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中标公告
金额
249.33万元
项目地址
河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2/2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预算金额275万元
招标公司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招标联系人杨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海老师0371-65915562
中标公司郑州弥赛亚科技有限公司249.33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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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 ||||||||||||||||||||||||||||||
1、采购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 ||||||||||||||||||||||||||||||
2、采购项目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 ||||||||||||||||||||||||||||||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 ||||||||||||||||||||||||||||||
4、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0日 | ||||||||||||||||||||||||||||||
5、评审日期:2022年12月23日 | ||||||||||||||||||||||||||||||
二、采购项目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合同履行日期: | ||||||||||||||||||||||||||||||
(1)招标内容: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 包括产品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训及质保服务等工作。 (2)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 30 日历日内完成所有产品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3)质量保证期:三年。 (4)交货地点(服务地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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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标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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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审专家名单 | ||||||||||||||||||||||||||||||
田洪礼 张思卿 郑智杰 韩建杰 张琳 | ||||||||||||||||||||||||||||||
五、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
收费标准:免费 | ||||||||||||||||||||||||||||||
收费金额:0.00元 | ||||||||||||||||||||||||||||||
六、中标公告发布的媒介及中标公告期限 | ||||||||||||||||||||||||||||||
本次中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中标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无 | ||||||||||||||||||||||||||||||
八、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 ||||||||||||||||||||||||||||||
1. 采购人信息 | ||||||||||||||||||||||||||||||
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 ||||||||||||||||||||||||||||||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28号 | ||||||||||||||||||||||||||||||
联系人:杨老师 崔老师 | ||||||||||||||||||||||||||||||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 ||||||||||||||||||||||||||||||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 ||||||||||||||||||||||||||||||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 ||||||||||||||||||||||||||||||
联系人:海老师 翟老师 路老师 | ||||||||||||||||||||||||||||||
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 ||||||||||||||||||||||||||||||
3.项目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 崔老师 | ||||||||||||||||||||||||||||||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
-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 招标文件正文.pdf招标文件正文.pdf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
训中心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采购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12月
1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上传
五、开标与评标
六、确定中标
七、授予合同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资格证明文件格式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
明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声
明
五、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六、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三、投标报价表格
2
四、商务条款偏离表
五、技术规格偏离表
六、综合证明文件
七、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
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提交。
八、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九、其他文件
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
第六章采购需求
第七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八章政府采购合同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
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获取招标文
件,并于2022年12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2、项目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750,000.00元
最高限价:275000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豫政采(1)20220067-1 |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 2750000 | 2750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
求或服务要求等)
(1)招标内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本
项目共分为1个包。包括产品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
训及质保服务等工作。
(2)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完成所有产品
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3)质量保证期:三年。
交货地点(服务地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4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结束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06月10日至2022年12月9日,每天上午00:00
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
网。
3.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www.hnggzy.net)”网,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
钥)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下载
投标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资料。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12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通过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电子交易
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
不予受理。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12月23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六(郑州市经二路
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28号
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
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
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2 | 采购项目: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
1.3 |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
1.4 |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1、预算金额:2750000元;2、最高限价:2750000元。3、招标内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4、交货期(工期):30天5、质量保证期:三年。 |
2.2 | 采购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28号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
2.3 |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
2.5.1 |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 |
2.5.2 |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
7
条款号 | 内容 |
4.1 |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6.3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6.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 |
16.1 | 如投标人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按照分包顺序可以中标所有包一个包。 |
17.2 | 资格审查内容:须上传到“资格审查材料”中。 |
18.3 | (1)投标报价:包含货物的采购、安装、调试、验收、培训、质保期内外服务、与货物有关的运输和保险及其他伴随服务等。(2)每包投标报价超过其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9 | 投标货币:人民币。 |
8
条款号 | 内容 |
20 |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任意一年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开具的资信证明等;(3)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提供自2021年1月1日以来至少一个月的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其他资格要求。(以上要求中,如有投标人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 |
24.1 | 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 |
26.1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27.1 | 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12月23日9:00时(北京时间)。 |
30.1 | 开标及解密方式:“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 |
9
条款号 | 内容 |
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并退回。 | |
30.2 | 远程开标大厅网址: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不见面开标大厅。 |
30.3 | 开标时间:2022年12月23日9: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郑州市金水区经二路12号)。 |
31.3 | 采购人依据以下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该投标人资格为不合格。(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声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6)信用查询记录符合招标文件规定;(7)其他资格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31.4 | 信用查询时间: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的要求,采购人将在开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查询“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失信主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 |
10
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
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
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五、(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六、(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4
十、(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25
十六、(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七、(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八、(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九、(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十、(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十一、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十二、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
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十三、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
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
126
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十四、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适时修订。
二十五、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20〕46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27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小企业。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位为中小企业;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从业人员。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同小微企业。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歧视待遇。 |
128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的;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129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下内容: |
130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资格条件;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大型企业;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成部分。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131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132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133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
训中心项目
招标文件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采购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06月
,1
目录
第一章招标公告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二、招标文件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四、投标文件的上传
五、开标与评标
六、确定中标
七、授予合同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附件1:河南省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一部分资格证明文件
1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
证明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投标保证承诺书
4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5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的承诺书
7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
,2
2开标一览表
3投标分项报价表
4货物及伴随服务说明一览表
5商务条款偏离表
6技术规格偏离表
7投标保证承诺书
8综合证明文件
9.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
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
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价格扣减条件的投标人须
提交。
10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11其他文件
第五章采购需求
第六章评标方法和标准
第七章政府采购合同
,3
第一章招标公告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河,
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网获取招标文,
件,并于2022年07月0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2、项目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预算金额:2,750,000.00元
最高限价:2750000元
序号 | 包号 | 包名称 | 包预算(元) | 包最高限价(元) |
1 | 豫政采(1)20220067-1 | 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 2750000 | 2750000 |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
求或服务要求等)
(1)招标内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本
