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金额
27.5万元
项目地址
四川省
发布时间
2023/12/2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117
预算金额27.5万元
招标公司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东莞市天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陈女士13208121083
中标公司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27.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1 08:57:48 来源:四川政府采购网 浏览次数:   原文链接
一、项目编号:N5113222023000117
二、项目名称: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采购项目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 | 成都市迎宾大道兴盛西路2号3幢C座501室 | 275,000.00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合同包一):
服务类(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服务范围 | 服务要求 | 服务时间 | 服务标准 | 金额(元) |
---|---|---|---|---|---|---|---|
1-1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 | 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市、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特殊情况协商鉴定地点;检验鉴定项目由采购人指定。 | 一、基本服务要求 1. 检验鉴定在交通事故发生地(市、区)内采购人指定地点完成,特殊情况协商鉴定地点;检验鉴定项目由采购人指定。 2. 鉴定书出具时限:供应商应在接到委托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委托,及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及时决定受理的,应对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釆购人。成交供应商在受理鉴定委托时,通过视频图像资料进行交通事故速度鉴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有特殊情况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电动自行车属性鉴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事故车辆进行常规安全技术鉴定,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拆卸检验鉴定的,时限7个工作日内完成;有难度、特殊情况的检验鉴定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由采购人与司法鉴定机构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3.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规范、标准进行独立、客观、公正检验鉴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 4. 鉴定人员应当持有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有效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并按照登记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5. 对送检的样本,完成鉴定后无偿保存90日(有明文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6. 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泄露案件相关信息; 7. 重新检验鉴定的,另行指派鉴定机构; 8. 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9.其他应由检验鉴定机构履行的法定义务。 二、其他服务要求 1. 满足GA642/T-2006《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对具备行驶能力的车辆(车辆包含小型车辆、货车、大型 客车)进行路试试验的能力。(提供小型车辆、货车、大型客车路试试验报告样本各一份,并附试验过程及数据采集照片;同时提供拟投入本项目具有A1、A2准驾范围的鉴定技术人员的在职证明材料) 2. 利用视频类材料鉴定车辆速度的,应有事故现场测量的照片及完整的车速计算过程(计算过程要求同司法部能力验证要求完成)。(提供报告样本一份) 3. 满足掌握GB/T 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基于车载记录设备信息进行车速鉴定的方法的要求。(提供报告样本一份) 4. 在痕迹类鉴定过程中,应对车辆所有的痕迹进行比对、勘验、分析、记录。 5. 在综合成因类鉴定过程中,每起案件应利用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系统进行事故现场勘验,对现场痕迹(地面痕迹、现场物体上的痕迹、如护栏痕迹等)获取更准确的数据,出具标识清晰数据的实景现场图和3D动画还原。(提供现场痕迹比对的报告样本一份,具有清晰数据的实景现场图和3D动画还原的报告样本一份) 6. 服务应派遣≥2人在项目所属地日常化服务以满足现场查勘的需要,其中至少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人2名,此项将纳入考核。(本条须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7.供应商应承诺成交后提供派遣人员在项目所在地日常化服务。(本条须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8. 鉴定过程中的委托书、鉴定意见书的格式应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的要求进行,保证鉴定程序的合法性。(提供委托书及鉴定意见书样本一份) 9. 在鉴定工作开展过程中参与鉴定的工作人员应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参与鉴定工作的人员须为鉴定所本单位人员,有本单位的聘用合同,严禁委托当地修理厂、4S店、停车场、其他单位人员代替本所鉴定人实施车辆,破坏鉴定工作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参与鉴定的鉴定人,应提供到场鉴定的图像证明(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痕迹物证鉴定人与送检车辆合影的证明)。 10. 供应商及其司法鉴定人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检验鉴定工作,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义务。(本条须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1. 对于重特大、有影响、疑难等其他道路交通事故,采购人提出要供应商派技术人员前往现场勘察的,供应商须及时按照委托单位的要求前往开展工作并不得加收鉴定费用。(本条须单独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12. 经人民法院通知,要求鉴定人出庭作证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 13. 鉴定业务档案应符合《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 | 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 GA642/T-2020《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GA/T1133-2014《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B/T33195-2016《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A/T1087-2021《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41-2019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GA/T 147-2019《法医学 尸体检验技术总则》、GA/T 268-2019《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SF/T 0111-2021《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 275,000.00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唐文雄(采购人代表)、管毅、杨丽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
1、按照成本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在领取成交通知书前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2、招标代理服务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中标金额(万元) 服务招标100以下(含100) 1.5%100-500 0.8%500-1000 0.45%1000-5000 0.25%5000-10000 0.1%10000-100000 0.05%100000以上 0.01%
代理服务费金额:
合同包1: 0.75万元。收取对象:中标(成交)供应商。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营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地址:四川省营山县绥安大道
联系方式:1389076180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东莞市天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万达广场3幢1705
联系方式:1320812108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陈女士
电话:13208121083
东莞市天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21日
相关附件:
交通事故车辆鉴定服务采购项目-文件集.zip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评审报告.pdf
附件: 包1供应商评审情况表.pdf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