间,定措施)原则,按时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时间用书面形式回复(附整改完成后照片)项目安全部门,违者罚款500元/次。施工现场严禁打架,群殴,闹事等,违者视情节轻重,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的将交由司法机关处理。严禁在外架上,临边等危险区域休息,睡觉,违者罚款50~100元。严禁在危险区域,临边及外架上抽烟,违者罚款100元。
开关箱在干燥的地方应直立安全使用,有水或潮湿的地方应悬挂,离地至少60cm,违者罚款50元。碘钨灯,开工箱,分配电箱之间应用插头连接,不准直接用裸线捅入座内。违者罚款100元。铁制开关箱的箱体,箱门应接第(保护零线),违者罚款50元。开关箱内插座应完好无损,无过流烧焦的痕迹,接线端子的盖板应完好,违者罚款100元。移动开关电箱破损后不及时维修,罚款50元。电缆线不得随意拖设在过道、踏步、水中及钢管上,违者罚款50元/次。
碘钨灯的保护零线应连接牢固,违者罚款50元。移动碘钨灯,电箱,水泵等必须先停电后移动,违者罚款50元。不准使用破损,老化及未包扎好的电缆线,否则巡视电工将对该电缆进行没收,并罚款100元。不准以任何理由将任何物品堆放在电缆及接地线上,违者罚款100元。任何材料或物品不准堆放在固定电箱的周围,应有维修通道,(正面公共走道,其余三侧至少保留60cm),违者罚款100元。碘钨灯在使用时将立竿插在钢管内或用支架固定使用,不准放在墙上或平放在地上,违者罚款50元。
机械设备进场后未经过电工检测验收而自行投入使用将罚款100元。加工车间操作人员下班后应关闭所有电源,否则罚款100元。加工车间所有机械设备使用专用开关箱,违者罚款100元。切割机,圆盘锯使用时无防护罩,罚款100元。严禁自动搬移分配电箱,否则罚款100元。现场动火应申请相关人员批准,每处作业未申请者罚款50元。
作业班组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到每天工完场清,材料以及半成品使用后必须分类归堆,堆码整齐,违者每次罚款100~300元。文明施工管理处罚:其他违章或不服从管理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施工现场大型建筑机械必须手续(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设备的产品合格证、设备经相关部门年检的合格证书、设备操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考核发放的有效操作证件、安全生产专项教育证明材料、保险等)齐全,入场安装前必须交由项目部检查备案,否则罚款5000元,并责令限期拆除。班组严禁盗用公司的电缆,电器材料,否则罚款200元。各加工车间应挂好标识牌由班组长负责管理,如有损坏未更换,罚款50元。
公司及上级机关安全及文明施工检查,如因各工种原因造成的检查不合格,其罚款由对应工种支付,并立即做好整改工作,即将整改材料及时上报,否则视其不作为,予以双倍处罚。施工现场不允许生火烧水做饭(或乱接电线做饭)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施工现场不能随意焚烧建筑垃圾或废料,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施工现场不允许明火取暖,每发现一处罚款100元。现场的安全标语,CI设计标牌,安全警示标志及灭火器材,未经允许随意拆除或移动的,每次罚款50元。施工现场严禁随地大小便,严禁倒垃圾,违者罚款50~100元。电焊工焊条不准随意丢弃,落地焊渣及时收集清理,焊接电线不准随意拖拉,违者每次罚款50元。
附件9质量管理协议书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上隐患时,安全管理人员会先口头通知整改,如不能立即整改的,会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不能按期整改完成,按以上条款执行安全罚款。对于屡教不改、不服从管理依旧我行我素的分包(或班组)将加倍处罚力度,并勒令退场。对于在施工过程中,挣抢工具及物品,且不听从施工人员安排的,直接影响到正常施工进程的,发现一次罚款100~500元。
2.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过程;推行ISO9001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过程;制订有关质量管理的措施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留存相关资料。(一)发包人职责:1.认真执行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和相关法规,对建设工程的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现场监督。一、职责为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质量管理方针,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ISO9001认证标准要求,保证外包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规范施工人员行为,特签订本协议书。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8.发包人在工程质量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责令承包人及时整改,经整改仍不能满足质量要求,发包人有权责令承包人退场。7.在各项工程施工作业前,发包人对承包人参与施工作业的人员的口头和书面的技术交底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工程特点,说明注意事项,并履行签字手续。6.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人员施工前的质量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协助承包人办理各项入场手续。5.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遵守质量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3.发包人定期对承包人质量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5.承包人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工程材料、构配件进行检验,检验不合格和未经检验的承包人不得擅自使用。4.承包人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制定具有操作性的作业指导书和相关制度。3.承包人负责组织所属员工进行ISO9001:2008质量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2.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现场有关质量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质量管理保证措施,经发包人审核后实施。1.承包人须严格执行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标准。(二)承包人职责:
11.承包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应设立一名技术负责人,各个班组设立专职或兼职质检员,经常督促班组人员按照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及时调整施工人员不规范的施工行为。10.承包人必须挑选技术熟练的施工人员进入现场施工。对于承包人施工人员在施工中造成的质量问题和出现的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9.承包人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现行的施工规范和检验评定标准进行施工,认真执行施工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8.承包人按照规定配备专职质检人员一名。7.对需要隐蔽的工程项目,承包人应做好工程质量检查和记录,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和建设工程监督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由发包人通知后,承包人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6.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合理的安排施工顺序。
