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成交公告
水毁修复工程支护加固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陈村峪引水渠段修复高家坡总干渠维修引水渠水利水电工程现场勘察建设工程干支渠配套建筑物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住房装修nC25砼底板拆除及外运5km修缮节能产品环保产品联合体形式解决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资源配备计划工程图纸施工图纸的修改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工程和设备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临时工程设计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修建临时设施临时性生产生活设施承包人设备施工场地有关资料永久占地临时占地工程质量保修期计日工零星工作其它图纸有关资料图纸的修改承包人文件化石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钱币其它物品专利技术工程地质图纸报告地下障碍物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施工证件设计交底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有毒与腐蚀性材料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劳务作业建造施工期运行工程的维护施工措施计划施工方法安全可靠性陈村灌区水源工程市政管网照管工程分包工程工程分包应急防汛陈村峪水库的防汛抢险道路畅通计量医疗设施粉尘降低噪声有害气体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现场查勘地质勘探气象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水文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交通运输保管卸货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随机资料道路通行权场外设施临时道路的通行权场内施工交通设施养护场外交通养路费税款超重件运输超大件桥梁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测量放线施工控制网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测量抽样复测施工安全治安保卫环境保护供水排水设施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地下管线观测地下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安全施工爆破工程火工器材劳动保护用具安全检查救助物资安全作业培训安全技术措施临时用电起重机械单排脚手架模板自升式架设社会治安施工废弃物边坡水土保护紧急抢救抢修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监控救援器材水土保持文明工地防汛度汛度汛方案材料设备修补缺陷暂停施工技术培训劳动技能工程的质量检查施工工艺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制造加工查阅施工原始记录取样试验复核测量设备性能检测工程隐蔽部位覆盖钻孔探测揭开清除不合格工程单位工程验收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试验资料启闭机机电产品隐蔽部位试块试件有关材料现场材料试验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复核性材料试验现场工艺试验机械台班组织施工队伍进场工程材料政府验收分部工程验收施工场地清理阶段验收档案专项验收设备试运行清场日常维护进一步试验缺陷修复工程保险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工伤事故的保险工伤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第三者责任险进场的材料持续保险合同完工验收蓄水安全鉴定其它保险婚丧嫁娶旅游有价证券高消费娱乐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安全技术交底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用品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施工照明砂石预制C25钢筋混凝土盖板施工机械基础材料人工费钢制引水管道支护加固现浇C25砼支墩钢筋制安渠道底板修复现浇C25砼底板沥青水泥砂浆填缝聚乙烯闭孔板渠道清淤外侧砂砾石回填新增盖板现浇C25砼支座现浇C25钢筋砼盖板土方回填外侧回填砂砾石渠顶塌落碎石清除盖板更换预制混凝土块二次搬运预制C25砼盖板安装浆砌石渠道修补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安装紫家峪水库引水渠倒虹吸出口段修复倒虹吸出水池土方开挖原土夯实三七灰土填筑浆砌石渠道砌筑浆砌石挡墙砌筑现浇C20砼压顶安全格栅排水管反滤料土工布聚乙烯闭孔泡沫板引水渠拆除重建引水渠修复砌石勾缝维修紫家峪水库引水渠倒虹吸进口段修复灌溉洞引水渠清淤渠道人工清淤渠道下方浆砌石护坡拆除浆砌石护坡砌筑渠道修复柴油陈村灌区渠系工程小麦玉米棉花苹果经济作物水井小(一)型水库支渠斗渠斗农渠灌溉渠道紫家峪引水渠灌溉设施防汛抢险道路通行砂砾石回填保护聚乙烯泡沫板沥青水泥砂浆灌缝地沟钢筋砼挡墙淤积物进行清淤砂砾料防护渠顶掩埋的碎石基础掏刷渠道过流能力复核C25砼防渗长挡墙三七灰土垫层出水渠维修水泥砂浆砌石恢复总干渠修复水泥砂浆砌石挡墙渠道贴坡式浆砌石护坡护砌冬雨季施工技术降低环境污染临时用地表养老保险
金额
117.73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05/3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1408262022bcs00033
预算金额117.92万元
招标公司绛县水务局
招标联系人范先生
招标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先生0359-2219911
中标公司山西江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117.7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 1408262022BCS00033
二、项目名称: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三、中标(成交)信息
1.中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单位 | 总价(元) | 中标供应商名称 | 中标供应商地址 | 中标供应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 |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 本次采购共1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支护加固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18.5m;(2)修复陈村峪引水渠652m;(3)修复高家坡总干渠150m;(4)修复紫家峪2#、3#灌溉洞引水渠29m;(5)拆除重建紫家峪引水渠倒虹吸5m长出水池和池后100m渠道,并维修引水渠103m。 | 1 | 批 | 报价:1177300(元) | 山西江淼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河东街今日国际商场购物广场A2507 | 91140800MA0GUYW79C |
2.废标结果:
序号 | 标项名称 | 废标理由 | 其他事项 |
/ | / | / | /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工程类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标项名称 | 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1 |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 本次采购共1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续鲁峪河大交段挡水溢流堰上游河槽清淤、下游护坦整治修复;(2)新建泄洪渠30米,新建节制分水闸1座,改建分水闸1座;(3)改建范必退水渠1015米。 | 工期:60日历天 | 次会会 | 注册编号:晋214181950514 |
五、评审专家名单:
郭斌,王瑶,彭红霞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双方协商确定
2.代理服务收费金额(元):11000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绛县水务局
地 址:绛县健康路28号
传 真:/
项目联系人:范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15135948525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传 真:/
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项目联系方式:0359-2219911
附件信息:
竞争性磋商文件-.doc竞争性磋商文件-.doc
1.5M
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竞争性磋商文件
\n采 购 人:绛县水务局
\n代理机构: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日 期:二0二二年五月
\n目录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第三章 评标办法
\n第四章 合同格式
\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n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n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项目概况: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2年5月2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n一、项目基本情况
\n项目编号:1408262022BCS00033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预算金额(元):1179246.89
\n最高限价(元):1179246.89
\n采购需求:
\n标项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数量:1
\n预算金额(元):1179246.89
\n单位:批
\n简要规格描述:本次采购共1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1)支护加固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18.5m;(2)修复陈村峪引水渠652m;(3)修复高家坡总干渠150m;(4)修复紫家峪2#、3#灌溉洞引水渠29m;(5)拆除重建紫家峪引水渠倒虹吸5m长出水池和池后100m渠道,并维修引水渠103m。
\n备注:
\n合同履约期限:包 1,工期:60日历天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n(1)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
\n(2)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n三、获取磋商文件
\n时间: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3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n地点: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
\n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n售价(元):0
\n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n截止时间:2022年5月2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请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
\n五、开启
\n开启时间:2022年5月2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
\n地点: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针对本项目的质疑需一次性提出,多次提出将不予受理。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采 购 人:绛县水务局
\n地 址:绛县健康路28号
\n联 系 人:范先生
\n联系方式:15135948525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
\n联 系 人:张先生
\n联系方式:0359-2219911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张先生
\n电 话:0359-2219911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磋商须知前附表
\n注: 请在方框□内划√选择,在“条款号”内限选一项。(本项目采用的条款用“■”标示)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规定\n |
\n一、说明\n | ||
\n第二章第1.1款\n | \n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n |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n项目编号:1408262022BCS00033 \n |
\n第二章第2.1款\n | \n采购人\n | \n名 称:绛县水务局\n地 址:绛县健康路28号 \n联 系 人:范先生 \n联系方式:15135948525\n |
\n第二章第2.2款\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名 称: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地 址:运城市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n联 系 人:张先生\n电 话:0359-2219911\n |
\n第二章第2.3款\n | \n供应商的邀请方式\n | \n■发布公告\n□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随机抽取\n□采购人和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n |
\n第二章第2.7款\n | \n采购内容及要求\n | \n内容: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所含全部内容。\n要求:详见第五章《采购内容及要求》\n |
\n第二章第2.7款\n | \n质量标准\n | \n合格\n |
\n第二章第2.7款\n | \n计划工期\n | \n60日历天\n |
\n第二章第2.7款\n | \n采购预算价\n | \n采购预算金额为1179246.89元。\n各供应商投标总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否决投标处理。\n |
\n第二章第3.1款\n | \n投标人资格条件\n | \n1 投标单位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n(2)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n(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n2采购项目的特殊条件要求:\n(1)供应商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拟任项目经理须具有水利专业贰级以上(含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具有有效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且未担任其他在建项目的项目经理;\n(2)供应商未被“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n(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n(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n |
\n第二章第6.1款\n | \n联合体形式\n | \n■不接受\n□接受\n |
\n第二章第6.2款\n | \n对联合体各方的要求\n | \n不适用\n |
\n第二章第7.1款\n | \n现场勘察\n | \n■ 采购人不组织\n□ 采购人组织,时间: 地点: 联系人: \n |
\n第二章第8.1款\n | \n采购进口产品\n | \n□本项目拒绝采购进口产品\n□本项目已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购买进口产品\n |
\n第二章第9.1款\n | \n政府采购强制采购:\n1、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2、其他。\n | \n■ 否\n□ 是,采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第 期) 内标记★符号的节能产品。\n |
\n二、磋商文件\n | ||
\n第二章第10.2款\n | \n磋商文件的可能实质性变动内容\n | \n所有内容\n |
\n第二章第11.1款\n | \n提供磋商文件期限\n | \n2022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23日,每天上午8:00时至12:00时,下午14:00至18:00时(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n |
\n第二章第11.2款\n | \n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n | \n获取方法:政采云平台线上获取\n |
\n第二章第12.1款\n | \n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n | \n2022年5月27日15点00分(北京时间)\n |
\n三、响应文件的编写\n | ||
\n第二章第16.4款\n | \n招标控制价\n | \n采购预算金额为1179246.89元。\n各供应商投标总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金额的,按否决投标处理。\n编制及计价依据:\n(1)水总[2014]429 号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n(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n(3)办水总[2016]132 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n(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n(5)运城市建筑定额管理站2021年第6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n |
\n第二章第17.3款\n | \n非制造商的证明文件\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须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响应。)\n经销、或代理投标货物、或为投标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n |
\n第二章第18.1款\n | \n样品提供及样品提交的时间、地点\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提交的样品: ,提交的时间: 、地点: 。\n |
\n第二章第19.1款\n | \n投标保证金\n | \n投标保证金的缴纳\n1递交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电汇形式递交\n2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n3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贰万叁仟元整,交纳投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栏中注明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n4 缴纳账户信息:\n开户单位:山西衡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 户 行: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n账 号:652103010300000121641\n行 号:402181000617\n5电汇退还方式:通过本单位基本银行帐户退还,退还投标保证金时,银行手续费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 |
\n第二章第20.1款\n | \n响应文件有效期\n | \n56日历天\n |
\n第二章第21.1款\n | \n响应文件份数\n | \n1.纸质版壹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响应文件电子版U盘一份,登录政采云投标客户端投标。\n2.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时,以电子版为准。\n注:响应文件纸质版应采用双面打印、无线胶装方式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散装、线装或活页装订夹条等方式,否则将视为无效响应文件。\n开标时需携带编制电子版响应文件的CA数字证书。\n |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n | ||
\n第二章第22.2款\n | \n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n | \n 采购项目响应文件(正/副本)\n项目编号: \n投标人名称: \n在2022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此时间之前不得启封\n |
\n第二章第24.1款\n | \n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以及磋商时间和地点\n | \n1、响应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同开标时间):2022年5月27日15点00分\n2、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同开标地点):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御泽苑小区4号楼4单元201室\n3、电子版和纸质版响应文件须同时在现场递交。\n4、未密封的、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未递交电子版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n |
\n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n | ||
\n第二章第30款\n | \n磋商小组的组建\n | \n磋商小组构成:由采购人代表及经济、技术方面的专家共3人组成;\n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随机抽取。\n |
\n第二章第30.1款\n | \n报价次数\n | \n报价次数:二次报价。\n最后磋商报价: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一次报价,第二次报价即为最后磋商报价。\n |
\n第二章第31.2款\n | \n评审因素和标准\n | \n见第三章评标办法\n |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n | ||
\n第二章第37.1款、\n | \n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n | \n中国山西政府采购网\n |
\n第二章第39.3款\n | \n履约担保\n | \n■ 不要求提供\n□ 要求提供,履约担保的金额为: \n |
\n七、其他规定\n | ||
\n第二章第41.1款\n | \n采购代理服务费\n | \n本项目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中标(成交)通知书时一次付清。\n |
\n第二章第41.2款\n | \n投标人代表出席开标会\n | \n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按时参加开标会,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n |
\n第二章第41.3款\n | \n开标时须携带的有效原证件\n | \n投标人须携带:\n若为法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若为授权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n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n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户行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n安全生产许可证;\n企业资质证书;\n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证及安考证;\n供应商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n供应商2021年第四季度以来任意连续三个月的养老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及明细表(被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需在明细中);\n供应商2022年第一季度公司员工工资明细表(被委托代理人和项目经理需在明细中);\n供应商2022年第一季度的缴纳纳税凭证或零纳税证明;\n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上查询供应商信用结果截图并加盖供应商公章;\n投标保证金交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n诚信投标承诺书等。\n如没有携带上述证件,将导致不能通过资格审查。\n以上证件递交截止时间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相同。\n |
\n第二章第41.4款\n | \n本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n | \n1、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有关规定,本采购文件涉及的所有采购内容除特别标注为“可接受进口产品”外,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特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投标产品各项技术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否则投标无效。\n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2020〕46号);\n3、《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n4、《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n5、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n6、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n |
\n第二章第41.5款\n | \n小型、微型企业扶持政策\n | \n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加个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n |
\n第二章第41.5款\n | \n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政策\n | \n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 |
\n第二章第41.5款\n | \n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n | \n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n |
磋商须知正文
\n一、说明
\n1.适用范围
\n1.1 本磋商文件仅适用于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n2.定义
\n2.1 “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2 “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接受采购人委托,代理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本次政府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3 “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本次政府采购项目邀请的供应商通过磋商须知前附表所述方式,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含资格证明资料),参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2.4 “磋商小组”是指依据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组建,依法依规履行其职责和义务的机构。
\n2.5 “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资料、燃料、设备、产品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6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7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详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财库[2013]189号)。
\n2.8 “节能产品”或者“环保产品”是指财政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者《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n2.9 “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详见《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119号)。
\n3.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n3.1 投标人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
