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中国铁建新建西宁至成都铁路西宁至黄胜关段(四川省境内,不含利仁隧道)自购物资集中采购招标(CRCC-CDJC-2023-09)合同专用条款、合同协议书见正文
金额
-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3/02/28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
招标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1.定义
1.5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补充:本次中标合同签订主体买方为各招标人或招标人法人单位。
1.13 合同签订地: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卖方应负责对其所供应物资的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物资的指导使用及其它售后服务。
除了提供前文提及的其规格和供货范围在本合同文件“技术要求”中详细列明的产品之外,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负责以下事宜:
a.供货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以后,卖方在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的3天内必须将专职人员代表派驻交货地点,以便及时进行产品交接和解决各种争议;
b. 卖方为本项目供货配备的专职人员的主要通讯设施(如手机等)应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c.买方发现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作出快速反应,与相关人员联系,协调解决质量争议;
d.任何品种、批次的产品一经发现并确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卖方应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或调换成合格的产品。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型号规格、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3物资投标报价规则及结算方式
13.3.1 钢材、型钢实行浮动单价结算
(1)投标单价(A1)=投标基准价(B1)+综合费用(N);
(2)投标单价(A1):每吨到货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
(3)投标基准价(B1):钢材B=4500,型钢B=5500 ,投标基准价仅用于本次招标开标时核算总价的依据,不作为中标后合同结算依据,不按此规定报价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4)综合费用(N):为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综合费包含但不限于运费、杂费、税费、利润等,且综合费用含装车费、不含卸车费)。由投标人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综合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固定不变;
(5)供应期结算周期规定: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周期;
(6)结算单价(A2)=结算基准价(B2)+综合费用 (N);
(7)供应期结算基准价的规定:
钢材结算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com)” 首次公布的“成都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不参考备注栏价格,逢节假日,以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价格为准)所供应产品对应厂家对应品牌对应规格、型号及材质的网价为结算基准价(B2);
型钢结算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成都市场型材、管材、板材价格行情”首次公布的(不参考备注栏价格,逢节假日,以节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所供应产品对应厂家对应品牌规格、型号及材质的网价为供应期出厂单价(B2)
(8)HPB300圆钢对应网站未公布的规格型号参照同规格HRB400E螺纹钢价格行情。
(9)按月平均价项目结算的项目若所要求钢厂在对应网站中对应品种规格缺项,则缺项品种规格不参与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按到货当天价结算的项目若所供应产品在对应网站中对应品种规格缺项或当日未公布网价,则以符合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厂家公布的同规格、型号网价的最低价为准。
(10)未公布规格、品种出厂单价的确定:
未公布规格的比照该网已公布最接近的小规格的网价进行确定。没有最接近的小规格时按最接近的大规格确定。
(12)需求时新增的规格、品种出厂单价的确定:
需求时新增的规格的出厂单价比照已有的卖方最接近的小规格的出厂价进行确定。没有最接近的小规格时按最接近的大规格确定。
如中标单位在实际供应过程中供应了没有在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所列规格型号的钢材、型钢,按实际供应的规格型号对应网站对应的规格型号进行结算。价差Y按中标报价表中型钢价差Y的算数平均值确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应网站公布的个别价格数据明显失真时,合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
13.3.2水泥结算价格实行浮动价
(1)投标单价(A1)=投标基准价(B1)+综合费用(N);
(2)投标单价(A1):每吨到货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
(3)投标基准价(B1)规定:
水泥投标基准价:发布公告前一个供应期(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中国水泥网(www.ccement.com)公布的成都市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散装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经查询网价本次招标基准价为517.5元/吨。
(4)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结算周期)。
(5)结算单价(A2)=结算基准价(B2)+综合费用 (N);
(6)结算基准价(B2)规定:
结算基准价:供应期内中国水泥网(www.ccement.com)公布的成都市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散装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结算基准价。其中P.O 52.5水泥出厂单价按P.O 42.5水泥出厂单价计算,投标人自行核算两种规格水泥产品之间价差。
13.4付款方式
办理结算之日起30天内支付当期所结算货款的75%,60天内支付至所结算货款的85%,90天内支付至所结算货款的95%,剩余5%货款在6个月内付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承兑(6个月内包含6个月)。其中票据支付比例不得超过30%。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
13.5其他结算说明
(1)实际结算单价由买卖方根据上述的计算方法计算、核对无误后确定。