17.承包人必须全力配合发包人工程质量创优,以确保工程达到双方合同约定的质量创优目标,否则发包人将严格按照合同进行处罚。16.对需要隐蔽的工程,在隐蔽前承包人不得进行下道工序。15.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施工方案。14.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发包人的安排的施工顺序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发包人的现场监督和检查。13.分部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作好自检自查工作,合格后,及时通知发包人进行检验,发包人检验不合格,承包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12.对工程的施工难点,承包人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方案应经过发包人、建设、监理、设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认可,方可用于施工。施工前,承包人按照专项的施工方案对施工班组进行专项的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1.若发生质量事故,由发包人牵头,甲乙双方参加,按照规定报告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查清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三、其他施工起止时间:。工程承包范围:二、工程承包范围及起止时间18.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工程进行维修和保养工作,保修年限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发包人合同所规定的年限,建设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壹份。附则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发包人职责:一、职责为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环境管理方针,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ISO14001认证标准要求,保证外包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规范施工人员行为,特签订本协议书。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附件10环境管理协议书
承包人职责:5.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人员施工前的环境管理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留存相关资料,协助承包人办理各项入场手续。4.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遵守环境管理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3.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环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2.发包人定期对承包人环境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环境管理体系的培训过程;推行ISO14001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过程;制订有关环境管理的措施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留存相关资料。
(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超标污染环境;杜绝敲击等人为噪音,使用机械要定期进行噪音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5.城市敏感区噪声排放达标4.承包人必须遵守国家及当地政府有关施工扰民、噪声控制、扬尘控制、固体废弃物排放及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施工中承包人应采取有效的措施使之降低至现行文件规定允许的程度,并且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3.承包人负责组织所属员工进行ISO14001环境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2.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现场有关环境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环境管理保证措施,经发包人审核后实施;1.承包人须严格执行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标准。
6.现场无扬尘(6)钢模板和脚手架支设、拆除、搬运时应轻拿轻放;修理时禁止用大锤敲打。(5)合理安排易产生噪声的施工工序,未经批准禁止夜间22:00以后施工。(4)现场木工和机加工棚应进行封闭。(3)周边环境对施工现场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在施工前做好隔声降噪围档、围帘。(2)做好施工现场的平面布置,对使用的切割机、电锯等尽量远离居民区。
(6)高层建筑垃圾清运使用专用垃圾道或容器吊运,严禁向下抛撒。(5)现场垃圾站做好封闭,并及时清运。(4)水泥封闭库存;对材料进行装卸搬运时应一次到位,卸至发包人指定的区域,避免因倒运而产生的粉尘及扬尘。(3)临时露天存放的水泥、白灰等易产生扬尘的材料应进行覆盖。(2)场地平整、要洒水降尘,砂子、石灰成方堆放。(1)现场主要道路采用硬化措施。
(2)在现场设立化学危险品及油品专用仓库或储存室(柜),并设专人管理。(1)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机械漏油污染环境;使用机械要定期进行检测;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机械要及时采取措施。8.严格控制、最大限度的减少化学危险品、油品的泄漏(2)砂子、石灰、土方渣土、垃圾运输车辆进出场前一律用苫布覆盖,装载不得超出车帮箱体高度。(1)砼罐车每次出场前洗净下料斗。7.运输无遗洒
(4)其他不可回收利用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后,定期处置。(3)工业棉布、油手套、含油棉纱(棉布)尽量回收处理后,再生利用。(2)有毒废化工材料及包装物由专人集中回收。(1)施工现场要设有毒有害废弃物回收场地与设施,实现分类管理,并做出标识。9.有毒有害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3)对余料残液回收后,集中存放,统一处理。
(3)未经批准,禁止夜间施工。(2)电焊施工时,采用严密围档遮住射向居民住宅一侧的弧光。(1)现场照明灯具配备定向照明灯罩,使用前调整好照射角,不得射入居民家。10.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6)办公区废复写纸、废色带、废磁盘、废计算器、废日光灯、复印机废墨盒、废电池等统一回收、处置。(5)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
(5)消防设施、器材要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完好、有效。(4)氧气瓶、乙炔瓶的存储使用均应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并远离明火热源。(3)对油漆、易燃材料库房、木工房、油库等重点部位一律配备防爆灯及符合规定数量的消防设施或灭火器材;配电室应配备不导电的二氧化碳及干粉灭火器。(2)施工现场要认真执行发包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组建义务消防队。(1)对施工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定期进行消防培训,增强消防意识。11.严禁发生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5)办公纸张尽量双面使用。(4)杜绝常明灯常流水。(3)办公区和现场优先采用节水开关及节能灯具,施工中优先采用节能设备;(2)施工现场设专人负责监督水电节约措施的实施。(1)水电消耗量较大的工艺制定专项节能措施。12.节约能源和资源
(2)加强质量控制,减少因返工返修造成的材料浪费。(1)按照项目预算总量编制本项目的原材料使用计划,实施限额领料制度。14.节约原材料(2)食堂设置隔油池,厕所设置化粪池,应及时清理,并按要求进行废水监测。(1)现场搅拌站、洗车处、水磨石工序等排放的施工污水设置沉淀池。13.生产、生活污水的排放达标
16.承包人施工产生的不可回收无害的固体废弃物应委托环卫部门运输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对于不可回收的有害的固体废弃物承包人委托有处理资质的部门进行处理,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到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抽样检测。(1)采购的材料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主要查看产品合格证)。15.建筑材料有害物质含量达标(4)开展废旧利用活动。(3)加强材料的贮存管理,减少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材料变质。
