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2/11/1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 交易编号:TYY-YLJD-YGCG-2022007
公告基本信息 | |||
---|---|---|---|
项目名称 |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 | ||
采购方式 | 邀请 | 项目类型 | (A01)房屋建筑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竞价(公告)开始时间 | 2022-11-17 10:00:00 | 竞价结束时间 | 2022-11-22 10:00:00 |
采购单位 | 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 | 是否允许多次竞价 | 否 |
是否重大项目 | 否 | 是否精准扶贫项目 | 否 |
采购标包信息
序号 | 标包名称 | 标包编号 | 采购类别 | 合同估算价 |
---|---|---|---|---|
1 |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001 | 001 | 货物 | 200000.0(元) |
公告内容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招标公告
现对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进行招标,择优选定供货单位。
一、项目招标内容
1、项目内容:购买7蹲位移动公厕一座、门房一座及相关配套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及安装,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2、项目编号:TYY-YLJD-YGCG-2022007
3、项目地点: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八槐村北坪28号。
4、资金来源:自筹。
5、招标控制价:200000.00元。
6、工 期:12日历天。
7、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8、招标范围:具体以清单为准。
二、投标人资格及其他要求
1、要求投标单位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须具有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投标单位请于2022年11月17日10时00分至2022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在线报名。报名须上传企业营业执照等资格要求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授权人及被授权人身份证。
4、投标单位请于2022年11月17日10时00分至2022年11月22日10时00分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阳光交易平台在线竞价。
三、联系方式
1、招标人: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
2、联系人:瞿学阳
3、联系电话:15214019859
2022年11月17日
附件信息
- 附件1:06 清单.pdf06 清单.pdf
- 附件2:07 合同.pdf07 合同.pdf
提示:投标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即可登录天水市限额以下工程项目阳光交易系统(
http://118.190.126.140)进行报名竞价
更多咨询报价请点击:
https://47.110.5.187:3045//f/engineer/97963/engineerAnno.html
清单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技术参数 | 参考图片 |
1 | 移动公厕 | 7.00 | 蹲位 | 1.外墙构造:(墙阳角白色木板包角)麦子黄油漆-实木叠挂板-30*40木龙骨内嵌40mm挤塑板-单向呼吸纸-9mmOSB板-89龙骨内嵌100mm玻璃丝绵-9mmOSB板-实塑板;2.屋面构造:沥青瓦(海洋蓝)-3mmSBS自粘防水卷材-11mmOSB板-50mm单面铝箔玻璃丝绵-89轻钢屋架-2*100mm玻璃丝绵-防潮膜-20*30mm木龙骨@600mm-PVC吊顶3.地面构造:型钢底座-8mm水泥纤维板-防潮膜-轻钢龙骨地板内嵌100mm玻璃丝棉-20mm水泥纤维板-石塑地板4.卫生间隔墙:实塑板-9mm厚OSB板-U型龙骨-9mm厚OSB板-实塑板;5.外廊:防腐木刷漆(深棕色),底部不铺OSB板;6.门:咖啡色普通铝合金门;窗:换气扇;门线条与墙体阳角线条:白色防腐木;7.每蹲位配置蹲便、水箱、换气扇、三角洗手盆、百叶窗。 | |
2 | 门房 | 12.00 | ㎡ | 1.外墙构造:金属雕花板(下2层灰,上白)-9mmOSB板-89龙骨内嵌100mm玻璃丝绵-9mmOSB板-竹木纤维板;2.屋面构造:沥青瓦(灰色)-3mmSBS自粘防水卷材-11mmOSB板-50mm单面铝箔玻璃丝绵-89轻钢屋架-100mm玻璃丝绵-防潮膜-竹木纤维板吊顶3.地面构造:8mm水泥纤维板-防潮膜-方钢底座-20mm纤维水泥板-木地板4.门:防盗门;窗:断桥隔热铝合金平开窗;5.檐口板:钢制檐口板;檐口吊顶:PVC多孔板 |
注:报价中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
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
移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
供货合同
合同编号:
买方: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
卖方:
2022年月日
合同格式
本合同由甘肃天水的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作为
买方和的(以下简称“卖方”)的卖方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
鉴于买方为获得以下货物和伴随服务,就天水麦积全国综合养老示范基地户外露营地移
动公厕和2#路门房采购及安装项目(供货范围和服务范围见合同附件)进行招标,并接受了卖
方以总金额大写:小写:¥,(以下简称“合同价”)提供上述货物
和服务的投标。
本合同在此声明如下:
1.本合同中的词语和术语的含义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相同。
2.下述文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并与本合同一起阅读和解释: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2–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3.考虑到买方将按照本合同向卖方支付,卖方在此保证全部按照合同的规定向买方提供
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
4.考虑到卖方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并修补缺陷,买方在此保证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或其他按合同规定应支付的金额。
5.合同一式捌份,其中,买方肆份,卖方肆份。
双方在下述日期签署本协议。
买方: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盖章:地址:电话:传真: | 卖方:盖章:地址:电话:传真: |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日期: |
经办人:日期: | 经办人:日期: |
账号:104042172111开户行:中国银行天水市麦积支行 | 账号:开户行: |
合同条款
目录
1.定义
2.适用性
3.原产地
4.标准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6.知识产权