\n3.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满足本章第3.1款资格条件要求及第3.3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含承担工作及工作量比例);
\n(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投标人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投标人确定资质等级;
\n(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n(l)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n(2)与其他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其他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n(3)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受到三万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或者存在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违法记录。
\n4.参与磋商的费用
\n4.1 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n5.授权委托
\n5.1投标人代表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代表不是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应持有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并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6.联合体形式
\n6.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形式的投标人。
\n6.2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符合本章第3条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n(l)联合体各方必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义务、工作、合同工作量比例;
\n(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基本资格条件;
\n(3)除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另有规定,联合体各方中至少有一方应当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特定资格条件;
\n(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或与其他投标人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的采购活动。
\n7.现场勘察
\n7.1投标人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
\n7.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
\n7.3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投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额外补偿,或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
\n8.采购进口产品
\n8.1除磋商文件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本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n8.2本章第7.1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本项目采购活动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竞争性磋商。
\n9.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n9.1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属于应当“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按照规定实行强制采购。实行政府采购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9.2对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环境标志产品”以及中小企业,实行优先采购,按照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规定,评审时进行价格扣除或加分。实行政府采购优先采购的优惠率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9.3产品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能享受优先待遇(投标人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中小企业可以与同时属于“非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重复计算。
\n9.4同一项目中部分产品属于优先采购政策的,评审时只对该部分产品的报价实行价格扣除及加分。
\n9.5符合本章第9.1款、第9.2款规定的,应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n二、磋商文件
\n10.磋商文件的组成
\n10.1 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第二章 磋商须知
\n第三章 评标办法
\n第四章 合同格式
\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n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n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n10.2磋商小组根据与投标人磋商情况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包括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条款,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明确。
\n10.3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投标人承担。
\n11. 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
\n11.1磋商文件的提供期限自开始发出之日起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具体提供期限见磋商文件前附表。
\n11.2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前附表规定的要求领取或购买磋商文件。
\n1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
\n12.1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3.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n13.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n13.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个工作日的,顺延投标人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13.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对磋商文件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三、响应文件
\n14.一般要求
\n14.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
\n14.2 投标人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投标人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投标人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n14.3 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
\n14.4 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
\n14.5 投标人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
\n15.响应文件的组成
\n15.1 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n(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2)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4)投标保证金
\n(5)施工组织设计
\n(6)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n(7)其他资料
\n15.2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15.3磋商文件规定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的,投标人应当在《响应文件》中对应内容注明。
\n15.4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投标人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n16.报价
\n16.1投标人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和范围,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n16.2投标人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组成格式填写。
\n16.3响应文件中标明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n16.4投标人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或其计算方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17.投标人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
\n17.1投标人应提交满足本章第3.1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要求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n17.2如果投标人为联合体,则应提交联合体各方资格证明文件、联合体协议。否则,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n17.3 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及服务不是投标人制造或拥有的,则必须提供经销、或代理采购货物、或采购货物提供售后服务的证明文件。
\n18.样品提供
\n18.1 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投标人在磋商时提供样品的,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评审时将其视为无效响应。
\n(1)未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时间、地点提交的;
\n(2)投标人提供的样品与磋商文件中要求提供样品的型号、规格不一致的。
\n19. 投标保证金
\n19.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金额,不得以现金方式交纳,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本章第20.1款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
\n19.2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19.3投标人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n19.4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但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n19.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
\n(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投标人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n(3)确定成交结果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n(4) 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投标人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5)投标人与采购人、其他投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6)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20. 响应文件有效期
\n20.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
\n21.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n21.1响应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应装订成册,正本一份,副本及电子版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正本和副本有差异时,以正本为准。
\n21.2 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应按磋商文件要求签章处盖单位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任何加行、涂改、增删,应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旁边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21.3 在磋商过程中,投标人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提交的最终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可打印或用不退色墨水书写,但需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n四、响应文件的递交
\n22.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n22.1磋商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正本和所有副本分别密封在两个密封袋中,电子版U盘以信封形式单独密封,并在密封袋上标明“正本”、“副本”、“电子版”字样,封口处应加盖磋商供应商单位骑缝章。
\n22.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22.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上述规定密封和加写标记,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n23.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
\n23.1投标人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23.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
\n24.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
\n24.1 投标人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指定的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应当拒收。
\n24.2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由投标人代表当场查验响应文件的密封状况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当场拆封响应文件。
\n五、响应文件的磋商与评审
\n25.磋商程序
\n25.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审查、磋商(包括澄清)、响应文件评审、提出成交候选人。其中,磋商按本章第30.1款或者第30.2款情形进行。
\n26. 响应文件审查
\n26.1 资格性审查:根据本章第3.1项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对响应文件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人是否具备磋商资格条件。
\n26.2符合性审查: 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26.3响应文件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平等的磋商机会。投标人应派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
\n27.实质性响应
\n27.1实质性响应是指响应文件(包括首次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与磋商文件要求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偏离。偏离指不满足、或不响应磋商文件的要求。
\n27.2响应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由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规定认定。磋商小组决定响应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真实无误的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
\n28.无效响应
\n28.1磋商小组在对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查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无效响应,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投标人:
\n(1)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查询渠道:“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http://zxgk.court.gov.cn/shixi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cr/list)。
\n(2)投标人不具备本章第3.1款规定的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或存在本章第3.3款情形的;
\n(3)联合体不符合本章第3.2款规定的;
\n(4)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投标保证金缴纳形式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
\n(5)响应文件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
\n(6)响应文件不满足本章第27.1款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的;
\n(7)报价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
\n(8)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
\n(9)响应文件不符合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磋商文件规定及要求的。
\n29.澄清
\n29.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投标人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29.2 最后报价计算错误修正的原则:最后报价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分项报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分项报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分项报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分项报价。
\n30.磋商
\n30.1本章第10.2项未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或者磋商文件明确了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内容,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应当直接与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就价格组织多轮磋商。
\n(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磋商小组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投标人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发生实质性变动,但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情况认为磋商文件无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磋商小组不另行通知。
\n30.2本章第10.2款明确磋商文件实质性变动内容的,磋商小组可以组织多轮磋商。在每一轮磋商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对磋商文件的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作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并以书面形式要求响应文件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磋商小组应当根据本章第26.2款规定对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投标人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审查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轮磋商,也不得要求提交最后报价。
\n(1)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2)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投标人提供最终技术方案或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投标人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
\n30.3 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最后报价应按本章第21.3款规定,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在规定时间内密封递交给磋商小组。
\n30.4投标人的最后报价,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参加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当场开封公布
\n30.5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9.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n30.6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投标人,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及磋商小组要求提交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且又未按本章第30.5款规定退出磋商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n31.响应文件评审
\n31.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投标人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价。
\n31.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本采购项目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31.3综合评分法中的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经调整后的最后报价最低的投标人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价格权值×100
\n项目评审过程中,不得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和最低报价。
\n31.4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投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并按照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对最后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和技术、商务、价格加分后,汇总各投标人的总得分。
\n提出成交人
\n32.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n33.确定成交人
\n33.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n33.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人。
\n34.磋商终止
\n3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本章第37.1款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n(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n(3)除《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 和《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所列“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
\n(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n35.重新评审
\n3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发现磋商小组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n36.保密及串通行为
\n36.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36.2投标人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投标人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资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
\n3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投标人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n(一)投标人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投标人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n(二)投标人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n(三)投标人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响应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五)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
\n(六)投标人之间商定部分投标人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n(七)投标人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投标人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其他串通行为。
\n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
\n37.成交信息的公布
\n37.1成交人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成交结果信息将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
\n38.询问及质疑
\n38.1投标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n38.2投标人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行政法规及山西省财政厅规范性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n39.成交通知
\n39.1成交人确定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n39.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39.3 成交人在收到采购代理机构的成交通知书后10日内,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n39.4 成交人没有按照本章第39.3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
\n40.签订合同
