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
合同编号:
项目名称: 达州市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
项目地点: 达州市凤凰大道西延线现国粮旁规划地块
甲方:达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管理中心
乙方: 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甲级
签订时间: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合同
甲方:达州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房屋建筑项目代建管理中心
乙方: 四川蜀东地质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项目的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确保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质量和工期,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达州市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2、项目地址: 达州市凤凰大道西延线现国粮旁规划地块
3、项目概况:建设内容包括文化广场、职工培训中心、职工艺术活动中心、管理服务中心、学员公寓、工会干校等设施,集文化、娱乐、休闲、服务于一体。
4、项目工作任务及技术要求:在甲方指定的工作区内,全面收
集已有资料,进行野外实地调查。并在综合研究的基础上,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4]240号)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DZ/T〕0286-2015)》的规定及相关规范要求编制 达州市工人文化宫建设项目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说明书)及图件。
第二条 甲方的工作内容及责任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负责。如因甲方所提供的资料不能按期到位,则本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提交时间顺延。
(1)发改委的立项或可研批复文件复印件、建设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1:5000或更大比例尺的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图、地形地质图等纸质和电子版各一份;
(3)建设项目范围内已有的地质、设计等技术资料。
2、甲方对本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编制进度和质量有权进行监督;
3、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
第三条 乙方的工作内容及责任
1、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按国家有关技术“规程、规范”要求进行工作,向甲方提交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图件资料,并对其负责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交成果资料 一式 肆 份。并按要求将成果资料上传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指定官网。
2、如乙方提供的评估报告质量不合格,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质量合格。
3、严禁乙方转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分包本合同工作内容。
4、乙方应对甲方移交的资料、文件等妥善保管。提交完整工作成果时应同时归还资料、文件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留存、复制、泄露。
5、乙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加强对其工作人员的安全管理工作,并购买保险,若发生安全事故等,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因乙方或其工作人员给甲方或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四条 保密和知识产权
1、技术资料的保密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保密。
2、成果知识产权归属
本项目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成果及相关信息、资料等的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借、转让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工作时间、经费及支付方式
1、工作时间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提交全部成果资料。如遇特殊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工期顺延。
2、费用及付款方式
总费用:按报送市发改委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建安投资额(16546.31万元)为计费基数,参照项目建安投资1亿元至5亿元评估费用6万元至8万元的标准,使用内插法计算,费用为6.3万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作为该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的最高限价。实际计算该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待市发改委批复可研后,以批复后可研的建安投资额为计费基数,参照项目建安投资1亿元至5亿元评估费用6万元至8万元的标准,使用内插法计算,包干使用。超过最高限价的,则以最高限价为合同包干价。
付款方式:取得合格成果和可研批复后,乙方向甲方申请拨付资金,甲方收到乙方申请后应在30日内完成初审并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待市财政局批准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评估费。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积极履行各自义务,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合同,按照合同金额20%计算违约金并赔偿相应损失。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相应地灾评估费。
3、乙方应当在约定期限提交地灾评估报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供的,超过三十日未提供的,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按照合同金额20%赔偿相应损失。
第七条 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均负有合同的法律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双方按有关政策进行友好协商,协商未达成一致,双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本合同甲乙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经市财政局备案后生效。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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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帐 号: 帐 号:
签 订 日 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