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预算总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万元整(2000000元),项目工程款据实结算,包含乙方完成本合同项下应当履行义务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于10日内提交全部老年人名单,乙方应于11月30日前完成全部改造工作;如甲方提交名单延误,则工期相应顺延。
符合甲方的采购要求。
项目完成及乙方提出书面验收申请后,甲方组织人员应在15日内按《长沙市特困老人家居适老化改造“千户计划”项目实施办法》的要求完成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如甲方无法按时验收的应当向乙方出具书面的延期报告另行确定验收日期,否则无理由逾期的视作验收合格。
6.1甲方责任和义务:
6.1.1甲方有权利监督乙方工作过程和验收乙方工作。6.1.2甲方有义务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给乙方相关改造费用。6.1.3对乙方改造的质量提出建议意见和进行监督管理。
6.2乙方责任和义务:
6.2.1负责按甲方要求的改造程序、方法进行改造,达到甲方的需求及验收质量。
6.2.2乙方对合同项下事项及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接触或获知的甲方的任何商业信息均有保密义务,该等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仍然继续有效。
6.2.3乙方入户人员不得在入户开展适老化改造服务过程中,向老人及家属推销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内容,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中标供应商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6.2.4乙方入户人员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和态度,不能与老人、家属、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发生矛盾。
6.2.5乙方入户人员需确保在执行过程中人员与老人、家属、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执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人身安全和财产问题,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6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所安装适老产品的维护期限,在维护期限内,免费对所有设施主动进行维护升级。
6.2.7乙方需为甲方提供信息数据并免费提供信息端口。
6.2.8合同项目工程在甲方验收合格前,乙方应对项目现场进行管理保护,承担包含但不限于损毁灭失的风险,自行支付修复费用。
7.3除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外,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项目的,每逾期一天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项目合同总金额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剩余费用,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20%支付违约金。
7.4因为乙方延迟提供服务,甲方行使解除权的,自甲方向乙方发出解除或部分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乙方时,本合同即告解除或部分解除。
7.5除因甲方原因和不可抗力外,乙方提供的改造项目工程或提供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以及乙方提交投标文件、合同的要求的或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甲方有权提出建议意见或要求乙方整改,乙方不予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况解除合同,要求乙方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并按照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
7.6如在乙方安装产品的质保期内,任何产品出现任何问题或者本工程项目在两年的质保期内出现任何问题,乙方未在24小时内进行免费的维护或升级(如有)的,甲方有权根据户主请求或客观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维修,所产生的费用从质保金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请求乙方支付费用并追偿由此造成的甲方损失。
11.1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1.1.1合同期内,乙方如未经甲方允许擅自将改造任务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1.1.2合同期内,乙方在履行改造过程中如出现未执行其投标文件承诺的情况,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合同。11.1.3由于不可抗力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可延期执行合同,或双方可协商决定解除合同。
11.2未尽事宜
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商定的内容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11.3争议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无其他特别约定败诉方应当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诉讼保全费和担保费等因维护权益所产生的全部费用。
11.4通知与送达
11.4.1合同尾部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协议任何一方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11.4.2合同任何一方向相对方所发出的信件,自信件交邮后的第三日视为送达;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自发送方向相对方按尾部填写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中任一地址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11.4.3合同尾部约定的地址如有变更,任何一方应当在变更后7日内以邮寄方式向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如不通知则不发生变更效力。任何一方送达到合同尾部约定地址的文件即视为送达对方。
11.5合同效力本合同一式五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并报一份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