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地铁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含附属设备)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一、出租申请与承诺
我方拟出租持有的房屋,并通过杭州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杭交所”)(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披露房屋出租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所出租房屋权属清晰,我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处置权。 2、本次房屋出租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房屋出租申请及附件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方同意杭交所按上述材料内容发布披露信息,并对披露内容和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4、我方已充分了解并承诺在房屋出租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杭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如选择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方式实施房屋出租,表明我方已了解并认可《杭州产权交易所网络竞价实施办法》、《杭州产权交易所O2O交易指引》或《杭州市数字化产权交易平台交易规则》等内容和规定。系统因不可抗力、软硬件故障、非法入侵、恶意攻击等原因而导致系统异常、竞(报)价活动中断的,我方授权杭交所视情况组织继续报价或重新报价。(采用网络竞价、在线报价或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时适用) 6、我方承诺,出租房屋已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除本申请书披露外,不存在其他优先权人或侵犯第三方权益的情形。 7、我方承诺按照杭交所收费办法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任何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拖延、减少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杭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赔偿责任。
标的名称 |
杭州市钱塘区杭州地铁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含附属设备)部分房屋3年租赁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4ZL2020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07-17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08-06 |
出租底价 |
2343465.12 元/年(含税) |
房屋所在地区 |
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承租权 |
不涉及 |
联系人 |
王先生 林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85085582 0571-86892327 |
联系地址 |
杭州市钱江新城香樟街2号泛海国际A座27楼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其他披露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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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出租底价 |
2343465.12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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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面积(㎡) |
11896.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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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 |
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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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租日 |
出租方邮寄的《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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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租期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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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支付要求 |
半年一付 租金先付后用,每个租赁年度租金分为两期支付,以半年(租赁年度)为一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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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调整方式 |
租赁期内,每年租金在上一年租金的基础上递增1%,直至租赁期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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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支付要求 |
以最后一个租赁年度的两个月租金计。该费用不作为承租方的租金、水电费,仅是承租方履行《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的义务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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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气物业费等费用的约定 |
以《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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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用途要求 |
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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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以《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部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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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杭州地铁运营有限公司新湾车辆段检修主厂房部分房屋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并在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 (4)出租方保证租赁房屋权属无争议,但租赁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证,出租方仅能提供项目整体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书作为本次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 (5)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后,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未按规定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承租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6)电费收费标准为含税每度电单价按《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中单一制一般工商业用电35千伏及以上电度用电价格顺加10%;水费收费标准为不含税每立方米水人民币4.4元/立方米;垃圾清运费、保洁费、保安服务费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设施设备的启用、维修、保养、年检、更新均由承租方按照出租方规程实施,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过程中更换下来的部件(含零部件、损耗件等)、材料等需归还出租方。 (7)承租方未经出租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对外转租。 (8)本次租赁权公开交易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租赁合同(样本)为准。 3、本次房屋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具体如下: (1)承租方按约付清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由出租方通知承租方并将租赁房屋交付给承租方,承租方应在《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约定的交付日期(简称“交付日”)与出租方办理交付手续。交付按移交时的实地现状进行,出租方和承租方于房屋交付日分别派代表进行确认,并共同签署《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即视为租赁房屋交接完毕。 如承租方未在房屋交付日到达现场办理交付或者拒绝签署《租赁房屋交接确认书》接收房屋的,租赁起始日以出租方邮寄的《租赁房屋交付通知书》内通知的交付日期为准。 (2)如承租方逾期付款,出租方有权拒绝交房。 4、本项目成交的,承租方须交纳按以下标准支付交易服务费: (1)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下,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2%收取。 (2)各年累计租金在800万元以上的,按照各年累计租金的1.5%收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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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资格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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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勘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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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前3个工作日 |
展示地点 |
新湾车辆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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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丁工 |
联系电话 |
151683654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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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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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金额 |
4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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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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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租赁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租赁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租金;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数字化交易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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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报价 |
竞价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延时规则 |
在竞价结束前5分钟内出价,竞价结束时间会在出价时间的基础上延长5分钟,5分钟内的每次出价都会被触发延时(具体以标的详情页的倒计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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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价幅度 |
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