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坡子街派出所弱电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292.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10/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货物类合同预览
附件列表:
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307140040-1 采购人(全称): 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坡子街派出所弱电信息化设备采购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20230714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后30个自然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并达到使用标准。 3.2 履行地点:中共长沙市天心区委政法委员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乙方负责货物的运输、保管、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424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8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运维期满一年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92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运维期满第三年后(无质量、售后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问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盆南路支行(湖南中治信息技术有限公司:4313038880130009219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项目整体质保叁年(包括叁年软件升级及运维,有具体要求的部件按相关要求执行),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货物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2质量标准:(1)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货物最终交付验收后不少于规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质量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2)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4)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乙方应在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经建设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场安装使用。 5.3.3乙方负责对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达到国家相关的验收标准,对安装调试错误所导致的设备损坏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5.3.6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7项目完成后,乙方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甲方。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然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6.2甲方收到乙方付款申请资料后应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6.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升级服务费、耗材费等等)更换或维修; 6.4质保期满后,如乙方自建的软件进行升级,在甲方硬件支持的前提下,应进行免费升级。 6.5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6.6技术服务信息(要求提供在采购人当地设有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6.7质保期内乙方在接到故障报修通知后,4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进行维修,对于不能及时修复的主要设备要在接到故障报修通知后,24小时内提供替代设备,以保证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转。 6.8系统完成验收后,乙方应对甲方的操作人员进行免费培训。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并且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7.5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接受服务,到期拒付货物/服务款项的,甲方需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5%的违约金。 7.6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7.7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7.8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天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定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未尽事项见[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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