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中标公告
金额
109.11万元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0/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mqzc-2022-024
预算金额109.2万元
招标公司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招标联系人扎西加措
招标代理机构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杨涛18394575590
中标公司玛曲县东格尔唐生态牦牛专业合作社109.11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中标公告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中标公告
一、项目编号
ZJYX-2022-009
二、项目名称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联系地址 |
中标金额(万元) |
玛曲县东格尔唐生态牦牛专业合作社 |
玛曲县木西河乡西河强村行政五队 |
109.11 |
无
四、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
供应商名称 |
名称 |
品牌 |
数量 |
单价 |
规格型号 |
玛曲县东格尔唐生态牦牛专业合作社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扎西加措,华多,杨柳,王兰英,杨涛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收费金额:1.5万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地 址:玛曲县阿孜站
联系方式:13519411099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玛曲县尼玛镇扎西小区4号楼
联系方式:183945755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扎西加措
电 话:13519411099
附件下载 | |||
中标公告(1).doc中标公告(1).doc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
供应商名称:玛曲县东格尔唐生态牦牛专业合作社三、中标(成交)信息:二、项目名称: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一、项目编号:MQZC-2022-024中标公告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
评审专家采购人员名单:主要标的信息:小写:1091100.00元整中标(成交)价格:大写:壹佰零玖万壹仟壹佰元整供应商地址:玛曲县木西河乡西河强村行政五队
序号 | 货物类别 | 货物名称 | 品牌、规格、型号 | 单价 | 数量 | 合计金额 | 备注 |
1 | 货物 | 一级及以上 种公牛(甘南牦 牛) | 1、一级及以上种公牛,甘南 牦牛;2、年龄 3.5 岁 (含) 以上;3、要求体高在 1.26 米以上、 体重在 370 公斤以上,4、保活要求:3 个月;5、整体结构:牦牛的外貌特 征明显,体质结实,各部位 结合良好。结构匀称,头大 小适中,眼大有神,雄性牦 牛雄性特征明显。6、体躯:颈肩结合良好,胸 宽深,肋开张,背腰平直。 雄性牦牛腹部紧凑。尻斜适 中。荐尾结合良好。7、四肢:健壮结实,关节明 显,肢势端正,肘节和飞节 以上肌肉发达。蹄形正、质 结实、行走有力。8、睾丸乳房:睾丸发育正常, 大小适中,匀称。 | 23950 | 18 | 431100 | 无 |
2 | 货物 | 二级及以上母牛 (甘南牦 牛) | 1、一级及以上种公牛,甘南 牦牛;2、年龄 3.5 岁 (含) 以上;3、要求体高在 1.05 米以上、 体重在 210 公斤以上,4、保活要求:3 个月;5、整体结构:牦牛的外貌特 征明显,体质结实,各部位 结合良好。结构匀称,头大 小适中,眼大有神,雌性牦 牛性情温驯。6、体躯:颈肩结合良好,胸 宽深,肋开张,背腰平直。 雌性牦牛腹大不下垂。尻斜 适中。荐尾结合良好。7、四肢:健壮结实,关节明 显,肢势端正,肘节和飞节 以上肌肉发达。蹄形正、质 结实、行走有力。8、乳房发育良好,附着紧凑,乳头分布匀称,大小适中。 | 11000 | 60 | 660000 | 无 |
总计金额 | 人民币:壹佰零玖万壹仟壹佰元整 (¥:1091100.00 元整)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七、公告期限收费金额:按照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取招标代理服务费。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扎西加措华多杨柳王兰英杨涛
联系方式:13519411099地址:阿孜站名称: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1.采购人信息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八、其他补充事宜:无
项目联系人:梁录目草3.项目联系方式联系方式:18394575590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三顺花苑5号楼3单元503室名称: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2022年10月18日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电话:18394575590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公告及文件审查表
采购项目名称 | 采购项目名称 | 玛曲县甘南耗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耗牛 | 玛曲县甘南耗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耗牛 | 玛曲县甘南耗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耗牛 | 玛曲县甘南耗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耗牛 | 玛曲县甘南耗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耗牛 |
采购形式 | 政府集中采购 | 采购方式 | 公开招标 | 采购预算 | 109.2万元 | |
采购人名称 |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评标委员会组建方案 | 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采购人代表:1人 | 专业类:3人、经济类:1人、采购人代表:1人 | 谈判、询价小组、组建方案 | 专业类:人、经济类:人、采购人代表:人 | 专业类:人、经济类:人、采购人代表:人 | |
招标采购公告指定发布媒体甘肃政府采购网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 甘南藏族自治州公共资源交易网 | ||||
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及要求 | 供应商资质(资格)条件及要求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提供以投标登记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赔的截图(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提供以投标登记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赔的截图(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提供以投标登记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赔的截图(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提供以投标登记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赔的截图(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2)投标人须提供以投标登记成功之日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网站:(wenshu.court.gov.cn)自行查询的无行赔的截图(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附件:1.本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书原件;2.本采购项目主要技术参数及分项预算表(需加盖采购人公章):3.拟发布招标采购公告(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
采购代理代理机构初审意见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经办人:梁录目草(公章)2022年9月26日 |
采购人复审意见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经办同意采购备物2022年月26日备注:本表一式四份,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同级政府采购办和州县(市)交易中心各执一份。 |
4.本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需加盖采购人及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的公章)。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甘南州政府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
项目名称: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
项目编号:MQZC-2022-024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采购单位: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玛曲县甘南托牛种所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托牛招标文件甘南州政府采购项目招标文件项目名称:玛曲县甘南托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托牛项目编号:MQZC-2022-024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单位: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园区采购代理机构: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2022年09月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目录
第一章综合说明
第二章投标须知
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
第四章合同主要条款
第五章应提交的有关格式范例
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第一章综合说明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
在甘南州共资源交易网玛曲县电子招投标系统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0
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MQZC-2022-024
项目名称: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
预算金额:109.2万
最高限价:109.2万
采购需求:采购种公牛18头,母牛60头(具体服务需求详见招标文件)。
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所要求的材料;
(1)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信用中国”网站记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 |
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方可参加项目的投 |
标。(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 |
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2)投标人须为未列入“中国裁判文书网”行贿犯罪记录名单,方可参加 |
项目的投标。以(网站:wenshu.court.gov.cn)查询结果为准; |
(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