22.对于承包人负责处理的废弃物,发包人有权监督、跟踪检查承包人废弃物处理情况。如承包人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发包人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废弃物处理,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保留采用其它处罚措施的权利。21.承包人负责处理废弃物必须执行国家、当地政府和发包人有关环境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分类处理,最大限度地回收利用。20.承包人在施工中应保证施工、生活及办公废弃物得到有效控制与管理,本着“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的原则,确保废弃物处理后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19.承包人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尾气年检合格。18.承包人须按规定对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堆放并及时清运。17.承包人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施工现场周围的环境和施工现场的环境,在施工中若遇古树、文物要按照《当地政府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执行,严禁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执行。2.如因承包人未按发包人要求施工而造成环境污染的,承包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环境及赔偿业主/发包人的损失)。1.如发包人未及时向承包人进行培训教育和监督的,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二、违约责任24.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供废弃物收购站的有关资质及证明材料。23.废弃物必须及时处理到合理、合法的场所,不得随意排放。如承包人在处理过程中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一切责任由承包人负责。
附件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壹份。附则
(一)发包人职责:一、职责本协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订。为遵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及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保证项目施工生产符OHSAS18001:2007认证标准要求,保证外包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公司财产和人身安全,规范施工人员行为,特签订本协议书。承包单位:(以下简称乙方)发包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6.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收取和返还工作。5.发包人对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遵守厂规厂纪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处罚。4.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如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力达不到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善,并承担相应费用。3.发包人对承包人的危险源识别工作进行审查,并对承包人进行重大危险源实施控制的措施与要求的交底情况进行监督,并监督检查承包人的执行情况。2.发包人定期对承包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考核。1.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培训过程;推行OHSAS18001:2007目标、指标、管理方案的过程;制订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措施和规定的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并留存相关资料。
3.承包人负责组织所属员工进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关记录。2.承包人须严格贯彻执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文件要求,遵守现场有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制订相关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保证措施,经发包人审核后实施。1.承包人须严格执行OHSAS18001:2007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标准。(二)承包人职责:8.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人员施工前的职业健康安全培训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留存相关资料,使员工掌握基本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自身防护意识,防止职业危害,协助承包人办理各项入场手续。7.发包人负责对承包人在施工作业期间的安全、治安、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考核其各项安全防范措施或规章制度落实情况,杜绝“包而不管”的现象。
9.承包人加强施工现场尘、毒、噪及排送风设施的管理,夏季加强员工防暑降温管理,保证饮水供应,适当调节作业时间,防止员工中暑。8.严禁承包人招用十六周岁以下六十周岁以上的人员进行施工;承包人不得安排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妇女从事装卸搬运等重体力劳动及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7.承包人应该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鞋、安全带、安全帽等,防止职业病的发生,定期对员工进行体检。6.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关于施工技术管理、现场防护、施工用电、机械、化学危险品管理、消防防护及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各程序。5.承包人进场前组织员工进行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通过培训使员工掌握施工安全注意事项,了解施工中容易出现的安全事故,提高自身安全防护意识,杜绝发生施工安全事故4.承包人负责辨识所承包工程实施中的危险源,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15.承包人施工前积极办理发包人规定的相关手续,自觉接受发包人的厂纪厂规教育,主动交纳安全风险抵押金。14.承包人施工作业期间自觉接受发包人的安全管理,施工人员遵守发包人各项规章制度,保证无违规、违法行为发生。13.承包人如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发包人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无偿修整和恢复在施工过程中受到破坏的部分及赔偿业主/发包人的损失)。12.承包人现场材料应按照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的位置整齐堆放,承包人应随时将施工垃圾清运出施工现场,且分包方使用的生活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健康。11.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机构,明确现场安全负责人,应设专职文明施工管理员和专职班组,制订落实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方案,负责现场文明施工工作和施工队伍的日常安全教育与管理,保证文明施工。10.承包人加强对机动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并对机动车辆进行定期检查,以保持机动车性能良好。
