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wccg-2023112700762
预算金额269.1万元
招标联系人郭家慧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服务类合同预览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31127007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咨询策划申报工作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1127007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咨询策划申报工作服务 其他咨询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2691000
 合计金额小写: 2691000
 合计金额大写:贰佰陆拾玖万壹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咨询策划申报工作服务(第一年)

1

长沙市

1

897000.00

897000.00

2

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咨询策划申报工作服务(第二年)

1

长沙市

1

897000.00

897000.00

3

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咨询策划申报工作服务(第三年)

1

长沙市

1

897000.00

897000.00

合计报价

人民币贰佰陆拾玖万壹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02 —— 2027-04-0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发展和改革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完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分年度结算,甲方在每个年度预付60%资金,年度履行期结束后,由甲方根据绩效考评及考核情况据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工行长沙人民路支行(湖南省建筑材料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190100710900410047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提供服务团队协助采购单位开展上级政策资金项目申报及采购单位调剂安排的其他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研究分析上级政策资金项目投向领域及申报要求,协助采购单位做好上级政策资金项目储备、申报、调度等工作。

1、乙方主要服务内容:

1) 根据采购单位要求提供综合素质高的咨询服务团队,为采购单位上级政策资金项目申报相关工作提供政策、技术、人力方面的服务;

2) 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对采购单位相关从业人员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提高采购单位从业人员专业技术水平;

3) 对咨询服务团队人员进行职业道德、相关劳动政策及法律法规、安全服务的培训以及职业技术水平的培训,使咨询服务人员能够高效优质完成咨询服务工作;

4) 对咨询服务团队人员开展保密培训,增强员工保密意识,加强保密工作管理;

5) 及时、准确、妥善处理咨询服务团队人员 (含新老员工的档案管理、薪酬管理、社保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等工作,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咨询服务人员的劳动纠纷、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甲方的正常工作或给甲方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6) 承担依法解除、终止咨询服务团队人员劳动关系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时补充、招聘咨询服务人员;

7) 承担咨询服务团队人员因工致伤、致残、死亡等相应费用 (限于国家法规规定的费用项目和标准) ;

8) 承担咨询服务团队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咨询服务工作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医疗补助费、医疗期内的工资、社保费用及经济补偿金;

9) 在经营服务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甲方一切管理规章制度及工作流程。承担因违法、违规造成的一切相关经济、法律责任。

2、乙方提供的服务团队人员基本要求:

1) 乙方派遣的咨询服务团队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中驻场服务人员不少于4名,驻场服务人员安排在采购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2) 咨询服务团队安排成员每月到采购单位开展相关工作不少于3次,每次工作时长不少于3小时。

3) 驻场服务人员年龄在40周岁以下,其中3名驻场人员为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给排水工程、环境工程、工程管理、工程技术经济、金融、财务、城市规划等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备工程咨询执业资格证书人员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学历; 1名驻场人员为汉语言文学、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社会学、历史学等专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

4) 乙方至少安排一名2年以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工作经验且具备工程咨询执业资格证书人员为驻场服务人员。

3、其他要求:

1) 乙方在合同生效之日起安排咨询服务团队开展相关工作,驻场工作人员在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安排到位。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可与乙方协商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其中,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对驻场咨询服务人员的工作调整,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3) 甲方负责对咨询服务团队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绩效考评,绩效考评结果将与团队年工作经费挂钩; (考评细则在双方签订服务合同时,协商确定)

4) 甲方负责对驻场咨询服务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及时与乙方沟通,由乙方根据甲方的考核情况发放驻场咨询服务人员绩效奖; 若驻场咨询服务人员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场咨询服务人员,且乙方须及时补充人员,并保证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到岗;

5) 驻场服务人员由甲方进行审核把关,驻场服务人员观察期1个月,观察期内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驻场咨询服务人员,乙方要保证人员在10个工作日内到岗;

6) 因乙方自身原因调整驻场服务人员,需与甲方充分沟通后方可进行调整,并保证调整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到岗;

7) 合同期内(不含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出现驻场人员空缺情况的,按每人300元/工作日扣减服务费用;

8) 驻场咨询服务人员由乙方协助甲方管理,如驻场咨询服务人员出现违法、违规等行为,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有终止服务合同的权利;

9)咨询服务团队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纪律要求。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为乙方的咨询服务团队工作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及用品等;

2、甲方确因需求变化减少或退回乙方咨询服务人员时,应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3、甲方按照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费用;

4、其他按照合同条款“5.2质量要求”中的“其他要求”执行。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同条款“5.2质量要求”保质保量完成合同全部内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要求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乙方应按咨询服务费总额10%的标准赔偿甲方。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墉岭街道1688号(望城区政府大楼) 地址: 芙蓉区人民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王涧波 法定代表人: 晋欣然
委托代理人: 郭家慧 委托代理人: 廖莺燕
电话: 0731-88062155 电话: 0731-85161903
传真: 0731-8806215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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