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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 受理号(号)20230017284项目名称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第二次迁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银湖路13号1号楼203室建设单位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广东环莞生态环保有限公司项目概况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4UQ7DK91,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银湖路13号1号楼203室(项目所在地中心卫星坐标:北纬22°58'24.502",东经114°9'42.065")。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100万元,占地面积2000m2,建筑面积2000m2,主要从事粉末涂料(含样品)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572.3203t/a。项目于2016年委托深圳市环新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16年07月27日通过东莞市环境保护局黄江分局的审批,批复文号为:东环建【2016】6439号。项目年加工生产塑料粉末180吨。并于2017年01月16日取得《关于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批复文号:东环建[2017]729号)。项目于2018年06月18日委托广西新北环环保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了《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并于2018年07月09日取得了东莞市环保局《关于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批复》(审批文号:东环建【2018】4339号),扩建后总投资65万元,占地面积1360m2,建筑面积1360m2,主要从事粉末涂料的加工生产,年产量为200吨,主要设有挤出机5台、样品挤出机3台、磨粉机5台等设备。并于2019年05月27日取得《关于东莞市勇强熙五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迁扩建项目(一期)固体废物污染物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批复文号:东环建[2019]7982号)。2020年03月19日,项目取得了排污许可证(编号:91441900MA4UQ7DK91001X),有限期限:2020-03-19至2025-03-18(共5年)。现因企业生产经营需要,项目申请进行迁改扩建,其内容如下:1、建设地址由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大龙村大墩路2号一楼(北纬22°57'30.78";东经114°11'10.59")搬迁至广东省东莞市谢岗镇谢岗银湖路13号1号楼203室(北纬22°58'24.502",东经114°9'42.065");2、项目迁改扩建后总投资额增加35万元;3、项目迁改扩建后占地面积增加640m2,建筑面积增加640m2;4、项目迁改扩建后粉末涂料的年产量增加372.3203t/a。5、员工增加3人。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1.废水影响评价结论:项目挤出、打样工序冷却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装置用水循环使用,定期捞渣,定期补充,不外排;雨污分流,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官网,然后引至污水处理厂处理。2.废气影响评价结论:投料、混料、破碎、磨粉、筛粉工序:项目设置集气装置将投料、混料、破碎、磨粉、筛粉工序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60%),经收集后通过布袋除尘装置+水喷淋装置(处理效率为95%)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1)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项目投料、混料、破碎、磨粉、筛粉工序过程产生的废气中约有4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挤出、打样工序:项目将挤出、打样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并设置集气装置进行收集(收集效率为90%),经收集后通过活性炭吸附装置+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效率为80%)处理后经管道引至15m排气筒(DA002)高空排放。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限值。项目挤出、打样工序过程产生的废气中约有10%未被收集以无组织形式排放,通过加强车间管理措施,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厂界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标准中新改扩建),厂区内NMHC无组织排放达到《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4-2019)表B.1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3.固废影响评价结论: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危险废物交危险废物单位处理;员工生活产生的普通生活垃圾必须按照指定地点堆放在生活垃圾堆放点,每日由环卫部门清理运走,并对堆放点进行定期的清洁消毒,杀灭害虫。4.噪声影响评价结论:项通过对噪声源采取适当隔音、降噪措施,使得项目产生的噪声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不会对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公众参与情况相关环保措施承诺我单位确认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认可其评价内容与评价结论。在项目营运期,严格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与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并保证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如因措施不当引起的环境影响或环境风险事故责任由我单位承担。公示时间2023-08-22联系人东莞市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23391131通讯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初步审查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存在以下问题:项目不符合《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发[2014]197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东环〔2017〕69号)文件要求等。鉴于上述问题,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审查意见。初步审查意见附件备注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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