7.履约保证金
8.检验和测试
9.包装
10.装运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2.装运通知
13.交货和单据
14.保险
15.运输
16.伴随服务
17.备件
18.保证
19.索赔
20.付款
21.价格
22.变更指令
23.合同修改
24.转让
25.卖方履约延误
26.误期赔偿费
27.违约终止合同
28.不可抗力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1.无故终止合同
32.争端的解决
33.合同语言
34.适用法律
35.通知
36.税费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合同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合同要素
1.1.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
的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1.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价
格。
1.1.3“合同条款”系指本合同条款。
1.1.4“技术要求”指的是招标文件中第三章的技术要求。
1.2实体
1.2.1“买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1.2.2“卖方”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提供本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1.2.3“最终用户”系指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指明的、授权买方采购合同项下货物和服务的
委托单位。
1.2.4“项目现场代表”由买方任命的代表,负责执行买方在项目现场的合同义务。
1.3事项
1.3.1“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
软件和/或其它材料。
1.3.2“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应提供的技术、管理和其它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管
理和质量保证、运输、保险、检验、现场准备、安装、集成、调试、培训、维修、技
术支持等。
1.3.3“软件”指的是使得系统可以按照特定的方式进行运行或执行特定的操作的指令。
1.3.4“资料”指卖方在合同项下,向买方提供的所有印刷或打印的文件,通过任何方式(包
括声像或文本)和任何媒介向买方提供的各种指令性和信息性的帮助,但不包括口头
指导。
1.3.5“知识产权”指本合同涉及的任何及所有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和其它智力成果的
和专有的权利和利益。
1.4活动
1.4.1“交货”是指卖方按照合同规定,向买方提供货物。
1.4.2“安装”是指有关设备、备件、材料和软件的安装工作,包括按照图纸将零部件放置
在适当的位置并连接起来。
1.4.3“调试”指卖方在完成了安装之后,为准备验收而进行的货物运转测试。
1.4.4“验收”是指所有合同项下所供货物在测试中达到合同附件规定的技术性能指标后,买
方予以接受。
1.5地点和时间
1.5.1“项目现场”指的是合同资料表中标明的货物交付和安装的场所。
1.5.2“天”指日历天数。
1.5.3“周”指按中国习惯开始的连续七天。
1.5.4“年”指连续的12个月。
1.5.5“保证期“是指自合同验收之日起一定时间内,卖方保证所供货物的适当和稳定运行,
并负责消除存在的任何缺陷。
2.适用性
2.1本合同条款适用于没有被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条款所取代的范围。
3.原产地
3.1本合同项下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均应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
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以下简称“合格来源国”)和地区。
3.2本条所述的“原产地”系指货物开采、生长,生产地或提供服务的来源地。经过生产
加工、的产品或经过实质上组装主要元件而形成的产品均可称为货物,商业上公认的
新产品是指在基本特征、目的或功能上与元部件有实质性区别的产品。
3.3货物和服务的原产地有别于卖方的国籍。
4.标准
4.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服务应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
准,则应符合货物/服务来源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必须是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
版本的标准。
4.2除非技术规格中另有规定,计量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使用合同文件和资料
5.1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由买方或代表买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
文、规格、计划、图纸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与履行
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必须的范围。
5.2没有买方事先书面同意,除了履行本合同之外,卖方不应使用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
举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a)除了合同本身以外,合同条款第5.1条所列举的任何文件是买方的财产。如果买方有
要求,卖方在完成合同后应将这些文件及全部复制件还给买方。
b)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获得或了解的商业秘密,任何一方应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
方事先的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利用或披露这些信息。
c)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下列信息:
5.5.1现在或以后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5.5.2能够证明在泄露时已被一方当事人持有,而且并非是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从另一方获得
的信息;
5.5.3一方当事人合法地从第三方获得并且也不对此承担保密义务的信息。
6.知识产权
6.1卖方应保证,买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
提出的侵犯其知识产权的索赔或诉讼。
6.2如果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货物的任何一部分时被任何第三方诉称侵犯了该第三方知识
产权或任何其它权利,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卖方应负责处理这一指控并应以卖方的
名义自负费用向起诉方提出抗辩。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卖方
承担。买方将尽可能地对卖方抗辩给予协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6.3如果买方发现任何第三方在买方被许可的范围内非法使用买方获得的知识产权,买方
应毫不延迟地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14日内采取适当行动以制止非法使
