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原新昌县澄潭茶厂地块弃渣所有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7/1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原新昌县澄潭茶厂地块弃渣所有权
挂牌日期:2023-07-14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项目编号 | GR2022ZJ100166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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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原新昌县澄潭茶厂地块弃渣所有权 |
资产类别 | 其他资产 |
转让方名称 | 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标的所在地区 | |
挂牌价格 | 32,400元 人民币 |
挂牌期间 | 10 |
挂牌日期 | 2023-07-14 |
交易方式 | 其他 |
转让说明事项 | 1.意向方竞买报名时应交纳1万元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户名:绍兴市产权交易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营业部,账号:33050165353500001231),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全部保证金后获得参与竞价交易资格。受让方被确定后,其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其应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转为转让价款的组成部分。 2.受让方须在成交后三个工作日内签订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另行缴纳3万元履约保证金(不计息)至转让方指定账户(户名:新昌县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开户银行:浙江新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银行账户:201000031820556)。履约保证金不计息,在履约期满且由转让方审核完毕后,如受让方无违约行为,无息返还。 3.项目工期:施工限期15个自然日(包括完成标的装卸、运输及场地清理等工作)。转让标的由受让方自行组织装卸、运输及日常管理。(项目工期从转受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在完成交易合同所涉全部款项与项目所涉服务费结清后,受让方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开始计算)。 4.该标的成交并转受双方签署交易合同且受让方在完成交易合同所涉全部款项与项目所涉服务费结清后接到转让方书面通知之日进场装载运输。为保证项目顺利推进,受让方应安排足量的挖机和运输车辆,以及不少于1名安全管理人员,确保运力充足、管理到位、如期完工。 5.该标的成交后,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做好本标的资源的看护、保全、数量明细记录等工作。 6.本次竞买标的的场内装载、场外运输及资源处置与管理等事宜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处理。受让方应及时做好运输、资源处置等事项的相关审批及报备工作,承担相关税费、规费等。 7.受让方自行组织工作人员运输工作,运输过程及其他相关工作需符合交通、环保、安全等有关要求,不得超限运输,并做好安全措施,为工作人员和工作机械按规定购买相关保险。受让方应根据相关要求自行建设冲洗池、沉淀池等相关环保清洗设施,满足工作要求,在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和安全责任均由受让方自行负责。 8.受让方在装载及运输过程中造成施工现场破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道路房屋损坏、人员车辆安全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并自行负责处理沿线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矛盾纠纷处理和污染物清理工作。 9.本次转让的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财政开具票据一张,不可抵税。 10.在本合同项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产权交易费用,包括产权变更、过户等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转让方和受让方按国家有关规定各自承担并自行办理有关事宜。 12.如因塌陷、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延误等情况,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此造成受让方经济损失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13.本合同生效后,转让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转让方应按照本合同总价款的10%向受让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给受让方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受让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退还,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4.受让方如未按合同规定履行有关约定、责任,则转让方有权扣除履约保证金;如未能按要求整改,则转让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单方终止合同,受让方承担相关违约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5.因受让方原因造成该项目无法施工或影响项目进度,转让方将书面告知受让方运输期限及相关要求,受让方应立即整改,若整改后仍未达到转让方要求,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停止弃渣运输工作,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终止合同,并由受让方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16.受让方超范围施工、或作业过程中破坏河道河堤、或有关山林和市政设施及各类线路管线、或在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或对附近建筑物及私人房屋造成损毁及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由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全部由受让方承担和负责赔偿。转让方有权在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的款项作赔偿金。如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则受让方应按实际数额补足。 17.受让方需按照转让方的要求,接受转让方的监督,严禁超出本标的所涉范围挖运。如未按要求施工,则转让方有权作受让方违约处理,成交款及履约保证金不作退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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