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泉州市马甲中学1号教学楼结构加固工程补充修改通知
金额
-
项目地址
福建省
发布时间
2024/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泉建招字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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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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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泉州市马甲中学 1 号教学楼结构加固工程补充修改通知 各投标人: 泉州市马甲中学的泉州市马甲中学 1 号教学楼结构加固工程(招标编号:泉建招字<2 024>100 号)补充修改通知如下: 一、本项目为中小学校舍加固工程,依据 “闽建筑〔2012〕22 号文关于规范校安加 固工程招标活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1 条及第 2 章投标须 知-第 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15 项-第 1 点“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 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无需资质的项 目,从其规定)”修改为:“本招标项目要求投标人须具备有效的不低于叁级建筑工 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及特种工程(结构补强)专业承包资质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无需资质的项目,从其规定)”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 3.3 条“本招标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 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应优先选用福建省建筑业龙头企业作为联合体成员,自愿组成 联合体的应由/为牵头人,且各方应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 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修改为:“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自愿组成联 合体的应由 具备不低于叁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投标单位 为牵头人,且各方应 具备其所承担招标项目承包内容的相应资质条件;承担相同承包内容的专业单位组成联 合体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 年 9 月 12 日 17 时 00 分” 四、投标人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修改为:“2024 年 9 月 13 日 11 时 00 分”五、本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保持不变。 六、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6.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③采用电子保函形式”及第二章投标须知-第 1 节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 项投标保证金“⑦其他形式”内容修改 为:“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需按闽建筑<2020>8 号、泉建筑<2020>26 号、泉建筑<202 0>68 号、泉发改规<2023>5 号、泉建筑<2022>24 号、泉建筑<2022>65 号文件要求,通过 1 / 5 泉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具体项目信息页面购买电子保函,购买并开函成功后可在信 息网或电子保函平台提供的页面下载电子保函导入投标文件。投标人缴纳的保函手续费 应当从投标人企业基本账户以电汇或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出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工程 担保公司等保函开立人公司账户,并在电汇或银行转账单上注明招标项目编号。电汇或 银行转账单以及保函开立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到账证明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 成部分 。” 七、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3 节专用合同条款 10.1“变更的范围”内容 修改为:“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除了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外,增加:发包人根据项目 建设需要提出的合理变更。” 八、本项目招标文件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 2 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补 正表”内容已做修改,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1。 九、本补充修改通知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具有约束力;本补充修 改通知内容若与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修改通知内容为准;本补充修改 通知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ttp://ggzyfw.fj.gov.cn/)、泉 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http://ggzyjy.quanzhou.gov.cn)上发布,投标人应自行查 阅,否则后果自负。 招 标 人:泉州市马甲中学 招标代理机构:大洲设计咨询集团有限公司 日 期:2024 年 9 月 6 日 2 / 5 附件 1 通用合同条款补正表
序号条款号原通用合同条款内容删除、补充或修改后内容
1《通用 本》第 4 章第 2 节“通用 合同条 款”第 10.4.1. 1 款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书有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 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高于 10%或低于 20%的,比较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发包人 的相应综合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 单价,减少的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 价中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 10%且不 低于 20%的,执行承包人的相同项目综合 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 项目工程量变化幅度超过 15%的,且合同 中任何一方提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增 加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按照 10.4.1.2 重新确定综合单价。其中增加部 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减少后 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否则执行合同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发包人原 因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 调整工程价款。10.4.1.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 相同项目的: (1)承包人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 中相应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 10%的,或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中相应 综合单价时,其偏差幅度超过 20%的,比较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 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 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2)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中 相应综合单价的偏差不高于 10%且不低于 20%的,执行承包人相同项目综合单价。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已标 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 量变化幅度超过 30%,且合同中任何一方提 出执行合同单价不合理的,对于增加或减少 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10.4.1.2 重新确定综 合单价。 前述综合单价的偏差值,因招标控制价原因 导致变化的,按照有利于承包人的原则调整 工程价款。 (4)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存在未 按照综合单价法组价,或清单组价信息与清 单名称、项目特征、工程量、计量单位明显 不符的清单项目,按照不利于承包人原则调 整工程合同价款,其中: a.因设计变更引起工程量变化时,比较 承包人的综合单价与招标控制价的相应综合 单价,增加的工程量执行较低单价,减少的 工程量执行较高单价。 b.遇到合同约定的价差调整情形时,比 对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品种,投标报价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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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相应主要材料设备的,市场价格上涨的不 予调整价差,市场价格下跌的按照招标控制 价中的数量和单价调整价差。
2《通用 本》第 4 章第 2 节“通用 合同条 款”第 11.1.1 (2)款(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不计 取总价措施项目费,但应计取企业管理 费、利润、规费和税金。(2)人工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企 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外,其他的费 用均不计取。
3《通用 本》第 4 章第 2 节“通用 合同条 款”第 11.1.2 (1)款(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和基准价格见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 设备项目与价格表》。(1)主要材料和设备的调差范围(品种)及 其基准价格以招标控制价中“主要材料和设 备项目与价格表”列明的为准。其中,甲供材 料和其他材料费均不参与价差调整。
4《通用 本》第 4 章第 2 节 “通用 合同条 款”第 11.1.2 (2)款 中(a)、(b)(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 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 度按照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 合信息价格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 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 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价格 与基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 幅度按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价格 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 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 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 价格原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 基期综合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 综合信息价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 指合同履行期间综合信息价格。(a)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 期综合信息价格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照 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除以基期综合信息价格 计算,幅度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 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b)当主要材料和设备的基准单价与基 期综合信息价格不一致时,风险承包幅度按 照报告期市场价格除以基准单价计算,幅度 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超过风险承包幅 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 前述基准单价是指由发包人在合同条款 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 则上按照综合信息价格编制。前述基期综合 信息价格指招标控制价编制期综合信息价 格。前述报告期综合信息价格指合同履行期 间综合信息价格。
5《通用 本》第 4 章第 2 节“通用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 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11.1.3 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中的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按照现行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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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 款”第 11.1.3 款班费用定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为±5% 以内(具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 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 承包幅度以外的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 台班中的人工费用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 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 浮,不计取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不 计取总价措施项目费,只计取税金。额计算的风险承包幅度,以及大型机械设备 租赁单价的风险承包幅度均为±5%以内(具 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合同履行期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波动超过 风险承包幅度的,超过风险承包幅度以外的 价差据实调整。施工机械台班中的人工费用 并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 (2)施工机械使用费价差不参与下浮,除计取税金外,其他的费用均不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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