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20230314003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天心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龙建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环卫作业车辆充电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314003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1 环卫作业车辆充电服务 车辆充换电服务 本项目是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采购人约40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预算金额为840000元(一年)。具体内容详见采购需求。 1 0.39
 合计金额小写: 840000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肆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最后报价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5-10 —— 2024-05-09
3.2 履行地点:甲方和乙方约定的区域。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照甲方要求,由乙方提供场地、设备设施、人员等,负责对甲方约40台新能源电动环卫车提供便捷及时、安全可靠的固定停放和充电服务。服务期限两年(以合同约定时间为准),合同一年一签,第一次签订日期为2023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09日。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充电电费按甲方的车辆实际充电度数乘以供电部门规定的电价所产生的电费按实凭票结算、服务费按实际充电度数乘以服务成交单价及每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每季度结算一次,结算时提供车辆充电统计报表及电费、服务费、考核结果及合法有效发票。
4.2 收款账户: 建设银行长沙东风路支行(长沙龙建新能源电动汽车有限公司:4305017548360000051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根据本项目实际的工作作业范围需要,减少工作途中用时以及成本的节约,龙建芙蓉南路充电站场地位置需在甲方维护区域内,充电场地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可提供24小时的充电、免费停车服务。主充电场发生故障或紧急情况时供应商应在天心区内备2个以上符合环卫重型车辆充电的应急站点。如增设天心区停车场也可供甲方使用。
5.2.2、乙方提供的场地应相对完整,形状相对规范,不得零散分布;场地应水电设施齐全,交通便利,具有满足环卫车辆安全通行的道路条件。
5.2.3、停车位数量不少于40个停车位。
5.2.4、乙方场地内必须安装高清监控视频系统且能正常使用,可对车辆充电过程全方位监控,监控视频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提供充电智能监控平台,保障充电数据的准确性,甲方可随时提取数据抽查。
5.2.5、乙方须提供一车一卡的充电服务或ivn码充电服务。并建立完善的充电服务流程和管理制度(优化充电,节约能源,提供夜间充插服务)。
5.2.6、乙方的充电设备须与甲方使用车辆的技术同步升级(包括但不限于软、硬件升级)。
5.2.7、充电现场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法的安全法规和长沙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要求。
5.2.8、 充电桩单桩功率不低于120KW,应有常规故障检测与上报、短路上报、智能功率上报等功能。充电桩具有充电模式选择功能,支持按自动充满、按电量充电等充电模式, 充电设定方式分为自动设定方式与手动设定方式两种。 一机一枪或一机多枪,充电桩至少配置一个直流充电接口。充电枪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最新版本,具有电子锁等功能,保证充电安全。
5.2.9、人机交互界面,液晶触摸显示屏充电操作界面。充电桩应显示信息包括:①类型、充电电压、充电电流、已充电时间、充电电量、计费信息;②电池单体最高/最低电压;③故障及报警信息;④在手动设定过程中显示人工输入信息;⑤指示灯运行状态(待机、充电、故障等)显示。充电桩应具备手动输入与控制的功能。 充电桩应能通过显示屏设置设备的MAC地址、IP地址、子网掩码、默认网关、端口号,中心服务器的IP地址、端口号,充电桩编号,资产编号,充电配置参数等。
5.2.10、乙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新能源车充电、停放过程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安全事故。因环卫车故障或环卫车驾驶员原因引起的安全事故,乙方应积极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5.2.11、乙方场地应设置消火栓,合理配备灭火器等消防物资,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不少于10个手提式、2台手推式灭火器。
5.2.12、为了避免火灾、爆炸和其他重大伤害事故的发生,乙方应在场地应在场地各明显位置都应配有禁烟、防火和限速的标志,每年开展至少2次安全生产(消防等事故)应急实操演练,严格遵守有关设备操作规程。
5.2.13、乙方提供移车充电服务,仅限于充电移车,不得私自动用甲方车辆。因乙方私自动用甲方车辆造成损失的,甲方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承担一切损失赔偿。
5.2.14、乙方应保障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的安全,定期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员工在充电、停车操作过程中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确保不发生意外。
5.2.15、乙方要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发现故障要及时排除,确保作业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5.2.16、乙方应健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设施,制定安全应急预案,确保充电设施安全运行。并负责充电期间车辆的各项安全问题。
