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乙方服务范围:乙方负责雨花区左家塘街道、侯家塘街道、砂子塘街道、东塘街道 的法律顾问工作(以下简称“服务单位”),顾问服务周期为一年。
具体包含:协助办理以服务单位为被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起草、审查服务单位所签订的合同,参与合同谈判,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法律意见;对服务单位从事立法调研、征求意见,或者起草、审查、制定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就服务单位的重大行政决策等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应服务单位的要求,对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等进行法律论证;参与服务单位的矛盾纠纷调处、分析研判和提供法律意见,为处置辖区内发生的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法律论证;参与服务单位信访接待和信访法律咨询;结合委托事项,提供法律业务培训(培训场地由服务单位提供);处理经甲方特别授权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必要时以律师事务所名义提供法律意见;与本职工作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服从工作安排,协助开展全区性的相关工作;服务社区,每月为每个基层组织提供不少于1次、4小时的现场法律服务,每年为每个基层组织和居民提供法律服务不少于50小时;每季度为每个基层组织至少举办1次法治讲座,开展以案释法,每年为每个基层组织举办法制宣传活动不少于4次。
(2)合同金额明细:①坐班费用为24 万元,乙方律师坐班不少于425 个工作日;②工作预留费用为1 万元,预留工作事项主要为:全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乙方全程参与预留事项工作,按照甲方要求参与或完成年度内法治政府示范创建工作的,给予律师费1 万元。
1.本合同的期限为壹 年,自2021年6月21 日起至2022年6月20日止。
2.履行地点: 雨花区司法局法制科办公室 (具体以甲方指定为准)。
3.乙方承诺于2021年12月10日前,到甲方办公室或根据甲方安排,完成坐班天数不低于210 天(含)。
4.乙方拟服务的单位如有正在履行的其他法律顾问合同,则该合同到期前拟安排在该服务单位的坐班天数由区司法局统一另行安排,并按照本合同“4.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详见《雨花区司法局政府法律顾问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报告、文件、资料等;甲方应当向乙方律师提出明确、合理的服务要求;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诉讼和仲裁案件时,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签发授权书;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和工作费用。
2.乙方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享有必需的知情权、参与权;有独立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的权利;有获取报酬的权利;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本项目约定的法律事务工作;应当依据法律作出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利益;保守在办理政府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得利用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对外发布有关法律事务处理的意见;与甲方交办的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法律顾问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忠于职守,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尽职尽责,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法律服务;对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遵守《长沙市雨花区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义务。
7.3.合同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本合同。但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团队律师的;
2.因团队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的;
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所列举的禁止性行为之一的;
4.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
5.受所在单位处分的;
6.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政府法律顾问职责的。
7.4.乙方无正当理由在甲方提出要求后不提供“乙方服务范围”的法律服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相应部分的法律顾问费。
7.5.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问费或者工作费用,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顾问费、未报销的工作费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7.6.乙方存在合同第7.3款第1、2、3项情形的,甲方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合同后,仍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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