\n40.1成交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40.2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n40.3 成交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人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n40.4 成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n(一)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二)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n(三)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n(四)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n七、其他规定
\n4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n第三章 评标办法
\n评标工作分初步评审、详细评审两步进行。评标委员会对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文件进行评比。评分标准如下:
\n本次招标设控制价,凡报价超出控制价的投标文件视为不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将否决其投标。
\n 1、评标程序:
\n⑴审阅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n⑵投标报价的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
\n⑶投标文件澄清;
\n⑷否决投标认定;
\n⑸详细评审;
\n⑹确定推荐成交候选人;
\n2、初步评审
\n2.1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
\n投标文件不符合下述情形之一的,将否决其投标。
\n(1)资格评审
\n1)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
\n2)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n3)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4)项目经理资格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5)财务状况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6)社保凭证及明细表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7)工资明细表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8)纳税凭证或零纳税证明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9)信用结果截图有效且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2)形式评审
\n1)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名称一致;
\n2)投标文件的签字盖章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3)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4)投标文件只能有一个报价;
\n(3)响应性评审
\n1)投标范围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2)计划工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3)工程质量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4)投标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5)投标保证金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6)投标人的权利义务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8)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
\n2.2 投标报价算术修正及合理性评审
\n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并无重大偏差未被废标的初始投标报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偏差修正:
\n⑴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n⑵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n⑶当各单项金额相加与其合计金额不一致时,以各单项金额为准,并修改相应合计金额。
\n⑷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n⑸修正的投标报价超过招标控制价的,将否决其投标。
\n2.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n⑴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n⑵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n⑶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n2.4否决投标认定
\n评标委员会根据初步评审标准进行否决投标认定。
\n3、详细评审
\n详细评审得分满分100分,具体评分标准如下:
\n评标委员会详细评审时,先进行投标总价评审。发现投标报价(有计算错误的应为修正后的价格)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评标委员会将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将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被否决。
\n(1)投标报价30分
\n以投标人的二次报价,作为最后磋商报价;
\n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投标价格分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n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30%×100,计算至小数点后2位,四舍五入。
\n注:
\n(1)根据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4%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n(2)根据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n(3)根据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n(2)施工组织设计 50分
\n1)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 5分
\n2)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20分
\n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5分
\n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分
\n5)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5分
\n6)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5分
\n7)资源配备计划 5分
\n(3)项目管理机构 5分
\n(4)市场信用 5分
\nA.全国水利行业信用评价结果4分(AAA级4分;AA级3分;A级2分;B级1分;C级0分;),未参加信用评价,但在平台上主动填报信息,且信息不完整度不低于80%,视为B级。信用信息填报完整度1分(完整度分为三级,各级对用的综合得分分别为:90%≤1分≤100%;80%≤0.5分<90%;0分<80%;)。
\nB.在开标当日,在“信用中国”信用信息查询项下有行政处罚记录、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查询有行政处罚或不良行为记录者,每有1条扣1分,2条扣3分,3条以上(含3条)市场信用评审分为0分,同一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在不同媒介记录的,按1条计算。
\n(5)投标人的业绩 10分
\n以近五年的类似施工的、已验收工程业绩为依据(以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法人证明材料为准),有1项工程业绩的得2分,最高10分。
\n(6)汇总上述详细评审得分。
\n4、确定成交人
\n磋商小组在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确定成交人,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人。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优劣顺序确定。
\n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确定成交人。
\n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n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n项目编号:
\n (投标人名称):
\n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n 1.……
\n 2.……
\n……
\n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函于 年 月 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n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
\n投标文件澄清函
\n项目编号:
\n (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
\n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编号: )已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
\n 1、……
\n 2、……
\n……
\n投标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 合同格式及主要条款
\n(本合同模板仅供参考,最终合同条款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n通用合同条款
\n通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
\n1.1.1 合同
\n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n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n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n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n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n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n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
\n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n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n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n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n1.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n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n1.1.2.5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n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n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n1.1.3 工程和设备
\n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n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n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n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n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n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n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n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n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n1.1.3.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
\n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承包人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场地。
\n1.1.4 日期
\n1.1.4 日期
\n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n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n1.1.4.3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n1.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日期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n1.1.4.5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包括根据第19.3款约定所作的延长,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n1.1.4.6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
\n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n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n1.1.5.1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
\n1.1.5.2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n1.1.5.3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n1.1.5.4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n1.1.5.5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n1.1.5.6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n1.1.5.7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n1.1.6其他
\n1.1.6.1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2 语言文字
\n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n1.3 法律
\n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n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1)合同协议书;
\n(2)中标通知书;
\n(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4)专用合同条款;
\n(5)通用合同条款;
\n(6)技术标准和要求;
\n(7)图纸;
\n(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9)其他合同文件。
\n1.5 合同协议书
\n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n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n1.6.1图纸的提供
\n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
\n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n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
\n1.6.3图纸的修改
\n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
\n1.6.4图纸的错误
\n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n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n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现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1.6.1项、第1.6.2项、第1.6.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n1.7 联络
\n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n1.7.2第1.7.1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7.3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
\n1.8 转让
\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n1.9严禁贿赂
\n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10化石、文物
\n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n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11专利技术
\n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n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n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n1.11.4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1.12图纸和文件的保密
\n1.12.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n1.12.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n2. 发包人义务
\n2.1 遵守法律
\n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2.2 发出开工通知
\n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n2.3 提供施工场地
\n2.3.1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订合同协议书后的14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图应标明场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
\n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3.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n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n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n2.5 组织设计交底
\n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n2.6 支付合同价款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n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
\n2.8 其他义务
\n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n3. 监理人
\n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n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15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n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n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n3.2 总监理工程师
\n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n3.3 监理人员
\n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n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n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n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n3.4 监理人的指示
\n3.4.1 监理人应按第3.1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n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条处理。
\n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n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n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n3.5 商定或确定
\n3.5.1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n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n4. 承包人
\n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n4.1.1 遵守法律
\n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n4.1.2 依法纳税
\n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n4.1.3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5.2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 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n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n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n承包人应按第9.2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n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n承包人应按照第9.4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n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n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n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n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n4.1.9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n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n4.1.10其它义务
\n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
\n4.2 履约担保
\n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接完工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n4.3分包
\n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n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n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n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n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n4.3.6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n4.3.7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应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n4.3.8 承包人和分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
\n4.3.9 除第4.3.7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n4.3.10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
\n4.4 联合体
\n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n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n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n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n4.5.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n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n4.5.3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n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n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n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n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n(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n(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n(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n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n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n4.7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n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n4.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n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n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n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n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n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n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n4.9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n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n4.10承包人现场查勘
\n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n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n4.11 不利物质条件
\n4.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
\n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有权根据第2.3.1款的约定,要求延长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的约定办理。
\n5.材料和工程设备
\n5.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5.1.1除第5.2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n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n5.1.3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n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n5.2.3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