用行为;否则,如果买方要求,卖方应授权买方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对该第三方提起诉
讼,并给买方尽可能的协助。买方应负担诉讼中发生的全部费用,并有权获得判决给
付的全部赔偿。
7.履约保证金
7.1如招标文件合同资料表中规定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同时,
卖方须按合同资料表中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
7.2如果卖方没有按照上述第7.1条规定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无效,采购人将有充分的理由
取消该中标决定。
7.3履约保证金在合同履行结束后退还。
8.检验和测试
8.1在交货前,卖方应让生产厂家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
检验。卖方/厂家应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检验证书是付款时提
交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但不能作为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的最终检验。生产
厂家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根据情况向买方提供。
8.2货物抵达现场后,买方应尽快与卖方约定时间和地点开箱,对货物的规格和数量进行
检验,并出具收到货物证明。如果买方发现货物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卖方
提出索赔。
8.3卖方对在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在按照合同规定完成了安装、调试后,由买方组织有
关部门进行全面的测试和验收,有关测试和验收的程序和标准见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
8.4如果在合同条款第11.5条规定的保证期满前,买方发现卖方所提供的货物或其组成部
分与合同要求不符,或被证实有缺陷,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合适的材料,买方
应及时通知卖方,并向卖方提出索赔。
8.5卖方应保证全部设备都是原厂商生产的全新合格的原装产品,设备的性能指标和功能
与卖方投标文件的承诺完全一致,并提供网络设备软件的合法的许可证。
8.6卖方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包括软/硬件)配置如存在任何遗漏,影响到项目的实
施,必须免费提供所缺部分,买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8.7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不能免除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义务或其他义务。
8.8如属于国家计量设备有卖方负责请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测,最终验收结果以技术
部门出具的技术合格证明文件为准,检测费由卖方承担。
9.包装
9.1卖方提供的货物应为原厂包装,能够防止货物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这类包装应采取
防潮、防晒、防锈防腐蚀、防震动及防止其它损坏的必要保护措施,从而保护货物能
够经受多次搬运、装卸及远洋和内陆的长途运输。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
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或费用。
9.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清单和质量合格证。
10.装运标记
10.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相邻的四面用不可擦除的油漆和明显的中文做出以下标记:
A收货人
B合同号
C目的地
D货物名称和箱号
E毛重/净重(用kg表示)
F尺寸(长×宽×高用cm表示)
10.2如果单件包装箱的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包装箱两侧用中文和通用的运输
标记标注“重心”和“起吊点”以便装、卸和搬运。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
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注“小心轻放”、“此端朝上,请勿倒置”、“保持
干燥”等字样和其他适当标记。
11.装运/交付条件
11.1卖方应负责安排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和支付运费,确保按照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
11.2买方签发的收到货物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11.3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否则,买方对超运数量或重量而产生的一切
费用和后果不承担责任。
11.4买方签发的已完成培训义务的证明的日期应视为实际完成培训的日期。
11.5买方签发的合同验收证明的日期应视为货物最终验收、保证期起算的日期。
12.装运通知
卖方应在货到项目现场一周前通知买方和最终用户。
13.交货和单据
13.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规定的条件交货和提供服务。卖方应提供的装运细节和/或其他
单据在合同其它条款中有具体规定。
13.2卖方应在货物交付和服务完成后,为合同支付的需要,根据本合同条款第20条(支付
条款)的规定,向买方寄交该支付条款规定的相关“支付单据”。
14.保险
l4.1卖方对本合同下提供的货物应对其在生产、购置、运输、存放及交货过程中的丢失或
损坏进行全面保险,还应对其在项目现场进行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必要的保险。
15.运输
卖方应将货物运至买方项目现场,负责办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目的地,包括合同规定
的保险和储存在内的一切事项,有关费用(包括清关、提货、支付进口税和内陆运
输、保险等)应包括在合同价中。
16.伴随服务
16.1卖方被要求按照合同附件的规定,提供下列服务:
(1)实施所供货物的集成;
(2)实施所供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3)提供货物所需备件和专用工具;
18.6如果卖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没有以合理的速度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
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买方根据合同规定对卖方行使的其他
权力不受影响。
18.7本保证应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所述时间内保持有效。
19.索赔
19.1根据买方检验结果,如果卖方所供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
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就上述质量问题提出的索
赔,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a)卖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
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