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2%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
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
的扣除。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2022年09月27日至2022年10月08日(提供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
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上午00:00至11:59下午12:00至23:59(北
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玛曲县电子招投标系统。
方式: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玛曲县电子招投标系统点击“我要投标”,
并在线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售价: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2022年10月18日09点30分(北京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
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
地点: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网址:
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ogin)中上传提交;(上传
方法详见“网上开评标系统”中右上角“操作帮助”)。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凡是拟参与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供应商须先在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
网上注册,可选择“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方式或数字证书方式参与投标。
注册用户程序:首先登陆甘南州共资源交易网
(http://ggzyjy.gnzrmzf.gov.cn),其次点击网站右上方“用户注册”,选择
用户角色,填写相关信息,最后点击注册。要办理数字证书的请在甘南州公共资
源交易中心购买数字证书(购买时携带的相关资料点击网站右上方“证书申请”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栏下载获得,证书须携带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若有疑问,请电话咨
询:0941-8211110)。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地址:阿孜站
联系方式:1818960508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三顺花苑5号楼3单元503室
联系方式:183945755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梁录目草
电话:18394575590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09月26日
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采购单位名称 | 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 |
2 | 招标项目名称 | 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 |
3 | 评标方法 | 综合评标法 |
4 | 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 |
5 | 采购人 | 采购人:玛曲县阿孜畜牧科技示范园区地址:阿孜站联系人:扎西加措联系电话:18189605086 |
6 | 代理机构 | 名称:甘肃中聚优贤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甘南州合作市当周街三顺花苑5号楼3单元503室联系人:梁录目草联系电话:18394575590 |
7 | 采购项目预算 | 总预算:壹佰零玖万贰仟元整;¥1092000.00元 |
8 | 最高限价 | 人民币:壹佰零玖万贰仟元整;¥1092000.00元 |
9 | 文件获取截止时间 | 2022年10月08日23:59时(北京时间) |
10 |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 本项目采用网上电子投标方式,不接受投标供应商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投标供应商将固化的电子投标文件按招标文件要求成功上传提交到“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网上开评标系统”。(网址:https://wskpb.ggzyjy.gansu.gov.cn/OpenTender/login) |
11 | 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期限 | 招标采购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 |
12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文件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书及有关补充通知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
13 | 投标保证金 | / |
14 | 缴纳保证金截止时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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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投标保证金支付方式 | / |
16 | 投标文件上传时间 | 开标时间前,48小时之内。 |
17 | 开标时间 | 2022年10月18日09:30时(北京时间) |
18 | 资格审查 | 开标后,采购人或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不得评标。若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不全或不实,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
19 | 政府采购政策支持 | 1.中小企业折扣: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2.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须提供由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投标人提供产品如是环境标志产品,应列入财政部、环保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优先采购的产品按照优先采购执行。如是节能产品,应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中公布的清单。注:施行强制采购的产品按照强制采购执行。(需提供该产品所在的环保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页)1)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的产品为准。2)上述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指采购公告发布时最新一期清单或投标截止日期前最新一期的清单。注:不叠加计算。 |
20 | 现场勘察 | ()是(√)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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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中标通知书领取时间 | 中标人在中标公告发布后7个工作日内,联系招标代理机构本项目负责人领取中标通知书,不再另行通知。 |
22 | 签订合同 | 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 |
23 | 投标保证金退还 | / |
24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25 | 公告发布媒体及期限 | 甘肃省政府采购网、甘南州公共资源交易网期限:五个工作日(即报名期限) |
26 | 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 |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和联合惩戒措施一、联合惩戒对象有以下六种情形之一的,属于联合惩戒对象。(一)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二)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三)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四)海关失信企业;(五)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六)涉金融严重失信人。二、联合惩戒措施符合联合惩戒对象的相关失信企业和责任主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一)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二)依法限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三)依法限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和联合惩戒措施。对于被司法部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存在其他失信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包括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依法限制其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其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限制其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限制其参与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阳光采购活动。对失信被执行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由评标委员会或者招标人取消其投标资格(上述条款,本项目参照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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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27 | 代理服务费 | 项目招标流程全部结束后由中标方支付代理服务费。 |
28 | 纸质文件的邮寄 | 投标标人需在中标公告发布后将纸质文件装订成册(一正三副)邮寄至招标代理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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玛曲县甘南牦牛种质资源场建设项目引进牦牛,招标文件
供不得分(满分12分) | |||
3 | 商务要求 | 4分 | 对招标文件商务条款:付款方式、交货期、交货地点、保活期均响应要求的得4分,响应一项的得1分,均不响应的不得分。(满分4分) |
4 | 牦牛状况 | 6分 | 提供牦牛彩色照片,有相关牦牛生活习性的介绍,并标明品种和参数的得6分,无彩色提供或其他不全面的得4分,一般的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满分6分) |
(三)技术评分(满分40分)
序号 | 评分项目 | 标准分值 | 评分标准 |
1 | 采购需求满足 | 10分 | 投标人完全满足采购人采购内容及要求,有一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 |
2 | 配送移交方案 | 6分 | 配送移交方案至少含有配送计划、安全措施等,其内容完整、合理,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内容一般得3分,内容不合理不实际不得分。 |
3 | 疫情应急防控 | 6分 | 根据投标人提供的种畜疫情应急方案,满足采购人需要,方案内容合理、可行、内容充实,优者得6分;一般得3分;内容不全、不具体不得分。 |