\n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n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n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
\n5.3.1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n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n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n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n6.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n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n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n6.4.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n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n7 交通运输
\n7.1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n7.2场内施工道路
\n7.2.1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
\n7.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
\n7.3 场外交通
\n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n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n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n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n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n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n7.6 水路和航空运输
\n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n8 测量放线
\n8.1施工控制网
\n8.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28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天14内批复承包人。
\n8.1.2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n8.2 施工测量
\n8.2.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n8.2.2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n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n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n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n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n8.5补充地质勘探
\n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并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需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设计及施工的需要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n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n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n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
\n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n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n(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n9.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
\n9.1.5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n9.1.6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n9.1.7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14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
\n9.2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n9.2.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n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n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n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n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n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n9.2.8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n9.2.9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n9.2.10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n9.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n9.2.12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
\n9.2.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n9.3 治安保卫
\n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n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n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n9.4 环境保护
\n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n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n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n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n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n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n9.5事故处理
\n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n9.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
\n9.5.2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n9.5.3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
\n9.5.4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n9.5.5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n9.6水土保持
\n9.6.1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
\n9.6.2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n9.6.3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
\n9.7 文明工地
\n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n9.7.2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n9.8 防汛度汛
\n9.8.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
\n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
\n10 进度计划
\n10.1合同进度计划
\n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n10.2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10.1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14天内批复。
\n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3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11.5款的约定办理。
\n10.3单位工程进度计划
\n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
\n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
\n承包人应在按第10.1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 订的资金流估算表。
\n 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年\n | \n月\n | \n工程预付款\n | \n完成工作量付款\n | \n质量保证金扣留\n | \n材料款扣除\n | \n预付款扣还\n | \n其它\n | \n应收款\n | \n累计应收款\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11 开工和竣工 (完工)
\n11.1开工
\n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n11.1.2 承包人应按第10.1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n11.1.3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3.5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延长的工期。
\n11.1.4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14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n11. 2 竣工 (完工)
\n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日期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
\n11. 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10.2款的约定办理。
\n(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n(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n(5)提供图纸延误;
\n(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n(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n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11.4.1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12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
\n11.4.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21.3款的约定协商处理。
\n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n11.6工期提前
\n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n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
\n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
\n承包人的赶工措施;
\n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
\n赶工费用 (包括利润和奖金)。
\n12 暂停施工
\n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n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n(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n(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n(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n12.2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n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n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
\n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n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
\n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n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n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n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n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n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n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n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n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22.2款的规定办理。
\n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22.1款的规定办理。
\n13 工程质量
\n13.1 工程质量要求
\n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n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13.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n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
\n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n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n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n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n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n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n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n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n监理人未按第13.5.1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n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n承包人按第13.5.1项或第13.5.2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n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
\n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13.7.质量评定
\n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
\n13.7.2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
\n13.7.3承包人应在单元 (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
\n13.7.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
\n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 (核定)手续。
\n13.7.6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
\n13.7.7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
\n13.8质量事故处理
\n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
\n13.8.2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
\n13.8.3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
\n13.8.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
\n14 试验和检验
\n14.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n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n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n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14.1.5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
\n14.1.6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
\n14.2 现场材料试验
\n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n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n14.3 现场工艺试验
\n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n15 变更
\n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n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款规定进行变更。
\n(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
\n(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
\n(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n(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n(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n15.2 变更权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n15.3 变更程序
\n15.3.1 变更的提出
\n(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n(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15.1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n(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15.1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n(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n15.3.2 变更估价
\n(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n(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n(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第15.4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n15.3.3 变更指示
\n(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n(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n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n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n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n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n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3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n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n15.6 暂列金额
\n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n15.7 计日工
\n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n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n(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n(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n(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n(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n(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n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2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n15.8 暂估价
\n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它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5.1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n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4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n16 价格调整
\n16.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n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n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n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n式中: △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nP0 -- 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n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n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n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17.3.3项、第17.5.2项和第17.6.2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Fo1; 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n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n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n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n16.1.1.3 权重的调整
\n按第15.1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n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n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n16.1.2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
\n 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n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
\n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16.1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
\n17 计量与支付
\n17.1计量
\n17.1.1 计量单位
\n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n17.1.2计量方法
\n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量。
\n17.1.3 计量周期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
\n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
\n(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
\n(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n(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n(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n(5)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n(6)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n17.1.5总价子目的计量
\n(1)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
\n(2)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16.1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
\n(3)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
\n(4)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8.2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n(5)除按照第15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n17.2 预付款
\n17.2.1预付款
\n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7.2.2预付款保函 (担保)
\n(1)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
\n(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3)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n17.2.3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n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n17.3 工程进度付款
\n17.3.1 付款周期
\n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
\n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n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n(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n(2)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n(3)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n(4)根据第17.2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n(5)根据第17.4.1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n(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n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n(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n(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
