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2023年荆州区城南高新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风片区预算编制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金额
2.4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3/01/31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yj2023013116764
预算金额2.6万元
招标公司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招标联系人谭莎
中标公司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2.48万元
中标联系人皮博文18618110374
公告正文
成交公告
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2023年荆州区城南高新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风片区预算编制服务成交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 | YJ2023013116764 | 项目名称: | 2023年荆州区城南高新园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新风片区预算编制服务 |
采购品目: |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预算金额(元): | 26,000.00 |
采购单位: | 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 | 采购单位地址: | 荆州市荆州区荆中路80号 |
采购单位联系人: | 谭莎 | 采购单位联系电话: | 18162387206 |
采购需求说明: | 按采购人需求完成预算编制服务 | 采购需求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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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名称: | 致同(北京)工程造价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供应商地址: |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3幢第3层30301室 |
供应商联系人: | 皮博文 | 供应商联系电话: | 18618110374 |
成交报价(元): | 24,800.00 |
项目名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及清单编制服务合同合同编号:
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委托人)与(以下简称咨询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订日期:乙方:甲方: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工程地点:
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4、估算投资额万元3、服务期限: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财政府评审工作完成止2、服务类别: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的编制1、项目名称: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人支付酬金。四、咨询人同意按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地址:地址:委托人:(单位盖章)咨询人:(单位盖章)七、本合同一式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叁份。六、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开始实施,至递交咨询报告后终结。签约酬金含税RMB:成交中标价为元,最终咨询服务费按财政评审金额为计价基数依据鄂价工服【2012】149号文收费标准;工程量清单编制按国家收费标准的25%、招标控制价编制按照国家收费标准的50%之和的%计取,不足3000元的按中标价计取。在工程财政评审工作完成后一次性付清。(如该项目未经财政评审,则以预算复核金额为计价基数)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年月日年月日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咨询人的义务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第五条咨询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供与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包括工程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
咨询人的权利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人联系。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人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达。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人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七条委托人应负责与本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方的协调,为咨询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委托人的义务
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委托人的权利3、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到工程现场勘察的权利。2、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1、咨询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造价咨询人以下权利:
第十四条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三条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询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咨询人的责任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1、委托人有权向咨询人询问工程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委托人的责任第十六条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五条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由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二十二条咨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由此增加的恢复执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14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条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完成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因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时,经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其他第二十七条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所采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咨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两日内向咨询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咨询人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贷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四条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咨询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向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合同争议的解决咨询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突的任何活动。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咨询人如须另聘专家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费用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A类)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算的编制、审核;(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是指以下服务类别的咨询业务:B类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湖北省现行装饰装修工程、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市场信息价及国家相关法规等。第一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工程造价计价办法和规定:第三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提交荆州区仲裁委员会仲裁;第八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委托人与咨询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二种方式解决:(2)种第七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咨询人的正常服务酬金:按合同第一部分第五条款执行。第六条咨询人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第三方服务机构考核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接受委托人的考核。第四条委托人应在2日内对咨询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第五条咨询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单方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条双方约定的委托人应提供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材料及提供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交咨询报告。
廉政合同附件二:预算编制合同协议书扫描件附件一:廉政合同第九条附加协议条款:依法向荆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责任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咨询单位(乙方):建设单位(甲方):荆州市荆州区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工程项目地址:工程项目名称: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第二条甲方的责任(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货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竞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叁份,乙方贰份。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第五条本合同作为工程咨询合同的附件,与工程咨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条违约责任
附电子商城采购合同扫描件年月日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甲方单位:(盖章)乙方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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