(2)卖方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以及本结算批次供应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开具正式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国家税改,对税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照最新的税率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即只调整税率,税额,不调整不含税单价,并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3)投标以及结算货币:人民币。
13.6发票的开具
13.6.1 卖方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招标人要求卖方与项目分部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3.6.2货款支付前卖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给买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或开具了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3.6.3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买方,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3.6.4发票开具信息:
卖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名称:(买方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买方《税务登记证》的编号);(15位代码,国税号):(注: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注册地址:(买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买方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买方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买方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13.7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3.7.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13.7.2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3.7.3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7.4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须按买方要求填写。
14.保证
14.3补充:质保期见技术规格书。
15.质量保证
15.1补充:视物资供应情况,买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场)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
16. 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补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20.终止合同
20.4 如卖方因项目管理部门(业主、质监站、政府主管单位等)抽检、检查不合格,被取消供应资格的,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20.5卖方提供的产品发生2次以上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将上报上级单位取消卖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21.履约保证金
21.1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各包件履约保证金形式及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履约保证金特别说明:履约保证金包含因卖方与第三方(承运单位或物流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导致给买方造成工作困扰的风险保证金。
27. 其他
27.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限高限量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需方应提供给供方车辆和人员在现场的安全通道与环境,确保供方行车及人身安全。
(2)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及灰尘等污染指标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3)必须做好污水处理,防止污水污染环境;需方应在工地出口处提供洗车池及冲洗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车辆并协助车辆清洗工作,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4)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5)车辆人员进入需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运输车司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需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6)应定期对运输车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文明施工等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包件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其中不含税金额(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增值税额(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自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1: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1.定义
1.5买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6卖方: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7施工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8建设项目:
1.9监理单位:
单位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0卖方代表:
姓名:
电话:
电子邮箱地址:
1.12补充:本次中标合同签订主体买方为各招标人或招标人法人单位。
1.13 合同签订地:
11.伴随服务
11.1卖方必须提供的伴随服务有:
(1)卖方应负责对其所供应物资的操作使用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2)物资的指导使用及其它售后服务。
除了提供前文提及的其规格和供货范围在本合同文件“技术要求”中详细列明的产品之外,卖方应按照合同条款和条件负责以下事宜:
a.供货合同文件经双方签字以后,卖方在接到招标人书面通知的3天内必须将专职人员代表派驻交货地点,以便及时进行产品交接和解决各种争议;
b. 卖方为本项目供货配备的专职人员的主要通讯设施(如手机等)应24小时处于开机状态;
c.买方发现产品有任何质量问题,卖方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应作出快速反应,与相关人员联系,协调解决质量争议;
d.任何品种、批次的产品一经发现并确认为不符合质量标准,卖方应无条件地予以退货或调换成合格的产品。
12.备品备件
12.2卖方提供∕不提供备品备件。(招标人根据需要选择)
提供的备品备件项目、型号规格、数量见“技术规格书”。(如需卖方提供备品备件时)
13.合同结算和付款
13.3物资投标报价规则及结算方式
13.3.1 钢材、型钢实行浮动单价结算
(1)投标单价(A1)=投标基准价(B1)+综合费用(N);
(2)投标单价(A1):每吨到货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
(3)投标基准价(B1):钢材B=4500,型钢B=5500 ,投标基准价仅用于本次招标开标时核算总价的依据,不作为中标后合同结算依据,不按此规定报价的将作否决投标处理;
(4)综合费用(N):为投标人把物资由生产所在地完好无损地运至招标人指定交货地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综合费包含但不限于运费、杂费、税费、利润等,且综合费用含装车费、不含卸车费)。由投标人根据本单位情况综合考虑报价,综合费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必须保持固定不变;
(5)供应期结算周期规定:每月21日至次月20日为一个供应结算周期;
(6)结算单价(A2)=结算基准价(B2)+综合费用 (N);
(7)供应期结算基准价的规定:
钢材结算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www.mysteel.com)” 首次公布的“成都市场建筑钢材价格行情”(不参考备注栏价格,逢节假日,以节日后第一个工作日价格为准)所供应产品对应厂家对应品牌对应规格、型号及材质的网价为结算基准价(B2);
型钢结算基准价以到货当日我的钢铁网(http://www.mysteel.com)“成都市场型材、管材、板材价格行情”首次公布的(不参考备注栏价格,逢节假日,以节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所供应产品对应厂家对应品牌规格、型号及材质的网价为供应期出厂单价(B2)
(8)HPB300圆钢对应网站未公布的规格型号参照同规格HRB400E螺纹钢价格行情。
(9)按月平均价项目结算的项目若所要求钢厂在对应网站中对应品种规格缺项,则缺项品种规格不参与算术平均值的计算。按到货当天价结算的项目若所供应产品在对应网站中对应品种规格缺项或当日未公布网价,则以符合项目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的其他厂家公布的同规格、型号网价的最低价为准。
(10)未公布规格、品种出厂单价的确定:
未公布规格的比照该网已公布最接近的小规格的网价进行确定。没有最接近的小规格时按最接近的大规格确定。
(12)需求时新增的规格、品种出厂单价的确定:
需求时新增的规格的出厂单价比照已有的卖方最接近的小规格的出厂价进行确定。没有最接近的小规格时按最接近的大规格确定。
如中标单位在实际供应过程中供应了没有在招标文件《物资需求一览表》所列规格型号的钢材、型钢,按实际供应的规格型号对应网站对应的规格型号进行结算。价差Y按中标报价表中型钢价差Y的算数平均值确定。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应网站公布的个别价格数据明显失真时,合同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的原则,协商解决。
13.3.2水泥结算价格实行浮动价
(1)投标单价(A1)=投标基准价(B1)+综合费用(N);
(2)投标单价(A1):每吨到货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材料费、试验费(出厂前的)、包装费、搬运费、储存费、装车费、服务费及售后服务费等以及所有相关税费);
(3)投标基准价(B1)规定:
水泥投标基准价:发布公告前一个供应期(2023年1月16日至2023年2月15日)中国水泥网(www.ccement.com)公布的成都市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散装价的算术平均值为基准价。经查询网价本次招标基准价为517.5元/吨。
(4)每月16日至次月15日为一个供应期(结算周期)。
(5)结算单价(A2)=结算基准价(B2)+综合费用 (N);
(6)结算基准价(B2)规定:
结算基准价:供应期内中国水泥网(www.ccement.com)公布的成都市普通硅酸盐水泥P·O42.5散装价的算术平均值为结算基准价。其中P.O 52.5水泥出厂单价按P.O 42.5水泥出厂单价计算,投标人自行核算两种规格水泥产品之间价差。
13.4付款方式
办理结算之日起30天内支付当期所结算货款的75%,60天内支付至所结算货款的85%,90天内支付至所结算货款的95%,剩余5%货款在6个月内付清。支付方式:银行转账,银行承兑(6个月内包含6个月)。其中票据支付比例不得超过30%。贴息费用由卖方承担。
13.5其他结算说明
(1)实际结算单价由买卖方根据上述的计算方法计算、核对无误后确定。
(2)卖方按收货人确认的收料数量、品种、规格型号、日期,以及本结算批次供应材料的质量证明资料,开具正式增值税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国家税改,对税率进行调整的,应及时按照最新的税率开具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即只调整税率,税额,不调整不含税单价,并与合同买方进行结算。
(3)投标以及结算货币:人民币。
13.6发票的开具
13.6.1 卖方应根据招标人要求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招标人要求卖方与项目分部签订合同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卖方必须无条件接受。
13.6.2货款支付前卖方须先开具可支付款项等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给买方。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有效、完整、准确,卖方不开具或开具了不合格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买方有权迟延支付应付款项直至卖方开具合格票据之日,买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卖方的各项合同义务仍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不合格发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开具虚假、作废等无效发票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开具、提供发票的;开具发票种类错误;开具发票税率与合同约定不符;发票上的信息错误;因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造成发票认证失败等。
13.6.3卖方应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10日内将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至买方,买方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卖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合格的,应在接到买方更换要求后7日内重新开具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至买方,相关费用由卖方自行承担。
13.6.4发票开具信息:
卖方发票开具重要信息如下,否则买方可以拒收。