\n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n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n17.4质量保证金
\n17.4.1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
\n17.4.2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30个工作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
\n17.4.3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19.3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n17.5竣工结算 (完工结算)
\n17.5.1竣工 (完工)付款申请单
\n(1)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28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n(2)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
\n17.5.2 竣工 (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n(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n(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
\n(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3(4)目的约定办理。
\n17.6最终结清
\n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n(1)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n18竣工验收
\n本条全文引用《标准施工竞争性磋商文件》(2007年版)相应条款,并补充以下内容:
\n18.1 验收工作分类
\n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
\n18.2分部工程验收
\n18.2.1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n18.2.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n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n18.3 单位工程验收
\n18.3.1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n18.3.2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n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n18.3.4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n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n18.4.1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n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
\n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n18.4.4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
\n18.5阶段验收
\n 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8.5.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n18.6专项验收
\n 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18.6.2承包人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
\n18.7竣工验收
\n18.7.1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
\n18.7.2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代表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
\n18.7.3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
\n18.7.4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
\n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
\n18.8施工期运行
\n18.8.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8.2款或第18.3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8.8.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9.2款约定进行修复。
\n18.9试运行
\n 18.9.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n 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18.10竣工 (完工)清场
\n 18.10.1 工程项目竣工 (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
\n 18.10.2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n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
\n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n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n19.1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n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9.2 缺陷责任
\n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n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n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项约定办理。
\n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n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n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n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n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n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n19.6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
\n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或投入使用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
\n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
\n19.7 保修责任
\n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n20 保险
\n20.1 工程保险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n20.2.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n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n20.2.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n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n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n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n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n20.4 第三者责任险
\n20.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
\n20.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20.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0.5 其他保险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
\n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n 20.6.1 保险凭证
\n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n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n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n20.6.3 持续保险
\n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n20.6.4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 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n(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n(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n20.6.6 报告义务
\n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
\n20.7风险责任的转移
\n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
\n21 不可抗力
\n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n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n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n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n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n(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n(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n(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n(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n(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n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n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n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n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5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
\n22 违约
\n22.1承包人违约
\n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n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
\n(1)承包人违反第1.8款或第4.3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n (2)承包人违反第5.3款或第6.4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n (3)承包人违反第5.4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n (4)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n (5)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 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n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n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它情况。
\n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n(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n(2)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n(3)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
\n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n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n(1)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n(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n(3)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23.4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n(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n(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n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n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n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n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n22.2 发包人违约
\n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
\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
\n(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
\n(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n(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
\n(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n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n发包人发生除第22.2.1(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n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n(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n(2)承包人按22.2.2项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n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n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
\n(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n(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n(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n(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n(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n(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n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n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n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n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n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n23 索赔
\n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n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n(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n(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事件见个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n(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n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n(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n(2)监理人应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n(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办理。
\n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n 23.3.1承包人按第17.5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n 23.3.2 承包人按第17.6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n23.4 发包人的索赔
\n 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款的约定相同,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n23.4.2 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n24 争议的解决
\n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n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n(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24.2 友好解决
\n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n24.3 争议评审
\n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
\n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n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
\n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n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n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n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n24.4 仲裁
\n24.4.1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
\n24.4.2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n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
\n专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词语定义
\n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n1.1.2.2发包人:绛县水务局。
\n1.1.2.3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
\n1.1.2.5分包人: / 。
\n1.1.2.6监理人: /
\n1.1.4日期
\n1.1.4.5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壹年 。
\n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进入合同文件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是:
\n(1)合同协议书(包括附件及补充协议);
\n(2)中标通知书、授权委托书、履约保函;
\n(3)中标人对投标文件作出的澄清和说明;
\n(4)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5)专用合同条款;
\n(6)通用合同条款;
\n(7)技术标准和要求;
\n(8)图纸;
\n(9)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10)廉政合同书、安全生产责任书、保障农民工权益书和项目经理廉政承诺书;
\n(11)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
\n1.7联络
\n 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 工程现场办公场所。
\n2 发包人义务
\n2.3 提供施工场地
\n2.3.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施工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日内,由承包人根据设计图纸和施工需要自行解决有关用地,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积极配合。
\n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承包人自行确定 。
\n3 监理人
\n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n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
\n(1)按第4.3款约定,批准工程的分包;
\n(2)按第11.3款约定,确定延长完工期限;
\n(3)按第15.6款约定,批准暂列金额的使用;
\n(4)按第12.3款规定,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
\n(5)按第15条规定,作出任何变更;
\n(6)按第15.6款规定,确定暂列金额的使用;
\n(7)按第23.2款规定,作出索赔的处理;
\n(8)合同范围变更以及重大技术变更;
\n(9)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n4 承包人
\n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n 4.1.10其它义务
\n (1)本工程在设计度汛标准内的安全度汛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
\n (2)承包人应保障农民工的权益,并执行投标文件所提交的保障农民工的权益承诺书的相关规定。
\n (3)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中承诺,向本合同工程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工作天数不得少于15天,未经发包人同意,每少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0元。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未经发包人同意而擅自更换,须向发包人支付壹拾万元(¥100000元)的违约金。发包人有权对其认为不能称职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等进行更换。项目经理短期离开工地,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并通知监理人。
\n4.2 履约担保
\n本工程不要求递交履约担保。
\n4.3分包
\n4.3.2允许承包项目人分包的工程、工作内容与分包金额限额为: 。
\n(1)工程项目: 无 。
\n(2)工作内容: 无 。
\n(3)分包金额限额: / 。
\n5 材料和工程设备
\n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n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无 。
\n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n6.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无
\n7 交通运输
\n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
\n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n8 测量放线
\n8.1施工控制网
\n 8.1.1施工控制网的约定: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n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n9.1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n 9.1.4 发包人提供设计文件中有关施工安全的资料,其余资料由承包人负责收集。
\n9.7文明工地
\n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发包人在开工后14天内,建立创建文明施工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 。
\n11开工和竣工 (完工)
\n11.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n 11.4.3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
\n (1)日降雨量大于 50 mm的雨日超过 3 天;
\n(2)风速大于 17.2 m/s的 8 级以上台风灾害;
\n(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3 天;
\n(4)日气温低于 -20 ℃的严寒大于 3 天;
\n(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 30年一遇 ;
\n(6)其它异常恶劣气候灾害。
\n11.5承包人工期延误
\n (1) 逾期完工违约金2000元/天。
\n(2) 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为:不超过签约合同价的5% 。
\n12 暂停施工
\n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n(5)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现场气候条件引起的必要停工(第11.4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除外)。
\n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n(3)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 无 。
\n13 工程质量
\n13.7 质量评定
\n13.7.4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 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的合格标准 。
\n 13.7.7工程合格标准为:达到《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合格标准;优良标准为: / 。达到优良的奖金为: / 。
\n13.8质量事故处理
\n13.8.4 本项不作另行约定。
\n14 试验和检验
\n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n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经质量监督部门确定的重要和隐蔽部位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 。
\n15 变更
\n15.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n15.5.2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 / 。
\n15.8 暂估价
\n 15.8.1(1)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发包人组织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无 。
\n (2)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方式选择暂估价项目供应商或分包人时,双方的权利义务系: 无 。
\n16 价格调整
\n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n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物价波动不予调整价格 。
\n17 计量与支付
\n17.2 预付款
\n 17.2.1预付款:
\n(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分 次支付给承包人。