21.在易燃易爆及特殊危险区域施工必须遵守有关规定:20.承包人施工现场危险部位、明显位置要张贴和悬挂危险警告标识,提醒和警示人员注意,防止发生危险事故。19.承包人施工现场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要立即向发包方和上级相关部门及人员汇报,积极抢险,将事故影响控制到最小范围。18.承包人各类安全教育、检查、会议、演练、操作、票证等必须要有记录,保存完整,以备各级管理部门检查。17.承包人进行特种作业如焊接作业、电气作业、登高作业、下罐作业及临时用电、占道作业及材料出入场等必须到发包人相关部门提前办理相关手续,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严禁无证作业。16.承包人施工人员和机械必须严格按照发包人要求进出厂区和施工区,必须在规定的区域内作业和施工,施工机械必须符合作业环境要求,施工人员必须有相应资质。
6)其他危险作业按《危险作业审批制度》进行审批。危险区域的其他特殊要求按发包人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执行。5)施工作业人员在危险区域施工必须了解其危险特性及应急处理措施;遇到不明情况时必须及时与发包人沟通。4)进入危险区域的车辆必须符合发包人规定安装防火罩。3)下罐槽作业必须按发包人规定在发包人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2)使用临时线必须到发包人相关部门办理审批,不得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临时线。1)生火动焊(切割)必须按发包人规定在发包人相关部门办理审批。
承包人违反发包人及上级有关规定造成事故的,事故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视事故危害程度有权从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1000~5000元。(一)事故考核三、施工考核管理按发包人要求执行。二、交纳风险抵押金数额7)施工现场遇到紧急情况或出现事故时必须及时处理,并通知发包人。
4.遇到不明情况未及时与发包人沟通或现场出现火灾等事故未及时处理,未报告发包人的。3.进入成品库区和其它易燃易爆区的车辆无有效的防火措施的。2.安装临时电源线或在厂区、库区动火动焊未经审批的。1.在厂区抽烟和使用无线通讯工具的。承包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从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500~1000元:(二)施工考核
5.无证进入厂区、库区的。4.私自将发包人财物带出厂区或将与施工无关物品带入厂区的。3.承包人施工人员或车辆在规定的施工活动区域外活动的。2.携带烟火或无线通讯工具进入厂区、库区的。1.未签订安全生产协议、未经教育进入施工现场施工的。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200~500元:
发包人:承包人:本协议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书壹式贰份,发包人、承包人各壹份。附则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发包人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三)承包人必须正确面对发包人考核,所交抵押金不够时,不够部分从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施工项目完成后,通过发包人验收考核,未发现违反管理规定和本协议内容的,发包人退还承包人所交安全风险抵押金。其它违反发包人安全管理规定或违章操作的,一次从承包人安全风险抵押金中扣除100~200元。
附件13: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12: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一.工程量清单说明第五章工程量清单附件15: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1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名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6.编制范围:现有工房改造及厂内道路维修、拓宽,详见询价公告。5.广联达版本:广联达云计价平台GCCP6.0版本号6.3000.23.110;4.工程简介:详见询价公告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3.建设单位:详见询价公告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2.工程地址:详见询价公告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1.工程名称:详见询价公告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
5、增值税销项税额、附加税按照陕建发[2019]45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4、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按照陕建发[2017]270号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执行;3、综合人工单价按照陕建发〔2021〕109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执行;2、《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及其他相关的计价依据和办法;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二.编制依据
11、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0、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图集、技术资料;9、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渭南地区2022年第二期信息价价格水平计入,不足部分参考近期市场行情计入;8、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陕建发【2021】1021号文“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执行;7、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陕建发[2020]177号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6、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文件按照陕建发[2019]1246号文“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
1.询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仅作为报价的共同基础,各报价人不能更改。竣工结算时工程量应根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及配套文件、已审定的竣工图、询价文件和施工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计量,经审定后确定。四.报价说明3.施工时必须按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施工组织设计),符合施工规范及验收标准。2.材料必须满足询价文件中的要求,必须满足设计及国家现行的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现行验收标准,详见询价公告或报价人须知前附表。三.本工程的工程质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五.其他说明6.安全文明施工执行(陕建发【2019】1246号)《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税率调整执行陕建发【2019】45号文《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陕建发【2020】1097号文《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执行陕建发【2021】1021号文《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5.询价工程量清单的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4.税金按税前工程造价(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之和)的9%计算。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价格计算。3.规费:是指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不得进行报价竞争。规费按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规定的费率计取。2.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按询价工程量清单给定金额报价,其余措施费由报价人根据施工图、现场踏勘的情况、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业施工组织设计)的措施方案和企业自身的情况综合报价。询价人未列的措施项目,报价人可根据企业自身情况、施工经验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自行增减。若报价人未列或询价人给出但报价人未报价的项目,询价人视为该项措施费用已包含在报价总价中,中标后不予调整。