名称:(买方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买方《税务登记证》的编号);(15位代码,国税号):(注:若完成“三证合一”登记,社会信用代码,18位代码)
注册地址:(买方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电话:(买方联系方式);
开户银行:(买方银行开户许可证上的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买方开户许可证上的银行账号)。
13.7卖方提供的发票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遵守如下条款
13.7.1卖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与买方办理发票交接手续,无买方经办人员签认,视为卖方未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发生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由卖方承担责任。
13.7.2卖方迟延送达、开具错误等原因导致其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务部门认证,造成买方不能抵扣的,买方有权拒绝接收。
13.7.3如果获得开具的汇总专用发票,则卖方应提供其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13.7.4 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须按买方要求填写。
14.保证
14.3补充:质保期见技术规格书。
15.质量保证
15.1补充:视物资供应情况,买方有权或委托第三方到生产地(进场)进行质量抽检,抽检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予协助并提供工作便利。
16. 变更及合同修改
16.1补充: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设计变更,买方可据此调整部分或全部合同数量直至终止合同,卖方不得提出异议。
20.终止合同
20.4 如卖方因项目管理部门(业主、质监站、政府主管单位等)抽检、检查不合格,被取消供应资格的,买方有权取消合同。
20.5卖方提供的产品发生2次以上质量不合格,买方有权取消部分或全部合同,并将上报上级单位取消卖方的合格供应商资格。
21.履约保证金
21.1 卖方应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各包件履约保证金形式及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履约保证金特别说明:履约保证金包含因卖方与第三方(承运单位或物流公司)产生的经济纠纷导致给买方造成工作困扰的风险保证金。
27. 其他
27.2环境、职业健康、安全要求
(1)卖方在运输过程中,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严格按照交通部规定限高限量运输供货,不得给沿线道路、临时道路或其他设施造成影响,需方应提供给供方车辆和人员在现场的安全通道与环境,确保供方行车及人身安全。
(2)运输车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噪音及灰尘等污染指标广州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范围内。
(3)必须做好污水处理,防止污水污染环境;需方应在工地出口处提供洗车池及冲洗设备,并有专人指挥车辆并协助车辆清洗工作,运输车辆驶离现场时必须冲洗干净方可上路。
(4)必须做好运输车辆的维修、保养及清洁工作,对运输途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或使第三方受到影响,均由供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5)车辆人员进入需方施工作业现场必须限速,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公里,运输车司机必须遵守需方现场相关的安全制度,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必须自行配备安全帽等安全防护用具,在现场发生的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由供方承担。供方车辆在场内、外运输及卸车过程中若造成需方或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供方承担相应责任。
(6)应定期对运输车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进行安全、职业道德、文明施工等知识教育,提高驾驶员及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文明施工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三节 合同协议书
招标编号:合同号:
买方:
卖方:
根据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卖方的投标文件及相关保证和承诺,就包件号()物资的采购和供应,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合同条件签署买卖合同并共同遵守。
1.合同中的名词及术语与以下涉及的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名词及术语意义相同。
2.本合同协议书及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中标通知书;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订货明细表;
(5)技术规格书;
(6)投标文件(含经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澄清和补充资料);
(7)招标文件;
(8)本合同其他条款和上述文件提到的其他有关文件。
上述文件应相互补充和相互解释,在不明确或矛盾时,应按以上顺序在先者为准。
3.本合同含税总金额为人民币(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其中不含税金额(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增值税额(用文字和数字分别表示)。
4.卖方保证按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物资,买方保证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
5.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本合同未尽事宜,均以现行法律的规定作为补充。
6.对合同有任何修改或补充,应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为书面形式,且需经双方代表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其构成合同文件的一部分。
7.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
8.本合同自经买卖双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双方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之日止。
附件1:订货明细表
买方全称: 卖方全称:
(公章)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名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日期:年 月 日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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