及为看管和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b)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
物的价格。
(c)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
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蒙受的全部
直接损失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相应延长所更换货物的质
量保证期。
(d)赔偿买方的损失。
(e)赔偿因质量问题造成第三方受损的全部损失。
19.2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7)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
如卖方未能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三十(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买方
同意的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货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
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
19.3如果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规定,卖方将自负费用,对其进行改进、修正、更
换、增补,以使其满足合同的要求。如果这种改进、修正、更换、增补仍不能满足合
同的要求,买方将根据合同条款扣除卖方的履约保证金。
20.付款
20.1本合同项下的付款方法和条件在“合同条款资料表”中规定。
21.价格
21.1卖方在本合同项下提交货物和履行服务收取的价格在合同格式中给出。
22.变更指令
22.1根据合同条款第35条的规定,买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书面向卖方发出指令,在本合同的
一般范围内变更下述一项或几项,同时对上述变更涉及的合同履行进行调整:
(1)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为买方生产时,变更图纸、设计或规格;
(2)运输或包装的方法;
(3)交货地点;
(4)卖方提供的服务。
22.2如果上述变更使卖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费用或时间增加或减少,合同价或交货时间或两
者将进行公平的调整,同时相应修改合同。卖方根据本条进行调整的要求必须在收到
买方的变更指令后十四(14)天内提出。
23.合同修改
23.1除了合同条款第22条的规定外,任何对合同条件的变更或修改均须双方签订书面的修
改书。
24.转让
24.1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5.卖方履约延误
25.1卖方应按照合同附件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25.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尽快
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提供服务以及是否收取误期赔偿费。
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
25.3除了合同条款第28条的情况外,除非延期是根据合同条款第25.2条的规定取得同意
而不收取误期赔偿费之外,卖方拖延交货和提供服务,将按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被
收取误期赔偿费。
26.误期赔偿费
26.1除合同条款第28条规定的情况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
买方应在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
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
计收,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在“合
同条款资料表”中以合同价格的百分比给出。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
可考虑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合同。
27.违约终止合同
27.1在买方对卖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
违约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l)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根据合同条款第26条的规定同意延长的
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在本合同的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目的,
定义下述条件:
(i)“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物品来影响公共官
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
(ii)“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
的利益。
27.2如果买方根据上述第27.1条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
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服务类似的货物/服务,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服务
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卖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8.不可抗力
28.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
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缔
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诸如
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以及双方同意的其他不可抗力事件。
28.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
后14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
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12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
履行合同的协议,买方也可考虑解除合同。
29.因破产而终止合同
29.1如果卖方存在经营困难或被多方起诉的情况,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卖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
或补救措施的权力。
30.因买方的便利而终止合同
30.1买方可在任何时候出于自身的便利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全部或部分终止合同,终止通
知应明确该终止合同是出于买方的便利,合同终止的程度,以及终止的生效日期。
30.2对卖方在收到终止通知后三十(30)天内已完成并准备装运的货物,买方应
按原合同价格和条款予以接收,对于剩下的货物,买方可采取一下任何一种方式进行处
理:
(1)让任一部分按照原来的合同价格和条款来完成和交货;
(2)取消该剩下的货物,并按双方商定的金额向卖方支付部分完成的货物和服务以及
卖方以前已采购的材料和部件的费用。
31.无故终止合同
如卖方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应向买方支付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32.争端的解决
32.1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60
天还不能解决,任何一方都可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2.2诉讼结果应为最终结果,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32.3诉讼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32.4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33.合同语言
33.1除非双方另行同意,本合同语言为中文。双方交换的与合同有关的信件和其他文件应
用合同语言书写。
34.适用法律
34.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35.通知
35.1本合同一方给对方的通知应用书面形式或电报、电传或传真送到“合同条款资料表”
中规定的对方的地址,电报、电传或传真要经书面确认。
35.2通知以送到日期或通知书的生效日期为生效日期,两者中以早的一个日期为准。
36.税费
36.1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6.2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买方负担(合同中
已规定由卖方支付的税费除外)。
36.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应由卖方负担。
37.合同生效及其他
37.1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37.2如果本合同的货物在进口时需要进口许可证的话,卖方负责办理进口许可证,费用自理。
37.3合同一式捌份,其中,买方肆份,卖方肆份。
37.4下述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合同条款
2)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1–合同条款资料表
附件2–供货范围
3)中标通知书
4)招标文件
5)投标文件
合同条款资料表
本表是对合同条款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果有矛盾,以本合同条款资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2.1 | 买方名称: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 |
1.2.2 | 卖方名称: |
1.2.3 | 最终用户:天水麦积天颐园综合养老有限公司 |
1.4.4 | 验收标准:1)产品包装应完好,产品上注明产品名称及型号、产品主要技术规格及数量、贮存运输注意事项和标志、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产品生产日期及生产批号等与产品有关的基本信息;2)卖方所供产品满足投标文件技术参数响应内容;3)卖方须提供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及产品保修卡;4)卖方所供产品应具备相应防护措施,不易损毁;5)所供产品由卖方进行免费调试,验收若不合格时,需由卖方进行重新调试直到验收合格。 |
7.1 | 履约保证金:无 |
13 | 交货时间:12日历天。交货地点: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八槐村(北坪28号麦积康养城)交货方式:买方指定地点现场交货,卖方承担相关所有费用及风险。 |
16.1 | 应提供的伴随服务:1)负责上门监督指导所供货物的现场组装,调试、维修和技术支持;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3)为货物每一适当的单台设备提供详细的操作和维护手册;4)在双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供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护、修理,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卖方在合同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
5)在卖方厂家和在项目现场就所供货物的组装、试运行、运行、维护和修理对买方人员的现场技术操作培训,保证使用人员正规操作设备的各种功能。 | |
18.5 | 质保期:2年,以11.5条约定的合同验收证明出具之日起算;分批次供货的,以最后批次货物验收证明为起算日。在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在接到故障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12小时以内到达现场处理,确保在买方合理要求期限内完成处理工作。保证24小时接收买方的电话咨询。 |
20.1 | 付款方法及结算:1.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30%作为订金,货到现场清点完成后支付至合同价的70%,安装、调试完成,经买、卖双方验收合格,并经买、卖双方完工结算后支付至结算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无息付清。每次付款前卖方必须先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填写信息符合买方要求,否则不予支付。2.采用分批次供货时,按照每批次实际供货货物金额和上述付款方法分批次进行付款。3.结算时以实际验收合格的货物及合同单价进行结算,卖方必须无条件配合买方进行结算,否则买方有权不予支付相应的款项。4.验收时,根据买方提供的《完工验收单》模板,买、卖双方在《完工验收单》上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签字、盖章后视为验收合格,除此外的相关单据不作为验收合格的依据。 |
26.1 | 索赔及赔偿要求:如果卖方没有完全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应从合同价中扣除误期赔偿费。每延误一周的赔偿费按迟交货物交货价或未提供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买方有权根据合同条款第27条的规定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且卖方还应承担违约责任,退还买方已支付的相应款项,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20% |
34.1 | 通知:买方地址: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甘泉镇八槐村(北坪28号麦积康养城)卖方地址: |
供货范围
序号 | 名称 | 总数 | 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技术参数 | 图片 |
1 | |||||||
2 |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合同价:大写人民币:(小写:¥)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注:合同价包括货物完成通过合同验收并正常运转所必需的有关设计、生产、运输、安装、集成、调试、试运行、培训、维修、技术支持服务、售后服务、税金及所需的相关一切工作和服务,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使用以及可合理推断的责任和义务。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