\n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
\n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14 天内予以支付。
\n 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
\n(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
\n以上付款方式根据业主需求来填写
\n17.2.2预付款保函 (担保)
\n(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 。
\n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n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时全部扣清。
\n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n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nS———签约合同价;
\n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n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n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比例。
\n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
\n(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 。
\n17.4质量保证金
\n17.4.1质量保证金的金额或比例:每个付款周期扣留的质保金为工程进度付款的 3% ,扣留的质保金总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3% 。
\n17.5竣工 (完工)结算
\n17.5.1竣工 (完工)付款申请单
\n(1)承包人应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 4 份。
\n17.6 最终结清
\n17.6.1最终结清申请单
\n(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一式 4 份。
\n17.7竣工财务决算
\n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n18 竣工验收 (验收)
\n18.1验收工作分类
\n本工程法人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同完工验收;政府验收包括:专项验收、竣工验收。验收条件为: 达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SL223-2008的要求,验收程序为: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n18.2分部工程验收
\n18.2.2本工程由发包人主持的分部工程验收为 / ,其余由监理人主持。
\n18.3单位工程验收
\n18.3.4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包括: / 。
\n18.5阶段验收
\n18.5.1本合同工程阶段验收类别包括: / 。
\n18.6专项验收
\n18.6.2本合同工程专项验收类别包括: 档案专项验收 。
\n18.7竣工验收
\n18.7.3本工程 需要 竣工验收技术鉴定 (蓄水安全鉴定)。
\n18.8施工期运行
\n18.8.1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 。
\n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n19.1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
\n本工程缺陷责任期 (工程质量保修期): 壹年 。
\n20 保险
\n20.1工程保险
\n建筑工程一切险和 (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另行商定 ;
\n投保内容: 所有工程项目 ;
\n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n20.4 第三者责任险
\n20.4.2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n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按照保单中明确的内容。
\n20.5其它保险
\n需要投保的其它内容: 无 ;
\n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无 。
\n20.6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n20.6.1 保险凭证
\n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提交;
\n保险条件:符合保险单的要求 。
\n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n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双方协商确定 ;
\n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双方协商确定 。
\n21不可抗力
\n21.1不可抗力的确认
\n21.1.1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无 。
\n22 争议的解决
\n24.1争议的解决方式
\n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向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n附件一 :合同协议书
\n合同协议书
\n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对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 (1)中标通知书;
\n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 (3)专用合同条款;
\n (4)通用合同条款;
\n (5)技术标准和要求 (合同技术条款);
\n (6)图纸;
\n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 (8)其它合同文件。
\n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n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 (大写) 元 (¥ 元)。
\n 4.承包人项目经理: 。
\n 5.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n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n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n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
\n 9.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n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n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n履约担保
\n (发包人名称):
\n 鉴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发包人”)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 “承包人”)于 年 月 日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n1.担保金额人民币 (大写) 元 (¥ 元)。
\n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n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天内予以支付。
\n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 《通用合同条款》第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n担 保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地 址:
\n邮政编码:
\n电 话:
\n传 真:
\n 年 月 日
\n注: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
\n附件三:承包廉政承诺书
\n承包廉政承诺书
\n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n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n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根据国家关于加强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廉政承诺:
\n一、甲乙双方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n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要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不收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不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以及对工程建设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指定物资设备生产厂和供应商;不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n三、乙方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礼金、有价证券,不以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不以洽谈业务、签订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高消费娱乐;不为甲方单位或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未经招投标不使用甲方指定的分包队伍和物资设备材料。
\n四、甲方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不从事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营性活动。
\n五、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承诺者,保证向甲方领导或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上述承诺或者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保证向乙方单位领导或乙方上级单位举报。
\n六、本廉政承诺书作为 (项目名称) 承包合同的附件,经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n七、本承诺由项目法人单位执法监察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对违诺行为,由执法监察领导小组直接或协调有关部门进行核查处理。
\n本承诺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n甲方: (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乙方: (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名)
\n地址: 地址:
\n电话: 电话:
\n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四:安全生产责任书
\n安全生产责任书
\n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n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n为积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建设方针,保证本工程的安全生产,有效控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免遭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就 (项目名称(项目名称)) 施工过程中甲乙双方安全责任问题,经双方协商,签订本责任书。
\n本责任书为承包合同的附件,在签订承包合同的同时签订本责任书,两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应认真履行。
\n第一条 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n第二条 工程开工前,甲方应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对乙方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乙方应根据安全技术交底内容编制安全保障措施、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n第三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对其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生产措施等进行审查。
\n第四条 乙方应接受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在安全方面的指导与管理,并将有关安全技术要求向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n第五条 乙方应当配备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和各班组安全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若发现不安全因素,乙方应立即向管理公司、监理公司及甲方报告,不得隐瞒不报。
\n第六条 乙方作业人员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无证人员上岗操作。
\n第七条 乙方应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对进场作业人员按照岗位和工种进行劳动保护用品和工具的配置,严禁没有劳动保护用品的作业人员进行作业。
\n第八条 乙方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范和本企业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如因违反操作规程等原因而造成的安全和人员伤亡事故,责任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n第九条 乙方在易燃、易爆危险场所进行作业时应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作业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严禁一切明火作业。
\n第十条 乙方应当根据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暂停作业时,乙方应当做好现场保护。
\n第十一条 乙方应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
\n第十二条 乙方应当在作业现场、场内交通道叉口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n第十三条 乙方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作业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n第十四条 乙方应当与现场作业人员签定安全协议书,并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完工验收合格之日止。
\n第十五条 乙方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对作业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作业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要求每一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
\n第十六条 监理公司及甲方人员检查工地时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并勒令其停工整改,直至满足安全操作规程的条件后才能复工,同时对违章人员和违章次数进行记录,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n第十七条 乙方应严格遵守上述规定,若因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则甲方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n第十八条 。
\n甲方: (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乙方: (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n地址: 地址:
\n电话: 电话:
\n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n注: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前,可对本责任书有关内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n附件五:保障农民工权益书(格式)
\n保障农民工权益书
\n (发包人名称) :
\n我方将对 (项目名称)进行投标。我方将作出如下承诺:严格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如违反承诺,我方愿意你方扣留相应金额的工程进度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其相关农民工保障费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投标人: (名称并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n日 期: 年 月 日
\n附件六:项目经理廉政承诺书
\n (发包人名称):
\n我作为 (项目名称)的项目经理,现作出如下承诺:严格遵守并履行本合同《廉政合同书》的各项规定,不违反国家有关廉政纪律要求,遵纪守法、认真工作,如违反承诺,我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n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
\n项目经理: (签字)
\n 年 月 日
\n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n1 工程量清单说明
\n1.1工程量清单应与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 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n1.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
\n1.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
\n1.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
\n2 投标报价说明
\n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
\n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
\n1. 投标总价。
\n2. 工程项目总价表。
\n3.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n4.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n5. 工程单价汇总表。
\n6.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n7.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n8.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n9.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n10.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n11. 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n12. 工程单价计算表。
\n13.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n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
\n1. 除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随意增加、删除或涂改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量清单中的任何内容。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
\n2.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季节、夜间、高原、风沙等原因增加的直接费)、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到风险因素。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1-2007)附录A和附录B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
\n3. 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表示。
\n4. 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
\n5.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
\n6. 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
\n7.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竞争性磋商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
\n8.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
\n9. 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
\n10. 辅助表格填写:
\n(1) 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
\n(2)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
\n(3)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
\n(4)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
\n(5)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
\n(6) 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
\n(7) 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
\n(8) 投标金额大于或等于投标总标价万分之五的工程项目,必须编报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填写的施工管理费、企业利润和税金等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
\n(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
\n2.3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n1、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材料价格应考虑施工期间价格的波动风险,发包人在合同期不在因价格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调整。
\n2、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n3、投标人在编制报价时,应充分考虑本工程的现场施工条件,参考以下执行标准进行编制。
\n(1)水总[2014]429 号文“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通知”;
\n(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2002)年颁发的《水利建筑工程预算定额》(上、下册),《水利水电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
\n(3)办水总[2016]132 号文“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
\n(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计算标准的通知(办财务函〔2019〕448号)文;
\n(5)运城市建筑定额管理站2022年第1期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n4、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n4.1投标总价表
\n投 标 总 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项目编号: 。
\n投标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
\n (小写) 元
\n投 标 人: (单位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签字)
\n时 间: 年 月 日
\n工程项目总价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 组号 项目分组名称 金 额(元)01建筑工程合 计 组号 项目分组名称 金 额(元)01建筑工程合 计
\n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分组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组号:01 分组名称:建筑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工程名称\n | \n单位\n | \n数量\n | \n单价(元)\n | \n合价(元)\n | \n备注\n |
\n | \n第一部分 建筑工程\n | \n | \n | \n | \n | \n |
\n一\n | \n陈村峪水库DN400钢制引水管道支护加固\n | \n | \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河道砂砾土)\n | \nm³\n | \n17.5\n | \n | \n | \n |
\n | \n土方回填(河道砂砾土)\n | \nm³\n | \n151.5\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支墩\n | \nm³\n | \n11.7\n | \n | \n | \n |
\n | \n钢筋制安\n | \nt\n | \n0.18\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38.9\n | \n | \n | \n |
\n二\n | \n陈村峪引水渠段修复\n | \n | \n | \n | \n | \n |
\n(一)\n | \n桩号0+000~0+085段\n | \n | \n | \n | \n | \n |
\n1\n | \n渠道底板修复(桩号0+000~0+016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C25砼底板拆除及外运5km\n | \nm³\n | \n4.8\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底板\n | \nm³\n | \n4.8\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0.88\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板\n | \nm²\n | \n3.52\n | \n | \n | \n |
\n2\n | \n清淤(桩号0+000~0+085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道清淤(人工清理塌落碎石)\n | \nm³\n | \n191\n | \n | \n | \n |
\n | \n外侧砂砾石回填\n | \nm³\n | \n269\n | \n | \n | \n |
\n3\n | \n新增盖板(桩号0+035~0+055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支座\n | \nm³\n | \n7.9\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钢筋砼盖板\n | \nm³\n | \n14\n | \n | \n | \n |
\n | \n钢筋制安\n | \nt\n | \n1.73\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118.8\n | \n | \n | \n |
\n | \n脚手架\n | \nm²\n | \n60\n | \n | \n | \n |
\n(二)\n | \n桩号0+085~0+612段\n | \n | \n | \n | \n | \n |
\n1\n | \n清淤(桩号0+085~0+612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道清淤(人工清理塌落碎石)\n | \nm³\n | \n210.8\n | \n | \n | \n |
\n2\n | \n土方回填(桩号0+085~0+337、0+562~0+612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外侧回填砂砾石\n | \nm³\n | \n957.34\n | \n | \n | \n |
\n3\n | \n碎石清除(桩号0+127~0+337、0+387~0+440、0+470~0+535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顶塌落碎石清除\n | \nm³\n | \n1407\n | \n | \n | \n |
\n4\n | \n盖板更换(桩号0+127~0+612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混凝土盖板(150*60*12cm)\n | \n块\n | \n809\n | \n | \n | \n |
\n | \n预制混凝土块二次搬运\n | \nm³\n | \n87.3\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砼盖板安装\n | \nm³\n | \n87.3\n | \n | \n | \n |
