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项目住宅及地下车位销售代理招标文件补...
金额
3240万元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11/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240万元
招标联系人宋工0551-68886166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工0551-66223647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投标人答疑回复内容:
1.招标文件P58-P60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投标人业绩要求:“1、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的,投标人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符合以下要求的:(1)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3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2)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3)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 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分。注:1.本项最高得 12 分(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项业绩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1次。2、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1)业绩合同扫描件;(2)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结算材料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 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投标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的, 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 个。4、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5、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条款疑问:本次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针对投标人业绩要求的计算业绩时间、代理服务金额、业绩证明材料和业绩计算数量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具有明显的指向性。提供签约合同即能证明具体业绩【如若要求真实的履约过程,可以要求提供至少一次往来资金凭证即可】,如若再次对投标人设定重复性证明文件是非常不合理【如证明我爸爸是我爸爸,好比同时需要结婚证、准生证、出生证明、亲子鉴定和户口本才行】。建议修改为: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履行在上述时间期内为准,即合同签订时间、履行中或合同已经完成),投标人具有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符合以下要求的:(1)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3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2)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3)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分。注:1.本项最高得 12分(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项业绩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1次。2、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之一: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部分资金往来凭证或甲方证明材料。3、本招标项目投标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 个。4、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5、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
答:1.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3240万元,可售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规模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提供的业绩规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明显的目的性及明显倾向情况。2.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旨在证明业绩项目已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招标人对于已签订合同但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如投标人提供的资金往来凭证能明确反映该资金为所对应业绩的项目资金,则该资金往来凭证可作为该项目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如无法明确反映资金为该业绩项目资金,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综上,投标人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P60-P6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负责人业绩要求:“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具有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符合以下要求的:(1)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3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2)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11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3)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不少于800万元或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分。注:1.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项业绩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1次。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结算材料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 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项目负责人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 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 / 的岗位。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 个。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和销售经理业绩,仅认可一次。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条款疑问:商务文件评分中对负责人业绩要求的计算业绩时间、代理服务金额、业绩证明材料和业绩计算数量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如果强制对应,具有明显倾向。类似的项目招标提供具体的签约合同可体现负责人的信息或证明材料即可。如若再次对投标负责人设定重复性证明文件是非常不合理。为真实判定投标公司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能力和稳定性,能够为项目持续提供稳定的管理能力,对项目负责人的业绩要求应设定入职投标公司的时间长短和其服务的甲方满意度评价来进行衡量负责人的稳定性和能力。建议修改为:投标人拟派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在2018年1月1日前入职投标人公司(以连续缴纳社保为准),具有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业绩,且单个合同符合以下要求的:(1)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5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3分;(2)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2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2分;(3)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的,每个业绩得1分。注:1.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3)项业绩要求的,仅以最高得分计取1次。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投标文件中需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之一:业绩合同扫描件(需体现负责人信息)及社保证明材料;与该业绩对应的甲方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在此业绩中担任过 / 的岗位。本招标项目项目负责人业绩(详细评审)数量:4 个。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项目负责人业绩和销售经理业绩,仅认可一次。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
答: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3240万元,可售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规模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提供的项目负责人业绩规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强制对应及明显倾向情况。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旨在证明业绩项目已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招标人对于已签订合同但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拟任项目负责人业绩对拟任项目负责人在该业绩中担任的岗位无具体要求,拟任项目负责人参与该业绩即可。综上,项目负责人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3.关于《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项目住宅及地下车位销售代理》招标公告的招标文本正文PDF附件中P62-P64销售经理业绩的要求:“自 2018 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拟派的销售经理须具备房地产销售代理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每个得 2 分:单个合同房地产销售代理金额不少于800万元;单个合同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注:1.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业绩: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扫描件;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如结算材料或验收报告或合同甲方证明)。已签订合同但尚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即截至投标截止时间,项目如存在目前尚未开始履约、人员进场但尚未实质性开展、处于暂停等情况的,该业绩不予认可。业绩材料说明:(1)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证明材料已有合同甲方单位章的除外), 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2)如果业绩合同和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中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等合同要素不一致的,以项目已完成(或正在履约)的证明材料为准。(3)业绩需在商务文件中“商务文件详细评审资料”栏“销售经理业绩情况表(详细评审)”中注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提供的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完整或充分反映评审因素(如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面积)的,应另附合同甲方证明材料(须加盖合同甲方单位章)予以明确说明,否则评标委员会不予认可。投标人提供的销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的岗位。本招标项目销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个。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销售经理业绩和项目负责人业绩,仅认可一次。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以上(1)、(2)要求的,仅计分一次。条款疑问: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中针对销售经理要求的计算业绩时间、代理服务金额、业绩证明材料和业绩计算数量存在明确的目的性,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如若再次对投标人设定重复性证明文件是非常不合理,如果强制对应,具有明显倾向。建议修改为:自 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以连续缴纳社保为准)拟派的销售经理须具备房地产销售代理业绩,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每个得2分:单个合同房地产销售代理金额不少于800万元;单个合同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注:1、上述业绩要求须为: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供以下业绩证明材料之一:业绩合同扫描件(需体现负责人信息)及社保证明材料;与该业绩对应的甲方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材料。投标人提供的销售经理业绩证明材料应反映出本招标项目的销售经理在此业绩中担任过/的岗位。本招标项目销售经理业绩(详细评审)数量:2个。同一地产项目多个年度合同仅作为一个业绩参与评分。上述房地产须包含以下内容之一:住宅、商铺及车位。经评审通过的资格审查投标人业绩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作为加分业绩。同一项目同时满足以上(1)、(2)要求的,仅计分一次。
答: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3240万元,可售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拟派的销售经理业绩规模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投标人提供的拟派的销售经理业绩规模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金额或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房地产销售代理面积均予以认可,故不存在明显的强制对应及明显倾向情况。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旨在证明业绩项目已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招标人对于已签订合同但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综上,拟派的销售经理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4.为体现投标人的综合运营能力,建议将投标人全资子公司的业绩纳入投标人业绩中,旨在体现投标人公司整体经营能力,而非对某一类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全资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5.《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项目住宅及地下车位销售代理》的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人具有房地产销售代理服务业绩P58-P60商务文件评分标准的业绩证明材料要求过于复杂,建议修改为单项证明材料即可。
答: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3240万元,可售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业绩规模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材料,旨在证明业绩项目已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招标人对于已签订合同但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故投标人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6.《合肥百大肥西农产品物流园项目住宅及地下车位销售代理》的招标文件中关于项目负责人、销售经理业绩要求P60-P64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过于繁琐且若按照此业绩要求进行市场匹配,屈指可数。建议此条放开宽度,给市场更多参与的机会。
答:本招标项目合同估算价3240万元,可售面积约22万平方米,招标文件中要求的项目负责人业绩及销售经理业绩规模是根据本项目情况设置的,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业绩证明材料中要求业绩合同和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的证明材料,旨在证明业绩项目已签订合同并正在履约(或已履约完成),招标人对于已签订合同但未实施的业绩不予认可,故项目负责人业绩及销售经理业绩不予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7.为了充分体现投标人的综合实力,建议将投标人全资子公司、分公司的业绩一并纳入投标人业绩中,只认定投标人某一法人主体的业绩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答:投标人分公司业绩予以认可,全资子公司业绩不予认可。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肥西丰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合肥市肥西县严店镇
联系人:宋工 联系方式:0551-68886166
招标代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66223647、66223831
2023年11月1日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