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 | ||
项目编号 | GR2024CQ1008429 | 转让底价 | 490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0-2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1-08 |
标的所在地区 | 重庆市>市辖区>永川区 | 资产类别 | 设备 |
转让方承诺
标的简况
转让方简况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一、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提出申请,将本资产通过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并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1、我方已知晓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及配套细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2、本次资产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交易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已设定担保物权的国有资产转让,符合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已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通过;
3、我方转让资产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4、我方所提交的资产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同意以我方在信息披露中设定的交易保证金金额承担违约责任。交易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利益受损方可以向我方进行追偿。
二、标的简况
标的描述 | 标的系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持有的报废资产一批,主要为石油专用设备及办公设备等,标的系整体转让,详见《资产转让清单》。移交以现场踏勘确认的转让范围和实物现状为准。 | ||
标的所在位置 | 重庆市长寿区云台镇、梁平区屏锦镇、永川区及四川省泸州市等地 | ||
转让底价(万元) | 490 万元 | ||
计量单位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数 量 | 详见《资产转让清单》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
是否存在质押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金度(2024)资评52036号、金度(2024)资评52037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6-28 | ||
重要信息披露 | 无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李胜 | 联系电话 | 13608387041 |
三、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 | |||
行为批准机构 | 中国石油集团川庆钻探工程有限公司川东钻探公司 | |||
评估备案机构 |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quae.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信息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规定的时间前往标的现场进行踏勘,确认转让范围及实物现状后与转让方签订《现场踏勘确认书》,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意向受让方凭已签订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到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办理报名事宜。 2、因本次转让标的存放站点分散,由转让方工作人员统一带领意向受让方进行现场踏勘,统一现场踏勘开始时间为:2024年11月5日上午10点,各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前往重庆市永川区黄瓜山正街9号-资产管理站(第一处踏勘点),严禁迟到,整个踏勘过程预计花费2日;超过上述时间段,转让方不再另行组织现场踏勘。请各意向受让方合理安排时间,自行驾车前往,转让方不负责安排车辆。意向受让方需按转让方现场安全管理要求进入,每家意向受让方不超过2人。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判断自身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相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自身不符合受让主体资格条件导致的费用、风险和损失。 4、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须持重庆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网上办理竞拍手续,方取得竞拍资格(拍卖时间:信息披露期满后第2个工作日下午14:00 时,拍卖机构名称: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拍卖机构联系人:丁女士 ,联系电话:18343175721 ,地址: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龙潭大街29号雾凇宾馆C座,拍卖网址: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aa123.org.cn)。 5、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或拍卖机构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6、转让方未提供设备的合格证、购置发票等资料,转让方不负责提供转让标的相关文字和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使用说明书、数据等)。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品质、质量等)交易和移交,其中:钻机须由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解体、计算机由转让方指定人员将硬盘拆除或销毁后方可移交,相关费用及风险由受让方承担。意向受让方须实地踏勘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重庆联交所、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不保证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质量、品质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履约保证金、剩余交易价款、拒绝签署合同等情形的,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7、若协议成交,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若拍卖成交,受让方须于拍卖成交之日起3日内与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于拍卖成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间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受让方在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转让成交价款的5%-10%,具体金额以届时转让方通知为准)全额一次性汇入转让方指定账户。转受让双方完成标的移交,受让方按转让方要求完成清场、清运等事项经转让方验收合格后,转让方30日内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如移交或搬运等过程中,受让方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给造成转让方损失的,转让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转让方有权继续向受让方追偿。 9、本次交易涉及的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重庆联交所收费标准详见https://www.cquae.com/News2017?id=204 10、本项目成功受让后,转让标的须整体出货,即采用现场按《资产转让清单》清点报废设备、报废存货等数量及规格型号出货的方式,按实物数量计数,不采用过磅称重方式出货。 11、受让方交齐全部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交易服务费后,按照转让方通知的时间,持相关身份证明,赴现场与转让方开始办理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受让方自行整体提货,并在现场与转让方办理相关移交手续(签认调拨单、出库单等资料)。双方现场完成交付后,所有权及风险转移至受让方。转让方在合同生效并收到全部交易价款后交付标的资产,受让方应在转让方通知提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转让方有关要求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标的资产移交后产生的一切责任及费用(含标的资产的保管、油渍清洗、拆除、装卸、运输、场地清理、安全及环保责任等)由受让方自行负责,标的资产移交工作应按照转让方的安全环保要求开展,标的资产的装卸、运输须由具备装卸、运输资质或委托有装卸、运输资质的单位施工,标的资产移交过程中,因受让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环境污染、地面、建筑物、设备、设施等所发生的任何责任及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责任。若受让方逾期未将标的资产全部交割清运完毕,应向转让方支付场地占用费,每日为合同价款的万分之三,直至标的全部移交(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货物拉运,需提前以书面形式征得转让方同意)。 12、本次转让底价为含税价,转让方按税务相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受让方须按转让方要求提供开票信息。如需转让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受让方须提供相关纳税资格证明。 13、本标的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重庆联交所、吉林化学工业进出口有限公司不负责标的移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14、备查资料: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转让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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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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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1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披露期满后第1个工作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终止挂牌.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金秋 | 联系电话 | 023-63628802 |
附件下载:
现场踏勘确认书_z2b6bf
资产转让清单_ht20n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