\n5\n | \n渠道修补(桩号0+157~0+187、0+580~0+600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修补\n | \nm³\n | \n7.5\n | \n | \n | \n |
\n(三)\n | \n桩号1+000~1+040段\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顶塌落碎石清除\n | \nm³\n | \n539\n | \n | \n | \n |
\n | \n渠顶塌落巨石破碎、清除\n | \nm³\n | \n231\n | \n | \n | \n |
\n | \n渠道清淤(人工清理塌落碎石)\n | \nm³\n | \n28.8\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混凝土盖板(150*60*12cm)\n | \n块\n | \n67\n | \n | \n | \n |
\n | \n预制混凝土块二次搬运\n | \nm³\n | \n7.2\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安装\n | \nm³\n | \n7.2\n | \n | \n | \n |
\n三\n | \n紫家峪水库引水渠倒虹吸出口段修复\n | \n | \n | \n | \n | \n |
\n(一)\n | \n倒虹吸出水池\n | \n | \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护坡拆除及清运(运距5km)\n | \nm³\n | \n7.5\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拆除利用就近堆放\n | \nm³\n | \n3.2\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n | \nm³\n | \n211\n | \n | \n | \n |
\n | \n原土夯实\n | \nm²\n | \n54\n | \n | \n | \n |
\n | \n土方回填\n | \nm³\n | \n163\n | \n | \n | \n |
\n | \n三七灰土填筑\n | \nm³\n | \n20.4\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n | \nm³\n | \n21.4\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旧石利用)\n | \nm³\n | \n3.2\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挡墙砌筑\n | \nm³\n | \n99.96\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底板\n | \nm³\n | \n1.4\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1\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2.2\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混凝土盖板(220*60*12cm)\n | \n块\n | \n9\n | \n | \n | \n |
\n | \n预制混凝土块二次搬运\n | \nm³\n | \n1.32\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安装\n | \nm³\n | \n1.32\n | \n | \n | \n |
\n | \n安全格栅(钢筋制安)\n | \nt\n | \n0.06\n | \n | \n | \n |
\n | \nφ50PVC排水管\n | \nm²\n | \n21\n | \n | \n | \n |
\n | \n反滤料\n | \nm³\n | \n0.19\n | \n | \n | \n |
\n | \n土工布(250g/m2)\n | \nm²\n | \n3\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6.44\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0.34\n | \n | \n | \n |
\n | \n单排脚手架\n | \nm²\n | \n135\n | \n | \n | \n |
\n(二)\n | \n引水渠拆除重建(长100m)\n | \n | \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护坡拆除及清运(运距5km)\n | \nm³\n | \n116.2\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拆除利用就近堆放\n | \nm³\n | \n49.8\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n | \nm³\n | \n863\n | \n | \n | \n |
\n | \n原土夯实\n | \nm²\n | \n678\n | \n | \n | \n |
\n | \n土方回填\n | \nm³\n | \n835.5\n | \n | \n | \n |
\n | \n三七灰土填筑\n | \nm³\n | \n611\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n | \nm³\n | \n363.2\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旧石利用)\n | \nm³\n | \n49.8\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挡墙砌筑\n | \nm³\n | \n362.64\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底板\n | \nm³\n | \n14\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10.4\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38.4\n | \n | \n | \n |
\n | \n单排脚手架\n | \nm²\n | \n120\n | \n | \n | \n |
\n | \nφ50PVC排水管\n | \nm²\n | \n91\n | \n | \n | \n |
\n | \n反滤料\n | \nm³\n | \n0.81\n | \n | \n | \n |
\n | \n土工布(250g/m2)\n | \nm²\n | \n13\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40.4\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1.56\n | \n | \n | \n |
\n(三)\n | \n引水渠修复(长103m)\n | \n | \n | \n | \n | \n |
\n | \n砌石勾缝维修\n | \nm²\n | \n329.6\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底板\n | \nm³\n | \n14.42\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8.24\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41.2\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19.73\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4.93\n | \n | \n | \n |
\n四\n | \n紫家峪水库引水渠倒虹吸进口段修复\n | \n | \n | \n | \n | \n |
\n(一)\n | \n2#灌溉洞\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道人工清淤\n | \nm³\n | \n94\n | \n | \n | \n |
\n(二)\n | \n3#灌溉洞\n | \n | \n | \n | \n | \n |
\n | \n渠道下方浆砌石护坡拆除\n | \nm³\n | \n145\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n | \nm³\n | \n79\n | \n | \n | \n |
\n | \n土方回填\n | \nm³\n | \n4\n | \n | \n | \n |
\n | \n原土夯实\n | \nm²\n | \n28\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护坡砌筑\n | \nm³\n | \n102\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护坡砌筑(旧石利用)\n | \nm³\n | \n44\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0.28\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1.4\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10.4\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0.15\n | \n | \n | \n |
\n | \nφ50PVC排水管\n | \nm²\n | \n37.5\n | \n | \n | \n |
\n | \n反滤料\n | \nm³\n | \n0.44\n | \n | \n | \n |
\n | \n土工布(250g/m2)\n | \nm²\n | \n7\n | \n | \n | \n |
\n五\n | \n总干渠陈村高家坡段修复(桩号0+700~0+850段)\n | \n | \n | \n | \n | \n |
\n(一)\n | \n渠道修复\n | \n | \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护坡拆除及清运(运距5km)\n | \nm³\n | \n191.1\n | \n | \n | \n |
\n | \n现状浆砌石渠道拆除利用就近堆放\n | \nm³\n | \n81.9\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n | \nm³\n | \n604\n | \n | \n | \n |
\n | \n土方回填\n | \nm³\n | \n484\n | \n | \n | \n |
\n | \n原土夯实\n | \nm²\n | \n570\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n | \nm³\n | \n561.6\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渠道砌筑(旧石利用)\n | \nm³\n | \n81.9\n | \n | \n | \n |
\n | \n现浇C25砼底板\n | \nm³\n | \n27\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6\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1\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混凝土盖板(250*60*12cm)\n | \n块\n | \n250\n | \n | \n | \n |
\n | \n预制混凝土块二次搬运\n | \nm³\n | \n45\n | \n | \n | \n |
\n | \n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安装\n | \nm³\n | \n45\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1.34\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80\n | \n | \n | \n |
\n(二)\n | \n护坡\n | \n | \n | \n | \n | \n |
\n | \n土方开挖\n | \nm³\n | \n420\n | \n | \n | \n |
\n | \n原土夯实\n | \nm²\n | \n150\n | \n | \n | \n |
\n | \nM7.5浆砌石护坡砌筑\n | \nm³\n | \n487.5\n | \n | \n | \n |
\n | \n现浇C20砼压顶\n | \nm³\n | \n3\n | \n | \n | \n |
\n | \n模板\n | \nm²\n | \n15\n | \n | \n | \n |
\n | \n1:1:4沥青水泥砂浆填缝\n | \nm²\n | \n1.4\n | \n | \n | \n |
\n | \n聚乙烯闭孔泡沫板\n | \nm²\n | \n43.1\n | \n | \n | \n |
\n | \nφ50PVC排水管\n | \nm²\n | \n117\n | \n | \n | \n |
\n | \n反滤料\n | \nm³\n | \n2.34\n | \n | \n | \n |
\n | \n土工布(250g/m2)\n | \nm²\n | \n37.5\n | \n | \n | \n |
\n | \n合计\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n计日工项目计价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 号\n | \n名称\n | \n型号规格\n | \n计量单位\n | \n单 价(元)\n | \n备注\n |
\n1\n | \n人工\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2\n | \n材料\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3\n | \n机械\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工程单价汇总表
\n 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 \n | \n项目名称 \n | \n计量单位 \n | \n人工费 \n | \n材料费 \n | \n机械使用费 \n | \n其它直接费 \n | \n间接费 \n | \n企业利润 \n | \n税金 \n | \n合计\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工程类别\n | \n工程单价费(税〉率(%)\n | \n备注\n | ||||
\n序号\n | \n工程类别\n | \n其它直接费\n | \n间接费\n | \n企业利润\n | \n税金\n | \n备注\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 号\n | \n名 称\n | \n型号规格\n | \n计量单位\n | \n人工费\n | \n材料费\n | \n机械 \n 使用费\n | \n | \n | \n | \n合计\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 号\n | \n工程部位\n | \n混凝土\n强度等级\n | \n水泥\n强度等级\n | \n级配\n | \n水灰比\n | \n预算材料量(kg/m3)\n | \n单价\n(元/m3)\n | \n备注\n | ||||||
\n序 号\n | \n工程部位\n | \n混凝土\n强度等级\n | \n水泥\n强度等级\n | \n级配\n | \n水灰比\n | \n水泥\n | \n砂\n | \n石\n | \n | \n | \n | \n单价\n(元/m3)\n | \n单价\n(元/m3)\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材料名称\n | \n型号规格\n | \n计量单位\n | \n预算价格(元)\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机械名称\n | \n型号规格\n | \n一类费用\n | \n二类费用\n | \n合计\n | |||||||||
\n序号\n | \n机械名称\n | \n型号规格\n | \n维修费\n | \n折旧费\n | \n安拆费\n | \n小计\n | \n人工\n | \n柴油\n | \n电\n | \n | \n | \n合计\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目名称\n | \n计量单位\n | \n工程数量\n | \n单价(元)\n | \n合价(元)\n | \n说明\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工程单价计算表
\n 工程
\n单价编号: 定额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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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序号\n | \n名称\n | \n型号规格\n | \n计量单位\n | \n数量\n | \n单价(元)\n | \n合价(元)\n |
\n一\n | \n直接费\n | \n | \n | \n | \n | \n |
\n1\n | \n基本直接费\n | \n | \n | \n | \n | \n |
\n1.1\n | \n人工费\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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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2\n | \n材料费\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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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1.3\n | \n机械使用费\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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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二\n | \n间接费\n | \n | \n | \n | \n | \n |
\n三\n | \n企业利润\n | \n | \n | \n | \n | \n |
\n四\n | \n材差\n | \n | \n | \n | \n | \n |
\n五\n | \n税金\n | \n | \n | \n | \n | \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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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 \n合计\n | \n | \n | \n | \n | \n |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人工费单价汇总表
\n项目编号:
\n项目名称: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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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n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n 年 月 日
\n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n一、概述
\n1.1灌区概况
\n绛县位于运城市东北隅,中条山西北麓,地处运城、临汾、晋城三市交界地带,东部与翼城县毗连,西部和闻喜县接壤,南跨中条山与垣曲县相邻,北部自东而西由翼城县、曲沃县、侯马市环绕。国土面积978.3平方公里,耕地面积41.0007万亩,基本农田面积32.47万亩,水浇地面积23.08万亩,富硒土壤面积4万余亩。辖10个乡镇(8镇2乡)、133个行政村,全县常住人口22.7万人。全县七山二岭一分川,境内边山峪口众多,是晋南地区主要水源涵养地之一。
\n陈村灌区成立于1972年以前,受益范围涉及陈村镇、古绛镇、卫庄镇3个乡镇的35个自然村,总面积10.2万亩,总耕地面积8.47万亩,设计灌溉面积3.89万亩,有效灌溉面积3.48万亩。全灌区农作物以小麦、玉米为主,经济作物以棉花、苹果、桃为主。种植比例为:小麦、玉米占50%,大秋占15%,经济作物占35%,复播约30%。
\n陈村灌区水源工程包括114眼水井及陈村峪和紫家峪两座小(一)型水库。陈村峪水库控制流域面积29.3km2,总库容310万m3,有效库容247万m3,设计灌溉面积2.29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96万亩。紫家峪水库控制流域面积38.6km2,总库容161.8万m3,有效库容102万m3,设计灌溉面积1.6万亩,有效灌溉面积1.52万亩。
\n陈村灌区渠系工程分为干、支、斗三级渠道,共528条,总长325.5km,其中干渠7条长51.5km,支渠117条长80km,斗渠404条长194km。干支渠配套建筑物561座,斗农渠配套建筑物350座。
\n2021年汛期绛县普降大雨,局部地区出现暴雨到大暴雨,且暴雨延续时间长、次数多,致使陈村灌区灌溉渠道及设施多处受到洪水损坏、坍塌、淤积严重,无法正常引水灌溉,直接影响灌区3.48万亩农田的正常灌溉。
\n1.2工程建设的必要性
\n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高效农业必须要有及时而充足的水利灌溉作保证。绛县陈村灌区土地肥沃,物产丰富,地理条件优越,交通方便,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是当地主要农业生产基地,也是当地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但由于2021年洪水灾害,致使灌溉设施严重受损,尤其是陈村峪引水渠、紫家峪引水渠为灌溉主要引水渠道,直接控制灌溉面积3.48万亩,占项目区总耕地面积的41%,如不能及时修复,将严重阻碍灌区正常运行,影响农作物产量,直接损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急需对水毁的灌溉设施进行修复。
\n二、工程建设内容
\n针对陈村灌区灌溉渠道及设施的水毁情况,对灌区内的损毁的灌溉设施进行修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n1、支护加固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18.5m。
\n2、修复陈村峪引水渠652m。
\n3、修复高家坡总干渠150m。
\n4、修复紫家峪2#、3#灌溉洞引水渠29m。
\n5、拆除重建紫家峪引水渠倒虹吸出口段损毁的出水池及渠道105m,维修引水渠103m。
\n三、工程建设内容及工程设计
\n3.1设计依据
\n⑴、《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
\n⑵、《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SL618-2013);
\n⑶、《渠道防渗工程技术规范》(GB50600-2010);
\n⑷、《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设计规范》(SL482-2011);
\n⑸、《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 50288-2018);
\n⑹、《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2008);
\n⑺、《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DL/T5397-2007。
\n⑻、国家及水利部颁发的有关规程、规范、规定。
\n3.2工程等别及设计标准
\n根据陈村灌区设计灌溉面积、灌溉流量等工程规模指标,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2017)规定,确定其工程等别为Ⅳ等,工程规模为小(1)型;灌区工程主要建筑物主要建筑物及次要建筑物级别均为5级。
\n灌区设计灌溉保证率取75%。
\n3.3工程设计
\n针对陈村灌区灌溉渠道及设施的水毁情况,对灌区内的损毁的灌溉设施进行修复,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
\n1、支护加固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18.5m。
\n2、修复陈村峪引水渠652m。
\n3、修复高家坡总干渠150m。
\n4、修复紫家峪2#、3#灌溉洞引水渠29m。
\n5、拆除重建紫家峪引水渠倒虹吸5m长的出水池和池后100m长的渠道,并维修引水渠103m。
\n3.3.1陈村峪水库引水管道支护加固
\n受陈村峪河道多次行洪影响,陈村峪水库下游DN400引水管道基础淘刷悬空,本次新建3座钢筋砼支墩对管道进行支护加固,支墩采用现浇C25钢筋混凝土,长1.2m,宽1.2m,高度依次分别为3.2m、2.7m、2.2m。同时为保证陈村峪水库的防汛抢险道路畅通,本次在管道末端填筑沙砾土进行埋护,其上作为防汛抢险道路通行,埋护宽度4.3m,管顶覆土不小于70cm,两侧坡度小于10%。
\n3.3.2陈村峪引水渠修复
\n1、桩号0+000~0+085段(进水闸前段)引水渠修复内容为:
\n⑴ 对该段河道进行清淤,清淤宽3m,淤积高度平均0.75m,长度85m;为防止渠道外侧基础淘刷,采用砂砾石回填保护,长85m,顶宽1.5m,外侧1:1放坡。
\n⑵ 对0+000~0+016段渠道损毁的砼底板拆除后重建,采用现浇C25砼浇筑,长16m,宽3m,厚0.1m。渠道底板每隔5m设一道伸缩缝,缝宽2cm,缝内塞填聚乙烯泡沫板并采用1:1:4沥青水泥砂浆灌缝。
\n⑶ 为防止雨天支沟内的泥石流进入引水渠,本次对桩号0+035~0+055段渠道新增现浇C25钢筋砼盖板,使沟道内洪水及泥石流由渠道上部排泄至河道内,参照图集《地沟及盖板》(02J331),本次现浇钢筋砼盖板长20m,宽3.5m,厚0.2m,盖板两侧分别现浇C25钢筋砼挡墙,根据现状,两侧高度分别为0.4m和0.7m,宽均为0.45m。
\n2、桩号0+085~0+612段引水渠修复内容为:
\n⑴ 桩号0+085~0+612段渠道内的淤积物进行清淤,清淤宽0.8m,淤积高度平均0.5m,长度527m;
\n⑵对0+085-0+337、0+562-0+612渠道外侧无防护段回填砂砾料防护,长302m,砂砾料防护顶宽1.5m,外侧1:1放坡。
\n⑶桩号0+127~0+337、0+387~0+440、0+470~0+535段渠顶掩埋的碎石进行清除,长328m,清除断面底宽2m,高约1.5m,开挖边坡1:1。
\n⑷对桩号0+127~0+612段渠道损毁的盖板进行更换,盖板由预制厂采购成品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单块规格为1.5m×0.6m×0.12m(长×宽×高),其质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n⑸ 桩号0+157~0+187、0+580~0+600段浆砌石渠道基础掏刷严重的采用浆砌石进行补齐。
\n3、桩号1+000~1+040段引水渠修复内容为:
\n①对1+000~1+040段渠顶掩埋的碎石进行清除,清除断面底宽2m,高约3.5m,开挖边坡1:1,考虑其中30%为巨石,本次对其破碎处理再进行清理。
\n②对1+000~1+040段渠道内0.9m高的淤积物进行清淤后,更换损毁的钢筋砼盖板,盖板由预制厂采购成品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单块规格为1.5m×0.6m×0.12m(长×宽×高),其质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n3.3.3紫家峪引水渠倒虹吸出口段修复
\n1、渠道过流能力复核
\n紫家峪引水流量为1.09m3/s,本次对损毁的渠道按原设计断面进行恢复,仅对其过流能力进行复核,根据过流能力复核,设计引水流量时,渠道内水深0.955m,设计渠道深1.6m。
\n2、倒虹吸出水池坍塌修复,长5m
\n拆除原损毁的浆砌石出水池,采用M7.5浆砌石渠道按原设计断面进行恢复,长5m,宽1.4m,高1.6m,侧墙为挡土墙结构,顶宽0.4m,底宽1.0m,基础埋深0.7m,侧墙顶部浇筑10cm 厚C20 砼压顶。渠道底板采用0.4m厚浆砌石砌筑,然后浇筑10cm厚的C25砼防渗。出水池上方设预制C25钢筋砼盖板,盖板由预制厂采购成品预制C25钢筋砼盖板,单块规格为2.2m×0.6m×0.12m(长×宽×高),共布设9块,盖板质量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浆砌石渠道每隔10m设一道伸缩缝,渠道底板及砼压顶每隔5m设一道伸缩缝,缝宽2cm,缝内塞填聚乙烯泡沫板并采用1:1:4沥青水泥砂浆灌缝。
\n考虑出水池及渠道位于高填方上,为减小其基础的不规则沉降,本次对现状损毁的渠段基础挖至原状土基后,在填方段两侧修建浆砌石挡墙,挡墙高4.5m,顶宽0.5m,内坡垂直,临空侧坡比1:0.4,挡墙内采用回填土逐层回填压实,每次填筑厚度不超过30cm,压实度不小于0.93。
\n为了防止人畜进入倒虹,本次在出水池末端安装安全格栅,格栅采用φ16@100钢筋焊接而成并固定在出水口侧墙上。
\n3、倒虹吸出口段渠道修复,长100m
\n拆除原损毁的浆砌石渠道,采用M7.5浆砌石渠道按原设计断面进行恢复,长100m,宽1.4m,高1.6m,侧墙顶宽0.4m,底宽1.0m,基础埋深0.7m,侧墙顶部浇筑10cm 厚C20 砼压顶。渠道底板采用0.4m厚浆砌石砌筑,然后浇筑10cm厚的C25砼防渗。
\n考虑出水池及渠道位于高填方上,为减小其基础的不规则沉降,本次对现状损毁的渠段基础挖至原状土基后,在填方段两侧修建M7.5浆砌石挡墙,每边长30m(含出水池侧6m长挡墙),其中起点15m长挡墙高4.5m,剩余15m长挡墙高4.0m,挡墙顶宽0.5m,临空侧放坡1:0.4,基础埋深0.7m,基础下换填50cm厚三七灰土垫层,挡墙顶采用10cm厚现浇C20砼压顶。两侧挡墙中间采用回填土逐层回填压实,每次填筑厚度不超过30cm,压实度不小于0.93。对其余段基础下挖1.5m到稳定堤基后,采用三七灰土回填至设计高程,回填边坡同现状渠堤边坡。三七灰土应逐层回填压实,每次填筑厚度不超过30cm,压实度不小于0.93。
\n浆砌石挡墙及渠道每隔10m设一道伸缩缝,渠道底板及砼压顶每隔5m设一道伸缩缝,缝宽2cm,缝内塞填聚乙烯泡沫板并采用1:1:4沥青水泥砂浆灌缝。
\n4、出水渠维修103m
\n对现状103m长浆砌石渠道进行勾缝维修,同时对渠道底板浇筑10cm厚现浇C25砼底板防渗,对渠道两侧挡墙顶浇筑10cm厚现浇C20砼压顶。渠道底板及砼压顶每隔5m设一道伸缩缝,缝宽2cm,缝内塞填聚乙烯泡沫板并采用1:1:4 沥青水泥砂浆灌缝。
\n3.3.4紫家峪引水渠2#洞、3#洞修复
\n2#灌溉洞引水渠清淤长15m,淤积面底宽2.5m,高5m,坡比1:0.5,共清淤94m3。
\n3#灌溉洞引水渠渠道下方损毁的浆砌石护坡拆除后,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石恢复,长14m,高7m,护坡底宽2m,顶宽0.5m。
\n3.3.5陈村高家坡总干渠修复
\n对总干渠陈村高家坡段150m(0+700--0+850)进行拆除重建,渠道按原断面尺寸进行重建,宽×高为1.8m×1.6m,重建段渠道采用M7.5水泥砂浆砌石挡墙渠道,挡墙顶宽0.4m,底宽1m,高1.6m,基础埋深0.7m;渠底采用现浇C25砼底板,厚0.1m,宽1.8m;预制C25钢筋砼盖板150m,单块盖板长2.5m,宽0.5m,厚0.2m。
\n浆砌石渠道每隔10m设一道伸缩缝,渠道底板每隔5m设一道伸缩缝,缝宽2cm,缝内塞填聚乙烯泡沫板并采用1:1:4沥青水泥砂浆灌缝。
\n渠道上方土质边坡削坡后采用M7.5贴坡式浆砌石护坡护砌,护坡长90m,高3.5m,顶宽0.4m,底宽1.5m,基础埋深0.8m,坡比不陡于1:0.5。
\n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
\n正/副本
\n (项目名称)
\n项目编号:
\n磋 商 响 应 文 件
\n 投标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目 录
\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n三、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n四、投标保证金
\n五、施工组织设计
\n六、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n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单位名称:
\n单位性质:
\n地 址:
\n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n经营期限: .
