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1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3.3.2提交成果地点: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管理委员会
一、项目名称
自贸区长沙片区会展管委会规划编制前后期技术服务
二、项目背景与目的
中国(湖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长沙片区会展板块规划编制前后期技术服工务作是对会展片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项目进行初步性审查,配合会展片区规划编制任务开展,为自贸会展管委会的规划审批提供专业技术力量支持的工作,该工作的目的是为会展片区各类规划编制成果的规范性、科学性以及合理性提供技术支撑,同时,提高规划管理人员的技术工作效能。
三、工作范围
工作范围以长沙会展片区范围内的规划编制项目为主(包含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概念规划、规划研究、村庄规划、重大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等),以及自贸会展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与片区规划编制有关的规划咨询、征求意见等技术服务。
四、工作依据
(1)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
(2)长沙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层规划成果。
(3)《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等长沙市相关技术规范文件。
五、主要工作内容
(1)片区基础资料及相关数据的收集
配合自贸会展管委会收集会展片区范围内的已批已建用地情况、用地权属信息、已建配套设施情况等基础数据并及时进行更新维护。
(2)项目相关规划资料的收集、整理与提供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省、市规划部门的相关法定要求,根据规划编制项目的具体要求,收集整理城市国士空间规划、战略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研究课题等有关规划研究资料,并按照自贸会展管委会以及法定要求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规划资料,形成资料清单与资料光盘。
(3)编制项目设计要点前期研究工作
认真听取自贸会展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划设想,从专业的高度和深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 的前提下编制规划项目设计要点,对设计内容、深度、时间要求进行认真考虑,将规划编制的意图能充分体现在规划设计要点中。
(4)提供项目有关技术服务配合工作
以基础地理信息与规划资料信息平台为基础,提供自贸会展管委会组织的规划编制、规划整理及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等项目过程的有关技术服务工作,如调研配合、技术协调、技术咨询等,此类工作由经办人提供工作任务单并形成书面记录材料,便于结题成果汇编。
(5) 提供规划编制项目的技术审查
技术审查的对象为自贸会展管委会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项目,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大类型。法定规划主要包括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非法定规划主要包括城市设计、概念规划、战略规划、规划选址、规划评估以及规划研究课题等。同时协助片区项目监管协议中规划层面履约及技术服务。
针对以上各类型项目开展技术审查工作,并按照不同的规划阶段(包括设计任务书、初步成果、送审成果、入库成果等不同环节)考虑不同的审查侧重点,提供各个阶段的技术审查意见。
具体工作内容甲乙双方结合工作需要协商确定。
六、成果形式
各项目各阶段技术审查形成技术预审文件,并按项目交办的时间周期进行提供 。预审文件、技术服务单以纸质盖章扫描件及电子文件提供。并对自贸会展管委会提供成果进行归档整理汇总成年度成果。提交正式成果结题电子文件光盘2张, A4格式成果汇总2套。
七、服务期限
规划编制前后期技术服务作为常态项目拟按年度来开展工,作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次年形成上年度正式成果结题。
八、其它说明
专家评审会议纪要及其它相关会议纪要一并视为设计要点。
5. 3.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规定的简易程序验收。
5.3.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
(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3)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另行立项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下,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之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详见《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2013年版))。
(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6)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份数及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8)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7.4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7.5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则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设计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6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双方认定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