1.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1.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一、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询价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所涉及到的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下述,若有关标准、规范、规定和行业标准国家已出新的标准并已开始实行,应按最新标准执行。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2.工程量清单见附件。1.本工程设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报价将被否决。
1.8《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1.7《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1.6《建筑焊接技术规程》(J218,JGJ81)1.5《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1.4《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1.3《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
1.14《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28)1.13《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50974)1.12《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11《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1.10《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2007);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1.20《电缆线路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1.19《高压输变电设备的绝缘配合》(GB311.1)1.1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66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73)1.17《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1.16《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规范》(GB50235)1.15《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规范》(GB50236)
1.26《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1.2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1.24《金属覆盖层钢铁制件按热浸镀锌层要求及实验方法》(GB/T13912)1.23《紧固件热浸镀锌层》(GB/T5267.3)1.22《电气设备安装工程交接试验标准》(GB50150)1.21《接地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
第七章报价文件格式五、管道拆除工程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实施。四、如果发包人根据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正常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停工或对发包人提出任何无理要求,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一律承担。三、该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如无上述一、二条的标准,在材料、设备的定货采购和施工安装时,应出具生产厂家或施工安装企业在技术监督部门已备案企业标准,并经监理和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二、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设计施工图中提出的各项技术要求和询价文件中的有关要求。1.2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
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报价人:(盖单位章)投标文件进厂道路专项改造提升工程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渭南分公司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三、报价保证金二、授权委托书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目录
(询价人名称):(一)报价函一、报价函及报价函附录七、资格审查资料六、项目管理机构五、施工组织设计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4.如我方中标:3.随同本报价函提交报价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2.我方承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报价文件。(¥)的报价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6.(其他补充说明)。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报价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报价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3)我方承诺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传真:电话:网址:邮政编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单位性质:报价人名称: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二)报价函附录年月日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合同协议书五、项目经理 | 姓名: | |
2 | 工期 | 合同协议书 二、合同工期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专用合同条款15.2 | 完全响应询价文件要求 | |
特此证明。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地址:
委托期限:至本项目结束。本人(姓名)系(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报价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二、授权委托书年月日报价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报价人:(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报价保证金若采用银行保函的形式,报价人按照出具银行的格式提供保函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报价保证金若采用银行电汇的形式,报价人应在此提供银行电汇底单及《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三、报价保证金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粘贴处 |
