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服务名称
品目分类
计量
单位
具体要求说明
单价
数量
小计
政策功
能编码
备注
1
骨干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研究
/
项
按招标文件执行
285000
2
水系关键问题专题研究
300000
合计
585000
(1)提交地点及方式:乙方在甲方长沙市天心城市更新投资建设运营有限公司当面提交第5.3条约定的成果报告。
(2)项目时间进度安排:
服务期间,项目团队确保及时解决服务需求,项目成果应通过相关评审。
水系关键问题专题研究自合同签订后15日内提交初步研究成果,设计成果的完成时间,以甲方签收的日期为准。
项目成果评审、报批的时间所延误的时间以及由于客观原因无法抗拒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服务期限含验收后的售后服务期。
(3)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蒋祺 13723891400 、闫常鑫13786116962
(1)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研究
①黑石铺路现状条件分析。包括黑石铺路-时代阳光大道的道路条件、沿线用地开发情况、交通运行情况等。
② 黑石铺路过江可行性分析。包括河西衔接通道选择,过江通道功能定位、建设形式(桥梁或隧道)、通道规模、投资估算、运行评估等。
③东瓜湖片区骨干道路布局。结合黑石铺片区城市更新相关研究,开展黑石铺路过江通道在东瓜湖片区的落地方案、交通组织方案、穿铁方案等研究工作,加强道路交通与沿线用地的协同。
④东瓜湖片区交通规划相关建议。
(2)水系关键问题专题研究
①片区水系现状情况分析。收集、整理和分析区域自然条件、经济社会、水系现状情况等方面的资料。重点分析片区水系在水资源、水环境、城市防洪排涝水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面临形势。
②片区水系规划分析。收集、整理和分析片区在水系方面已经编制的相关规划,重点梳理现有规划在水资源保障、水环境改善、水安全防控、水文化营造方面的相关内容。
③规划水系排涝安全论证分析及建议。建立雨洪模型并利用模型对片区规划水系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模拟城市积水情况并进行原因分析,并根据上位及相关规划对防洪、排涝、生态景观等方面的要求,重点对水域面积、调蓄容积、排渍泵站规模等方面提出调整优化建议,为水系规划调整提供参考依据,保障水系规划方案满足排涝安全需求。
(3)成果要求
专题研究成果为研究报告的形式,包括:1、骨干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研究成果报告;2、水系关键问题专题研究成果报告。其中,正式成果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件光盘1张,纸质装订成果3套。
1、验收成果:(1)骨干道路交通组织方案研究成果报告;(2)水系关键问题专题研究成果报告。其中,正式成果报告及相关成果资料均须提交电子文件光盘1张,纸质装订成果3套。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1.甲方有权对合同规定范围内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拥有监管权。有权定期核对乙方提供服务所配备的人员数量。对甲方认为不合理的部分由甲方出具整改通知,要求乙方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
2.甲方对项目的进展享有知情权,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与项目相关的成果以及甲方应知道的情况或甲方要求知道的情况。
3.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应付服务费用。
4.甲方有义务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向乙方提供开展工作必要的资料和文件,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乙方做好项目需求调研和资料收集工作,为乙方按时顺利实施项目提供便利条件。
5.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6.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相关服务费用。
7.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提交相应的成果,并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审查及报批工作。
8.乙方接受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并接受甲方的监督,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疑问,认真、审慎地作出解释和说明。
9.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告本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配合处理。
10.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也不能部分或全部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
11.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乙方员工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须负连带责任。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资料。
12.乙方需对成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政策等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13.乙方确保本合同履行期间相关工作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自身或其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应负责承担。
1.甲方不得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每延期一天,按延期交付部分的成果费用的1‰支付违约金。但乙方有证据证明延期交付是甲方原因造成的,可以减轻或免除违约责任。延期超过9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如甲方存在其他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赔偿。
3.乙方技术原因提交的成果不能通过审查的,乙方应无条件返工,直至满足要求;返工所造成的技术成本及再次评审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超过合同期限的,还应按本合同第七条第2点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返工两次仍然不能通过审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45.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部分转让、全部转让或委托他人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退还已付价款。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进行赔偿。
5.乙方未及时向甲方通报、配合处理项目服务范围内有关服务的重大事项或乙方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过失原因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甲方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乙方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6.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技术服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费用。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应征得甲方同意,并赔偿损失。
7.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应承担本合同金额30%的违约金;造成的损失高于违约金的,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8.法律法规调整、政策变更等因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对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9.如乙方提供的成果错误,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赔偿,且损失部分对应的费用予以免除。
10.本合同所涉及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第三方赔偿金、为维护自身权益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保全保险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有关协议及经双方确认的来往电报、传真、会议纪要等,均可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