4 | 服务承诺 | 6分 | 提供甘南牦牛交货后保活期大于采购人要求的得3分,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承诺书的得3分,以上不满足,不提供不得分。 |
5 | 售后跟踪服务 | 6分 | 提供的售后服务至少含有:疾病预防控制方案、不定期现场技术培训、死亡补偿方案、全程跟踪服务方案,以上内容无缺陷、科学、合理,能满足项目实际需求的得6分,其服务内容一般的得3分,内容缺失或描述不合理或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
6 | 服务响应 | 6分 | 客户反映的问题1小时内提出合理处理意见,4小时内到达用户现场处置问题的得6分。(根据投标人做出的承诺及承诺时效证明资料的合理性、可落实性进行评判。不合理无法实现不得分)。 |
七.评标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要求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价
格、技术、服务等方面严格进行评判,提供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评审意见,
起草评审报告,并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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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守秘密。不得透露采购文件咨询情况,不得泄漏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
件及知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供应商透露评审情况。
4.发现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及
时向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组织者或行政监管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发现采购人、集采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干预评审、发表
倾向性和歧视性言论、受贿或者接受供应商的其他好处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及时向行政监管部门报告。
5.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询问,配合采购人或者
集采机构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行政监管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等事宜。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2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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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财库【2011】181号和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文件
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
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
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09]36号),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财政部、工业和
信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
照执行。
附件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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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产品、
服务、信誉较好的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二)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
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
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
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
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四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
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统筹确定本部门(含
所属各单位,下同)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
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
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
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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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
予10%-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
代理机构确定。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
附件)。
第六条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
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
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
联合体4%-6%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本办
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
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第七条中小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政策获取政府
采购合同后,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
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
第八条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
包。
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第九条鼓励采购人在与中小企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在履约保证金、付
款期限、付款方式等方面给予中小企业适当支持。采购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
足额支付采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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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鼓励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融资、投
标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的担保服务。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培
训指导及专业化咨询服务力度,提高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各部门应当每年第一季度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
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发布媒体公开预留项目
执行情况以及本部门其他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情况。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提高政府采购
信息发布透明度,提供便于中小企业获取政府采购信息的稳定渠道。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的有关制度,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项工作的执行和管理。
第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投诉处理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企业所在
地的县级以上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
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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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
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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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
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
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
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
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
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
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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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
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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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
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
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
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
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
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
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
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
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
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
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
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
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
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
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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