项目共分为1个包。包括产品供应、运输、安装、调试、验收、培
训及质保服务等工作。
(2)交货期(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历日内完成所有产品
的安装、调试等工作。
(3)质量保证期:三年。
交货地点(服务地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6、合同履行期限:至质量保证期结束
,4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2年06月10日至2022年06月17日,每天上午
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
网。
3.方式: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http://www.hnggzy.net)”网,凭领取的企业身份认证锁(CA密
钥)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下载
投标项目所含格式(.hnzf)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资料。
4.售价:0元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07月0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招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前通过
“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电子交易
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
不予受理。
五、开标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2年07月01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5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远程开标室六(郑州市经二路
12号(经二路与纬四路向南50米路西)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
心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
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
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28号
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
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
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6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本表是是对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资
料表为准。
条款号 | 内容 |
1.2 | 采购项目: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 |
1.3 | 采购编号:豫财招标采购-2022-459 |
1.4 | 采购项目简要说明:1、预算金额:2750000元;2、最高限价:2750000元。3、招标内容: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融媒体实训中心项目。本项目共分为1个包。4、交货期(工期):30天5、质量保证期:三年。 |
2.2 | 采购人:河南省新闻出版学校地址: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路28号联系人:杨老师崔老师联系方式:0371-63587919、0371-63783166 |
2.3 |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联系人:海老师路老师翟老师联系方式:0371-65915562 |
2.5.1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是否 | |
2.5.2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是否 |
,7
条款号 | 内容 |
4.1 | 踏勘现场:□√不组织,投标人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6.3 |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
6.6 | 是否允许联合体投标:是否 |
16.1如投标人对多个分包进行投标,按照分包顺序可以中标所有包一个包。 | |
17.2资格审查内容:须上传到“资格审查材料”中。 | |
18.3 | (1)投标报价:投标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仓库交货价等),投标货物运输(含保险)、安装(如有)、调试、检验、技术服务、培训和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所有伴随服务、工程等费用;(2)投标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
18.5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 |
19.1投标货币:人民币。 |
,8
条款号 | 内容 |
20 | 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2)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来任意一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提供最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其他资格要求。(以上要求中,如有投标人成立时限不足要求时限的,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成立时间提供证明资料。) |
24.1投标有效期:从投标截止之日起60天 | |
26.1 | 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
27.1投标截止时间:2022年07月01日9:00时(北京时间)。 | |
30.1 | 开标及解密方式:“远程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开标会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登陆不见面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开标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不予接受并退回。 |
30.2远 | 程开标大厅网址: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ttp://www.hnggzy.net)——不见面开标大厅。 |
30.3开标时间:2022年07月01日9:00时(北京时间)。开标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六(郑州市金水区 |
,9
条款号 | 内容 |
经二路12号)。 | |
31.3 | 采购人依据以下标准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有一项不符合审查标准的,该投标人资格为不合格。(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等证明;(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财务审计报告(近三年来任意一年)符合招标文件规定】;(3)具有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依法缴纳税收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最近一年任意一个月)的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规定】;(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5)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6)信用查询【采购人将在开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响应文件被拒绝】;(7)其他资格要求。 |
31.4 | 信用查询时间:根据《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文的要求,采购人将在开标截止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投标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投标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处理响应文件被拒绝。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查询网页打印、存档备查。投标人不 |
,10
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
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
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
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五、(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六、(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
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
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3
十、(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
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
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114
十六、(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
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七、(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
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
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
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八、(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
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
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九、(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十、(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十一、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二十二、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
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
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二十三、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
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
115
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
的企业划型标准。
二十四、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
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
适时修订。
二十五、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
关部门负责解释。
二十六、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
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
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 |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 ||
财库〔2020〕46号 | 财库〔2020〕46号 | 财库〔2020〕46号 |
各中央预算单位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挥政府采
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财政部、工业和信
息化部制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0年12月18日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116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第一条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 | |
小企业。 | 小企业。 |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 |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第四条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 |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 |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 |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位为中小企业; |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 |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 |
从业人员。 | 从业人员。 | 从业人员。 |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 |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 |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同小微企业。 |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 |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 |
歧视待遇。 | 歧视待遇。 | 歧视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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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第六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 |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 |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 |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 |
的; | 的; |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 |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 ||||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第七条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 |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 |
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第八条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 |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 |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 |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 |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第九条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 |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 |
118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 |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 |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 |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 |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 |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第十二条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 | |
下内容: | 下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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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 |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 |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 |
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资格条件; |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 |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 |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 |
大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大型企业; |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 |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第十三条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 |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 |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第十四条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 |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 |
成部分。 | 成部分。 |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第十五条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 |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 |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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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 |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第十七条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 |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 |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第十九条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 |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 |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 |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 |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 |
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第二十二条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 |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第二十三条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第二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 | |
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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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 |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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