5.2.17、因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或意外的,由此产生的责任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5.2.18、每月负责充电费用的统计与报表(可随时提供甲方所需数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乙方必须保证充电设施设备和系统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5.3.2、甲方可对乙方与电量有关设施设备和系统进行现场验收和监督,如有异议,现场提出并协商解决。
5.3.3、如因充电数量或设施设备、系统质量等问题无法协商解决的,由双方共同取样,并送双方认可的检验(鉴定)机构检验(鉴定),检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双方无法就检验(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可由有权机关指定,检验(鉴定)费由乙方预付。如检验结果为存在问题,检验费由乙方承担,如不存在问题,检验费由甲方承担。
5.3.4、如因乙方的原因或瑕疵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无条件退款、赔偿全部损失、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费用、全部的诉讼费用及甲方处理纠纷产生的律师费用等)。
5.3.5、乙方于每月5日前向甲方报送上月新能源环卫作业车辆台帐,准确、完整记录下列情况:车辆的类型、数量、停放日期、充电次数、时间和电量及安全状况等。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 甲方负责所辖车辆的自助充电,乙方积极帮助甲方工作人员熟悉掌握充电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6.1.2 甲方应确保车辆及其相关附属设备完好,符合充电的相关要求,如充电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相关供电单位进行现场处置。
6.1.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定期对充电桩计量进行核验,以确定车辆实际充电量和其准确性。
6.1.4 甲方应遵守场内安全规定,保证车辆规范有序停放,保证消防安全通道畅通。
6.1.5 甲方应当在乙方充电场所内安全驾驶车辆、合理使用充电设备,不得对乙方的场地及设备造成损害,否则,应按采购价赔偿。
6.1.6 当乙方充电站遇停电等特殊情况时,甲方到乙方其他充电站充电时有权享受同样的价格,且一并在该合同项下结算。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 乙方负责充电设备的安全、运行、维护、检修和充电站的运营及消防安全。
6.2.2 乙方保证在充电站设施、设备、系统发生故障,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及时派维修人员进行修复,并及时通知甲方停到其他停车场。
6.2.3 乙方充电站应提供安全的充电环境,遵照相关法律法规配备安全设施和进行相关验收。
6.2.4 乙方充电站要根据发改委公示的电价核算收费金额,计价应准确,收费向甲方明示。结算时应向甲方提供明确的收费明细、充电单价、充电量及收费总金额等。
6.2.5 乙方应提供站内专用充电桩的监控视频及场内主要监控设备视频资料储存3个月以上。
6.2.6 乙方应提供天心区内符合重型车辆充电的应急充电站2个以上,作为备用应急站点(长沙市天心区友阿奥特莱斯南门对面港子河北停车场充电站、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29号充电站)。
6.2.7 乙方应提供给甲方可以实时查看充电数据的电子平台,并以此数据作为结算凭据之一。
6.3 甲、乙双方保密条款:合作双方应对项目运作及各方商业机要对外保密,对双方因工作所知悉的一切有关对方的重要信息、技术及客户资料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项目合作各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将上述信息、技术、资料泄露给第三方,不得与项目合作双方以外的第三方进行合作或为他人谋取利益。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合作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则视为违约,违约方应该承担并赔偿由此带来的损失。
7.4.1合作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协议约定职责、义务的;
7.4.2合作一方已不再履行合同,且无任何合法理由,造成项目执行停顿的;
7.4.3合作一方无非法定或约定原因擅自变更或终止协议的;
7.5 甲乙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7.6 守约方的经济损失由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组成,并且因守约方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调查费、差旅费、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费用均应由违约方承担。
7.7 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支付违约金10万元给守约方;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全部经济损失的,违约方应予以全部赔偿,并承担相关责任。
7.8 “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签订时不能预见的、发生于本合同生效之后的事件,其发生及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并导致一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合同义务,这些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火灾、 战争;国际或国内交通障碍、政府行为、政府征收或征用或变更该场 地用途、拆迁、流行病、内乱及其他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不包括劳资纠纷。
7.9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车辆到达停车场后无法使用充电服务,每次乙方应承担违约金500元,累计五次甲方有权解除合约。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向东南路190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桂花坪街道办事处窑咀队大塘坡芙蓉南路二段286号

法定代理人: 杜志强 法定代理人: 谭胜勇

委托代理人: 黄畅 委托代理人: 陈希

电话: 0731-85154750 电话: 0731-89758975

传真: 0731-85154750 传真:


附件列表:
充电服务考核.docx 最后报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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