\n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
\n系 (投标人单位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投标人: (盖公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二、响应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n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单位名称)的 (姓名)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我承认代理人全权代表我所签署的本工程的响应文件的内容。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n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性别: 年龄:
\n身份证号码: 职务:
\n投标人: (盖章)
\n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n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n三、投标函
\n致:
\n1、根据你方 工程施工招标的竞争性磋商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愿以人民币(大写) 元RMB¥ 元的投标总价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和工程量清单(如有时)的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n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n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n4、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日历天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工程;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n6、我方同意所提交的响应文件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投标须知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n 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n7、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n8、我方将与本投标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担保。
\n 投 标 人: (盖章)
\n 单位地址:
\n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n 开户银行名称:
\n开户银行账号:
\n 开户银行地址:
\n 开户银行电话:
\n日期: 年 月 日
\n投标函附录一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项 目 内 容\n | \n合 同\n条 款\n | \n约 定 内 容\n | \n备注\n |
\n1\n | \n施工准备时间\n | \n | \n签订合同后( )天\n | \n |
\n2\n | \n误期违约金额\n | \n | \n( )元/天\n | \n |
\n3\n | \n误期赔偿费限额\n | \n | \n合同价款( )%\n | \n |
\n4\n | \n提前工期奖\n | \n | \n( )元/天\n | \n |
\n5\n | \n施工总工期\n | \n | \n( )日历天\n | \n |
\n6\n | \n质量标准\n | \n | \n | \n |
\n7\n | \n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n | \n | \n( )元\n | \n |
\n8\n | \n预付款金额\n | \n | \n合同价款的( )%\n | \n |
\n9\n | \n预付款保函金额\n | \n | \n合同价款的( )%\n | \n |
\n10\n | \n进度款付款时间\n | \n | \n签发月付款凭证后( )天\n | \n |
\n11\n | \n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n | \n | \n签发竣工结算付款凭证后( )天\n | \n |
\n12\n | \n保修期\n | \n | \n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n | \n |
投标函附录二
\n 承诺书
\n (采购人名称):
\n (投标人名称)在此声明,我方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均系我方法人行为,各类资信情况及复印件均真实和准确;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一旦我单位中标,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保证并配备已报项目管理机构,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承诺完成本工程施工。
\n 由于上述信息存在不真实和弄虚作假情形,我方愿放弃中标并承担因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n特此承诺
\n投标人: (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四、投标保证金
\n后附投标保证金交款单复印件加盖公章。
\n施工组织设计
\n1. 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工程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法、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它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施工组织设计还应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防汛度汛、文明施工、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管理方案、资源配备计划。
\n2. 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应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
\n附件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n附件二:拟投入本项目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n附件三:拟投入本项目的劳动力计划表
\n附件四:计划开工日期、完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n附件五:施工总平面图
\n附件六:临时用地表
\n附表一: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设备名称\n | \n型号\n规格\n | \n数 量\n | \n国别\n产地\n | \n制造\n年份\n | \n额定功率\n(KW)\n | \n生产\n能力\n | \n用于施\n工部位\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附表二:拟配备本工程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仪器设备\n名 称\n | \n型号\n规格\n | \n数 量\n | \n国别\n产地\n | \n制造\n年份\n | \n已使用台\n时 数\n | \n用 途\n | \n备注\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n单位:人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工种\n | \n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n |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n1.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n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和(或)横道图表示。
\n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n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附文字说明,说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n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用 途\n | \n面 积(平方米)\n | \n位 置\n | \n需用时间\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六、投标人及项目管理机构情况表
\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部分类似项目情况表
\n(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部分项目情况表
\n(四)投标人财务状况
\n(五)投标人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n(六)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n(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n(八)其他资料
\n(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投标人名称\n | \n | ||||||||||
\n注册地址\n | \n | \n邮政编码\n | \n | ||||||||
\n联系方式\n | \n联系人\n | \n | \n电 话\n | \n | |||||||
\n联系方式\n | \n传 真\n | \n | \n网 址\n | \n | |||||||
\n组织结构\n | \n | ||||||||||
\n法定代表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技术负责人\n | \n姓名\n | \n | \n技术职称\n | \n | \n电话\n | \n | |||||
\n成立时间\n | \n | \n员工总人数:\n | |||||||||
\n企业资质等级\n | \n | \n其中\n | \n项目经理\n | \n | |||||||
\n营业执照号\n | \n | \n其中\n | \n高级职称人员\n | \n | |||||||
\n注册资金\n | \n | \n其中\n | \n中级职称人员\n | \n | |||||||
\n开户银行\n | \n | \n其中\n | \n初级职称人员\n | \n | |||||||
\n账号\n | \n | \n其中\n | \n技 工\n | \n | |||||||
\n经营范围\n | \n | ||||||||||
\n备注\n | \n |
备注:本表后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社保资金缴纳凭证及明细表、工资明细表、纳税凭证、信用结果截图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n附件1:投标人若为中小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项目编号: 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备注:填写前请确认自己单位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n附件2:投标人若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n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 日 期: 年 月 日
\n备注:
\n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不需填写此函。
\n附件3:投标人若为监狱企业单位,在投标时须提供《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n监狱企业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 (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n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监狱企业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 日 期: 年 月 日
\n备注:
\n非监狱企业单位,不需填写此函。
\n(二)投标人近五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合同项目所在地\n | \n |
\n发包人名称\n | \n |
\n发包人地址\n | \n |
\n发包人电话\n | \n |
\n签约合同价\n | \n |
\n开工日期\n | \n |
\n完工日期\n | \n |
\n承担的工作\n | \n |
\n工程质量\n | \n |
\n项目经理\n | \n |
\n技术负责人\n | \n |
\n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n | \n |
\n合同项目描述\n | \n |
\n备注\n | \n合同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 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有关验收结论\n |
备注:1、类似项目指与本项目施工内容类似的施工项目。
\n2、本表后附同一项目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以及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或项目法人证明材料为准的复印件加盖公章,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n(三)投标人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 |
\n合同项目所在地\n | \n |
\n招标人名称\n | \n |
\n招标人地址\n | \n |
\n招标人电话\n | \n |
\n签约合同价\n | \n |
\n开工日期\n | \n |
\n计划完工日期\n | \n |
\n承担的工作\n | \n |
\n工程质量\n | \n |
\n项目经理\n | \n |
\n技术负责人\n | \n |
\n监理人和总监理工程师以及电话\n | \n |
\n项目描述\n | \n |
\n备 注\n | \n合同所属项目描述内容至少包括项目概况、本合同在项目中的地位(部位、合同价格所占比例)\n |
备注:本表后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n(四)投标人财务状况
\n财 务 状 况 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称\n | \n单位\n | \n年\n | \n年\n | \n年\n |
\n一、注册资金\n | \n | \n | \n | \n |
\n二、净资产\n | \n | \n | \n | \n |
\n三、总资产\n | \n | \n | \n | \n |
\n四、固定资产\n | \n | \n | \n | \n |
\n五、流动资产\n | \n | \n | \n | \n |
\n六、流动负债\n | \n | \n | \n | \n |
\n七、负债合计\n | \n | \n | \n | \n |
\n八、营业收入\n | \n | \n | \n | \n |
\n九、净利润\n | \n | \n | \n | \n |
注:本表后附投标人2020年度或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所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和审计师章的复印件加盖公章。
\n(五)近3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
\n(近3年指2019年5月至今)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诉讼或仲裁事项\n | \n诉讼或仲裁中的地位\n | \n缘由\n | \n结果\n | \n备注\n |
\n一\n | \n诉讼事项\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二\n | \n仲裁事项\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说明相关情况,本表后附相关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n(六)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n | \n备注\n | ||||
\n职务\n | \n姓名\n | \n职称\n | \n证书名称\n | \n级别\n | \n证号\n | \n专业\n | \n养老保险\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七)主要人员简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姓名\n | \n | \n年龄\n | \n | \n学历\n | \n | ||
\n执业资格\n | \n | \n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n | \n | ||||
\n职称\n | \n | \n职务\n | \n | \n拟在本合同任职\n | \n | ||
\n毕业学校\n | \n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n | ||||||
\n主要施工管理经历\n | |||||||
\n时间\n | \n参加过的类似项目\n | \n担任职务\n | \n发包人及联系电话\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
\n | \n | \n | \n |
注:主要人员指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及其它主要人员。投标人应随此表附上相关资格证件,资格证件(书)上注明的服务单位如与投标人不一致,应附上有关说明资料。
\n(八)其他资料
\n投标人信誉及其认为对投标有利的其他书面证明材料。
\n七、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n附件一:
\n最终报价一览表
\n项目编号: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项目名称\n | \n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n |
\n投标总报价\n | \n大写: \n小写: 元人民币\n |
\n质量标准\n | \n |
\n工期\n | \n |
\n备 注\n | \n |
注:此表为最终报价时需递交的表格,投标人自行准备。最终报价需密封递交,投标人自行准备密封袋及密封工具。
\n投标人(盖单位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n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二:
\n磋商纪要
\n项目名称:
\n\n\n\n\n\n\n\n\n评委提问:\n |
\n投标人答复:\n投标人名称:\n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n日期:2022年 月 日\n |
注:此表为磋商时依据磋商小组是否需要递交的表格,投标人自行准备。内容为磋商时的纪要和投标人承诺的要点。
\n附件三:
\n诚信投标承诺书
\n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
\n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绛县陈村灌区2021年度水毁修复工程的投标;
\n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n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n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
\n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n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
\n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若有分包征得采购单位同意;
\n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响应文件承诺履约,如有违反,同意接受采购单位违约处罚;
\n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
\n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
\n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n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
\n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n日 期:2022年 月 日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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