附表三进度计划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2.图表及格式要求:1.报价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五、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人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六、项目管理机构报价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1.报价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询价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附表三:进度计划
(一)报价人基本情况表七、资格审查资料(二)项目经理简历表(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报价人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第3.5.2项的要求在此处附相关证明材料。(二)近年财务状况表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第3.5.1项的要求在此处附相关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2、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1、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报价禁入期内承诺书(参考格式附后);(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注:报价人应根据报价人须知第3.5.4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特此承诺。我公司在贵方要求的年份内企业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具备履行合同能力,无不良经营行为,无因违约、履约不当引起的合同纠纷及仲裁情况发生;我公司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报价禁入期内;无不良施工质量记录和不良的安全记录;在各级建设诚信信息平台未被列为限制参与报价的行为人。贵方可在询价过程中随时调查、核实,如存在上述不良记录,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我方参加贵方的报价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致询价人:无违法、违约和不良诉讼,没有处于报价禁入期内承诺书3、其他报价人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我方参加的贵方的询价项目,现向贵方郑重承诺:致询价人:项目经理无在建承诺书时间: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
承诺书时间: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承诺。我公司选派担任贵方询价项目的项目经理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建项目施工工程的项目经理且在本项目期间不得担任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经理。我公司承诺在本询价项目合同实施阶段不私自更换,不得兼职。我方承诺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贵方可在询价过程中随时调查、核实,如存在承诺不实行为,我方愿意承担一切责任。
4、我方将对贵方询价文件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会以任何形式传播和泄露。3、若我方中标,我们将严格履行询价、报价文件及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的各项要求。2、我方愿意提供询价文件要求的所有文件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均为真实、完整、有效和合法的。1、我方响应询价文件中的相关内容和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其它要求。我们已仔细阅读贵方的(项目名称)询价文件,并完全理解。经认真研究,我们决定参加报价,现向贵方郑重承诺:致询价人:
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证明(提供“信用中国”下载的信用报告并盖公章)其他资料时间:年月日投标人:(盖单位章)特此承诺。
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加盖公章的www.gsxt.gov.cn网页截图为准)
一、工程概况受贵单位的委托,对贵单位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进行了招标控制价编制。在编制过程中,我们秉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建设单位提供并负责的询价图纸等相关资料,遵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及标准,对工程量、定额套用、取费标准等进行了编制。委托事项业已完成,现将编制结果报告如下:陕西北方民爆集团有限公司:青工咨字[2022]号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报告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1、《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工程量清单》;三、编制依据本次编制的范围:《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施工内容。二、编制范围本项目为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位于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编制内容为: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
8、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按照陕建发[2020]177号文“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执行;7、安全文明施工费调整文件按照陕建发[2019]1246号文“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6、增值税销项税额、附加税按照陕建发[2019]45号文“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执行;5、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按照陕建发[2017]270号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执行;4、综合人工单价按照陕建发〔2021〕1097号“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执行;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设工程消耗量定额勘误及补充定额》(2009)、《陕西省市政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园林绿化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及其他相关的计价依据和办法;
四、附件13、广联达软件GCCP6.0版本为:陕西地区版本6.4000.23.112。12、工程特点及常规施工方案;11、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图集、技术资料;10、主要材料价格参考渭南地区2022年第三期信息价价格水平计入,不足部分参考近期市场行情计入;9、建筑业劳保费用按照陕建发【2021】1021号文“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执行;
(此页无正文)1、《场外道路修复与扩建工程清单及询价控制价》
中国·北京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 项目负责经理: | |
中国·北京二〇二二年九月七日 | 工程师: | 孟志刚 |
控基础士方
平地
押水河
清理拌水沟
混型土管香埔设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